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中国海关新规定
海关新法律法规学习心得2点
海关新法律法规学习心得2点20xx年x、x月份,参加了泰安市海关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通过学习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观看海关执法案例经典视频,触动很大,体会深刻。
如何在世界贸易一体化的新时期,在执法过程中,不辱x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把好国家的经济大门,本人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廉洁自律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自觉地管好身边的人。
一要发挥x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团结身边的同志,共同防御腐败。
二要管好自己的亲戚朋友。
警惕亲戚朋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关系狐假虎威、谋取私利。
1、做到“四自”一要自重。
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珍惜x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做违背x和人民利益,有损海关形象的事。
二要自省。
经常反省,检查自己是否以权谋私,是否勤x廉x,及时发现和改正缺点错误,防微杜渐,完善自我。
三要自警。
经常给自己敲警钟,以反面教训为鉴,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进步。
四要自励。
经常鞭策自己,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处逆境而志不移,守清贫而心不贪”。
2、做到“五慎”一要慎初。
万事始为初,“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一旦事发又悔不当初,要抵住诱惑,决不犯初次的错误。
二要慎微。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堤毁蚁穴,气泄针孔”。
微小之处不警惕,必然失掉大节。
三要慎独。
不要以为人不知,鬼不觉,有利可图时就可伸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要锻炼自控能力,不论有无监督都不出廉x问题。
四要慎欲。
要控制对权、钱、色的欲望,“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不能为所欲为。
五要慎终。
要“善始善终”,退休前捞一把,或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都是十分有害的,要保住晚节,站好最后一班岗。
二、把握时代精神,建设中国特色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中国海关自觉融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是应有之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相协调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管理能力与任务职责相适应的海关;就是建设一个社会公正与执法严格相一致的海关;建设一个把关规范与服务促进相平衡的海关。
海关规定汇总
物必须全部喷完,落地后将全部空罐交给澳当地检疫人员。
德国
法兰克福C.I.Q.规定:
海关
检疫:所有国际旅客都必须持防疫证明书。
出入境:
入境--仅检查护照、签证及访问是否携带应税物品。可携带个人所需药品。其他不超过175欧元的物品。
出境--毋需事先申报,原则上仅能携带1件手提行李登机,除缴验护照外,德国尚对安全检查极为注重,如购有刀斧等利器或样品,则宜放入大件行李托运,免生困扰。
免税品:可免税携入香烟200支、酒类(低于22摄氏度)1公斤、香水50克或0.25升、茶叶100克。如果需要办理退税品在托运行李内,需先办理托运行李手续,然后将托运行李拿到海关验货,验章后行李直接进入行李传送带。
如果退税物品是手提行李,需先通过边防和安检后,到海关验章。
违禁品:武器、弹药、肉制品、奶制品禁止带入。
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旅客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携带超过1万美金入境必须要申报(无论外币、韩币、支票)
出境:超过1万美金必须要申报。
出境时外国人在免税商店购买商品不限,韩国人最多2000美金。
日本
入境卡填写
日本:
第一次入境日本的外国旅客和从中国出发的非日本公民均需填写外国人用入境卡,包括每一个婴儿和儿童
用日文或英文填写
第二次入境的旅客护照内无粉红色“再入国”入境卡粘贴的旅客,仍需按第一次入境要求填写入境卡。
化妆品关税政策
化妆品关税政策全国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XX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20XX年关税调整方案一、进口关税税率(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2.自20XX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XX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0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88〕署货字第375号)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 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 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 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接受海关培训”。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 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全文
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 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门户,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为确保海关的运行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一、海关的职责和任务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健康发展。
3. 规范进出口贸易,保障商品和人员的质量安全。
4. 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文化遗产。
5. 加强海关与港口、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
二、海关的权力和责任1.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运输工具、物品所有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查验、取证等行动。
2. 海关有权制定相应的进口和出口贸易政策和规定。
3. 海关有权享有进口和出口贸易所得,以及管理与海关业务相关的各种收费。
三、海关的执法机制1.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行使执法权的程序和规定,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规定,严格管理自己的行为和言语。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清晰,取证合法,检查的结论和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加强海关合作与交流1. 海关应积极与境外海关进行联合培训和合作,加强信息和情报的交流。
2. 海关应加强国内所在地和境外海关的合作,提高海关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
3. 海关应加强与民间、学界等社会机构和团体的交流,推动海关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内容,它对海关工作的规范、管制和执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同时,它也规定了海关工作的职责、权利、责任和执法机制,为海关的个人和机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我们应当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作用和意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法制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个人物品:游客入境时,可以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洗漱用品等。
这些物品一般不需要申报,数量不宜过多,适量即可。
2. 电子产品:个人入境时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一些常用的电子产品。
一般情况下,这些电子产品可以申报或不申报,但如果数量过多或价值较高的话,建议进行申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珠宝、贵重物品:入境时携带的珠宝、贵重物品需要申报,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同时,也需要携带合法的购买凭证,如发票、证书等。
4. 烟草和酒类:根据规定,入境游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和酒类。
具体的允许携带数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有所调整,一般需要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的税费。
5. 食品:入境时携带的食品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特别是对于肉类、奶制品、植物种子、新鲜水果等需要格外注意。
一些特殊的食品可能会受到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限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疫手续。
总结来说,中国入境的携带物品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安
