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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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摘要:唐朝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朝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了囚禁制度、安全制度、械具制度以及悯囚制度,唐朝的监狱制度呈现较成熟和完备的状态,对以后的狱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唐朝监狱监狱制度正文:公元618年,李渊建立了唐王朝。
唐朝历时近三百年,四方经略,声威远播,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影响巨大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走向成熟的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朝的监狱制度在总结前代狱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封建狱政制度。
其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直到今天仍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唐朝的监狱立法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紧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朝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立法众多,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
但是,在唐代仍旧没有独立成册的监狱法典,监狱法令只能是见诸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典章之中。
儿唐朝的诸多法律典章也基本规定了有关监狱设置和管理的条文。
唐朝的法律典章中,主要有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李世民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以及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沿袭隋朝法律,分十二篇,其中《捕亡》一篇是追捕逃亡罪犯,加强监狱管理的法律;《断狱》一篇是对于违反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刑事规范,这是直接对监狱法令制度的规定。
此外,在《武德律》和《贞观律》颁行的同时,又有《武德令》和《贞观令》,共27目,其中24目为《狱官令》,对唐朝的监狱制度做了详密的规定,是唐朝监狱执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指导性法令。
在《唐律疏议》中基本保存了《武德律》、《贞观律》中《捕亡》、《断狱》两篇的内容和《狱官令》中有关监狱的法律条文,成为了唐朝时期监狱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令和文献。
这些法令和文献,是我们了解唐朝法律所规定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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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监狱系统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县监和京监。
县监主要管辖各地的地方监狱,京监则负责京城(长安)的监狱事务。
唐朝规定每一府州县城都设有监狱,以执行司法审判的结果,对罪犯进行拘禁和惩罚。
县监的官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地方犯人的管理和会审,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诉讼流程。
京监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负责,负责重要犯人的管理和审判,以及处理京城地区的重大案件。
唐代监狱管理严格且系统。
监狱官员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负责监管和管理监狱。
监狱官员必须具备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且接受严格培训和考核。
监狱官员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品德,并且任期结束后要接受评估。
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狱的日常运作,包括犯人的饮食、住宿、看管和安全。
同时,监狱官员还在监狱中设立监察机构,对监狱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监狱制度的执行。
首先,唐代监狱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种类。
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和鞭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制度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唐代监狱制度确保了犯人的基本权益。
尽管监狱是对犯人的限制和惩罚,但制度也规定了犯人的权益,如食宿、医疗和教育等。
此外,唐代监狱制度还规定了犯人的家属和律师的权益,他们可以进行探监,了解犯人的状况。
第三,唐代监狱制度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
监狱中设立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班,为罪犯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监狱还开展道德教育,帮助犯人认识错误,改变犯罪行为。
最后,唐代监狱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
监狱官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并确保刑罚的执行。
同时,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唐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狱系统和管理机制,明确犯罪和惩罚的种类,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唐代监狱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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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代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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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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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我国古代监狱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唐代,监狱制度非常严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唐代监狱制度。
一、监狱分类和管理唐代监狱根据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监狱分为徒监、肆监、仆监、囚目等不同级别。
