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资格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任职资格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人才储备和培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任职资格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二、轮岗对象1.轮岗范围包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经理层、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人员。
2.轮岗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2)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4)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轮岗原则1.公平公正:轮岗机会应公平分配,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2.风险可控:轮岗岗位应与员工原岗位相关性较高,确保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3.个人发展:轮岗应考虑员工个人职业规划和兴趣,提供发展空间;4.公司战略:轮岗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需求。
四、轮岗安排1.轮岗计划的制定:(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战略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年度轮岗计划;(2)部门负责人根据轮岗计划,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和业务需求,制定具体轮岗安排;(3)轮岗计划应提前至少三个月向员工通知,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2.轮岗期限:(1)轮岗期限根据不同岗位和业务需求确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2)轮岗期间,员工原岗位职务保留,轮岗结束后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整至新岗位。
3.轮岗考核:(1)轮岗期间,员工应接受轮岗岗位的考核,考核标准与原岗位相同;(2)轮岗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轮岗期间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等的依据。
五、支持与保障1.人力资源支持:(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轮岗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指导;(2)提供轮岗员工所需的办公设施和资源;(3)协助解决轮岗期间员工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激励保障:(1)轮岗期间,员工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薪酬待遇;(2)轮岗结束后,根据员工轮岗期间的绩效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晋升机会;(3)对积极参与轮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制度执行与监督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轮岗制度的执行和监督;2.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轮岗工作,确保轮岗计划的实施;3.公司定期对轮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制度有效性。
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和聘用回避制度
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和聘用回避制度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提升干部员工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员工多岗位、多专业、多元化成长发展,培养员工终身就业能力,进一步强化岗位监督和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内控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岗位人员轮岗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是指本行员工因其工作岗位职责、责任、技术含量、隐性风险程度等因素属内控管理上的重点岗位而在其工作届满一定年限后,必须调离该岗位,并由总行或部门合理安排另项工作,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的制度。
(一)重要岗位范围包括会计、信贷、资金、票据、计算机管理、后勤保障等岗位员工及相关管理岗位员工。
(二)轮岗的方式与期限1、轮岗以部门内岗位(或部分职责)调整为主,必要时可跨部门进行轮岗。
2、从事综合会计、资金清算、资金汇划、密、押、印和重控凭证管理、库房管理等岗位的管理人员或柜员两年内须轮岗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其它重要岗位人员原则上三年内应轮岗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三)轮岗的组织和要求1、部门内轮岗,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上述重要岗位轮岗要求,对已达到规定期限的员工进行不同岗位间的调整,以符合内控管理要求。
同一部门涉及重要岗位人员较多的,应建立交流轮岗台账;部门内安排有困难的,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管理部提前提交联系单。
2、综合管理部对部门内轮岗有困难需要总行调整安排或总行根据情况拟直接安排轮岗的,应及时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方案报行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是加强内控管理,防止道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合规经营,严格监管的必然要求,全体员工尤其是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履职情况,提前做好轮岗计划和安排,切实保证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4、重要岗位人员在同一职位获职务晋升的(如总经理助理晋升副总经理),其在该职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5、确定轮岗人员应尽快完成交接,原则上一周内到新岗位任职。
岗位制约机制、业务经办各岗位责任制、人员任职基本资格、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岗位制约机制、业务经办各岗位责任制、人员任职基本资格、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岗位制约机制、业务经办各岗位责任制、人员任职基本资格、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是组织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和制度。
这些制度在组织运行中起着关键作用,能够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稳定运行。
岗位制约机制是指通过设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范围,限制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和权力,杜绝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业务经办各岗位责任制则是在岗位制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则是针对岗位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求,通过培训和监管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组织内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重要方式,通过轮岗可以培养员工的多方面技能和视野,任职回避则是防范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的有效措施。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这些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探讨其实施方式、效果和相关案例,以期为组织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所遵循的逻辑顺序和布局安排。
本文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部分。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文章要讨论的内容,引起读者的兴趣。
文章结构部分则是对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内容进行概括性说明,包括各个章节的主题和关键内容。
目的部分则是明确阐述文章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指引读者对文章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在正文部分,分为岗位制约机制、业务经办各岗位责任制、人员任职基本资格、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四个章节。
每个章节分别包括相关的主题、定义、重要性、实施方式、效果、责任划分、执行、激励机制、监督、成效评估、改进、条件标准、培训提升、持续监管、更新、轮岗目的流程、任职回避原则实践、利益保障、风险防范等内容。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高效,促进政府部门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机关之间以及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
1、调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的目的在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在实施调任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调任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素质。
2、转任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
转任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公务员的全面发展,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挂职锻炼是一种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公务员开阔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交流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通过交流,可以将不同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特长的公务员配置到更合适的岗位,实现人岗相适,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促进公务员的成长和发展。
交流使公务员能够接触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任务,拓宽视野,积累经验,提升能力,激发创新思维。
再者,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交流打破了公务员长期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工作的局面,避免了工作的单调和僵化,调动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然而,在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交流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不够强,有时存在为了交流而交流的现象;交流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对交流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关心不够;部分公务员对交流存在抵触情绪,担心交流影响自身的发展和利益等。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招聘人员回避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裙带关系,制定本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二、亲属回避1.直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不得同时在公司担任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职务。
