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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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指定教材:

王利明、建远主编:《合同法》,大学,2000年1月第二版。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

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合同与债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

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

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容,或者说,合同的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

事项

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该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如将来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五节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4、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六节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契约的暂行办法)

1956年(商业部、地方工业部对以前有关工商计划衔接贯彻经济合同中若干问题规定的联合通知)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和忠实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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