徒监是指最低级别的监狱,主要关押意图不明或过失犯罪的人员。
肆监是指关押较严重犯罪分子的监狱,主要关押盗窃、贪污等犯罪分子。
仆监是指专门关押奴隶和叛逆罪犯的监狱。
囚目是关押督察机构的重要犯罪分子的监狱。
唐代监狱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
监狱中设有监狱官员,负责监督管理犯罪分子。
监狱官员包括监察、介牒、铱案、囚罪、冬罪等职务,他们分别负责监督犯罪分子的出狱审批、文书记录、罪犯标识、关押、监视等工作。
此外,监狱中还设有编戒、宣词、讽示等职务,负责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囚犯待遇唐代监狱重视对囚犯的关怀和照顾。
囚犯在监狱中享有一定的待遇,如有病时会得到医治,提供基本的膳食和住宿,并会派遣侍从人员照料囚犯的生活起居。
此外,唐代监狱还注重教育,设立了读书学习的机会,以提高犯罪分子的文化修养。
有些囚犯甚至通过在监狱中接受教育,赢得官府救济,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三、惩罚手段唐代监狱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多种惩罚手段。
除了常见的鞭笞、流放等惩罚外,还有一些更为严厉的手段。
例如,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剖腹处死、斩首、溺水等处死方式。
对于一些反叛分子,可以实行火刑和脱官爵等惩罚措施。
此外,监狱还通过打磨石磙、染发等方式,标示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罪行。
四、接受教育唐代监狱将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狱会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如开设读书班、立桩教育、军事训练等,以提高囚犯的素质和改造成效。
唐代监狱将教化犯罪分子看作是重要的任务,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重回社会。
有了全面的教育改造,唐代监狱的犯罪分子可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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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在唐朝,狱政管理由司寇和刺史等官员负责。
唐朝设有太官、太监二院,掌管狱政审判事务。
太官掌管京城之内和近郊区域的刑狱司法,由太官、九卿、列侍中等大臣职官经手。
太监二院在太官院的基础上列置的副官管理部门,太监专门管理权狱等非刑事案件审理,负责由处相官和中书即院进行司法审断。
而地方狱政司法则由刺史负责。
刺史是地方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地方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地方的狱政司法事务。
这种分工明确的狱政管理体制,使得狱政管理更为有序、高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也非常完善。
唐朝采用法官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的资格和法官进行审判的程序。
唐律规定,非刑事案件臣民由各省府、县(州)任刺史一人审壹案不得超过七日,二千言以上,须上司自审批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必须要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人恩怨。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唐律规定,判案分文奇是分刑,量一千言疾必寻证,三千言刑可诛,律所分奇者不可减,驳释之辨甚急具。
此外,唐律对于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规定也非常严格。
唐朝的刑罚种类包括笞鞭、徒刑、缓刑和死刑等。
在刑罚的量刑上,唐律规定,判案大于千言,刑八十夷之待,从熟铁至刑决如前史述。
在科学的管理方法方面,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也非常先进。
唐朝建立了狱政档案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等都要进行记录,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同时,唐朝还建立了狱政监督机制,对狱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狱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看,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
通过专门的官员负责狱政管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为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对于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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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管理制度。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地方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种犯罪分子,如盗贼、叛乱者、叛逆者等。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方式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监狱是用来关押
重要罪犯和政治犯的地方,通常设在州郡县等地,由官员管理。
牢
房则是用来关押一般犯人的地方,通常设在宫廷、官府和城市等地,由地方官员或者宫廷侍卫管理。
在唐朝,对囚犯的管理和惩罚也是相当严格的。
对于重罪犯人,可以进行酷刑和严厉的惩罚,如鞭笞、杖刑、剐刑等。
而对于一般
犯人,也会进行监视和惩罚,以确保他们不会逃跑或者再次犯罪。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囚禁制度,如流放制度和充军制度。
对于某些犯人,可以将他们流放到边疆地区,或者派遣他们参加边
疆戍卫,以此来惩罚和管理他们。
总的来说,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相当严格和复杂的,对犯罪分
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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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律疏议》规定五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
但根据“人道原则”、“罪疑惟轻”的精神,为慎重起见,在正式公布的法典中还保留了原来的死刑(绞、斩等)。
此外,《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不准随意变更的有: (1)凌迟处死和枭首; (2)即日处决; (3)赎罪; (4)减免处罚(谋反、大逆、谋叛及以下各罪); (5)官当; (6)赎身(父母妻儿兄弟奴婢)用钱财抵罪; (7)录事参军; (8)工商税、酒类专卖等特权。
对应地方的条例中可以变通的有:( 1)移刺; (2)依附部落征兵等制度。
首先,笞刑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惩治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斗殴、侵犯宗庙、祭祀、偷窃、杀人等。
笞刑从第一种刑到第十二种刑均有规定。
其次,徒刑既可以处罚老幼病残者,也可以处罚作奸犯科者,即凡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受到徒刑的制裁。
“过失杀人”为“斩,有首者绞”。
