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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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超载超限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日益迅猛。

而在这个行业中,超载和超限运输成为了长期困扰相关管理机构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基础设施以及保障各方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超载超限运输是指货车、列车等运输工具超过额定载重和尺寸限制进行运输的行为。

这种运输行为不仅会对道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坏,加剧交通拥堵问题,还会极大地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以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

首先,超载超限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运输工具的载重和尺寸限制。

根据不同的交通工具和道路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最大载重和尺寸标准。

货车、列车等运输工具都必须在这些标准范围内进行运输,严禁超过限制。

同时,管理制度中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必须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量,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其次,超载超限管理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罚款标准。

如果发现货车或列车超载或超限运输,相关部门将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根据超出限制的程度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

这种严格的处罚措施能有效地震慑运输企业,提高其遵守规定的意识,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超载超限管理制度还规定了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职责。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对相关的货物进行暂扣和返运等处置措施。

同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另外,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也要求运输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和管理流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日常监督,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引进技术手段,如车载称重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等,提高运输的准确性和可视化程度。

最后,超载超限管理制度还鼓励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

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

运输四超管理制度一、超载管理超载是指车辆超过允许的最大载重标准,造成车辆承载能力过载。

超载会导致车辆行驶不稳定,制动距离加长,加剧道路损坏,同时也对车辆零配件和悬挂系统造成损坏,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对超载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1.建立超载监测系统。

运输企业应建立超载监测系统,对装载的货物进行称重检查,确保符合运输标准。

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的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承载能力达标。

2.加强执法监督。

交通管理部门应增加超载查处力度,对违法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超载运输行为。

3.规范处罚措施。

对于超载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

对超载行为严重的,可以暂扣车辆、吊销驾驶证等措施,从根源上遏制超载问题。

二、超速管理超速是指车辆行驶速度高于规定限速,超速行驶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对公路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加强超速管理至关重要。

1.建立速度监测系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车辆超速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增加固定测速和移动测速等手段,提高超速查处效率。

2.强化驾驶员培训。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对于超速行为,建立记分制度,对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3.加强执法力度。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超速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速驾驶员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章记录管理制度,对多次超速行为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重点监管。

三、超时管理超时是指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达目的地,或者超出驾驶时间限制,给运输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延误和损失。

因此,加强超时管理对于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1.配置优质运输资源。

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确保车辆数量和运力满足运输任务。

同时,建立合理的运输计划和路线规划,提高运输效率。

2.科学管理调度。

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不必要的等待和延误。

《防止货车超偏载卡控措施及逐级负责考核管理办法》

《防止货车超偏载卡控措施及逐级负责考核管理办法》

《防止货车超偏载卡控措施及逐级负责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新铁经安【xx】95号多元中心《关于在所属企业开展自查、诊断、整顿活动方案》和公司关于《开展自查、诊断、整顿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就货物装载加固方面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了自查、诊断,现将补强措施如下,各分子公司遵照执行:1、散装矿类货物(球团矿类,重点卡控。

①划线装车;②电子磅秤及轮对测重仪称重;③顶面平整无凹坑。

)1.1.球团矿线企业运输员必须服从车站货运员的指导,严格按照下发的画线高度进行画线,确保画线高度准确无误,在装车前包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对划线情况逐车进行检查,未划线或不符合划线规定的立即通知装卸工组整改后方准作业。

1.2.装载及测重人员必须加强对装载机具、电子称和轮对测重仪的日常检查,确保机具及测重装置稳定有效,严格按装载规定装车,做到装载量达到画线高度,无超偏载问题发生。

1.3.装车后企业运输员必须会同货运员逐车使用检查尺杆检查货物平顶作业情况,确保装载符合平顶作业的有关规定,杜绝产生货物装载在车内有高低不平、凹坑、漫坡等安全隐患问题。

1.4.企业运输员须在每批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司机提交1的装载机电子磅单逐车认真进行审核。

