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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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 性,否则就是他律 (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 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 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 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 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 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 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 哲学家 。
“责任”
实践命令



任何人都不应仅仅被视为或用作达到 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 特的目的—— 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 此。这一原则有时被称为康德的“实 践命令”。 如果我们把公正和平等待遇视为任何 道德体系的必要属性,那么,它看起 来肯定是一条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还可以被用作对于“本利分 析”或“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之 问题的“解毒药”。(“本利分析” 的问题,同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相关 联)
对康德义务伦理学的批评

一贯性与义务的冲突 他确实证明了有些规则被普遍化之后 就会不合逻辑,因而可能由于其不一 贯性而被说成是不道德的。然而,这 并未告诉我们哪些规则在道德上是正 确的。康德在其道德体系的基础上, 提出了若干十诫式的道德禁令,诸如 “决不杀人“、“决不偷窃”、“决 不食言”,等等。

例如,他可能证实了这一事实, 即寄生生活是不道德的,因为它 不合逻辑。他可能要说,“永做 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律 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 像寄生虫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 谁呢?显而易见,它同可普遍性 原则发生了冲突,引起了前后矛 盾。显然,有的人可能是寄生虫, 但决不能所有人都是寄生虫。
为什么说偷窃是不道德的?

但如果无人劳作,就会无物可偷。 那么,人们将如何生活?有谁可 供偷窃?很明显,有些人可能偷 别人的东西,但并非所有人都能 去偷,按照康德的理论,因为偷 窃不能适用于一切,因而是不道 德的。
为什么不能杀人?

康德认为,一个人不可能杀死别 人而不违反道德绝对,因为倘若 如此,他就必须确立起自相矛盾 的规则:“每个人都应该杀死别 人。”因为生命的意义就是要活 着,所以每个人都要杀死别人同 这一意义相矛盾,因而会违反绝 对命令,不能够加以普遍化。因 此,杀人是不道德的,一个人不 应该杀人。
医学伦理学领域的人体实验

康德反对“为了全人类的利益”, 或者为了可能导致把人仅仅看作
“手段“而不是“目的”的任何 其他理由,把人用于实验目的。

为了将来拯救千万儿童而对一百 名婴儿做实验——道德吗?

如果实验程序是拯救一位儿童的 惟一办法,又能为医生提供将来 也许能拯救更多儿童生命的资料, 康德或许会同意实验,因为倘若 如此一个人就不仅仅被用作达到 一种目的的手段,而且他本身也 被视为目的。
义务而非意向


这一道德方法给大多数人造成的 印象是苛刻的,但确实表明康德 十分强调他的义务概念,因为它 意味着奉行已经确证的绝对的道 德规则。 康德自认为证实了道德绝对之后, 在他看来显而易见的是,人们要 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而服 从道德绝对。
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


我们已经“证明”,可以通过理 性无可辩驳地确立起绝对的道德 规则。 一个人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 务感而服从这些规则;所有人都 必须被视为独特的个体,决不应 被用来为实现别人的目标或目的 服务。
例1:禁止自杀



由于这一箴言本身完全不合逻辑,同 绝对命令相矛盾,所以不可能作为一 切人的普遍法则而存在。 这一箴言还违背了康德的实践命令— —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这是因为, 如果此人为了逃避痛苦状况而毁灭自 已,他就把一个人仅仅用作维持较好 条件的手段,直至结束他的生命。 康德主张,人不是实现别人目的的东 西或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因此, 自杀者不可能消灭一个人(无论是他自 己还是别人)而不违背这条原则。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三角形可以有不同的大小和形状, 但根据定义,它们都有三条边, 这是普遍的和无可置疑的,正如 康德所设想的那样,如果真能用 同样的方式来制定道德规则,那 么,它们也会是无可争辩的,因 而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对所有人都 有约束力。当然,有人会不遵从 这些规则,但我们可以明确地斥 之为不道德。
例1:禁止自杀


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 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 (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 下: ①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 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 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 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 盾。
义务而非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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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意向,其 中有些是道德的,有些则是不道 德。(——选择的自由) 然而,如果我们要合乎道德地行 动,就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 志,按照义务感行动。 康德甚至认为,除非行为动机是 义务而非意向,否则,行为就不 完全是道德的。
义务而非意向


按照康德用语的意义,一个人仅 凭意向而待人慈善慷慨,不能被 认为是完美意义上的道德。 只有当一个人,或许由于生活中 某一意料之外的悲剧,不再倾向 于待人慈善慷慨,而是强迫自己 出于义务感地如此待人时,只有 此时,他才是完全按照道德方式 在行事。




包涵若干道德原则。 康德的这种力量和依普遍正义原则 而行的责任为“自律”或“自主性” (autonomy),在他的政治理论 中,自主性就是给予个人道德权威 和地位,对抗政府的力量。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康德认为自律 的基础不在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 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 所以不能作为维持社会机制、制定 普遍规则的稳定基础。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 非结果论。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善良意志乃人的最重要属性; 理性是人的第二个最重要属性。 因此有可能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 立起有根据的绝对道德规则,无 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 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 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 规则。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这就是说,该实验程序是为了有 关人士——在本案例中是儿童— —的治疗目的。

