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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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
教师专业化是当前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

为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确保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进程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教师教育标准》。

其制定至少应该具备并满足三个条件:把握标准实质、明确地位,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抓住标准制定的关键,了解标准的结构与组成、遵循标准制定的规范。

[标签]教师教育标准地位理念规范
《教师教育标准》是教师专业化的产物。

2001年,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我国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提出了以“教师教育”替代“师范教育”的概念。

“提出‘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这不仅仅是一种文字上的变化,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内涵;不是出于对时新的追求,而是对现实变化的客观反映和对教师教育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

“教师教育”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工作迈向了新的起点。

与此同时,《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工作也拉开了帷幕。

然而,《教师教育标准》应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的前提是什么?标准的制定和运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建立起一个科学而有效的教师教育标准体系。

一、把握标准实质,明确《教师教育标准》地位
何谓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中给“标准”下的定义是:“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并在注释中阐述到:“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基础上,并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定义是:“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那么何谓《教师教育标准》呢?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概念应是:《教师教育标准》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并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它规定教师教育活动和活动过程的原则以及要达到的特定指标,供从事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和教师教育培训机构遵守和反复使用,以确保教师教育活动最佳秩序和效果的实现,同时也是教师和未来教师应备素质指标的衡量尺度。

从层级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行业标准;从对象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专业标准;从性质上来看,《教师教育标准》属于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只有明确《教师教育标准》在教育中的位置,才能做到统筹兼顾,从整体出发来制定标准。

笔者认为,从层次上考虑,《教师教育标准》所处的位置是尚未制定的《教育标准》和《高等学校教育标准》的下位法。

也就是说,《教师教育
标准》应是为确保教师教育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类标准的总称,是在国家高等教育规划或《高等学校教育标准》(尚未制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一系列标准,由若干个具体的标准组成,属于下位标准;从对象上考虑,《教师教育标准》所处的位置应是《公民教育标准》(尚未制定)的下位标准。

因此,《教师教育标准》要在“上位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来筹划制定,这就必然要面临一些问题:如何从整体上把握《教师教育标准》,如何处理与整个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关系问题,如何系统科学地界定诸个具体的《教师教育标准》的概念问题等等。

笔者认为,《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要认识到《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且莫感情用事,要从大教育的整体角度出发,否则制定出来的《教师教育标准》会四邻不靠,不伦不类,会给我国的教育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们在课程改革中所犯的幼稚病,不能重演了。

可见,把握标准实质,明确《教师教育标准》的地位,是《教师教育标准》制定的前提。

二、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抓住标准制定的关键
何为理念?《新现代汉语词典》将“理念”注解为“观念”。

如民主理念、人道理念、经营理念;《辞海》将“理念”的解释等同于“观念”,即“看法和思想”;《汉语大词典》则把“理念”解释为“理性概念”。

杨寅平认为,“理念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观念体系”。

那么什么是教育理念呢?笔者认为教育理念就是人们对整个教育和教育现象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观念体系。

它应包含四个方面的意义:(1)对教育的理性认识。

(2)对教育的理想追求。

(3)对教育的思想观念。

(4)对教育的哲学观点。

可见,教育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或哲学信仰的抽象概括,是指引人们从事教育理论探究和教育实践的纲领和航标。

教育理论探究、教育实践、教育改革等教育活动的进行都必须置于正确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之下,《教师教育标准》的制定更要在科学的教育理念指导下进行。

科学的教育理念是《教师教育标准》制定的航标,除了《教师教育标准》的结构外,其他所有的要素均要受到一定的教育理念的左右与制约。

如,教师教育各类具体标准与方针的制定,目标与人才的规格定位、内容的确立、方法与途径的采用、施教质量指标与评价、学生各项综合素质的评价指标、标准的实施体系等等,都直接受到教育理念的影响。

换言之,如果上述各个要素是在一个不科学、甚至是一个错误的教育理念指导之下确立的,那么制定出来的《教师教育标准》将会给教师教育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给整个教育带来灾难。

这是由标准的性质所决定的。

可见,能否有一个科学的教育理念作指导,是《教师教育标准》制定的好坏的关键。

笔者认为,确立“以人为本”的全面、和谐发展教育理念,是制定《教师教育标准》的前提条件。

首先,“以人为本”的全面、和谐发展教育理念,是生命价值的充分体现。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教育的目的或者说教育的追求就是人的生命发展。

人的生命延续和发展需要教育,教育实际上就是生命的存在形式。

“教育面对个体的生命存在,教育目的只能着眼于个体的生命,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等外在于人的事物,不能牺牲个人生命的发展而迎合社会的需求,也不能以人的当下的发展或现实的生
活而追求渺茫的未来。

”从教育的目的来看,教育即促进人的各方面素质的生成与发展,生成与发展既是一种状态,更是一种过程。

正像杜威所说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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