如果有故意杀人,就要加以杖责或流放。
唐朝后期还实行配役,就是将犯人发配边疆服役。
唐朝的刑具主要有枷、杖、鞭、扑、枷锁、步(足)等。
除死刑、流刑、流放三种刑罚外,一般都用徒刑。
自第二种刑(杖)到第六种刑(枷),都属于自由刑,分别称为杖刑、徒刑、枷刑、杖,加以笞、杖等刑则称加役。
加役分为两种,一是凡与劳役性质相同的,都附加役,叫做加役流;另一种是纯属经济上的加役,如私家车马、高力、杂务等,叫做加役流。
在第四种刑(枷)之外,还有管制。
凡是有犯,按照规定就交给管理者进行约束,防止其逃跑。
加役也可以施用于流放。
步刑主要用于流放作戍卒,也用于配役。
有的人在赴流时尚未行刑,因为交通堵塞,监狱不能接纳他们,所以对这类人就直接流放。
徒刑分为两种:一是无期徒刑,如流刑、杖刑、杖刑和徒刑等;二是有期徒刑,如徒刑和杖刑等。
有期徒刑的刑期比较长,一般为五年、三年、二年。
也有判处单纯的杖刑的,只要处以杖刑就可以了。
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先关押后执行,还可以在流放地执行。
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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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现代借鉴意义046 罗鹏飞内容摘要:在我国唐朝监狱制度中,充分令罪犯发挥、教习技艺,让他们在走出监狱的同时拥有一技之长,对今天的监狱管理有着很深的借鉴意义。
我国劳动改造制度承袭唐朝居作制度,在监狱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管理制度,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必由之路,其制度功能不断完善和发展。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当今监狱重视发挥罪犯技艺和加强罪犯技艺培训,这是唐朝罪犯劳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核心,是当代劳动改造制度的根本落脚点。
关键字:唐朝监狱制度劳动改造罪犯技艺唐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监狱制度也不例外,唐代监狱制度承上启下,其监狱立法、狱政思想、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对于今天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既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唐朝监狱制度在罪犯劳动管理方面的体现(1)唐朝监狱制度的特点1、治狱思想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两种,即宽仁治狱的思想和以威治狱的思想,这两种治狱思想在治狱观念上截然相反。
宽仁治狱的思想史唐太宗李世民在治狱思想上的集中概括,李世民在其协助父皇李渊争取隋朝政权的争斗中,他充分借鉴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即位后推崇儒家的治国之道,提出了“仁本、刑末”的思想,唐朝前期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在监狱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实质而有意义的工作,如男女异狱的实行、决狱程限的规定、悯囚录囚制度完善等,极大地推动了封建监狱的发展。
以威治狱是武则天在位时期的治狱思想,她作为女皇,在政治、思想上为中国传统理论观念所不容,面对着强大的反对派乃至武装劲敌,更为唐朝宗室和拥戴李氏统治的唐朝旧臣的力量所不容,同时又出现农民起义和外敌入侵,社会矛盾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不断激化,为解决内忧外患、加强统治,从而使唐太宗贞观年间以来的封建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监狱制度变得黑暗和混乱不堪。
2、监狱管理的封建性封建社会是有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的社会,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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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建立和运行为唐朝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唐朝司法制度有其独特之处,例如它的官员任命制度、审判程序、刑罚体系以及刑狱管理等方面。
那么下面我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点评。
首先,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官员任命制度。
在唐朝,司法部门的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这一制度确保了官员的资质和能力,使得司法活动能够有效地推进。
皇帝亲自任命官员,也意味着权力下放,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其次,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唐朝采用合议制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合议制确保了多人共同参与审判,各自提供意见和证据,并通过多人讨论来形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公开审判则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得民众能够监督和评价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再次,唐朝司法制度有一套完善的刑罚体系。
唐朝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刑罚规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判罚。
此外,唐朝还注重从判决的前提,即审讯的程序和证据,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完善的刑罚体系为唐朝社会的治安维护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最后,唐朝司法制度重视刑狱管理。
唐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狱制度,包括刑场、监狱和流放等。
刑场用于实施刑罚的场所,监狱则负责收押和管理被判刑的犯人,流放则是对犯人的一种刑罚方式。
唐朝刑狱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使得刑罚的执行更加有序和规范,减少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刑罚的执行效率。
总的来说,唐朝司法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官员任命制度、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刑罚体系以及刑狱管理等方面,为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然而,唐朝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阶级差异和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不过,唐朝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后来的封建社会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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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作者:王旭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8年第06期摘要唐前期地方监狱体制一般实行州县两级制,府兵制下军士受州县狱的管辖,在京府县狱与京司机构有严格的权责划分。
