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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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保护法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安定和谐为目标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被其他近亲属抚养的权利。
(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老年人有接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1)老年人有继承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2)参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受到婚姻法的充分肯定和保护。
(3)乙创生育原则
五、计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控制出生人口数量,降低人口发展速度,提高人口素质,创生育的要求:
计划和晚婚晚育。
2.少生、优生。
第三节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姓生身份关系
的变动。
身份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法律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
2.身份法律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如离婚合同不得代理等。
3.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
4.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5.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1.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
身份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
双方行为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收条、协议离婚等。
二、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身件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的技心问题是身份,因此,它所表送的就是承照之间的身份地位关系,表明特定的家员之间各自所处的不同地位和关系,因此,身份投成是素服地位的法律化。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属性。
2.义务性。
3.无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