义务而非意向

出于义务感遵从这种规则 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按某些方式行动的意向。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倾向于做种种事情,例 如捐助穷人,恋床不上班,强奸某人,或 友善儿童。 根据康德的说法,因为意向是非理性的、情 感性的,因为我们随意向而行时似乎皆出 于一时兴致而非出于理性,所以人们必须 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行道德之事。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主要内容
康德(1724—1804) 康德的生活简单严谨,他推崇和尊重的是 古代斯多葛学派(Stoics)的反省和提 升坚强意志的原则,所以为了强化其脆 弱的本性,康德以严格的训练,克制舒 适和纵容。 康德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 尊敬的权利,他以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 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其特殊 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 性能力,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 的能力,这个能力不只能创造自己的生 活,也能制定法律保障和提升相互尊敬。
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康德认为GM(a2)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法 则,因为如果将“当任何人需要借贷时, 作假承诺”视为一个自然法则,会隐含 一个自我矛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事 务状态下,一方面每一个人缺钱时都以 假承诺借钱,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借由 作假承诺借到钱,因为承诺总被违反, 没有人会借钱给他人 所以我们不能一致的意愿GM(a2)是一 自然法则,所以a2是错的。


康德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不再是指特殊 职位的行为要求,而是扩充为普遍的道 德要求,换句话说,康德使用“责任” 这个概念是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 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 对康德而言,这个概念也和“效益”无 关,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责任,和该 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 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 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责任。
一贯性与义务的冲突


然而,假定不食言会导致某人被严重 伤害甚至被杀死。按照康德的说法, 我们必须遵守诺言;又由于结果无关 紧要,无辜者就只有受伤害或被杀死 了。 但实际上,遵守诺言与防止无辜者受 害或被杀,哪个更重要呢?这里的问 题之一是,康德从未告诉我们,为了 服从不同的却同样绝对的规则,如何 在相互冲突的义务间进行抉择呢?我 们有义务不杀人,也有义务不食言, 但当二者相互冲突时,何者优先呢?
善良意志(good will)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 本身都不是善的。 康德认为,不论在世界之内或之外, 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是无条件 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 那就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在此可 以暂时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 行为的意识倾向。 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规则、 律法或原则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结果 的人的独特能力。

许多规则蕴含的道德价值很可疑,却可以 普遍化而不缺乏一贯性,例如“切勿帮助 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条规则,有什么不 合逻辑之处和非普遍性吗?如果社会是由 完全自给自足的个人所组成的,那么不帮 助人就没有什么不道德的。但即使有人遇 到危难,又有什么能证实帮助他们的必要 性呢?如果某团体中一百个人是自给自足 的,另有十五人处于危难之中,那么,那 一百人保存好自己的所有物并得以幸存而 听任另外十五人死亡,这就是不合逻辑的 或缺乏普遍性吗?根据某种别的规则或原 则,这也许是不道德的,但陈述这种规则 却可能合乎逻辑。


若能找到这样的道德绝对,就可 以建立起完全无可辩驳的道德体 系,而服从这一体系的规则就是 合乎道德的,不论行为给自己或 别人带来的结果如何。 康德为我们提供了发现道德绝对 的主要方法,这就是依靠他的绝 对命令。
绝令对命

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 但它基本上断言,如果认可某一 行为的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 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表 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 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 先自问:“准许我将要实施之行 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问: “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 行的普遍规则吗?”
例1:禁止自杀



②如果GM(a1)不能成为一个 自然法则,则a1之行为者不能一 致的意愿GM(a1)成为一个自 然法则。 ③a1是对的,若且唯若a1之行为 者可以一致的意愿GM(a1)成 为一个自然法则。 ∴④a1不是道德上对的行为。
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这是对他人的绝对义务(perfect duty to others) 如果a2代表借钱装答应要还,M(a2) 则是:当我需要钱且可以在假的承诺 之下借到一些时,则我将向他人借钱, 而且表示会还钱,虽然我知道我不可 能还。而GM(a2)便成为:当任何 人需要钱,而且可以在假的承诺之下 借到一些时,则他将以假承诺借贷, 虽然他知道他不可能还钱。
绝对命令

举例说来,如果一个懒汉这样想: “我为什么要拼命劳作求得生存? 我何不偷窃?”如果此人懂得康 德的要求,他就要自问支持偷窃 这一企图的规则是什么。该规则 必然是:“我将永不劳作,而从 别人那里偷取所需之物。”如果 此人再把这个陈述普遍化,它就 是:“谁都不该劳作,人人都应 互相偷取自己所需之物。”
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


例1:禁止自杀 一个企图自杀的人,他陷于绝望之中, 但尚有理智 。 此人必须弄清其行为箴言能否成为一 切人的普遍法则。他把自己的箴言想 象为:“每当不结束自己的生命很可
能带来更多的坏处而不是好处的时候, 为了自爱,我应当结束我的生命。”

康德指出,自爱的感情驱使人们完善 生命,以此为由结束生命是自相矛盾 的,所以这一箴言不能被普遍化。
例1:禁止自杀


这是对自己的绝对义务(perfect duty to oneself) 如果a1代表自杀的行为,M(a1) 代表a1的准则,GM(a1)代表a1 的普遍化形式。则普遍化原则所 要测验的准则是:
例1:禁止自杀


M(a1)基于自爱(self-love)原则, 如果生命的持续会苦多乐少,我 将缩短自绝生命。 将上述准则普遍化,所得到的是 GM(a1):任何人当持续生存 会带来苦多乐少时,他将基于自 爱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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