学校安全大于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安全大如天,意外事故难其咎
凤翔县西街小学时赟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特殊场所,学校的安全非常重要。它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牵扯着千家万户的平安,维系着对祖国未来身心的珍视。学校、老师、家长、学生都要紧绷安全这根弦,警钟长鸣抓安全,时时处处做安全,一事一议讲安全。特别是生源众多,班额较大,教师编制紧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学校,安全尤为重要。
“千事万事安全排在首位,千头万绪安全首当其冲,千难万难确保安全”,这是我校领导、老师共同的理念。安全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条件,是任何工作开展的护航员,是评价一个单位最基本标尺。我们切实做到了制度管理,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监督有力。
但是,学生是鲜活灵动的,校园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我们不肯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面对偶发意外事故,首先学校要及时启动《偶发事故处理预案》,有关人员要积极参与,多管齐下,分工负责,做到四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就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保护当事人,第一时间查清事发经过。其次送去组织的温暖,学校领导亲临探望,尽力为家长解决实际困难,班主任老师每天问候,了解学生病况,为其辅导功课。最后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坚持积极协调,勇于担当,依法办事,设身处地的原则,努力将各方面损失降到最小。
但是近几年,学校在处理协调事故过程中往往得不到理解与支持,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干扰了正常的处理程序,影响领导了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校的处境举步维艰。究其原因如下:
一、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家长观念的偏差,导致学校受困。
社会上,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抓住个别阴暗事件,恣意夸大,威逼要挟,使得单位不敢声张,个人难以忍受,只得乖乖就范,用钱了事。使得唯利之徒得了好处,助涨了歪风邪气,影响社会的清净澄明。就连个别家长也进入怪圈,孩子在校发生意外事故时,总认为孩子在学校发生的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都要求学校负全责,出医药费外,还要求支付营养、护理、误工等费用,甚至额外赔偿,而忘记自己监护人的职责。更有甚者聚众闹事,上访,寻找媒体,故意歪曲事实扩大影响,想方设法从学校掠取钱财。
2014年3月,我校一学生不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过早到校,玩闹中不慎将手指夹伤。本来事实经过很清楚,有责任人,只要孩子手指恢复,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即可。但是第三方承认事实的存在,也愿意承担责任,但拒绝垫付医疗费。受伤家长以“在学校发生”为由,纠结社会上不明人士,多次来学校闹事,恐吓校长、老师,歪曲事实上访。学校无奈、无助,本来医院只需3000元医疗费,结果强行要去学校5000元,多拿去2000元,至今不还。
二、上级主管部门怕事,急于了事,结果伤学校自尊。
由于上级部门接到群众的电话来访,惯用的办法,提起电话朝发生地下级部门打电话,要求尽快了事,等候回复。若是再访,上级部门给上访者满口答应,那时没有道理可言,没有公理可讲,只是用钱
了事,只要息事宁人。2012年学生在课间玩时,不小心髋关节骨折,无其他责任人。经多次协商调解,为了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学校主动补偿了大部分损失,并与家长签订了协议书。时隔三个月,在学校再次到学校闹事,推翻之前的协商结果,抬高补偿要求,抢去协议书,学校不答应就到处上访。在上级领导的参与满口答应下,最后学生住院所有的花费及其附加费学校全部包揽,全部赔付,总共赔付17000元。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是处处播撒爱的地方,是读书明理的地方,但却是如此的孤独、悲哀,连起码的尊严也荡然无存。
三、从政策以及法律界定不严,致使学校责任无限大。
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提到法律责任,但没有具体明确的提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的划分,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制定。本办法,虽规定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界定比较明确,但是本办法是中国教育部颁发,不是法律部门制定,不能当做法律依据处理学校伤害事故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原因,为了学校不再受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在扰乱,引起我们的深思:
1、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小学生,生性好动,稍不留意就发生,不要动辄就指责学校的不是,应该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当然若果确实是因为学校
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出现漏洞才发生的伤害事故,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就必须要予以严加指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转变观念,正确区分看待学校伤害事故,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是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干的得劲,有尊严。
2、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相关的民事责任法规及认定原则和事故赔偿的范围。并且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本办法在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学校的责任情形,也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关于法律的责任范围的界定简单明确,只有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事故才是属于学生能够伤害事故,而与学校责任管理无关的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愿早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授权予国务院,能够尽快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更改为正真的法律,能让学校真正应用到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我们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受伤害,但在学校管理规范,教师认真负责的情况下,学生因自己的原因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和老师不在永远处于被告的位置。
3、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家长的法制观念。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目前家长维权意识已有了普遍提高,这是值得倡导的;但维权必须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个别学生家长只顾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同样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带来负面影响。从这一现象看,家长的法制意识同样有待提高。学校聘请法制校长定期召开法律知识以
及现场说法讲座,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制观念思维护法,用法制行为落实守法。正确对待和勇于担当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其次学校要长期通过多种手段,如印发学习资料,校讯通等形式,让家长经常性熟知教育部颁布的《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的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了学生家长的责任。第七条明确指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白家长教育孩子中自己的身份,应该承担的角色与任务。最后有关权利部门与法制部门要联合起来,把普法活动与群众的利益挂钩,把普法效果与地方领导的政绩挂钩。真正全民学法,全民护法,全民守法。
总之学校的安全责任重大,一方面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学校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尽可能避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求家长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理解、支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学校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