2.间接亲属: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得与申请者共同工作。
三、任职回避1.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在公司担任关键岗位职务。
2.在公司工作期间,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四、地域回避1.在招聘特定职位时,如涉及地区业务,申请者不得来自该地区,以确保公正对待当地应聘者。
2.在特定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员工不得在本地分支机构兼职或从事相关工作。
五、特种岗位回避1.对于采购、销售、财务等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岗位,应聘者不得与公司已有客户、供应商或财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2.对于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特殊职能部门的关键岗位,应聘者不得是公司现任员工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六、定期轮岗回避1.为避免员工在某一岗位长期工作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或裙带关系,关键岗位员工应定期进行轮岗。
2.轮岗计划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制定,确保轮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执行与监督1.本制度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对外公开,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党政机关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制度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党政机关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制度姓名:XXX部门:XX 部党政机关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制度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
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类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豫备交流职位。
在用人单位申报豫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豫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解,确定豫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
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内不同职位或者不同机关之间的职务变动,旨在促进公务员能力提升、拓宽视野、增强工作活力。
第三条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按需调配原则;3. 依法合规原则;4. 稳妥有序原则。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范围包括: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
第五条参加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要求;5. 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程序如下:1. 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2. 单位党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确定轮岗交流对象和岗位;5. 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审批权限如下: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由所在单位审批;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期限和管理第八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应当遵守轮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轮岗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职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室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条干部职工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必要时,办公室可要求干部职工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条干部职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职工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职工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干部职工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
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各科室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条轮岗须坚持有利于本单位业务科学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轮岗事宜不定期开展,在不同岗位、同级别之间进行,须符合新任岗位工作任职资格。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1. 引言在现代社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是确保公正、透明和有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举措。
回避制度是指干部应根据自身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情况,回避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以确保公正性和中立性。
而交流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交流、轮岗,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然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观点。
2. 深度评估2.1 回避制度的情况回避制度是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干部应根据自身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情况,自觉回避与其利益冲突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干部可能出于私利考虑,故意隐瞒或不主动回避,从而导致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回避制度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如如何准确定义“利益冲突”,如何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等等。
2.2 交流制度的情况交流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的有效途径。
通过交流,干部有机会在不同工作岗位中历练和锻炼,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眼界。
在我国,交流制度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干部通过交流获得了提升和进步。
然而,相对而言,交流制度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落实并不充分。
有些干部往往依旧停留在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上,缺乏新的挑战和机会,从而限制了其个人发展和成长。
3. 广度评估3.1 回避制度的影响和效果回避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中立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可以更好地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避免个人意志和偏见的干扰。
回避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通过搭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更多优秀的干部得到机会,推动干部队伍的优化。
3.2 交流制度的影响和效果交流制度对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单位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单位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年的;。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一、轮岗交流制度
1.按照《XX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科级干部实施轮岗交流。
2.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届满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轮岗交流,鼓励在同一岗位任职多年的科级干部换岗交流。
3.财务部、人事部、药品管理部、采购供应部、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重点岗位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应轮岗交流。
4.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轮岗交流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一般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原则上应在科室内部进行。
5.一般管理人员如出纳会计、药品采购员、设备采购员,库房管理员等每两年轮岗一次。
6.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轮岗交流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竞争上岗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7.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应服从轮岗交流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经济开发区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岗位轮换(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职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第二条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应予交流。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
即: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2009-12-07 | 作者: |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的规定。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与特征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因此,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以交流为手段,变相地晋升或降低某公务员的职务或者级别。
否则,会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
2.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3.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
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在实行文官制度的许多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
西方国家在官员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
