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格陵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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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格陵兰案

丹麦诉挪威

国际常设法院,1933年

【案情】

1931年7月10日~挪威政府发表了一份声明~宣布对东格陵兰东部的埃立克劳德斯地实行占领。宣布把格陵兰-东南部北纬63?40′和60?30′之间的地区置于挪威主权的管辖之下。丹麦政府反对挪威政府的这些行动~两国由此发生关于东格陵兰领土主权问题的争端。1932年7月18日~丹、挪两国分别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请求法院解决东格陵兰的主权归属问题。丹麦认为挪威的行动构成对丹麦领土主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宣布挪威政府1931年7月10日的声明及其后采取的行动构成对现行法律形势的破坏~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挪威则认为东格陵兰是无主地~挪威政府有权加以占领。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两国的请求~并于1932年7月18日以命令把两份请求合为一案审理~并规定时间要求双方递交诉状和答辩状~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常设法院于1933年4月5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在诉讼中,丹麦认为,长期以来丹麦一直在整个东格陵兰持续和平稳定地行使主权,这是一个公认的历史,长期以来,没有任何国家反对过,连挪威本身也曾经以条约或其他方式承认丹麦在整个东格陵兰的主权,挪威不应该对此提出异议。挪威则认为:丹麦对东格陵兰

的主权不包括挪威宣布占领的地区,该地区在挪威宣布占领以前是无主地,挪威有权加以占领。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很长的历史时期。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有必要首先回顾几百年的历史,然后对格陵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1(远在10世纪的时候,即红艾立克(Eric the red)建立最早的两个北欧殖民地“艾斯特立拜格德”(Eystribygd)和维拜格德”(Vesdtribygd)的时候,现代领土主权的概念还没有产艇十三,四世纪时,挪威国王在格陵兰所享有的权利已相当于是主权了。

2(丹—挪王国的特殊权力是否及于整个格陵兰,从丹—挪王国1740年、1758年和1761年关于建立贸易垄断制的诏令看来,其统治权力已不仅限于当时的两块殖民地而是及于整个地区了。挪威认为,从18世纪的历史文献看来,当时的“格陵兰”一词不可能包括东部海岸,因为当时东海岸尚未开发。但十七、八世纪时侯的地图表明,当时人们对格陵兰东海岸的地理情况和特点已非常熟悉。1914年,丹麦国王根据《基本条约》把挪威割让给瑞典,但格陵兰不包括在割让的范围而仍然留给丹麦王室。1914年以后,丹麦继续在这块尚未殖民的区域行使权力,其程度已相当于有效的占领了。在1915到1921年间,丹麦政府曾请求外国政府承认它在格陵兰的权力,这是就整个格陵兰来说的。根据这些事实,国际常设法院认为,丹麦长期以来已对格陵兰持续和平鱼塘行使权力,可以认为丹麦已对整个格陵兰拥有有效的主权了。

从上述情况说明:在挪威宣布占领东格陵兰的时候,它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丹麦长期以来就行使主权的领土。因而挪威1931年7月10日的宣布占领格陵兰东部地区是非法的。国际常设法院在1933年4月5日,以12比2票通过判决,判定东格陵兰是丹麦领土,判决下达后两天,挪威撤回了1931年7月10日的法令和1932年7月12日的法令。

【评注】

本案接受了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关于“持续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观点:也吸取了克利柏敦岛仲裁案关于建立效占领的观点,通过具体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根据有力地说明丹麦巳在事实上确立了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从而解决了两国关于东格陵

兰的领土争端。本案最大的价值是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对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本案特别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一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本案与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关于“持续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观点,对论证权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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