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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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1. 背景介绍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的流程、责任分工、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生产环境中机动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

2. 制度目的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 - 提高生产环境中机动车辆的安全性; - 保障现场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 提高人员作业效率; - 防止机动车辆对厂内设备及人员造成伤害; - 降低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率,增强生产安全。

3. 流程与责任3.1 现场检验流程(1)车辆准备•车辆驾驶员应使用座椅套、方向盘套等保护装置,确保驾驶员体验舒适、操作安全;•车辆内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确保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关闭车辆所有灯光、车窗,以确保检验的准确性。

(2)现场检验操作•检验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内部设备等;•驾驶员应配合检验工作,如协助检查车辆上的各项设备、提供相关文件等。

(3)检验结果反馈•根据检验结果,工作人员应向驾驶员反馈,如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整改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善。

3.2 责任分工(1)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宣贯;•组织开展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工作,确保工作高效顺利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检验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要求进行机动车辆现场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准确评估,并及时向驾驶员反馈。

(3)驾驶员•配合检验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协助检查工作;•配合整改要求,保证机动车辆的合规性。

4. 操作规范4.1 机动车辆准备•每天工作前,驾驶员应按要求检查机动车辆的状况,如机油、水箱水位、轮胎气压等是否正常,并及时做好记录;•车辆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精品文档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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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国质检锅[2019]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201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机动车辆在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般要的作用,在实现生产经营和物流等方面及物流、客运等活动中至关重要。

为了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检验,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境友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现就机动车辆的检验特别规定如下:
二、机动车辆检验
1.机动车辆检验,按照机动车辆国家标准GB/T31463进行,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操纵和控制系统检查、动态检验等内容;
2.检验工作应当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的全责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进行;
3.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关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4.检验中,应当使用专业检验设备,并严格按照GB/T31463规定要求执行;
5.检验完毕后,在结果出具书记后,由检验机构长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检验已经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检验期限应当严格按照GB/T31463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辆检验应当在专业检验机构中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3.严禁营运车辆通行不合格的证书,应当及时向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报告检验结果。

四、结束语
希望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能按照GB/T31463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及时报告测试结果,为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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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 (《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对不合格的 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 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 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并查验牌照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29 系 5.4 检
30 验 5.5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共3页 第2页
检验结果
结论
8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32
6.1
6
33 转 6.2
34 向 6.3
35 系 6.4※
36 检 6.5 验
37
6.6
38
7.1※
39
7.2※
40 7 7.3
4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 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厂内使用机动车辆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至关重要。

2. 监督检验的目的与重要性2.1 目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员工的安全出行和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2.2 重要性(1)保障员工安全:通过监督检验,排查和修复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生产运营:通过检验和维护,确保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生产延误或停滞。

(3)提高工作效率:定期检验和维护车辆可以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时间和费用,提高车辆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

3. 监督检验内容3.1 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1)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信息,确保一致性。

(2)核对车辆型号和座位数,确保符合要求。

3.2 车辆外观检查(1)检查车身外观是否存在明显损坏、锈蚀等情况。

(2)查看车辆油漆是否整齐,有无脱落或划痕等。

3.3 车辆内部检查(1)检查车内座椅、安全带、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仪表盘指示灯是否正常、车内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检查车辆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3.4 车辆动力系统检查(1)检查发动机工作状态、机油、水温等液位是否正常。

(2)检查发动机皮带、皮带张紧器、缸盖、缸垫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异常。

3.5 车辆制动系统检查(1)检查制动油是否达标,制动片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2)检查制动灯是否正常,制动管路是否有漏油现象。

4. 监督检验频率4.1 新购车辆新购入的机动车辆需进行厂内监督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4.2 定期检验(1)按照车辆使用频率和工况,制定车辆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车辆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检查、车辆动力系统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检查等。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文(三篇)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文(三篇)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文是指企业、工厂内部对其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工厂内部的机动车辆能够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具体的配合现场检验制度如下:1. 定期检验:企业、工厂内部的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主要包括机动车辆的安全设备、发动机、底盘、车身、车灯等各项关键部件的检查和测试。

2. 维修保养:企业、工厂应建立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并进行定期保养维修。

维修保养包括更换磨损零部件、检查和清理液体和气体系统、更换机油和滤清器等。

3. 操作规范:企业、工厂应制定机动车辆操作规范,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车辆操作规程。

操作规范包括正确使用车辆的技巧、安全驾驶的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

4. 库存管理:企业、工厂应建立机动车辆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对车辆的入库、出库、领用、归还等流程的规定,对车辆的仓储和使用进行有效管理。