企业运输员应严格要求测重工组按照规定进行逐车测重(每车必须测8个轮子)。

企业运输员在检查电子磅单和测重表发现超吨情况时及时通知装卸工组整理,对整理质量必须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货车禁止出线。

同时换装区现场管理人员在测重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并严格审核电子磅单及测重表,确保测重质量。

1.5.球矿线装载机司机、抓料司机及测重组人员要严格按作业程序、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每辆装载的货车使用电子称重仪(轮对测重仪)进行精心计算、认真测重,严把装载重量控制关和测重关,切实将超载、偏载、欠吨的车辆控制在换装线内,确保装载重量达到静载重指标,质量符合规定。

2、废钢铁类货物(废钢类,重点卡控。

①按装载方案装车;②装载均衡稳固;③测重质量。

超限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超限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路设施安全,维护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超限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运输户及运输车辆。

三、超限运输的定义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建筑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或总负载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四、超限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超限运输申请与审批(1)从事超限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运输户,需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超限运输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交通运输部门在接到申请后,需对运输车辆、货物、路线等因素进行审查,确保运输安全。

(3)审查通过的,交通运输部门将发放超限运输通行证;未通过的,不予发放通行证。

2. 超限运输车辆及货物要求(1)超限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2)超限运输货物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装载、加固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移位、坠落等事故。

3. 超限运输路线及时间(1)超限运输路线应避开城市道路、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尽量选择夜间或凌晨时段进行。

(2)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整。

4. 超限运输监管(1)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运输活动的监管,确保运输安全。

(2)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3)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五、超限运输事故处理1. 超限运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2. 交通运输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勘查,调查事故原因。

3. 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管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管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
用款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秦政[2011]240号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8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

(秦政〔2011〕2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我市治超工作扎实推进,现将《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管理使用办法
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确保全市治超工作扎实推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用款项
(一)专用款项构成
治理超限超载专用款项由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治超办)统一管理,包括:
1.各级交通、财政部门安排的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
2.治理超限超载罚没款及各卸载场收取的装卸费、看护费、物品变卖款等。

(二)专户款项管理
1.各级收缴的治。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运输部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超载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载是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载运货物时超过规定的额定载重量、轴重、限载重或限载人数的情况。

第四条运输部应当依法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运输部应当定期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货源合同、承运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二)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三)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额定载重量、轴重、限载重等技术标准;(四)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货物装载情况;(五)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称重设备;(六)对存在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扣留和加固等处罚措施。

第六条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超载监测。

第七条运输部应当对超载行为进行计量认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对于超载行为,运输部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向承运人、车主等相关责任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超载行为,并限期整改;(二)对存在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现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暂扣驾驶证等;(三)对超载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四)对存在严重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营运证。

第九条运输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运输部应当及时公布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便利。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输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铁路超偏载仪系统管理办法

铁路超偏载仪系统管理办法

铁路超偏载仪、路局车出车系统管理办法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是检测货车超载、偏载、偏重等参加的主要装置。

为加强货运安全管理,发挥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的安全监控作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路局相关单位、公司和中心关于加强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1、综合管理科设备口1.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运用、检修管理。

1.2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1.3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超偏载仪的日常管理,负责与铁路相关单位联系协调解决相关技术难题。

2、火车运输站2.1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每日超偏载装置质量、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检测数据。

2.2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安装处所的线路维修、钢轨及绝缘配件更换等工作。

2.3负责现场摄像头、变配电箱等现场设备的正常运行,灰尘擦拭、吹扫等工作。

二、日常使用、检修、应急管理规定:1、火车运输站调度室负责通过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通过车辆;负责确认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的运行状态,负责对超偏载检测装置、路局车出车系统的自检自修工作。

2、火车运输站维修人员负责做好摄像头、配电柜、变送器、主机等设备的日常检查、清扫等工作,应做到每月检查1次,每次日常检查提前1天通知综合管理科设备口,设备口派人参加指导。

