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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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01-11 15:56
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函【2005】467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5年•北京
关于印发《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货运安全管理,发挥超偏载检测装置的安全监控作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现将《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发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超偏载处理 (5)
第四章运用管理 (7)
第五章责任划分 (9)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测货车超载、偏载、偏重的主要装置之一。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主管负责,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运用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技术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
第六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每日超偏载装置质量、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检测数据。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计量技术管理工作。
铁路局工务、电务部门应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安装处所的线路维修、钢轨及绝缘配件更换等工作。
铁路局信息技术所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传输通道维护和操作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与调试。
定期进行查毒杀毒。
第七条配置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车站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
1. 设专职超偏载监控人员,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通过车辆及超偏载检测装置和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
2. 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负责车站服务器、确报数据及测点到车站机房的通道管理;
3. 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明确车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作业标准,应急预案及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主要职责:
1. 对铁路局上传的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保证正常使用;按月对铁路局超偏载监控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分析评比,并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全路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状态和超载、偏载等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监督、指导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每年对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监控及装置维修人员进行至少一次技术培训和考核;
3. 对超偏载检测装置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必要时对其进行稳定性核查;
4. 对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开展超偏载检测装置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的主要职责:
1. 负责24小时的在线实时监控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运用状态,保证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铁路局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状态信息和超载、偏载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考核合格后,承担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校准和大、中、小修及在线检测,指导各车站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3. 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监控网络相关软件、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车站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应用软件提供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设专人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运用状态;
2. 负责对运用系统软件、升级以及技术支持;
3. 负责铁道部、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的监控,及时掌握应用软件的运行情况;
4. 对应用系统软件出现的问题,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维护,必要时进行现场维护。
第十一条各有关生产厂家应按合同,做好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的传输,接口文件的生成软件安装、调试与维护。
第三章超偏载处理
第十二条货车超偏载分严重、一般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分级
项目严重一般
超载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10吨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5吨
偏载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50㎜
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00㎜
偏重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5吨
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吨以上的具体分级标准仅作为是否需要换装整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根据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结果,对严重的超偏载货车,应通知货检和列检人员联
合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正常不危及行车安全的,要作出记录,重点监控运行;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扣车,换装整理后,方能挂运。
对一般的超偏载货车,可不换装整理,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严重超偏载货车换装整理作业流程:
1.车站货检人员应根据检测结果,核对现车无误后,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及时打印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一式三份,调度、列检各一份,格式见附件5)
2.车站高度部门接到货检人员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在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上签字,安排甩车,并送入指定地点;
3.车站对甩下的货车重新过衡或进行偏载复核,确认超载、偏载后,按规定换装整理和拍发电报;
4.车站对卸载货车重新过衡复磅,确认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编入列车继续运行;
5.车站将严重超偏载货车的超偏载检测单和轨道衡复磅单,一并随运输票据寄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处理,并按月将有关超偏载统计资料等寄送主管部门铁路局和责任铁路局。
第十五条换装整理和卸下的货物以及换装整理发生的相关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十六条车站对未扣车处理的严重、一般超偏载车辆应记录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收发货人等,并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发到站,电报通知下一编组站。
