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四)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业人员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第一、规范第一的原则,以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为宗旨,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诚信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评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行为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反馈问题,落实矛盾纠纷处理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服务职责:(一)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修、保养公共物业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氛围,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投诉,减少社区矛盾。

(五)开展业主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业主接收费用外的服务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积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物业设施、设备、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私人物品使用或占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变相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负责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业委会等。

第五条业主是住宅物业的共有人,享有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自然人组织。

第七条居委会是在居民区内进行自我管理和居民自治的组织。

第八条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组织。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应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和管理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2.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清理;3. 监督和管理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4. 维护住宅物业的绿化景观;5. 管理住宅物业的停车场;6. 解决住宅物业的维修问题;7.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8. 组织开展居民活动;9. 制定和执行住宅物业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协调住宅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2. 保持住宅物业的安全和秩序;3. 维护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4.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5. 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6.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7. 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咨询和服务。

第五章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2. 组织居民参与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3. 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4. 加强住宅物业的智能化管理;5. 加强住宅物业的安全巡查;6.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巡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倡导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区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防系统,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维修、维护服务,及时处理居民报修的问题,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收取、使用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章社区自治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居民议事制度,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起到协调、监督、建议的作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包括小区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确保居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文明素质提升等志愿服务活动,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住宅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保养等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维护:对住宅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公共区域的管理:对住宅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和保养,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3. 安全管理: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

5. 物业服务:为住宅业主提供各种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和维修申请,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维修报告。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住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5. 住宅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住宅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

五、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及时纠正。

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可进行罚款处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引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本文将就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业公司资质和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 物业公司应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并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解答疑问,接受监督。

二、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 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公共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3. 物业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保持小区的卫生环境清洁,定期进行小区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

三、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小区的保安巡逻工作,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控以及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收费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少收费。

2.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保证费用收取的公平公正。

3. 物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费用收据和明细,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申诉,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要求。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并公示联系方式,便于业主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解决各类纠纷。

3. 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合作,解决问题。

六、社区服务和文明管理1. 物业公司应提供便民服务,如代收快递、维修服务等,方便居民生活。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环境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业主、服务居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依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委托专业公司、自行组织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本规定,协助物业管理进行日常工作,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物业办公室第七条物业管理应设立物业办公室,由专门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物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小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负责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建议的受理及处理工作;(三)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四)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绿化、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五)负责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物业办公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完善的办公设施和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二)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机制。

第十条物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内良好的秩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合法,依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自行管理的业主共同商议确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如实使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上,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的管理,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管理公正、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和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及时、真实地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楼宇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合理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做好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楼宇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房屋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小区内的公共环境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引导业主文明停车,提倡环保出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业主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对业主进行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使用资金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汇报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和规定获得有偿服务的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有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住宅物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以下为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和秩序。

2.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应当由业主按照使用面积或者公平、公正的标准按时缴纳,用于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设施。

3.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4.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保障业主的私人财产安全,严禁非法收取费用和滥用职权。

5. 物业纠纷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6. 物业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总体来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环境质量而制定的。

第 1 页共 1 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社区和谐。

第二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等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本市规定,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充分尊重住宅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建立听证、意见征集等机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保障住宅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住宅业主之间团结互助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依规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责任。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健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的管理队伍,提供专业化、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和职业素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资料、日常维修、装修等记录,维护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住宅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需求,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管理居民住宅、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事项,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保洁、安保、维修、交通、垃圾清运、环境卫生、公共事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业委会或代表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有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行业发展情况应积极予以关注和支持。

第五条省、市物业行业协会(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会)及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利益,执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举报单据和证据,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不规范、不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管理业务的机构,负责履行企事业单位与业主之间服务合同的监督、协调、监察等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自行推举或者推荐选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同意或者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并可以参与物业费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如下:
1. 管理机构:住宅物业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织,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 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管理内容、费用收取标准、服务标准等条款,并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用于小区管理所需的费用。

5. 小区安全: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保障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7. 小区卫生与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卫生与环境管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8. 绿化和绿化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绿化和绿化带的管理,保护绿化和绿化带的生态环境。

9. 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做好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并进行车辆管理,确保停车秩序。

10.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解决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住宅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建立良好的住宅物业管理制度,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每个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管理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

三、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与住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价格,并不得擅自提高服务费用。

四、加强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是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等。

另外,业主也有责任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平安。

五、加强楼宇设施维护楼宇设施的维护是保障住户正常生活的前提。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楼宇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例如电梯、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六、加强卫生管理卫生管理是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方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工作,并及时处理垃圾和污水。

业主也有责任保持自己的住房和所居住的区域的卫生。

七、规范物业费用收取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量和业主使用面积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用时必须提供票据,并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八、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了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居民利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不得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住宅小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向住户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乱用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二)小区安全管理,包括门禁管理、巡逻等;(三)小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四)停车场管理;(五)物业咨询和投诉受理等。

第九条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应当按照清洁频次、维护要求等制定具体的清洁方案,并定期公示。

第十条小区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停车管理制度,确保停车位的平等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设立物业咨询和投诉受理中心,及时解答居民提问,认真处理投诉。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自身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费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

以下为该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经营范围应与所管理房地产项目的类型相适应。

2.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确保物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 物业管理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通道等进行维护和保养。

4. 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保证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环境和治安的良好状态,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5. 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6.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7.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停车管理、噪音控制、安全管理等。

业主和住户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共同遵守并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物业管理机构则有责任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以满足住户的需求。

第 1 页共 1 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维护良好的住宅环境,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住宅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和住宅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由业主大会选聘,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三)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五)住宅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六)业主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七)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住宅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按规定使用住宅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住宅业主应遵守所属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住宅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二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不满意,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业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安全、有序,不得存在危险隐患。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停车区域应按规定划定车位,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应按时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得到重视,安装监控设备和安全门禁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