3、火车运输站工务人员负责做好超偏载仪安装地并保证前后15米的范围内,钢轨、枕木、道床等在内铁路线路状况良好。

应做到每月检查、清理1次。

4、各类检修维护均应在《检修、维护记录本》上记录处理的内容、清扫人员签字确认。

5、各单位在超偏载检测装置附近现场施工时,必须经中心综合管理生产口、设备口同意,不得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正常使用。

治超有关法规政策

治超有关法规政策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 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 减4吨) ;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9
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及超限30%时具体吨位
功能 4×2 驱动 6×2 平板车/自卸车 6×4 正 常 8×2 8×4 4×2 正 常 牵引车(拖三轴挂车) 6×2 正 常 6×4 正 常
32
42
35
46
江苏、宁夏
32
42
青海、山东、吉林、甘肃
37
48.1
广西、陕西、黑龙江
40
52
11
2、计重收费收费标准
正常装载 正常装载车辆正常收费,按基本费率收取。
对于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合法装载的重车,要确定合理的收费系数,逐步降低其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以福建省为例 费 率
黑龙江
吉林
新疆
甘 青海
辽宁 河 内蒙 山 北 山东 陕 西 河 西 安江苏 南 徽 湖北 北京 天津

四川
西藏
上海
浙 江 江 贵州 湖南 西 福 台 建 广东 湾 云南 广西 海南
2006年及以前实施 2007年实施 2008年实施 2009年实施 2010年实施 非计重收费区域
实施区域逐渐扩大,到目前已扩展至27个省份
13
四、计重收费近期动态及未来判断
1、近期动态
2010年浙江吉林实施计重收费; 2010年5月陕西调整计重收费,调整超限收费标准,加大超限收费费率; 2010年8月河北出台《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通过提高超限100%以上和

晋中分公司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考核办法

晋中分公司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考核办法

晋中分公司
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装载质量的提高,保证运输安全,根据太货(2009)66号及太装劳(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分公司超偏载考核管理办法。

1、分公司对于超偏载采取防范为主考核为辅,以考核促进防范超偏载的方针。

2、考核范围:因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车超载、偏载、偏重问题。

3、考核依据:铁路局计量所检定合格的铁路用轮式装载机装载量检测仪磅单。

经查实的货车超载、偏载、偏重检查记录、通报等安全信息。

4、考核程序:
分公司根据上级查实的货车超载、偏载、偏重问题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月从责任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1)凡发生货车一般偏载(二级报警)的,每车每次核减100元;发生严重偏载(一级报警)的,每车每次核减200元。

(2)凡发生每车超载>2吨,欠载>2吨,或偏重≥8吨以上的,责任人核减30元奖金。

(3)每车超载3-6吨,欠载3-6吨,或偏重8-10吨的,,
对责任人核减40元奖金。

(4)凡发生等于和大于每车超载>6吨,欠载>6吨,或偏重≥8吨,偏载≥100mm,责任人核减50元奖金。

(5)被铁道部《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和检测情况通报》点名批评的,除核减责任人50元奖金外,并指定责任人员到分公司交班。

5、装车人员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对称重仪管理、校对、使用、维修的制度,保证装载质量的长期稳定。

6、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晋中分公司 2011年7月1日。

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

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

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01—11 15:56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铁运函【2005】46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5年•北京关于印发《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为加强货运安全管理,发挥超偏载检测装置的安全监控作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现将《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发给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超偏载处理 (5)第四章运用管理 (7)第五章责任划分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测货车超载、偏载、偏重的主要装置之一。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第三条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主管负责,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运用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技术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

第六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每日超偏载装置质量、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检测数据。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计量技术管理工作。

铁路局工务、电务部门应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安装处所的线路维修、钢轨及绝缘配件更换等工作。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三批清理。

现将第十三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业的通知》〔(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的意见《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见附件1。

