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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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简称为社会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自然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必要性意义实现途径

随着社会逐步发展,公司在社会的角色日趋活跃,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公司制度的巨大推力已经并正在释放出来。外商投资公司纷纷到我国安家落户,乡镇公司异军突起,不少国有企业在“抓大放小”的政策指导下正逐步向公司制并轨,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也风起云涌。在公司经营中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疯狂地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残酷地污染空气和水源,都是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经营哲学在实践中的必然反映。这种消极现象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社会责任松懈。

1.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所谓社会责任,就是说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所以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公司职工、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债权人、环境资源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特别是在公司内部,要维护职工就业权、保障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尊重劳动者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等。

2.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对公司而言,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大公司的大股东并从中发财的,而且股东利益作为一种个体性利益在很多场合与社会公共利益之类的整体性利益是水火不容、针锋相对的。有些公司坐视身边的诸多社会问题而不顾,并以牺牲社会利益、把应由公司、股东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给社会(如污染环境、随意裁员、关闭工厂等)为最大的快乐,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在形式上属于私权、在实质效果上则影响全社会的经济力量、决策权力应当按照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向予以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公司滥用其经济力量,就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民主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而公司的经济力量则提供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作为法律上承认并赋予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实体,是以营利为基本目的,为了其公司出

资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的经济实体。

3.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3.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和引导。为此,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司法》等企业法规的修订,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要认真研究国际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中的合理成分,提出我国企业应当承诺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尽快制定我国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

3.2激活企业主体意识

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社会对企业的热切期待。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实现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必须激活企业的主体意识,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3.3优化外部治理机制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设计与构造、规范与落实必须借助社会的强大力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企业承担责任的社会环境包括推动企业信息透明化,帮助企业建立财务、环境、社会责任相统一的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建立企业社会信用和道德评价制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4.公司社会责任不同于加重企业负担

加重企业负担的主体的受益者往往是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各等衙门。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公众和公司自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公众和公司自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受益者也往往是那些不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弱者,如劳动者、消费者、当地居民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可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必须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混水摸鱼、加重企业负担。

总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只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得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公司发展的机会。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这则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彼得·德鲁克说:“公司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我相信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立法产

生深远的影响,必将会给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提供宝贵的借鉴,我国的和种制度和立法一定会越来越科学和完善,在加入wto的大好形势下,站在新世纪的起跑线上,公司将以最优异的成绩为人类的发展作出更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晓松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徐耀强著:《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和实现途径》,中国企业报,

2007.2.13出版.

[3]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作者简介:

杨旭(1968-),男,侗族,黔东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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