全、卫生和税收利益。
游客在入境前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申报和缴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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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最新整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doc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xx年第7号【发布日期】20xx-04-07【实施日期】20xx-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出境四匣烟草物品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4、礼物入境适量香水自用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6、文物出境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7、电子器材入境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提电脑8、严禁物品入境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一、对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限量规定1、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
2、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
3、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4、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
中国海关入境注意事项
中国海关入境注意事项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出国旅行或商务考察。
在进入我国海关时,了解一些注意事项将有助于您顺利完成入境手续。
以下是中国海关入境的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请务必仔细阅读。
一、携带现金限额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入境时携带现金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如果您携带的现金超过限额,请主动向海关申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行李物品申报入境时,如果您携带有需申报的物品,请使用红色通道进行申报。
申报物品包括: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化妆品、酒精饮料、烟草产品等。
请注意,部分物品可能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入境,如濒危动植物、枪支弹药等。
三、禁止携带物品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1.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2.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3.动植物病原体、害虫、疫情;4.枪支弹药、管制刀具;5.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资料;6.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的材料;7.涉及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物品。
四、携带电子产品携带电子产品入境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需征税的,请提前了解相关政策;2.严禁携带非法电子产品,如盗版光盘、非法接收器等;3.部分电子产品可能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入境,如无人机、摄像器材等。
五、个人免税额度我国海关为入境旅客提供了一定的免税额度。
具体免税额度及商品种类,请参考相关政策。
免税品需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超出免税额度的部分需缴纳税款。
六、旅客通关流程1.填写《入境登记表》;2.出示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3. 通过边检;4.接受海关查验;5.携带行李物品通关。
七、积极配合海关查验在入境过程中,请积极配合海关工作人员的查验工作。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如有违法行为,请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理。
通过了解以上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您顺利完成我国海关入境手续。
祝您旅途愉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计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
第四条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第一节违法货物的确定第五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货物为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第六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进出口额度部分的货物;许可证件为“非一批一证”管理,且许可证件还有剩余额度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申报数量部分的货物。
第七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的货物。
第八条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境物品和有关人员的监管,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保护国内生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关是国家负责进出境物品、货物和有关人员监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物品和有关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海关权限第四条海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监督和管理进出境通关活动;(二) 征收进出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征收关税外贸易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三) 征收进口环境保护税、出口矿产品资源税;(四) 征收得失补贴款、惩罚性关税、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五) 执行关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再保税和转关运输等政策;(六) 控制和监督专利、商标代理有关进出口物品;(七) 进出境统计、监测和查询;(八) 查验、处罚、调查走私活动;(九) 控制和监督军火、毒品及其他禁止进出口物品;第五条海关在执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限:(一) 可以依法对进出境物品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监管、处理和处置;(二) 可以要求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和证据;(三) 可以暂扣、扣留、查封、扣押或者销毁违法违规进出境物品;(四) 可以依法追缴进出境物品的侵权收益;(五) 可以对违法违规进出境活动进行罚款、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第三章进出境通关规定第六条进出境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关手续,并遵守海关的监管。
...附件:1. 《海关监管办法》2. 《进出口货物分类表》3. 《海关监督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进出境物品:指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资金、货币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 海关:海关是国家负责进出境物品、货物和有关人员监管的管理机关。
3. 进出境通关:指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进出境物品通关手续,遵守海关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9.0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在过就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
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有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和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中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2007年02月05日 14:45一、进出境旅客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旅客类别免税烟草制品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
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
海关规定汇总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其它:德国对外币、黄金等的进出口均不予管制,可任意携入或携出而不需申报,亦可在德国境内自由兑换他种货币,而不受任何限制。通常银行的汇率较有利。
对机组的特别要求:不可带含酒精饮料,可带两包烟/人。
边防:
携带有效护照签证出入境,不需填写出入境单。
下机前,请旅客将护照签证拿在手中,以便边防警察在舱门口检查。