唐后期藩镇体制的形成以及禁军司法权的膨胀,使得州县狱的管辖权受到挑战。
唐后期军府中马步司置狱是从唐前期镇军体制下的虞候司发展而来。
由于盐税收入成为唐后期财政的重要来源,度支、盐铁等使置狱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监狱的设置是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重大变化,并被继承下来,成为宋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基础。
关键词唐代,州县,监狱,马步司,盐铁狱中图分类号 K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2-0014-06地方监狱是国家监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甲骨文记载,殷商时期就已在各地设置监狱。
①郡县制度的实施为地方监狱的设置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不代表每级行政机构都设置监狱。
②“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
”③地方监狱体制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的基本格局。
④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地方监狱体制并非一成不变,其变化的背后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
学界不乏有关唐代中央监狱的研究,⑤但就地方监狱而言,多是在通史类论著,⑥或从狱政管理角度对州县监狱略有涉及,⑦因而往往不能反映出社会变革背景下,地方监狱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鉴于此,本文以唐代地方监狱为中心,就其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及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等问题进行论述。
一、州县狱与京司、军府的关系唐代京兆、河南两府及其所辖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在行政上属于州县体制,由于地处京都,其监狱亦负有治理京城、都城犯罪的职能。
所谓“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咸置狱”,⑧即指京都监狱中既包括中央机关的大理寺监狱,也包括设置在京都的府县监狱,这些监狱共同维护京都的社会秩序,从而构成州县监狱与京司机构、军府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9d5e0f3d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d3.png)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其中规定了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刑制度是指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五种主要刑罚,包括鞭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下面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1. 鞭刑:鞭刑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鞭刑可以分为轻鞭和重鞭两种。
轻鞭一次抽打三十下,重鞭一次抽打六十下。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打骂他人等。
2. 杖刑:杖刑是用木棍或竹棍打击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杖刑可以分为轻杖和重杖两种。
轻杖一次打击三十下,重杖一次打击六十下。
杖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伤人、敲诈勒索等。
3. 徒刑:徒刑是指将犯人关押在监狱中进行劳动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徒刑可以分为轻徒和重徒两种。
轻徒一般关押三个月,重徒关押六个月。
徒刑一般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如赌博、诽谤等。
4.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或他国进行劳动或监禁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可以分为轻流和重流两种。
轻流一般流放到边远地区三年,重流流放到边远地区五年。
流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乱等。
5. 死刑:死刑是指将犯人处以死刑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死刑可以分为十种,包括斩、剐、磔、刺、烧、溺、腰斩、凌迟、车裂和宫刑。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被判以不同的死刑,如杀人、叛乱、贪污等。
需要注意的是,《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刑罚制度也有所调整和改变。
以上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细节和实施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国子监坐监制度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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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子监坐监制度-回复国子监坐监制度,即以国子监为主体的一种教育监禁和惩戒制度。
在古代中国,国子监是皇家设立的最高学府,培养选贤任能的士子,自隋唐时期开始成为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子监坐监制度则是对国子监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国子监的历史背景国子监起源于隋唐时期,最早设立于隋炀帝开皇元年(581年)。
隋唐时期,国家尚书省设有学士院,负责教育培养士子,帮助皇权选拔人才。
唐玄宗开元年间,改学士院为国子监,并规定监中士子毕业后可任官。
这标志着国子监成为真正的官办学府。
二、国子监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国子监的组织结构包括监丞、博士、录取、检讨等职阶,每年选拔优秀士子入监学习。
国子监的职责包括教育监督、教学课程设置、教员选拔等。
其中,国子监设有经义、文言、史书、子集四科,用以教授儒家经典和文学知识。
三、国子监坐监制度的由来及功能国子监的坐监制度起源于唐代,是一种对士子进行教育惩戒的手段。
它的主要功能包括:选拔人才、教化士子、安抚社会。
国子监坐监制度通过对学生进行严厉的监禁和惩罚,以期对其进行心理和道德教育的同时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从而提高其学习成绩和品德素质。
四、国子监坐监制度的具体措施国子监坐监制度主要包括封闭式监禁、严格的规章制度、惩罚和奖励机制等。
士子进入国子监后,就被禁止与外界交流,并被限制在国子监内学习生活。
国子监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要求,不遵守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同时,国子监还制定了惩罚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并保持纪律。
五、国子监坐监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国子监坐监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封闭和重视纪律。
