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重点划分

合集下载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

经济法大一期末知识点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大一学期末考试中占有重要比重。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总结一些经济法大一期末的知识点。

1. 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法律制度是一个基本概念。

它指的是有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法律制度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运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2. 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

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定义、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基本概念。

此外,了解合同的解释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等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是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公司法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则。

在学习公司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的种类、公司的成立和变更、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等基本内容。

此外,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也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4. 劳动法劳动法是经济法中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劳动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劳动时间的安排和变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等内容。

同时,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劳动监察的职责也是劳动法学习的重点。

总结起来,经济法大一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方面。

这些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效力、公司的组织与运作、劳动关系的规范等内容。

在复习过程中,我们需要逐个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深入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和核心要点。

同时,也要注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

只有全面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才能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经济法 期末重点

经济法 期末重点

国家调节三种方式、以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调节三种方式:⑴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

它主要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

为此,国家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和情况是应当加以反对的;怎样防止和处置——通过怎样的方式和程序,适用哪些措施等等。

⑵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

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节作用,便只能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为此,国家需要在了解整个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状况和运行态势的基础上,确定国家投资的方向、规模和重点,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经营组织形式,选取适当的经营管理方式。

由于国家投资经营领域主要接受国家调节,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国家投资时应当尽量考虑市场因素,尽可能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

国家投资规模过大,或结构不合理,或某些行业、产品可以不必再由国家控制时,国家应及时缩减投资,或调整投资结构,或将某些企业交由民间经营。

总之,当某些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而必须由国家投资时,国家投资便及时和适度进入;而当某些领域不再需要国家投资时,国家投资便适时退出。

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国家宏观调控)。

由于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不能避免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严重后果。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期末重点

经济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念: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前提——市场经济。

来源——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对象——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国家间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选择):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主体——经济关系的参与者。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外国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经济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外部意思一致。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三重法律关系:代理人(儿子)被代理人(父亲)第三人(店主)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三人基于特定的客观事实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进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第一、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第二、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第三、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第四、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法律后果: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被代理人的约束),但被代理人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选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经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选择、案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门法律科目。

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贸易法等多个分支。

经济法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紧密结合,是经济运行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基础,它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如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合同法、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1.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的是个体经济单位,法人指的是公司、企业等法定的经济人主体。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交易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它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拖欠货款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4.反垄断反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与竞争限制性协议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指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一门法律学科。

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涉2.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

银行业务主要涉及到存款、贷款、信用卡等。

证券业务主要指证券发行、交易、投资顾问等。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一、概念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法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合同法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6.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不正当经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8.有限合作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9.合伙企业法概念: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0.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余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二、简答: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来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2.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原票据全额的支票。

3.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6.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8.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

9.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0.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13.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解1、市场中介组织,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2、行业中介组织,即行业性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3、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4、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回扣。

5、非现场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其他1、经济法的语源探究:⑴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最早出处。

⑵1844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

⑶1865年,蒲鲁东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使用“经济法”用语。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⑴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⑵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⑶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发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根不是法学学科。

⑷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⑴产生的根源及特性不同。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的定义:是指具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1法只能在阶级社会产生和存在,只能属于统治阶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形成为法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是由明确肯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构成的。

法的形式: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

渊源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的“母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法的结构形式:指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关系:法律规范组成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构建法的体系。

2:民法原理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信原则 3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普通诉讼事项为3年;特殊1、4年;最多20年:不能中止、中断只能特殊情况下延长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为一年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2)为四年的情况(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也包括16岁以上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获利的行为,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基于其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行为,经监护人同意并授权的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宣告失踪:被宣告人下落不明2年;需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要求);公告期为3个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第一章24、经济法的根本原则有哪些?〔1〕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2〕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3〕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第二章2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是什么?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企业无独立财产〔3〕投资人承当无限责任〔4〕非法人营业性组织(企业)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当义务的资格。

5、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与业务执行包含哪些内容?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在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每一个合伙人,属于合伙企业全部或持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治理和使用。

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向外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经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业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公平地享有治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3〕对于有关合伙企业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章2、我国合同法有哪些原则?〔1〕公平原则〔2〕自觉原则〔3〕公平原则〔4〕老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它们各自有什么作用?〔1〕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 济 法
管理学院营销与电子商务系 周荣森 rszhou2005@
经济法
第一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法律体系简介
二、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
三、经济法原则
四、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五、经济法责任等
第二部分 市场主体规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公司法概述 二、市场准入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1、民法:
指以调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 系的法律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与分配物质 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人身非财产关系指姓名权、著作权、发明权及荣 誉权等等。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2、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任何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 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所有权(占有、使用与自由处分 权力); (3)契约自由原则 任何有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均可按照其意愿自由地订立合 同。
除国会立法以外,美国各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是重
要的立法部门 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州际贸易委员会等竞争颁布制定各 种条例、规章等。
(三)大陆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是成文法,其私法的大部分是法典化与成文化的,而后者则
散见于判例中;
司法实践对成文法的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需通过判例法才能发生作用。
市场经济制度实践验证: 崇尚尊重个体自由与公平的自由市场制度,即主要通过个体 (企业)与个体之间的习惯、习俗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约束而构建
的自由市场制度,客观上需要结合政府颁布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
构建有序的市场规则体系,从宏观上调控个体与整体经济行为,或 以集体理性约束个体理性,保障整体的、长期的公平与效率;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期末重点划分