同时24小时内,将信息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并反馈到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责任铁路局在接到处理站的电报或超偏载统计资料后,应追究装车站责任,对管理混乱、恶意超载等性质严重的,除停装整顿外,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配置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车站应具备换装整理条件,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线路、卸载货物的存放场地和计量衡器。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铁路局确定移送适当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在列车速度低于60km/h时检测数据有效,超过时检测数据无效。
装载液态货物的罐车超载判定以轨道衡或罐车容积计量为准。
对D型车和自轮运转货物的检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偏载的依据。
第四章运用管理
第二十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符合《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TB/T3096)的规定,并应按《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规程》(JJG【铁道】129)进行检定。
超偏载检测装置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在用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后,须经计量校准或检定,符合检测精度要求方准投入运用。
铁路局计量所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制定下年度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检定计划,报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车站根据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检定要求,提前2个月提出周期检定申请,由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计划进行检定。
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修周期原则上应与计量检定周期一致。
铁路局、车站应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周期检定工作。
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检衡车组,保证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需要。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应建立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日常维护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并实时监控管内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超偏载检测装置不间断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发生故障时,车站应及时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尽快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对影响计量检测性能的故障,修复后须对超偏载检测装置进行校准,以符合检测要求。
第二十三条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施工时,不得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正常使用。
必须影响时,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完毕应及时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施工影响检测精度时,车站应重新申请检定。
第二十四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日常运用与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数据和有关资料保管,建立保密制度。
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在维护和修改调整软硬件时,应将修改调整的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由铁路局或车站主管人员签字认可。
除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因升级和维护需要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调整超偏载检测装置软硬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检测数据。
超偏载检测原始数据保存5年,有关表簿、维修记录及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保管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应用服务器统一放置在各级电子(信息)部门及车站计算机房内,并由其管理。
监控网络终端计算机应设在车站货检室和调度室等。
终端计算机禁止安装与检测系统无关的硬件和软件。
第二十七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产权单位,应对装置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转固,将装置台帐纳入设备履历簿,做到账、卡、物相符。
超偏载检测装置校准、检定和大、中、小修及维修费用列铁路局成本。
超偏载检测装置作为车站的行车装置,每年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每月对铁路局超偏载监控网络状态运行按6种指标进行考核排名。
6种指标具体如下:
数据上传率:数据上传台数/安装台数
确报匹配率:(匹配列数/过车列数)×数据上传率
报警率:报警辆数/过车辆数
超载率:超载辆数/过车辆数
偏载率:偏载辆数/过车辆数
偏重率:偏重辆数/过车辆数
铁路局综合排名按下式计算:
综合排名分=数据上传率排名×3 +确报匹配率排名×2 +报警率排名×2 + 超载率排名+ 偏载率排名+ 偏重率排名
按月统计计算每个铁路局的综合排名分,形成综合排名名次。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超偏载货车漏检,而被下一车站检出时,应列漏检车站责任;发生行车事故的,除按规定划责任外,同时追究漏检车站责任。
第三十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发生事故或故障期间,如发生由于超载或偏载或偏重引起的行车事故,要按规定程序调查原因,查明责任,依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列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及网络信息系统由于装置质量、维护保养不当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停机或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装置事故或故障。
装置事故分为大事故、一般事故两类。
1.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48小时,为大事故;
2.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小于48小时,为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装置故障。
第三十二条凡因超偏载检测装置事故或故障造成后果,按下列划责:
1.经分析认定确系超偏载检测装置质量原因,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
要求生产厂家进行赔偿;
2.由于保养不当,追究养护维修单位责任;
3.由于网络信息系统原因,列系统维护单位责任;
4.因检衡原因。
列检定部门责任。
校准原因,列校准部门责任;
5.由于车站违规操作或未及时申请检衡等原因,列车站和铁路局相关部门责任;
6.由于违规施工原因,列施工单位责任;
7.无法判明责任等原因,由铁路局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认定。
第三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由车站处理,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发生大事故报告铁道部,一般事故报告铁路局。
报告内容包括:车站、事故地点、概况、等级,以电报形式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超偏载检测装置仅用于铁路货车的超偏载检测,其数据不作为计费和贸易结算的依据,但作为行车事故分析依据。
第三十六条铁路货运超偏载检测监控堵漏保收奖罚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铁路局根据本办法和管内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部备案。
附件:1.超偏载日统计报表
2.超偏载检测工作日(班)志簿
3.超偏载值班员交接记录簿
4.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事故记录簿
5.超偏载甩车通知卡
超偏载甩车通知卡
填卡单位:统计编号:
日期:年月日时分
次列车,编组辆,于时分经过超偏载检测站,预报机后辆,超吨,偏重吨,偏载㎜。
请通知该车在站甩下。
货检人员签字:列检人员签字:
车站值班人员签字时间:时分
车站值班人员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