士子在监狱中度过数年,接受着紧张而辛苦的教育,其严苛程度对学生的心理和身体都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然而,国子监坐监制度的实行也对中国古代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它推动了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大量培养了士子人才,丰富了社会人才资源。
其次,坐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学生纪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自律能力和学习效果。
唐朝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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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能与组织唐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机构负责,分别是律部、刑部和侍卫观察等官职。
律部是专门负责制定、修改法律,以及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是最高司法机构。
刑部则负责执行判决,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管理狱官和刑具。
侍卫观察等官职则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行为。
二、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律法和诏令两部分。
律法是国家制定的普通法律,对民间纠纷及刑事案件进行规范。
而诏令则是皇帝的诏书,对特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律法和诏令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律师制度与后世注重律师参与诉讼不同,唐朝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律师制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辩护人。
这与现代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有所不同,但也体现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四、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而言,案件经过立案后,由律部进行审理。
同时,还可以将案件交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以尽可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需要由皇帝亲自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言辞辩论的权利,并有权呈交证据和调取证人。
五、刑罚与狱制唐朝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腰斩、凌迟、宫刑、钉手钉脚等。
刑罚的轻重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同时,唐朝也采取了一定的狱制,设立了监狱和鞫狱,用于关押犯罪分子,并进行调查和审判。
六、司法改革唐朝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审判的时限和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刑罚方面,唐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约束,规定了对滥用职权的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唐朝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尽管与现代法制还存在差距,但唐朝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兼论病囚院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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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兼论病囚院的设置
杜文玉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给狱中的病囚医治病患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但是比较完善详尽的制度却出现在唐代,至五代时期遂出现了专门针对病囚的医疗机构--病囚院,两宋时期沿袭五代之制,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唐宋时期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病囚医疗费用由官府负责,非重罪病囚允许家人入侍,宋代甚至规定轻罪病囚可以保外就医,病囚必须脱去枷锁等刑具并免服苦役,对病囚讯问不许用刑等,在预防疾病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唐宋时期的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总页数】8页(P90-97)
【作者】杜文玉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安,710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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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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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08级警管一班江柱119030815411046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
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
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
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
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
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
”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
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唐代的录囚制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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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如《后汉书·应奉传》载: “为郡决曹吏,行郡国四十二县,录囚 不困扰着大唐帝国,唐王朝整体已走向没落,且统治者多为昏庸
徒数百千人。及还,太守备问之,奉口说系罪姓名,坐狱轻重,无所遗 无能之辈,体察民情、亲录囚徒的次数自然减少。
脱。”[5]1607 说明当时录囚基本上处于理冤的层面,即监察案件中是否
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与此不无关系。而玄宗之后,唐朝统治者录 囚的次数明显减少,甚至有的帝王,如顺宗、宪宗、敬宗、穆宗、昭 宗等,不见其录囚的记载,这与唐代中后期政治上的总体腐败有