海关规定汇总
国家/地区
海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出境旅客:
1.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2.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出境规定:
持有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的人要在出境前得到“收入税清单”或“免税证明”。
以下人员无须“收入税清单”或“免税证明”:
1.持外交护照者。
2.持旅游,转机或友好签证者。
3.无须签证入境者。
健康
除非乘同一飞机继续前往其他地方,否则于6日之内则离开或转机路过黄热病传染地区的旅客必须接种黄热病疫苗。如旅客拒付相关费用,将由承运人负担。
海关奶粉政策
海关奶粉政策20XX年3月海关针新政策去年4月11日海关新政:明确将进口奶粉的税率从10%上调至15%;纸尿裤的税率从上调至30%。
进口化妆品中,唇膏、睫毛膏以及粉底等唇用、眼用以及粉状化妆品税率,从50%上调至60%;而洗面奶、面霜和隔离霜等清洁护肤用品等的税率,则从50%下调至30%。
从目前收集到的信息来看,传说中的海关“41号文件”总结下来有3点:1. 个人物品清关限量(预防通过个人物品清关渠道从事电商贸易);2. 包裹申报需要用真实准确的收件人证件信息(防止刷单的情况);3. 个人物品行邮税会严格按照完税价格计算税费(防止低报);不难看出,文件中主要针对的是海关的工作规范,希望能够减少海外直邮包裹中的虚假上报、刷单等现象,规范市场。
快递公司运费及打包规则调整快递公司也都纷纷放出了包裹改价的通知,将会对海外直邮小包裹运费价格进行调整,有的公布了具体的新价格,有的调整成什么样还不知道。
奶粉按照完税价格征税个人物品行邮税会严格按照完税价格计算税费。
以大家最关心的奶粉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奶粉一公斤,完税价格是200人民币,税率15%,再结合实际申报中奶粉的指导价,和包裹税金在50元以内免税的政策,总之,业内此前的标准都是,1段2段奶粉的免税额度是1.66公斤,3段4段奶粉的免税额度是3.33公斤;而“41号文件”的“税收新政”,则有可能将3段4段奶粉的免税额度也降到1.66公斤,按照荷兰牛栏奶粉800克一罐来计算,顶多就两罐,所以两罐以上就要多加钱了。
“41号文件”时间是从3月1日起海关就会对奶粉进行征税,代购们和快递公司都开始催客户抓紧最后的时机赶紧买奶粉、寄奶粉啦~那具体涨多少钱?好像都有没有很明确。
据说可能因为中国各个海关关口的执行力度会有所不同,所以有的表示表示毫无影响,但大部分则表示将不再包税。
快递公司们没法报价,代购们心里也没谱儿,国内买家们闹不清楚状况觉得是代购们在集体蓄意涨价,于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价格比拼大作战。
中国海关新规定
中国海关新规定最近,针对中国海关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项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项新规定的要点和影响。
首先,新规定提出了制度创新。
根据新规定,进出口货物可通过电子舱单等电子化方式备案,并实行预审放行制度。
这意味着货物无需进行实物查验,只需提供相关电子单证,便可快速通关。
这一举措极大地提高了通关效率,减少了货物等待时间,对外贸易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其次,新规定强化了风险防控。
在电子舱单备案时,海关将根据货物的历史记录、供货方和购货方的信用评级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核实,从而判定货物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海关将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一举措对打击偷逃关税、防范走私等非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了一系列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
比如,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分类、货物的产地证明以及合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特定商品,如药品、化妆品、食品等,还需要提供相关监管批文和检验报告。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对于一些先进科技产品的出口,新规定放宽了限制。
根据新规定,对于一些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等,出口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总的来说,中国海关的新规定是面向国际贸易环境的迅速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同时,各级海关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相信随着新规定的逐步实施,中国的海关管理水平将不断提高,国际贸易将得到更加便利和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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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中国海关新规定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一、新增以及修订在港澳cepa项目下的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首先,在香港方面,其中,涉及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新增的货物包括有食用的麦片和不锈钢粉末,它们对应的税则号列分别是1904 2000、72052100;另外,涉及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需要修改的货物有减速装置,而这种减速装置是指工程机械当中需要应用的装置,而它的税则号列则是8483 4090.
而在澳门方面,就性增了两种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它们就是鲜葡萄酿出来的酒(小包装的)和用盐腌制的鳕鱼,而它们对应的税则号列分别是0305 6200和2204 2100.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二、关于进口关税
最新关于最惠国税率的变化包括:
1、需要对冻格陵兰庸的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包括鲽鱼等;
2、调整对冻格陵兰庸的部分商品的税种,实施复合税或者是从量税,其中包括鸡等46种商品;
3、保持部分商品的税率不变,而要实施关税配额处理,其中包括小麦等47种商品;
关于协定税率方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具体要参照相对应的文案。
而其余的都保持不变。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三、关于出口关税
根据2015年的第6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其中包括有高纯生铁、已经碾磨过或者未经碾磨过的磷灰石等等。
关于今年海关政策的变化除了以上的这些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只有了解清楚海关政策,大家才能成为外贸达人喔!
6月1日海关又出两条新政策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两条6月1日施行的新政策
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分别是: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属于上述5类情形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上述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新公告要干什么?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两条新公告的背景: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
为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施行,把一碗水端平,两条海关新公告果然陆续出台:
第一条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这里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见下文) 第二条堵住邮政快件渠道:不少业内人士判断,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
这势必增加海淘代购被税的风险。
何为“自用、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事实上,各地海关此前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
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视为严打海淘代购的一种信号。
海关总署2016个人物品新规中国海关入境物品限额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
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
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
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
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
退税代理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
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
为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
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离境退税政
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离境旅客购物所退增值税款,由中央与实际办理退税地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共同负担。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
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