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处置
财经纵横237营改增背景下固定资产处置潘传波 大连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财务室摘要:目前,互联网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剧,企业具备整合与配置资源的能力亟待提高。
作为企业的主要资源,合理处置固定资产是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的需要,是企业服务社会、创造财富的前提。
目前,较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问题多,普遍存在资产流失现象,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存在影响。
本文首先分析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对策,为企业合理的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提供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37-01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基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自2012年有形动产租赁实行“营改增”以来,固定资产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本文主要论述“营改增”前后固定资产处置,为企业科学合理做出固定资产处置提供思路。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1)报废审批流程在本企业自主审批权限内,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实物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因技术等原因不能再利用,只能进行报废处置的,经过公司财部门审核以及法律部门的复核,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卖。
(2)财务核销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企业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将清理结果表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审核企业所报清单后完成批复;最后企业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核销。
2.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处置 (1)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置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程序与报废程序基相似。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实质上的减少。
(2)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置固定资产盘盈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期核对和查实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把账务核实与实物盘点相结合;二是企业按照公司规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当实行分类排队的方法、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1-3]。
三是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会计实务:实务-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实务: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务理解: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两者区别(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
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最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通知
2016年最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通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通知出炉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九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实务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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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务理解: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人说税:例解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
凡⼈说税:例解⼀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4⽉转让⼀辆1⽉份购⼊的汽车,该项转让⾏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稅。
有⼈认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稅”,也有⼈认为⼀般纳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是⼀个典型的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的事项。
对于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购进或⾃制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类型、固定资产取得时间以及特别规定,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种情形:2016年全⾯营改增前即是增值税⼀般纳税⼈。
这部分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的处理,应当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9年1⽉1⽇起,纳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简易征收。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率持续调整,需要注意不同纳税义务时间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步明确,“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使⽤期限超过12个⽉的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纳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则是按照《纳税⼈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印发)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第⼆种情形:2016年全⾯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
这部分纳税⼈在2016年全⾯营改增后,已成为新的增值税纳税⼈,其中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
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案例:A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不含税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2016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其进项税如何进行抵扣?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2016〕36号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16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16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属于国家法律一级的规范,其规定只要该法律部废止,就一直按照这个执行,现在还没有废止,所以2011年继续按这个执行还有这个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主要是关系报税的,你可以定的比这个长税收有一个特征是固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每年要变一次的,没听说2011年国家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以依然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估计近几年都不会变。
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方法什么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注意: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匀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
计提折旧时,注意先计算或找到以下几个数据:初始入账价值(原值)、预计净残值、可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每年折旧额的公式为:年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原值×年折旧率经典例题题目材料:甲公司有一幢办公楼,原价为11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
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账务处理[摘要] 全面“营改增”后,有不少事业单位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们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对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账务如何处理,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不甚明确。
本文分析了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情况,并针对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渠道,分别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账务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入账价值0 引言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既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职能,又提供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气象台等,“营改增”后,它们都成了增值税纳税人。
这类事业单位当中大多数因享受财政拨款,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又因提供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本文将其简称为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接下来探讨的就是这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账务处理。
1 现行税法制度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大的特点,就是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曾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资产价款对应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中的运输费用对应的增值税额。
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逐步推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断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实务理解: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两者区别(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6年营改增讲解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2】71号)
• 主要内容: •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
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 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6年2月
• 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
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 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 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 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 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 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 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 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 争力。
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
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 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
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 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 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 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1年12月经主管税
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1年 11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 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 该公司不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但是,如果企业有要求,并且(一)有固定的生
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问题探讨
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问题探讨作者:梁庆海刘桂涛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5期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在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方面面临一些风险问题,及后续转固定资产的要求也会带来变化,企业应把握好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核算,其涉及金额较大,周期较长,核算内容较为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计量其转固定资产后价值显得尤为突出。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建设项目,其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成本。
一、不动产在建工程转固存在的问题1.不动产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对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定有不同理解,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财务人员会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3)不动产在建工程后续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平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即使有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这种转固模式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时整个系统流程缺乏有效的规范,财务人员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能进行准确的职业判断,主观性较强。
2.不动产在建工程转固金额不准确。
在实际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中,经常会出现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完工,而承包方不能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企业只能根据所取得的发票进行入帐。
在转固定资产时,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金额暂估价值进行转固;二是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暂估价值进行转固。
营改增2016年31号
(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 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纳税地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 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 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4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 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 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 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 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 3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 点纳税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自 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 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 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 圳市)等 9 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 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一)营改增后关于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关于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某设计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已经老化,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全部更换成新的计算机。
更换计算机现有两个方案,一是自购,二是租赁。
公司负责人责成财务部门从税收角度考虑,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正恰逢“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此时的税收筹划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公司从8月1日起已经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取得的设计收入由缴营业税改按6%缴纳增值税,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额。
因此,如果购进计算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可抵扣公司取得设计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
另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相关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收入也由缴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且税率是17%。
因此,该公司支付租赁费时也可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公司可以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那么,自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到底哪个税收筹划方案节约的税金更多呢?假设该公司要更换200台计算机,如果自购,价格为3000元/台(含税价),收到计算机后款项于1周内一次付清;如果租赁,租金为第一年150元/月,第二年80元/月,第三年30元/月,于每年末付款。
选择自购方式税收筹划,该公司可节省的税收为:增值税=[(3000×200)÷(1+17%)]×17%=87179.49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87179.49×10%=8717.95元;计算机属于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按直线法并按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作为费用按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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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围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发生应税行为,在境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先将含税金额一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待期末一次性进行调整,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的,企业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