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刑法罪名疑难问题66条详解
刑法罪名疑难问题66条详解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定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法律】常见刑事案件解析,了解法律保护自身!
常见刑事案件解析,了解法律保护自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了解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加强我们的法律保护意识,确保自身权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常见的刑事案件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律保护自身。
1. 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正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负责调查、起诉和审判。
2. 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每种类型都涉及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2.1. 盗窃案件盗窃是一种常见的刑事案件类型。
它涉及到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论是从他人身上、车辆中还是住房中。
盗窃涉及的财物可以包括现金、首饰、车辆等。
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盗窃,他们可能会面临指控并根据法律受到相应的惩罚。
2.2. 谋杀案件谋杀是最严重的一类刑事案件。
它涉及一个人故意杀害另一个人的行为。
谋杀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恐惧和不安。
根据不同情况,谋杀犯罪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等。
2.3. 袭击案件袭击案件是一种涉及一个人或一群人对他人施加暴力的刑事行为。
袭击涉及到伤害他人的身体或造成其他人身安全上的危害。
这种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
袭击案件经常涉及到与冲突、争吵或纠纷有关的个人之间的暴力行为。
2.4. 性侵案件性侵案件是一种涉及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刑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强奸、猥亵、性骚扰等。
性侵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性侵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确保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手段。
2.5. 贩毒案件贩毒案件涉及到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行为。
贩毒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法律严厉打击贩毒犯罪。
2.6. 财务诈骗案件财务诈骗是一种涉及到对他人进行欺骗以获取金钱或财务利益的行为。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一问一答(3篇)
第1篇一、什么是刑事案件?问:什么是刑事案件?答: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二、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问:刑事案件有哪些类型?答: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等。
4. 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聚众斗殴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
6. 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7. 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8.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划分的?答: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划分:1. 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由专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管辖,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四、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问: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答: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犯罪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2. 涉案人明确,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3. 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4. 涉案事实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五、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怎样的?问: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怎样的?答: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进行登记。
2. 初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由几个法官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人数有所不同,但均为单数。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7
审判程序
法院什么时候送传票通知开庭?
人民法院应当将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3
特殊情形
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户”指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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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特殊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报案、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
刑事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序号
问题类别
具体问题
解答要点
1
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
诉讼权利
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可以选择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与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致。
3
犯罪认定
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能不能定罪?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
犯罪认定
刑事案件被告人未供述任何情况(零口供),能不能定罪?
常见疑难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集等多个方面,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以下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案情简介: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50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法律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在主体、主观故意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有企业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在主观故意方面,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财物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而贪污罪则是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财产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是公司公款而挪用,其主观故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定时间交货,并提供了一份快递公司的送货单作为证据。
法律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违约,负有举证责任。
乙公司提供了送货单作为证据,但送货单只能证明货物已发出,并不能证明货物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货物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因此乙公司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
常见刑事案件解析
常见刑事案件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这些案件牵涉到了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刑事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
一、盗窃案件盗窃案件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有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犯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采取偷盗、扒窃、抢夺等手段。
对于被盗窃方来说,及时报案并保存现场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抢劫案件抢劫案件是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案件往往具有高危险性和严重性,直接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在遇到抢劫案件时,个人应尽量保持冷静,提供准确的线索和证据,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三、诈骗案件诈骗案件是通过虚假的话术、伪造的证据等手段,诱骗他人上当受骗,以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现如今,互联网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个人在面对陌生人的交流或涉及金钱交易时,应保持警惕,切勿轻易相信他人,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求助。
四、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个人而言,要远离毒品,增强对毒品的辨识和警觉能力,如发现身边有人涉及毒品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近年来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核心,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个人应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六、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是指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
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是时间紧迫,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施救伤员。
个人在遇到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尽量保持现场不动,并及时报警和寻求医疗救助。
七、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殴打等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主要处理犯罪行为和其所涉及的责任、刑罚等内容。
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知识点,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疑难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
一、主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主观方面概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并愿意犯罪,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错而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病态心理和疯狂精神病在刑法中,对于一些有病态心理或疯狂精神病的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这些人在犯罪时常常处于一种异常的心理状态,法律如何对待他们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自首和立功刑法中规定了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一些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立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认罪悔过并赢得法律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自首和立功对犯罪人的减轻刑罚影响,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二、客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区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在实施过程中被制止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的限制和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合法防卫或者过当防卫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在刑法中,对于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的界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却是存在的,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三、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疑难知识点1. 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罪行的法定刑,但对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裁量刑。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裁量刑的标准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应的刑罚标准,但在实际审判中,如何确定刑罚的具体情形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和压力,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针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刑事法律咨询常见问题1.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问题:我的朋友在某地涉嫌犯罪,我该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需要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然后查询该地点所属法院的管辖权。
若犯罪地与居住地不一致,还需考虑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涉外案件等,此时可能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问题问题:我朋友被指控犯罪,他应该如何申请立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当事人。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于没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立案。
因此,您的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调查。
3.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问题问题: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解答: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2)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3)有权要求会见律师;(4)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5)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刑事案件的起诉阶段问题问题:我的朋友被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即将进入起诉阶段,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解答:在起诉阶段,您的朋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起诉书的内容,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2)核实起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3)如有辩护人,需配合辩护人进行辩护;(4)了解起诉书中的各项权利,如上诉权等。
