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道德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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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观点往往背离了事实且显 会正义呢?也许大家会各执一词。 不过, 当一个声名狼藉, 天盖地不实消息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 没有人会否认律师会做好事, 恶贯满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得不到律师辩护而在社会舆 得偏激不当。 其实在很多案例中都有律师为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论压力与法官所带有的某些偏见下被判处了满足大众对 善事, “社会正义” 的某种期望的罪行 (比如中国常说的 “不杀不 而不惜一切代价战斗到底。难道这一切都只是简单地与 足以平民愤” 的时候, ) 你还认为这是一种公正的实现社会 正义的方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 确立提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与平等 地位的金科玉律, 但如果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 向法庭澄 清事实, 又怎样才能实现上述承诺?法律格言言曰:法律 “ 的阳光照耀好人, 但也照耀坏人” 而米兰达警告中 ; “你有 权同律师进行谈话, 并有权要求你在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 一起在场; 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 将在进行 任何审讯之前为你指定律师” 这石破天惊般的话语, 则在 美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平等地位。那 么,为了实现程序上的合法性与犯罪嫌疑人的平等地位, 必定有一些律师为声名狼藉, 千夫所指的人来维护其正当 金钱与名誉挂钩吗?也许, 我们应该站在律师这个职业的 角度上来明晰他们以其特有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 而不 只是被伦理与道德所蒙蔽着, 左右着, 从而做出不太公正 的判断。 律师道德与正义的冲突始终贯穿于律师职业生涯。 在 一般人眼里, 道德与正义是不可分割、 融为一体的, 一个遵 从社会道德水准的人往往能实现大家所期望的正义。而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却决定了一个有着较高道德水准的律 师很难在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一般正义与当事人利益的维 护上实现平衡。 举例来说, 一位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律 师一天无意中发现其中一位客户在从事地下非法活动, 他 是应该如大家期望一样秘密搜集客户违法活动的证据从
在当今社会中, 人们总喜欢把律师与医生做比较—— 因为医生对病人进行医疗救助, 而律师则对当事人进行法 律救助。殊不知律师却有一本难念的经。医生尽全力对 病人进行诊治, 乃救死扶伤之义举, 只会得到众人的尊重, 而律师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 哪怕引经据典, 侃侃而谈, 却 极有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探其原因, 无非是医生的 行为不涉及到旁观者的利益, 而律师的行为则必定侵犯到 自己当事人之外他人的利益。试想一下在法庭上, 一方因 律师打赢官司而欢呼之日, 也定然是另一方心碎之时。 这 就引出了律师的道德问题。西方俗语曰: “Good lawyer , bad man。 ” (好律师, 坏人) 我们不妨就从这里入手, 来展开 本文的讨论。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大家耳熟 能详的一个司法事实。那么, 怎样才能通过司法来实现社
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 ” 只有通过这种办法, 律师才能为法律的真 法学理论强调实体正义在正义实现中的重要地位。但在 丹宁勋爵认为, 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做出贡献。② 此我想提出正义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一面——程序正义。 正发展, 的确实体正义不可否认, 每个国家司法体制的每一次改革 终究是为了使实体正义得到进一步地实现。但我们不能 因此而否定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毕竟在经过正当的程 序之前, 谁也不能断然决定何为实质正义。抛开了正当的
司法天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7.07
浅谈律师道德与正义
□ 朱映坤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 在当今社会中, 许多人对律师这一行业不太熟悉和了解, 因此不免产生诸多误解甚至偏见。 在律师职业中, 律师不 仅遵循本行业的道德准则, 还要以实现正义为己任。道德与正义于是成了律师职业的指导原则, 贯穿于律师的整个职业生 涯当中。 然而, 道德与正义并不总是并行不悖的, 某些情况下两者难以共存兼备。 本文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出发, 力图简明 地阐述这一个复杂而迷惑的话题。 关键词 道德 正义 律师职业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2007) ( -484-02 中图分类号: D926.5
司法天地
