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精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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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练习:1、下列经纪人的执业行为,错误的是( )。
A.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B.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C.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D.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二级市场
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二级市场”,希望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考点!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二级市场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协会、期协会、证券监督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处罚: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认定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以上的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的4.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消息进行交易活动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处以3-60万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30万罚款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操纵期货市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规】课1章1-2节课件
【答案】A
02 法律关系概述★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划分标准
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类型 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纵向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横向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 部门规章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
规范性 文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 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
小试牛刀
下列有关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障法的实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B .任何法律行为,都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C.国家强制力是保 障法实施的唯一手段 D.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法 律具有强制力
【答案】C
02 法律关系概述★
01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权利: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约束手段 国家意志性
01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股东人数和 股份流动性
证券市场2017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证券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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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含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要点:客观要件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6)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 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 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证券法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从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精讲讲义
第三节 证券法
考纲要求: 1.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2.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3.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4.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5.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6.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7.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8.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 9.熟悉代销制度。
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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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一) 法律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二) 行政法规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四)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1.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2.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讲义 第四章
③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⑤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法律责任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刑事责任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 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 的法律责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 任
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 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构成要件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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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资诈骗罪
A、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
主体
该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 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 股票; ③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3、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 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资金 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word讲义
第1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1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1.1.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1.1.2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主要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1.2 公司法1.2.1 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对公司及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1.公司的种类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2节
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2节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注意啦!下面是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2节],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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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 公司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 公司的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四.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1.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
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 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2017年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63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
【考点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法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刑法》等。
此外,《物权法》、《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公司法【考点1】公司的种类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
(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
【考点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考点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考点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一)公司设立方式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017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参考课件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 务指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 理办法》等。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规则》;《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2.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性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如:《证券业从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 (一)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除此之外,还有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 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17年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课件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四节 基金法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1节知识点
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1节知识点下面是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的“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1节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多证券从业考试复习资料及考试经验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证券经纪考点一证券经纪业务考点二冒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考点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考点四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1)资金账户的开立。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考点五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讲义 第八章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结算制度等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四个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4.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就业协会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核心考点(1)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证券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为客户开户时,须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确认客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格及各类证券品种的交易权限。
须针对客户拟投资的高风险证券品种进行客户适当性评估与管理,向客户揭示风险。
(1)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由客户本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提交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4)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5)复核员实时复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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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大纲《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华讲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醒:1、打基础:有时间,就看书;时间少,就看赠送的精华讲义看一遍;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5、考前1天,再把精华讲义看一遍,就上战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大纲要求】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包括: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第二节公司法【大纲要求】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合法经营原则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自主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三)自负盈亏原则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考点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考点八、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的内容包括:(1) 滥用的方式。
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2) 滥用的损害对象。
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3) 滥用的后果。
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滥用的责任。
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 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 个。
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公司的资本。
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7、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考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十二/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