中国铁路总公司可继续执行,亦可修改或停止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上述文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规章废止或修改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及时废止或修改上述有关文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关于《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等12件文件的意见《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超偏载监控报警管理办法》(铁运〔2006〕352号)、《时速200公里过渡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办法(暂行)》(铁运〔2007〕60号)、《DL1型大吨位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7〕166号)、《机车运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铁运〔2011〕65号)、《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中央处理平台及六个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2〕227号)、《铁道部关于实施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铁办〔2005〕115号)、《关于印发掖200~250km/h动车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07〕84号)、《关于印发铁路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6号)、《关于印发铁路突发大客流及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7号)、《关于印发动车组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9号)、《关于印发掖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12〕33号)12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治超工作管理制度

治超工作管理制度

治超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管理治超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保障货物运输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车辆驾驶员、车队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治超工作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载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治超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惩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五条治超工作的目标是杜绝超载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确保货物运输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治超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治超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治超工作的执行单位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条治超工作应建立健全超载检测设备和监控系统,提高治超效率和治超行为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明确超载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和车队应按照超载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组织载货,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和车队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避免超载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和车队应接受治超工作的检查和培训,提高对超载行为及其危害的认识。

第四章日常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车队的日常监管,确保货运过程的合法、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巡查各类道路,加强对超载车辆的检查和查处。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管、质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依法查处超载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超载车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效果评估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超载治理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治超工作的效果和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对治超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超限超载问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共道路的使用效率。

超限超载指的是运输工具在载重、尺寸等方面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

超限超载不仅会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坏,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给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道路进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货车运输、建筑工地运输等。

三、管理要求1.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超载超限。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执法标准和检测手段,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惩处。

3. 运输企业和个人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4. 综合运输企业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车辆的空驶率,降低运输成本,避免因超限超载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交通拥堵。

5. 运输企业应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正常状态下进行运输,不得故意拆除、更改载重指示器等措施。

6. 运输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如实报告运输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有效。

四、管理措施1. 设立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执法站,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罚款和扣车等处罚措施。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建立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超限超载信息,对违法行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

4. 加强对运输企业和个人的日常检查,抽查车辆的载重和尺寸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超限超载行为。

5. 对于超限超载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五、宣传和教育1. 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普及超限超载的危害和对策。

2. 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3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3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针对超限超载工作的治理,可以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 合规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超限超载管理政策,包括规定超限超载的定义、标准和限制,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测机制。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人员了解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增强合规意识。

2. 审批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超限超载审批制度,对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统一的审批、核准和监督,确保所有超限超载工作都经过合法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申请的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细致的审核,包括车辆状况、行车路线和时间等方面的考虑。

3. 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超限超载监测系统,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

监测数据要存档备查,并进行定期的数据分析,为治理超限超载提供依据。

4. 检查管理制度:加强超限超载巡查和检查力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车辆和货物进行检测和测量,发现超限超载情况要立即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辨别超限超载的能力。

5. 处罚管理制度: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对恶意超限超载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治理效果。

6. 合作管理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治理超限超载。

例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运输部门可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减少道路损坏、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工作按时高效完成,并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管理制度:1. 工作量合理分配: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和工作时间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避免超负荷工作。

可通过制定工作标准和工作量指标来衡量和分配工作任务。

2. 时间管理:建立有效的时间管理制度,包括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计划和优先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2011)39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2011)39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生产厂家负责提出首次检定申 请,在首次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 设备调试工作。
第十条 检定人员应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和《计量检定人员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保证计量检定原始数据的真 实可靠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期间,车站应提前准备 5 吨及以上的起重设备,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 衡计量站)做好检衡车的设偏及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检衡车组,保证检定需要。 实施检定工作的检衡车组应满足检定有关技术要求。
TG/HY 228-2011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和货 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工作, 满足计量检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 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重要的货运计量 安全检测设备,也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主要组成部分。 轨道衡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超偏载 检测装置纳入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计量检定是评定计量器具计量性能和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 形式,也是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检定 组织管理,确保检定作业安全,保证检定质量,提高检定效率, 满足运用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 的检定管理工作,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 输的地方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可参照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车辆超载现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设施,加强车辆超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运输部辖区内的所有车辆。