之官,位高权重。东汉袭此法,只不过由原来的单纯理冤向赦宥方面 关。特别自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宦官专权、朋党之争等痼疾,无
关键词 录囚 唐朝 宽宥 儒家思想
录囚,也称为虑囚、理囚,作为中古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复审程 15 次,高宗朝 20 次,武周朝 5 次,中宗朝 4 次,玄宗朝 18 次,肃宗
序,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制度也引起了 朝 3 次,代宗朝 1 次,德宗朝 2 次,文宗朝 2 次,武宗朝 2 次,玄宗
卿的虑囚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案未结
唐朝皇帝亲录囚徒或其他方式的录囚形为,结果往往是“多
者,五日一虑。若淹延久系,不被推诘;或其状可知,而推证未尽; 所原宥”[7]172,或是降低罪等,或予以释放,“死罪降从流,流以下并
或讼一人数事及被讼人有数事,重事实而轻事未决者,咸虑而决 释放”[7]260。这样就赦免了部分罪责较轻的案犯,对一些积压的陈案
成果还不够深入,本文试以两《唐书》档案资料为中心,对唐代录 隋亡之经验教训,刷新政治,较多采用录囚这种宽宥的措施,以整
囚制度的相关方面进行梳理,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顿吏治,改善民生,从而缓和了社会的各种矛盾。这一时期出现的
唐宋监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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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监狱管理制度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机构主要包括监狱管理官员和监狱管理机构。
监狱管理官员主要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犯人的行为,制定监狱规章制度,处置纠纷和处理事务。
监狱管理机构则负责监狱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监狱管理官员的工作。
监狱管理官员通常由地方官员或专门设立的监狱管理官员负责,监狱管理机构则由州、县政府设立。
二、监狱管理制度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监狱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犯人的行为准则、日常生活及工作安排等内容,并要求犯人必须遵守。
同时,监狱规章制度也规定了监狱管理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以保证监狱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狱管理机构和监狱管理官员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狱管理制度的执行。
3.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犯人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并进行记录,以激励犯人改善行为,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监狱秩序。
4.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方法,对各监狱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采取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监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5.加强犯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通过对犯人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促使犯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最终实现矫治目标。
三、监狱建设唐宋时期,监狱建设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完善。
监狱通常设在城市或县城附近,便于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方便犯人的家属探访。
监狱建筑通常采用围墙封闭式建筑,外围加强警卫制度,防止犯人越狱。
监狱内部设有监狱、练习场、食堂、病房等功能区域,以满足监狱管理的需要。
四、犯人待遇在唐宋时期,由于法律对待罪犯的态度比较严厉,因此犯人的待遇相对较差。
一般情况下,犯人被关押在监狱中,生活条件较为艰苦,食物简单,休息条件也较差。
同时,犯人在监狱内通常被迫从事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间也较长。
总体来说,唐宋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对待犯人的态度比较苛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监狱管理制度逐渐得到改善和规范,对待犯人的态度也变得更加人道化和尊重人权。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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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安全管理,保障监狱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安宁,依法严管罪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此制度适用于唐宋时期的监狱。
第三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狱、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实行秩序有序、约束有力、监管有度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规定第四条监狱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监狱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
第五条监狱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且要积极肯定狱警入狱执行任务所具备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六条监狱要为罪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任何损害监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七条监狱要建立健全罪犯档案管理制度,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对不同性质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监狱要对入狱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和病毒检测,确保监狱内部的良好卫生环境。
第九条监狱要对罪犯进行定期的心理评估,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治疗,预防罪犯自残、自杀等行为发生。
