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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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2009年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
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 00(元)
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21900+18800+1504 0=55740(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尽管存在双重征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较个人独资企业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因此,投资者要综合考虑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
二、出资方式的筹划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允许以个人财产出资,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更需要慎重,以免企业经营失败造成整个家庭陷入财务困境。
在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三、筹资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股利只能用税后利润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资金成本较高,税负相对较重;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具有节税作用,相当于国家通过减少所得税的方式为企业承担了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借人资金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税负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负债资本比例过高,将提高资金总成本,增加破产风险,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税负,必须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而言,经营租赁不仅可以避免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风险,而且支付的租金允许税前扣除;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税前扣除,筹资成本比权益资本要低,对融资租人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因此,利用租赁筹资可实现快速摊销、快速节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