三、管理机构运输部设立车辆超载管理机构,负责车辆超载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由运输部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在各级运输部门设立车辆超载监督单位,负责具体执行车辆超载管理工作。

四、超载认定标准1. 货车:按照车辆的核定载重量标准,车辆超过核定载重的10%以上即为超载。

2. 客车:按照车辆座位数和车厢总重量标准,车辆超过核定载客数或核定重量的10%以上即为超载。

五、超载处罚办法1. 针对超载行为,管理机构将依据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照超载比例和超载时间长短来确定;同时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车辆超载管理系统。

2. 超载车辆一经查获,应立即责令停车整理并接受检测,超载行为确认后,应及时处罚并对超载车辆进行整改。

3. 对于多次违反超载规定的车辆,将采取暂扣牌照、吊销行驶证、拘留车辆等严厉措施。

六、超载检测设备为加强超载管理,提高超载处罚的效率和准确性,管理机构将统一配备超载检测设备,对于大型车辆将配备称重设备,在道路入口和出口设立超载检测站,对通过的车辆进行超载检测。

同时,车辆超载管理系统将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提高车辆超载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配合措施1. 运输部门将加强与交警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共同推动车辆超载的管理工作。

2. 运输部门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对车辆超载管理的重视和合作意识。

3. 运输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车辆超载管理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车辆超载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八、监督检查为加强对车辆超载管理的监督,运输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运输部门和车辆超载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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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偏载管理办法2011-01-11 15:56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铁运函【2005】46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5年•北京关于印发《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为加强货运安全管理,发挥超偏载检测装置的安全监控作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现将《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用)发给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超偏载处理 (5)第四章运用管理 (7)第五章责任划分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测货车超载、偏载、偏重的主要装置之一。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主管负责,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运用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技术管理,组织制定超偏载检测装置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

第六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管理工作,掌握每日超偏载装置质量、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检测数据。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计量技术管理工作。

铁路局工务、电务部门应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安装处所的线路维修、钢轨及绝缘配件更换等工作。

铁路局信息技术所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传输通道维护和操作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与调试。

定期进行查毒杀毒。

第七条配置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车站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1. 设专职超偏载监控人员,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通过车辆及超偏载检测装置和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2. 负责超偏载检测装置、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负责车站服务器、确报数据及测点到车站机房的通道管理;3. 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明确车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作业标准,应急预案及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八条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主要职责:1. 对铁路局上传的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保证正常使用;按月对铁路局超偏载监控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分析评比,并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全路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状态和超载、偏载等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监督、指导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每年对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监控及装置维修人员进行至少一次技术培训和考核;3. 对超偏载检测装置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必要时对其进行稳定性核查;4. 对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开展超偏载检测装置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能力进行考核;第九条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的主要职责:1. 负责24小时的在线实时监控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运用状态,保证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半年、年,统计、分析铁路局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状态信息和超载、偏载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考核合格后,承担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校准和大、中、小修及在线检测,指导各车站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3. 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监控网络相关软件、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车站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应用软件提供单位的主要职责:1. 设专人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运用状态;2. 负责对运用系统软件、升级以及技术支持;3. 负责铁道部、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的监控,及时掌握应用软件的运行情况;4. 对应用系统软件出现的问题,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维护,必要时进行现场维护。

第十一条各有关生产厂家应按合同,做好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的传输,接口文件的生成软件安装、调试与维护。

第三章超偏载处理第十二条货车超偏载分严重、一般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分级项目严重一般超载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10吨大于货车容许载重量5吨偏载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50㎜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00㎜偏重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5吨货车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吨以上的具体分级标准仅作为是否需要换装整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根据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结果,对严重的超偏载货车,应通知货检和列检人员联合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正常不危及行车安全的,要作出记录,重点监控运行;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扣车,换装整理后,方能挂运。