经济法期末重点划分

第一章(一)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

(二)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规定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4。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法律关系成立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行为、事件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是: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须有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2)组织国家机关、(公安局、教育局、县政府)社会团体、(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其他组织(3)国家(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多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四、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鉴定独家授课合同。

主体:甲学校和以教师内容:乙教师获得报酬的权利,授课的义务。

甲支付报酬的的义务,让乙履行独家授课合同的权利。

客体:行为,即乙授课的行为和不得在其他家授课的行为。

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一、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2、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三、民事代理种类例: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 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售给以。

4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原则上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但有两个例外1、使被代理人存获利益行为有效2、仅限于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效五、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一)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

(二)特征:1、调整人们行为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规定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4。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法律关系成立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行为、事件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是: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须有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2)组织国家机关、(公安局、教育局、县政府)社会团体、(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其他组织(3)国家(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多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四、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鉴定独家授课合同。

主体:甲学校和以教师内容:乙教师获得报酬的权利,授课的义务。

甲支付报酬的的义务,让乙履行独家授课合同的权利。

客体:行为,即乙授课的行为和不得在其他家授课的行为。

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一、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2、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三、民事代理种类例: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 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售给以。

4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原则上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但有两个例外1、使被代理人存获利益行为有效2、仅限于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效五、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三种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没有获得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之内。

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全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无权代理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一、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构成是: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惩罚: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方式补偿: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主要通过财产上的赔偿实现,包括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 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代理种类 代理产生原因1委托代理 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产生 2法定代理 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3指定代理 代理权由法院等有关机关指定产生第二章疑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一、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名词)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盈亏和风险的自愿联合。

二、普通合伙企业(简答)(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债权、劳务)(4)有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等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财产份额的转让①对内转让:自由转让,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约定优先的情况不在考虑范围之内)(2)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①非经同意质权不能设立——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②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非强执)合伙企业(强执)离婚案件夫妻互转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让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可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维持现状(不能退伙)既不同意转让。

也不购买的,按退伙处理不购买不同意的,可退伙不同意转让,不同意退伙,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利润和亏损都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利润可部分,亏损不可以部分人分担自我交易原则上禁止自我交易原则上容许同业竞争绝对禁止同业竞争原则上禁止,例外容许外传外质须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传外质不须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传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外传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有通知义务)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可以约定排除一般允许,可以约定禁止合 伙 人 的资格继承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继承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以继承失 去 行 为能力 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不同意则退伙 不得要求其退伙个 人 丧 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不得要求其退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权力机构董事会(3 人以上,四年任期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 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外商出资比例以及 是否可以先行回收 投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 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有法人资格的,外方出资不得少于 25%,无法人资格的,无强制性要求,依据合作合同而定。

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 者出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外转让股权须经他方同意,并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他方有权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外转让股权须经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 关批准。

利润和亏损分配比例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按合作合同分享利润、分担亏损经营期限延长 期限届满,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 180 天(6 个月)前提出申请保险 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章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公司类别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 3 万元(认缴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 万元(实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500 万元(发起设立为认缴资本,募集设立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 10 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1 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 5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公司1 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证 券公司经纪类5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综合类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其最低限额分别为 1 亿元、5 亿元人民币(证券法 127 条)(实缴资本)保险公司 2 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1、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出资方式:法定允许禁止的出资形式。

3、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5、不得抽逃出资案例:1994年6月中国银行武汉汉口支行与武汉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签订640万贷款协议。

2年后,建东公司未依协议还款,汉口支行诉至法院并胜诉。

执行过程中,建东公司已基本没有财产,但发现其大股东武汉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有抽逃出资行为,因此汉口支行要求法院增加被执行人武汉建工。

评析: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实际上相当有没有出资,其性质属于欺诈。

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变现形式:1、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3、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法律责任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抽逃者返还,协助者连带对债权人:抽逃者补赔,协助者连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

2、会议制度①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②临时会议的提议权:①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 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特别注意〉:提议和召集主持的区别首次股东会: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股东会:定期会议——章程提议,董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的表决权股东召集主持临时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的表决权股东提议召集主持(注意,董事会这里,提议权为三分之一董事,召集权归董事会,主持权归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替补)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资本多数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或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2、监事会(监事)的职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