刑法疑难问题集锦
刑法-经典疑难问题集锦第一期1.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这是算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要怎么分析?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相关法条】《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解答】对于本问题,具体解答如下: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是刑法关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意外事件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犯罪。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从行为实施时的情况看确实不可能预见,或者从行为人本身看,行为人缺乏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最本质的区别。
2.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因为甲无法预见到自己大骂乙会发生乙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属于意外事件,甲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3.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这里需要分析马受惊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乙的行为引起马受惊,则乙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马自己受惊造成的,且甲不存在过失的,则应由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甲存在过失,则应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事项】应掌握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
2.题目:甲以以伤害故意对乙事实暴力造成乙轻伤,但由于乙为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轻伤引起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刑事法律常见问题
刑事法律常见问题刑事法律问题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正义和公平。
了解和遵守刑事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刑事法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增加大家的法律知识。
1. 什么是罪行?罪行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事实,它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罪行包括盗窃、抢劫、杀人、贩毒、强奸等。
2. 刑法如何定义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中,故意和过失是区分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关键。
故意是指明知并愿意犯罪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犯罪的主观态度。
3. 刑法如何界定共犯和从犯?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共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
而从犯是指协助他人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但不是直接犯罪的人。
4.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抗正在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采取的行动,必要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而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人身危险或其他严重损害采取的紧急行动,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情况的要求。
5. 什么是刑法的追诉时效?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通过刑法规定的一定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后,对某些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不同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不同的,一般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6. 刑法中的即时不作为罪是什么意思?即时不作为罪是指公民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不履行通报、劝阻等必要义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 刑法中的妨害作证罪是什么意思?妨害作证罪是指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中,采取强制手段、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证人作证自由或作证真实和提供证据事实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8. 行贿、受贿和贪污有何不同?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刑事案件法律问答(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许多人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常常产生诸多疑问。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帮助。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概念1. 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 刑事案件分为哪几类?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刑事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哪几种?-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地区管辖:根据犯罪地的不同,确定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审判。
- 专门管辖: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由专门法院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起诉的行为。
2.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四、刑事案件的侦查1.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等活动。
2. 侦查机关有哪些权利?- 询问证人、被害人;- 进行勘验、检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 检查、扣押物证、书证;- 进行鉴定;- 通缉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答(2篇)
第1篇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罪和重罪。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取证、鉴定等侦查活动。
3. 起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
5.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三、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1. 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2. 享有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3. 享有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4. 享有拒绝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权利。
5. 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四、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1. 享有控告、举报犯罪的权利。
2. 享有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3. 享有参加诉讼、陈述、提供证据的权利。
4. 享有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5. 享有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五、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 享有作证的权利: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事实。
2. 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身份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因作证所受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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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
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
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
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
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
“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
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
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
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
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
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
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
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
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
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
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
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这个问题争议较大。
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
实务界争议也很大。
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
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
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
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
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
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
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考虑特点。
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
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
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如何把握肇事逃逸?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
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7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以下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一、是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的。
如拨打报警电话,抢救送钱,应认定自首。
二、是为了抢救,忘了报警,经过盘问如实讲述的视为自首。
三、是将伤者送到医院,筹钱,留下真实联系方式,按时返回。
四、是基于客观原因未能报案,之后主动归案。
五、是有证据证明其离开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
8如何认定基本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九种情形。
实践中应当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对被告人定罪时以其为依据,否则没有依据。
构成犯罪后再考虑量刑情节。
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导致负面作用和上访。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采纳事故事任认定书要慎之又慎。
9如何把握缓刑的适用?情节特别恶劣的慎用缓刑;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但不绝对,如果赔偿到位了,可以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宜适用缓刑;醉驾又肇事的,属于量刑情节,不适用缓刑。
10如何把握鉴定程序的启动?在发生事故后不能确定是哪辆车撞的,通过查录像、搞鉴定方式,很不靠谱。
对此,相对方往往会要求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前后不一致会使审判陷入不利处境,因此建议要慎重选择以做鉴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如何认定何为机动车?关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机动车。
实践中,曾经有法官把三轮和两轮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来认定,有待商榷。
12如何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13如何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危险驾驶罪转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驾在闹市区闯车,造成恐慌,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驶撞死人,按具体情况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看有几次冲撞,如果发生第二次,又把别人撞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四、故意伤害犯罪案件1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实践中有三类特殊情形需要注意:一是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
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
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二是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
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是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
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五、诈骗犯罪案件15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
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
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
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而被害人拒不收款坚持起诉。
某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明显。
16如何认定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法和手段?案例:被告人厉某,有公司注册1000万元,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