程序, 法官也许为个人感情所蔽而不能见正义的实现。那 么,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 程序正义也决定着实体正义。 程序的独立价值在于 当缺乏正义的标准时, 程序正义决定着结果正义。 它的重要 意义在于,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 越来越难以指出什么是实 体上正确的时候, 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实现结果的正义。 (2) 程序正义在实践层面的独立价值。依照一个正当 的、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程序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才能使当 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信任和尊重。倘若忽视了程序正义 的存在, 而一味追寻所谓的实体正义, 那么任何判决都只 会是 “毒树上结出的恶果” 。 (3)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 格言: “正义不但要伸张, 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① ”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but 法 律程序还能唤起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神圣” 关于 的理解和 体验首先是从能看得见的程序形式开始的, 庄严的程序活 动和严格的程序仪式会给人带来灵魂上的震撼, 使人油然 而生对法律的信仰、 敬意和信心。这显然是实体正义所不 具备的独立价值。 基于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 我认为一个律师在司法实 践中有必要维护程序正义, 使合法的程序为人们所遵循从 而体现其社会价值。在辛普森杀妻案中, 刑事判决的结果 也许不为人所接受, 甚至被人恶称为美国司法腐败的体现, 而辛普森的律师们也很有可能背上所谓 “坏人” 的恶名。 的 确, 最终的社会正义未能实现, 但这并非司法腐败的原因, 反而体现了律师以及美国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有 利于检察机关依程序办案, 依法办案, 从而最终有利于法 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律师的职业道德 与正义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 只不过在程序正义和实 体正义之间, 律师选择了前者, 而究其最终目的, 还是为了 实现更为广泛的社会正义! 律师怎样正确处理自身道德与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 是一个值得永远探讨和追问的问题。许多法学家对此有 很精辟的见解, 在此引用丹宁勋爵的一些观点作为本文的 结尾。丹宁勋爵认为: 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 律师应 该寻求公正: 正像科学家通过许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 一样, 律师应该通过许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 正像 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 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
2007.07
而捣毁这个非法组织, 还是为客户守口如瓶, 对客户的非 法活动视而不见呢?我们不妨通过讨论一下律师职业当 中的两个基本原则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 是对当事人的忠诚。 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 因为一旦失去了忠诚, 人们就会对律师失去信用, 而审判 制度也就无法发挥作用。迈恩哈德诉萨蒙一案, 对这一原 则做了很好的阐述: “那是最崇高的忠诚。许多普通人常 做的事情, 受信托人是不能够做的。他所遵守的准则比商 业道德还要严格, 不但要诚实, 还要有良好的道德行为, 受 信托人所处的位置要求他放弃自我, 无论这种放弃多么艰 难, 对他与其他相似的人来说, 忠诚不贰是最高原则。 一 ” 旦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变为一个积极的辩护者 时, 忠诚原则就成为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律师可以 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对抗国家的权力, 社会的压力和来自一 切与客户利益相对立的力量的侵扰。1820 年博罗汉这样 提醒人们: “辩护人在实施其义务时, 心中唯有一人, 即他 的当事人。千方百计的解救当事人, 甚至为此不惜牺牲他 人的利益, 是辩护律师首要与唯一的义务……律师必须把 爱国者与辩护人的义务区分开来。 ”对当事人的忠诚的原 则不仅体现在律师职业上, 而且也反映在医生、 牧师等职 业上。在许多西方国家, 医生有严格的义务为他的病人保 守秘密, 一旦医生违背了这一义务, 他就会受到社会道德 的严厉谴责, 更有甚者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人们精神 领袖的牧师则会为前来赎罪的人们守口如瓶, 决不会将一 个赎罪的犯罪分子交给警察处置。其实任何一个成熟、 广 受欢迎的职业都会将对客户的忠诚放在首要的地位, 失去 客户信任的职业也必将失去其发展的动力。 第二, 公益原则。即律师不能为其客户的利益而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忠诚原则是有限度的, 其限度在于不对公 共利益构成损害。何为公共利益呢?很难给出一个明确 的界定, 但在我看来, 在每个精明能干、 涉世颇深的律师心 中都有一个合适的答案。律师要在忠诚原则与公益原则 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待于全社会 进一步的探讨。 而什么是正义呢?这同样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 在 一般人看来, 正义更多地意味着人们内心的一种直觉和感 受, 对事物对错的最初感受。但这种感受并不总是正确无 误、 不失偏颇的, 因为人们判断对错的依据不一定真实可 靠, 因此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千差万别。那么如何保证真正 的正义得以实现而不是假想的正义感得到满足呢?传统
注释: ①孙笑侠编译.西方法彦精选——法、 权利和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 ②[ 英] 丹宁著 Denning.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 法律出版 社.1999.
权利, 而代价则是律师心中所信奉的道德与价值遭到外界 或舆论的谴责。 试想一下, 如果竟没有一位律师有勇气这 么做的话, 那么还奢谈什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嫌 疑人也是人!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 他们当中必然有一些 佼佼者做出一定的牺牲。因此, 做一位律师是需要十足的 勇气和坚定的信念的。 必须时刻为当事人的权利而战, 也 必须时刻准备面临社会道德的压力并且进行内心的挣扎, 只因为他身处权利战斗的第一线!怀着这种观点, 每当我 听到社会上一些针对律师队伍尖锐的批评与职责时, 心中 不表赞同。 他们往往夸大了司法体系下的腐败问题, 却忽 略了这么一个铁的事实——其实律师在辩护当中并没有 放弃心中的道德观念, 而只是暂时抛开了个人感情倾向、 媒体舆论偏向从而能够真正站在事实和法律的角度上维 护当事人的利益, 而对于外界的旁观者, 由于受到媒体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