对一般的超偏载货车,可不换装整理,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严重超偏载货车换装整理作业流程:1.车站货检人员应根据检测结果,核对现车无误后,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及时打印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一式三份,调度、列检各一份,格式见附件5)2.车站高度部门接到货检人员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在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上签字,安排甩车,并送入指定地点;3.车站对甩下的货车重新过衡或进行偏载复核,确认超载、偏载后,按规定换装整理和拍发电报;4.车站对卸载货车重新过衡复磅,确认货物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编入列车继续运行;5.车站将严重超偏载货车的超偏载检测单和轨道衡复磅单,一并随运输票据寄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处理,并按月将有关超偏载统计资料等寄送主管部门铁路局和责任铁路局。

第十五条换装整理和卸下的货物以及换装整理发生的相关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十六条车站对未扣车处理的严重、一般超偏载车辆应记录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收发货人等,并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发到站,电报通知下一编组站。

同时24小时内,将信息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并反馈到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责任铁路局在接到处理站的电报或超偏载统计资料后,应追究装车站责任,对管理混乱、恶意超载等性质严重的,除停装整顿外,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配置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车站应具备换装整理条件,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线路、卸载货物的存放场地和计量衡器。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铁路局确定移送适当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在列车速度低于60km/h时检测数据有效,超过时检测数据无效。

装载液态货物的罐车超载判定以轨道衡或罐车容积计量为准。

对D型车和自轮运转货物的检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偏载的依据。

第四章运用管理第二十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符合《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TB/T3096)的规定,并应按《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规程》(JJG【铁道】129)进行检定。

超偏载检测装置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在用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后,须经计量校准或检定,符合检测精度要求方准投入运用。

铁路局计量所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制定下年度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检定计划,报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车站根据超偏载检测装置计量检定要求,提前2个月提出周期检定申请,由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计划进行检定。

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修周期原则上应与计量检定周期一致。

铁路局、车站应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周期检定工作。

铁道部标准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检衡车组,保证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需要。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应建立对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日常维护的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并实时监控管内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运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超偏载检测装置不间断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超偏载检测装置发生故障时,车站应及时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尽快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对影响计量检测性能的故障,修复后须对超偏载检测装置进行校准,以符合检测要求。

第二十三条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施工时,不得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正常使用。

必须影响时,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完毕应及时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施工影响检测精度时,车站应重新申请检定。

第二十四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日常运用与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数据和有关资料保管,建立保密制度。

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在维护和修改调整软硬件时,应将修改调整的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由铁路局或车站主管人员签字认可。

除超偏载检测装置和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单位因升级和维护需要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调整超偏载检测装置软硬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检测数据。

超偏载检测原始数据保存5年,有关表簿、维修记录及超偏载甩车通知卡保管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应用服务器统一放置在各级电子(信息)部门及车站计算机房内,并由其管理。

监控网络终端计算机应设在车站货检室和调度室等。

终端计算机禁止安装与检测系统无关的硬件和软件。

第二十七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产权单位,应对装置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转固,将装置台帐纳入设备履历簿,做到账、卡、物相符。

超偏载检测装置校准、检定和大、中、小修及维修费用列铁路局成本。

超偏载检测装置作为车站的行车装置,每年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每月对铁路局超偏载监控网络状态运行按6种指标进行考核排名。

6种指标具体如下:数据上传率:数据上传台数/安装台数确报匹配率:(匹配列数/过车列数)×数据上传率报警率:报警辆数/过车辆数超载率:超载辆数/过车辆数偏载率:偏载辆数/过车辆数偏重率:偏重辆数/过车辆数铁路局综合排名按下式计算:综合排名分=数据上传率排名×3 +确报匹配率排名×2 +报警率排名×2 + 超载率排名+ 偏载率排名+ 偏重率排名按月统计计算每个铁路局的综合排名分,形成综合排名名次。

第五章责任划分第二十九条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超偏载货车漏检,而被下一车站检出时,应列漏检车站责任;发生行车事故的,除按规定划责任外,同时追究漏检车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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