在法国,从国立行政学校和邮电职员中录用的各个职类的公务员,在原部门服务4年后,还应当到其他部门经受锻炼。
美国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到其他部门去选拔提升人才,以保证新官员具有较高素质,并使各部门间的官员能够流动。
这些有关公务员的交流的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被证明是科学的,是行之有效的。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设专章对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作了规定。
本法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吸收十多年来实践中有益经验,对交流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中国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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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职回避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制定)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 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 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 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 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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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 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 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 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 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 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管理制度,简称“五项制度”。
第二章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第二条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人员交流是指网点之间进行的人员调整,岗位轮换是指网点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四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范围:本行所辖各营业机构及部门的会计岗、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储蓄岗、信贷岗、信贷会计岗。
第五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时间:会计岗、信贷岗每二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信贷会计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储蓄岗每天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网点工作二年以上的储蓄人员必须进行交流。
第六条坚持岗前审计制度:在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前,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监督,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方可离岗的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审计工作,交接书及清单需上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
人员交流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岗位轮换由各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由人事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八条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员工进行强制休假。
第九条强制休假的人员包括:营业室(分理处)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财务部总经理、会计、微机操作及管理人员、重要凭证管理员、信贷员和临时决定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管理制度,简称“五项制度”。
第二章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第二条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人员交流是指网点之间进行的人员调整,岗位轮换是指网点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四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范围:本行所辖各营业机构及部门的会计岗、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储蓄岗、信贷岗、信贷会计岗。
第五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时间:会计岗、信贷岗每二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信贷会计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储蓄岗每天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网点工作二年以上的储蓄人员必须进行交流。
第六条坚持岗前审计制度:在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前,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监督,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方可离岗的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审计工作,交接书及清单需上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
人员交流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岗位轮换由各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由人事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八条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员工进行强制休假。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一、严格任职回避(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
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
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回避(1)员工业务回避。
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
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回避程序(1)任职回避程序。
员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我司法律合规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上报;我司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我司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
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2)业务回避程序。
员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员工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履职回避关键岗位轮岗情况报告
履职回避关键岗位轮岗情况报告一、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阐述履职回避原则在关键岗位轮岗实施中的执行情况,评估轮岗计划的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关键岗位的轮岗安排,旨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降低廉政风险,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二、回避原则在关键岗位轮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回避原则:1. 亲属回避: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部门或同一业务范围内从事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工作。
2. 特定利益回避:涉及采购、销售、招标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3. 履职回避:对于涉及公司机密或具有特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申请履职回避。
三、关键岗位定义关键岗位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质量保证等具有重要影响,且容易引发廉政风险的岗位,主要包括:高层管理岗位、采购岗位、销售岗位、财务管理岗位、工程项目管理岗位等。
四、轮岗计划为确保关键岗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公司业务,提高综合素质,降低廉政风险,制定以下轮岗计划:1. 轮岗周期:关键岗位员工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
2. 轮岗范围: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不同部门相同性质岗位之间进行轮岗。
3. 轮岗方式:采用“一对一”替换的方式进行轮岗。
五、轮岗实施情况自本轮岗计划实施以来,已完成X个批次共计XX名关键岗位员工的轮岗工作,具体情况如下:1. 轮岗批次:第一批次(X名员工)、第二批次(X名员工)、第三批次(X名员工)。
2. 轮岗岗位:涉及高层管理、采购、销售、财务、工程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
3. 轮岗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交接、考核等流程进行,确保轮岗工作有序进行。
4. 培训与辅导:为确保轮岗员工能够快速适应新岗位,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培训与辅导计划,并安排经验丰富的导师进行指导。
六、轮岗效果评估经过本轮轮岗计划的实施,取得了以下显著成效:1. 员工综合素质得到提升:通过在不同岗位的实践,员工对公司业务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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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职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室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条干部职工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必要时,办公室可要求干部职工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条干部职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职工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单位领导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职工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干部职工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
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各科室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条轮岗须坚持有利于本单位业务科学发展,有利于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轮岗事宜不定期开展,在不同岗位、同级别之间进行,须符合新任岗位工作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