第十条监狱要设立严密的监控系统,对关键区域和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监狱的房间、走廊和围墙等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章出狱安排第十一条监狱要对即将出狱的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监狱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为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其提供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第十三条监狱要对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跟踪和矫正,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引导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章监狱外部管理第十四条监狱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狱内外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五条监狱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关系,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和互动,消除监狱和社会的隔阂,增进监狱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监狱要加强对社会上重点人员的监控和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罪犯通过社会关系和渠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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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
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
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
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
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
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
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
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
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
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
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
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
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
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
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
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
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
《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
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
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
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
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
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
二、唐朝的狱制除了完备,另外还显示了一种宽仁的思想
我国古代的监狱就有悯囚制(就是关于狱囚的生活和待遇的制度,以保证狱囚的基本生活,体现一种悲天悯人的仁爱思想。
)而唐朝就把它推至完备,在监狱制度上充分显示了统治阶级对人民难得的仁爱。
《太平御览》载“太宗行次虚石县,指狱而谓王太子曰:……滥系无辜则政道缺,久濡有罪则怒气生。
圜土之中仰视青天,有同悬镜……”,当然要监狱里如有明镜是不可能的,但是至少太宗的这番话充分体现他的一种对狱囚的仁爱思想。
在唐朝的狱制中显示这样的思想的主要有录囚制度、狱具制度、医药和衣粮制度等。
录囚制度刚才已有提及,而唐朝将录囚和赦事结合,也是体现唐朝的宽仁思想。
皇帝和各级相关的官吏能够定期录囚,这样有助于皇帝和官吏对监狱的情况的了解,减少了冤狱和淹狱(长期搁置的案件而使囚犯长期困于狱中)的发生。
唐朝自高祖武德元年九月九开始了“亲录囚徒”,而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
之典。
《册府元龟》记载太宗“诏以无识之徒,自蹈刑宪者,宜顺阳和,时申恩惠。
诸司见禁囚,并宜将过详其轻重。
自此以后,每视朝,录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唐高宗时期亲录囚徒达八次多。
在录囚的过程中,皇帝往往会对囚徒的刑法有所减轻,如唐太宗就是“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册府元龟·刑法部》)这就是所谓的录囚和赦事结合,这无疑是对广大囚徒的怜悯。
为了防止狱官违法自制狱具虐待囚徒,唐代的狱具也有严格的规定,在《旧唐书·刑法志》中有“长短广狭,皆有定制,量囚轻重用之”,除此,唐朝对于违反狱具施用制度的行为,无论由重入轻或者由轻入重,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并由监狱官吏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这一方面是对囚徒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酷吏的约束和对囚徒的怜悯和负责任。
另外,在唐朝监狱的衣粮及医药制度也可以看出唐朝的宽仁。
《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即是对远途而暂无家属供应衣粮的,就由官府先准备,等家人来了就归还。
而对于病囚,《狱官令》也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又规定“病重,听家人入视”就是对于病重的囚徒,允许家人入内探视。
而对于违反了这样的悯囚制度的官员,唐律也有相应的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听家人入事而不听,应脱去枷,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绞”由此可见,唐朝对破坏悯囚制度的官吏,也是严惩不怠的。
也一定程度上反面说明统治者实行宽仁思想的决心。
唐朝监狱制度上的宽仁是主流体现,但是也存在监狱制度的黑暗时期,那就是武后时期,武后时酷吏酷刑泛滥,使狱制上的宽仁下降到最低点,但是主体上,唐朝的监狱制度还是可以体现统治者的人道和宽仁的。
同时我们不能把这种宽仁仅仅归结到是统治阶级统治下层人民的需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手段。
当然这样的宽仁狱制的确有助于唐朝的政局稳定。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样的狱制同时也使人民受益,减少酷刑酷吏对其的残害等,这可称为“双赢”结果。
既然这样,我们又何必过多的批评唐朝狱制的宽仁的所谓的“虚伪性”呢?
唐朝的监狱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狱制的大大改进和完善,更是融入了宽仁的思想,这无疑是唐朝狱制的两大特点。
【参考书目】
《中国监狱史》薛梅卿主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著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旧唐书》 [后晋]刘昫等
《新唐书》[宋]欧阳修,[宋]宋祁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