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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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顾网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麻黄素管理办法》

6、《强制戒毒办法》

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考试大企业法律顾问站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①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④国务院1995年1月12日发布实施的《强制戒毒办法》;

⑤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⑥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

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当前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文号:鄂政发[1997]017号

颁布日期:1997-03-18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除毒品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毒品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二、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三、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一律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至1997年4月10日前,凡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登记悔过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登记悔过或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全省广大公民对本通告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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