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0年水费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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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

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

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2020年北京的水电费征收标准各是多少?北京水费阶梯价格表是怎样的?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每一年都会依照市内实际用水量以及水费征收的适宜进行新一年的居民水费的征收标准调整.一吨水就是一立方米,也就是1000kg,单人正常使用一个月3-4立方米左右,工业用水的话就会比较多,生活用水会比较贵,每个地方价格也会不一样,比如在家里的时候水费是4块,到深圳关外后租的房子里面水费就是8块,工业用水的话价格上会比生活用水更便宜。

自来水的收费项目是有规定的,但是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有所不一样,因为部分小区的自来水费用是包括公摊的水费,所以价钱会有所不一样的。

北京的水费收取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污水处理费另外收取。

根据不同应用,水费价格如下:一、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其他用户用水1.50元/立方米。

三、中水:1.00元/立方米,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分不同的城市和地区。

还有根据水用途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如普通的居民用水、商业用水和工业用水。

根据用水时间段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而且水费具体收费的项目还可以细分,一般水费也就是几元钱一吨。

1、北京市居民用水价格现在北京居民的综合水费价格是每立方米4.0元。

其中,居民用户每立方米是1.70元,水资源费是1.26元,居民用水污水的处理费是每立方米0.90元。

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是2.30元每立方米的标准。

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行政事业单位为5.80元每立方米,工商业6.21元每立方米,宾馆以及一些餐饮连锁店同年工艺为工商企业用水,按照以上标准收费,洗车业和纯净水业为61.68元每立方米,洗浴业为81.68元每立方米。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健康、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市供水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8日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有序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招远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0〕74号),制订本方案。

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农村供水工程要为农村居民供应合格的饮用水并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务,水费收入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是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核心。

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开展水费收缴,努力压减成本、算清成本、合理定价,才能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

(二)水价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后天管养不够”是当前农村供水的主要矛盾,最突出的就是维护费用不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昌州政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昌州政发〔2016〕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14〕105号)要求,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州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精神,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转发执行。

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一)地表水: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

(二)地下水: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三、林业和渔业用水征收标准对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特色林果和苗木花卉基地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域面积(以水域滩涂养殖证为准)发展渔业的用水,定额内执行二轮承包土地用水价格。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卫政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发〔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6日中卫市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全域全员全行业节水实施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实现全市水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合理配置有限水资源,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水资源保障,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保障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大力推进以农业节水为主的各行业节水,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为重点,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完善节水奖补机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将农业、工业节约下来的水指标优先用于发展生态产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保障农业用水、城乡居民供水、工业用水合理用水需求。

积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各行业节水。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上海水费价格收费标准月底

上海水费价格收费标准月底

上海水费价格收费标准月底上海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调整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阶梯水量与往年标准相同,但一户多人口政策并无调整。

上海水费收费标准2022*实际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用水量×0.9【温馨提示】1、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综合水价执行,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元调整为4.05元。

2、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综合水价的平均上涨幅度执行,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4.32元,其中,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52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2.00元(按每立方米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每立方米1.80元)。

3、“一户多人口”政策范围继续执行《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19号)有关规定。

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年增加100立方米阶梯水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家庭,既可以选择增加100立方米的阶梯水量基数,也可以选择按照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的平均上涨幅度执行,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65元调整为4.32元。

其中,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52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2.00元(按每立方米用水量90%计算,实际为每立方米1.80元)。

4、调价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底前,按照一个季度的周期确定阶梯水量基数,即2021年剩余时间内,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用水量0-55立方米(含)、第二阶梯为户均用水量55-75立方米(含)、第三阶梯为户均用水量75立方米以上,并执行相应阶梯的价格。

从2022年起,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周期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正)(2018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四章水质保障第五章供水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实行城市供水的镇)建成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办农水〔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5月26日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全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不含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包括出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定价、水费收缴、财政补助等任务。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落实中央及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二)完成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面的各阶段目标要求;(三)制定省级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水费收缴目标任务;(四)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定价和水费收缴工作;(五)督促各渠道发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复核;(六)协调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地方财政补助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超计划加
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结合相关工作推进实际,现就同步清理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

二、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请及时组织原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和票据缴销手续。

按职责分工做好新旧收费制度衔接、相关规章依据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84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84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水费收缴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范围内灌区水管单位、镇水资源办公室、基层水管站、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小组和用水户等。

第三条农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推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制度,水价标准按照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农业基本水费按水权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水资源费和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井口)供水量计收;分类、分档水费由灌区水管单位和用水小组准确核定灌溉面积、水量,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业水费收缴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基本水费按用水户水权面积在年初一次性收取,计量水费依据分配水权水量在年初预收,轮次用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及时核算水费,全年灌溉结束后于12月底前完成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灌区水管单位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收取水费,水费收取可采用POS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第二批翻水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第二批翻水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第二批翻水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苏财农〔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第二
批翻水费)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区域水情,统筹考虑各站开机情况,为保证各翻水站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第二批省级翻水费万元,列2020年度“2130314防汛”预算支出科目。

省级翻水经费结合翻水站实际翻水情况,逐月核报,据实结算。

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省级翻水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农〔2003〕12号)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20年第二批省级翻水经费安排表(不下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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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20年水费的通知(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价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牧业生产,切实做好2020年水费征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新水厅﹝2019﹞177号)和阿图什市九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阿图什市实际,现将2020年度水费征收相关事宜通知:
一、2020年水费征收价格标准
2020年农牧业用水继续实行按方收费,采用支渠口、斗渠口定量测算收费的方法,水价为0.085元/m3。

为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规范水管人员管水行为,确保2020年灌溉供水和水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水费由各乡(镇)、村负责征收,并统一交阿图什市水管站财务室,由市水管站向各村委会开具统一发票。

各乡(镇)要加强水费收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水费。

各乡(镇)、村的水费按灌溉使用的用水量缴纳,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乡(镇)、村,市水管部门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予以停止供水。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水费征收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把关,灌溉用水首先保证第三轮承包地(注册)用水,其次考虑林地和开荒用水,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计划外用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水管站和托卡依水库管理站申请用水,经批准后方可供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水口,水管工作人员未经市水管站审批不得擅自向用水户开闸放水。

(二)市水利局要统筹协调市水管站和各乡(镇)、村委会水管人员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农业用水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要积极与各级宣传部门对接,切实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科普宣传,逐渐让全民树立起“重水、节水、依法依规有偿用水”的新观念。

(四)各乡(镇)2019年度拖欠的水费,必须在2020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向市水管站缴清。

(五)各乡(镇)2020年度水费分三个阶段缴纳。

具体为:
第一阶段:3月25日至4月25日缴纳完成35%;
第二阶段:4月26日至6月26日缴纳完成65%;
第三阶段:6月27日至10月27日缴纳完成100%。

各乡(镇)必须于10月27日前向水管站缴清2020年全部水费。

附件:阿图什市水管站2020年度水费征收表.xls
2020年3月25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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