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格陵兰案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国际法自考题
国际法自考题-15(总分100,考试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领土的构成是 A.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B.领陆、内水、领空、底土 C.领陆、内海、领空、底土 D.领陆、领海、领空、底土2.流经数国可以通往海洋,并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一切国家船舶开放的河流是 A. 多国河流 B.国际河流 C.界河 D.通洋水道3.国际河流的主权属于 A.某一沿岸国 B.分别属于各段的沿岸国 C.全部沿岸国 D. 国际河流委员会4.以下有关河流的表述中错误的选项是 A.多国河流指对全部沿岸国开放航行的河流 B. 国际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全部,它的地位主要由国际条约规定 C.外国商船可以在内河自由航行 D.全部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可以在国际河流自由通过5.国际河流依各有关条约规定由 A.各沿岸国分别治理 B.沿岸国共同治理 C.经条约组成的国际委员会治理 D.有航行权的国家共同治理6.在国际河流中不享有自由航行权的是A.沿岸国的商船B.沿岸国的军舰C.非沿岸国的商船D.非沿岸国的军舰7.中国清朝政府曾经在19 世纪末将广州湾租借给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俄罗斯8.共管是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行使主权。
A.共同 B.分别 C.协议 D.轮番9.租界地的主权属于 A.出租国 B.承租国 C.两国共同行使 D.两国轮番行使10.以下关于国际地役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国际地役必需要以条约为依据 B.国际地役都是强迫性的 C.国际地役的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内的个人 D.国际地役的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陆11.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 A.共管 B.国际地役 C.势力范围 D.租借12.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据的对象是 A.无主地 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 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13.中国对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制服 C.先占 D.添附14.以下有关先占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先占是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B.先占并非肯定是国家行为 C.先占的客体必需是无主地 D.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需是实现有效占据15.先占是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据而取得主权的一种方式,以下属于“无主地”的是A.只有土著部落的地方B.没有主权者的完全无人居住的荒岛C.无人居住的一国领土的一局部 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民族的土地16.在东格陵兰案中,仲裁人认为丹麦取得东格陵兰的主权的缘由是 A.觉察 B.先占 C.时效 D.割让17.时效的占据对象是他国领土,其占据必需是 A.实际占据 B.长期和平稳的占据 C. 特别时限和平稳的占据 D.特别时限的占据18.某个国家的领海内渐渐因河流的冲击而形成沙洲,该沙洲的消灭在国际法上属于A.先占B.添附C.割让D.自然生成19.以下说明自然添附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的是 A.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 B. 东格陵兰案 C.荷花号案 D.安娜号案2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是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 C.交换领土 D. 制服21.现代国际法制止的领土取得方式是 A.先占 B.添附 C.制服 D.赠予22.假设边界图或边界议定书与边界条约有冲突,应以为准。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国际法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篇三:孤独号案“孤独号”案[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东格陵兰岛案
东格陵兰岛案国际常设法院在1933年4月5日的判决中解决了一项可追溯到1921年的有关东格陵兰法律地位的争端。
这项判决是以丹麦政府控告挪威政府的请求书为根据的。
1931年7月10日,挪威政府发表了一项公告,宣布对爱里克一劳德斯地(北纬71度31秒到北纬75度40秒)的东格陵兰地区拥有主权,其法律根据是该地区属无主地而不是丹麦的领土。
丹麦对此随即提出抗议,并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任意强制条款提起了诉讼。
丹麦政府认为这些土地在挪威占领时期是隶属于丹麦王室的,因此不能为别的国家占领。
丹麦政府要求法院判决挪威政府1931年7月10日颁布的占领公告和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步骤已构成对现实法律形势的破坏,因而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挪威政府要求法院驳回丹麦的请求书并依法判处和宣告丹麦对爱里克-劳德斯地没有主权而挪威已获得该地的主权。
丹麦政府坚持它对整个格陵兰(包括争议地区)的主权已存在了很长时期,坚持说它是连续和平稳地行使主权,在此争端发生前还没有任何国家反对过。
它还宣称:挪威本身也曾以条约或别的方式承认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现在不应该提出异议。
挪威政府反对这些论点,它认为丹麦对挪威占领的这个地区不拥有主权,当时该地区是一块无主地。
常设国际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33年4月5日,以十二票对二票作出有利于丹麦的判决。
承认丹麦对东格陵兰的主权而否定了挪威的公告中宣布的对东格陵兰地区的主权主张。
法院认为,挪威在1931年7月10日宣布的对东格陵兰的占有行为和与此相关的任何步骤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理由有两个:一个是从历史上考查,在1931年7月10日之前没有任何国家对丹麦的格陵兰岛的主权提出异议,丹麦连续不断地和平稳地在该地行使着主权。
自1380年开始,丹麦和挪威曾结为政合国时,丹麦国王在格陵兰的权利即已相当主权。