5. 故障处理:企业、工厂应建立机动车辆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故障,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通过建立和实施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企业和工厂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机动车辆,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和故障的发生,保障生产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范文(二)一、引言本制度旨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现场检验,并规定了相应的配合措施,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配合,严禁擅自操作和使用车辆。

二、检验责任与要求1. 检验责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由专职人员负责,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要求:(1)车辆检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工作。

(2)车辆检验必须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制度进行,不得擅自操作和调整车辆。

三、检验流程1. 提前通知:检验人员会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检验时间和地点。

2. 车辆准备:(1)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按时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并确保车辆的完好和干净。

丁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丁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 数的活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4)检验
☛ 检验项目和内容不适用 ☛ 缺少观光车辆型式实验的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场(厂)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各方主体责任
☛需要细化,法和条例。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各方责任。 ☛改造时,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租赁时,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
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厂车各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 为场 车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2.1.2.1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限速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限人数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限行驶坡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令《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厂 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之一”
3质监局锅发[2001] 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的通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其中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轮 式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 类、方向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他 机动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2)2003年《特种设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后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未将厂内机 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国质检锅[2004] 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厂内机动车辆,也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 3 鉴于此,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监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保 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4 国质检锅[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 17日实行。“厂内机动车辆” 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 挖掘装载机、铲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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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 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2.3



1.3 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 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 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告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 观光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 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 20m的短坡除外)。
2.2.4.3 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 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 叉车 原要求 2.2.4.3.3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 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度。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质检特函(2017)26号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 ,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 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 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 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 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 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 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 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设置具有8个(含8个)车轮的非轨 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合的非封闭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 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 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 质量保证体系的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者。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 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告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 车的显著位置;铭牌的内容参看2.3.4.3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 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 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 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



1.3.3 观光列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以下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 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 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 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 的短坡除外)。 关于坡度:上升或下降高度/行驶距离,四级公 路一般最大坡度9%,高速公路5%。
观光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m 试验通道 宽度/m
18km/h≤最大设计车速≤30km/h 最大设计车速<18km/h的观光车 观光列车
20 10 10
≤6.0 ≤3.5 ≤4.5
≤5.0 ≤2.5 ≤3.5
车体设 计宽度 +0.4
2.2.4.5.2 叉车 原要求





2.2 设计 2..2.1 一般要求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 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 参数表等。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 应当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 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则》TSG08-2017 的规定。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 有固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 于30度。

2.2.4.5.3 观光车辆
(1)行车制动系统应当采用双管路或者多管路。 (2)制动力保证其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满足 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 术条件》中5.5.7的要求;见上页 (3)制动力能够保证在额定载荷下,使其在最大 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驻车; (4)制动力能够保证其在设计最大爬坡度的下行 方向、额定载荷、最大运行速度条件下制停。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 基本要求 2.1.1 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者;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 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 位实施。关于改造P16 5.1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 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电气和控制系统 2.2.4.6.1 一般要求 (1)场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 有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蓄电池场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 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3)蓄电池场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 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 。
2.2.4.6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2017年1月16日颁布 本规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实施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和型式试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生产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车规程》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实施许可。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相关单位进行鉴定 评审时,应当在原有评审的项目和内容基础上,增加《场车规程》第2.3条的相关内容。 (二)首次申请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场车规程》要求进行。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按照《场车规程》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鉴于《场车规程》对叉车安全性能的要 求基本没有变化,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不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2.2.4.6.3 观光车辆 (1)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 置; (2)仪表及信号装置应当符合GB21268-2014中5.4.1、 5.4.2的要求; (3)蓄电池观光车辆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主电路分 离,观光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 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4)蓄电池观光车辆的总电源应当设置机械式紧急断电 装置,该装置在电路失控时,驾驶人员应当能方便地切断 总电源。 (5)蓄电池观光车辆的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应当符合 GB21268-2014中5.10.2的要求。





2.2.2 主要受力结构件 2.2.2.2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 属结构、座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选用金属材料,并且具有足够 的强度和刚度; (2)座椅有足够的强度,并且牢固可靠。 2.2.3 主要零部件 2.2.3.1 一般要求 (1)蓄电池驱动场车,行走电机应当采用60min(S2) 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2.2.3.3 观光车辆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观 光车 前照灯》; (2)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部件,应当采用CCC认证 产品




2.2.4.5 制动系统 2.2.4.5.1 一般要求 (1)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 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 立; 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 术条件》中5.5.7保护和防护装置
2.2.5.1一般要求 场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 2.2.5.2 叉车 (1)座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 护约束装置;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 (2)护顶架-- (3)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 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 装置。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5月11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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