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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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本期之中有同时发生的说法麽?

这种说法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一: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

(2)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3)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4)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

(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

(3)各自的优缺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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