17世纪初,它还曾派探险队到该岛,并排斥外国人在该地区的经商活动。
1721年,丹麦在该岛建立了殖民地,更加显示和行使了主权。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摘要: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将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类比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产物。
在国际法中,禁止反言原则不但是一项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
禁止反言是以诚信原则,禁止不一致行为和契约理论未基础构建起来的国际法原则。
在端隆寺案中,国际法院可能出于维持现状的考虑而忽略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建议国际法院对禁止反言原则采取更系统的做法,确保该理论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法律确定性。
关键词:国际法;禁止反言;诚信原则;端隆寺案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LIANG Fei-yun(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Shaanx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 in Anglo American law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estoppel is not only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Estoppel is an general principle based on the good faith, the prohibition of inconsistent ac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ay have neglected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oppel principle for the sake of maintaining the status quo.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hould adopt a mor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he estoppe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eory and maintain the legalcertainty of international law.Key Word:International Law;Estoppel;Good Faith;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一、前言从语义上来说,“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phiper,意思是关闭一个开口。
中国的主张
时际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参考文献:陈平2010年5月《南海诸岛主权争端之国际法研究》冯立铨2011年3月《南沙诸岛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1、先占原则概念依传统国际法先占是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先占实质上是领土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先占的主体为国家,也就是说,先占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或者必须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
先占的客体仅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没有人居住,或者虽然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国家。
是否构成先占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为“有效占领”。
占有和行政管理是构成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构成因素。
(1)最早发现、经营、开发南沙群岛有大量历史资料证明,我国人民至少在二千年前的东汉就开始在涨海(即今南海)航行中,在不断的航海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东汉时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在《南州异物志》《扶南传》十九世纪,外国航海家及外国侵略者侵犯南沙群岛,根据他们现场目睹的事实也可证明中国人民早在他们到来之前就已经在开发经营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
如1868 年由英国海军部测绘局出版的《中国海指南》记载南沙群岛见渔民活动情况(2)中国政府最早连续不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及保护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等内容。
南沙群岛由于自然环境过于恶劣等原因,在古代无法行使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管辖。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南沙群岛行使主权主要通过派遣海军巡视南沙群岛,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及抵抗外来侵略等方式进行。
早在元朝,我国海军已经巡视南沙群岛清代与民国时期官方出版大量中国地图,明确将南海诸岛划入疆域线内。
我国最具有现代意义的宣示主权行为应属抗战胜利后,日本退出南沙诸岛,当时的中国民国政府于1946 年派出由内政部、国防部、海军总司令及广东省政府组成的代表团乘坐军舰前往接收西沙群岛、南沙群岛。
专业英语资料(国际法)
专业英语资料(国际法)1.Article 38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es:1.The court,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shall apply:(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s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sed by civilised nations;(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作者:张卫彬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03期摘要: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要求,坚持当事方提供证据自由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加甄别地采纳所有的证据。
