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04】借款费用利息的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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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利息的所得税筹划
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
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
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
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在扣除借款利息时应注意不能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超过,应考虑通过纳税筹划转化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成本或费用。
筹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市,国务院令 [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37条、第38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筹划实例
甲公司2019年度向10位自然人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甲公司可以提供的当地最高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请计算甲
公司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甲公司需要支付年度利息:1000000×15%=150000(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1000000×6%=60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
息:150000-60000=90000(元)。该利息在以后年度也不能扣除,因此,企业需要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0×25%=22500(元)。甲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
如果甲公司将借款利率降低为6%,此时支付的6万元利息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少纳企业所得税22500元。
同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0×20%=12000(元),少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00=18000(元)。债权人少取得9万元利息,对于该利息,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转移给债权人。如甲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劳务合同,债权人为甲公司提供咨询劳务或者其他劳务,每人每月领取800元劳务报酬,一年即可领取:800×12×10=96000(元)。这已经超过了9万元,因此,甲公司完全可以在一年内将少付的9万元利息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给债权人,则可以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为债权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