鉴于领土争端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国际法院针对个案特殊情况,对证据可采性隐含适用了一些限制条件。
关键日期一般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
对于在关键日期之后当事方的行为,国际法院通常不予考虑,除非该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继续。
而且,国际法院强调,在关键日期之后的当事方提供的利己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并不存在分量大小的问题。
关键日期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钓鱼岛列屿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在关键日期之后,日本为了巩固对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要求而采取的利己措施或试图取得有效统治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关键词:关键日期;证据可采性;钓鱼岛列屿;国际法院中图分类号:DF931 文献标识码:A一、关键日期的内涵和确定标准在任何争端中,总存在若干重要日期或某个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对评价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这样一个日期或几个日期的选择,是属于受理有关争端的法院权限之内的事项。
在某些情形下,它取决于适用于特定事实的不可避免的法律逻辑;在其他情形下,则依据限定有关重要事实和争端存在之前行为的决定程序的实践必要性予以确定[1]。
在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一般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判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有重要的关系[2]。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法律争端诞生的关键时刻,通过当事方提供的证据以推断当事方的权利已经明确化(crystallization),以至于其后的行为不能改变此时的法律地位。
关键日期的概念最早为胡伯在1928年帕尔玛斯岛案中提出。
胡伯法官指出:“如果对领土一部分的主权发生争端,习惯的办法是审查哪一个提出主权主张的国家拥有所有权——割让、征服、占领等——优于其他国家所可能提出的主张。
但是,如果这种争讼是以另一方已经实际地表现了主权的事实为依据的,它不足以确定使领土主权在某一时间有效取得所依据的所有权,还必须表明领土主权是继续存在,并对争端的裁决必须认为关键之时是存在的。
论解决领土争端的有效控制原则——以国际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例
2曼尔岛埃勒群 (qrnco . 基群和克荷岛Musdr s 1 ii e) neaEh
2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 1 5 l1 ) 0
【 摘 璺 J 控制原则是 有效 解决国际 领土争 端的重 要原则。 在说 笔者 明
西岛和法国本十之问。当事国提出基于条约法、 历史和有效控制的 辩护。
维普资讯
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6第 2 u. 0 2 6卷第三期
总第 4 期 l
论解决 领土争端的有效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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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院的典型案例为例
主权争端案 法国和英国通过签署特别协定, 向国际法院提交曼基尔群岛和 埃克勒荷群岛的主权争端案。 此群岛位于英吉利海峡, 在英国的泽
一
1有效控制原则的构成要件及发展简史 . 议的边界。 另外, 当事国要求法院决定 Fnea osc 海湾的一些岛屿和 正如常设国际 法院在 东格陵兰法律地 “ 位案” 所表述的那样, 海域的主权归属。 事国依 中 当 据条约、 人物统治论、 杰出 经济、 历史 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实施和继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 “ 和有效控制提出诉求。 和“ 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 …而 “ 展示统治的目的的行为” 法院依据占有原则做出判决,当有可能时,也依据殖民地时期 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和平的(ecf1 、 p aeu) 实际的(cu 1、 ata) 充分 之后的有效控制和占有做出判决。 在本案中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足自 的(sf iin) ufc et和持续的(o tno s cn iu u) 殖民 时期以 来国 家行为的表 现及有关文件 另外, 泫院在两国 的诉 在国际法上, 国际司法实践表明。 有效控制原则的一般构成首 求证据有矛盾时依据 “ 公允及善良”原则做山判决。 先是受到国际法上另一个原则, 即时际法原则控制的。 时际法原则 很明显,法院驳回了所有依据当事国 12 年独立前的历史性 81 是在 12 9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首 ̄S,指 “ ,J J 一 权利以及无主地提出的诉求。 法院没有求助于基十优先权的历史性 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 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 诉求, 意味着西班牙的地方边界在划定领土边界时具有决定性, 即 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 ”从上可以看出,权 判决优先考虑占有原则。 “ 利的产生” “ 与 权利的存在” 被作为两个问 题加以区别 对待。 判定 特别协定启用了 1 0 9 年的 《 8 和平总协定》 它允许当事国根据 , 权利是否形成, 应适用创设该权利时有效的法律规则; 而判断该权 协定接受大面积的证据,但大多数的证据都不能影响法院的分析。 利是否延续下来,则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则。 根据这个原则, 有效控 法院驳回了萨尔瓦多人口密度大 ( 支持杰山人物诉求) 和经济发展 制不仅需要符合领土刚取得时的国际法规则, 还必须符合随后发生 需要的证据。 取而代之, 法院进行有效控制分析,因为西班牙的边 变化的国际法规则,直到产生争议的关键时刻。 界实际上不存在, 而且历史事件的证据不具有决定性。法院集中分 其次, 在现代国际法上, 有效控制原则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析殖民时期以后的占有情况, 以及表明当事国理解领土主权界定的 除了受到时际法限制外, 还受到领土对象的影响。 自然条件完全 理由。 对 法院考虑两个因素来决定是否一个当事国默认另一当事国控 不适于居住的无主地, 移民定居本身就不切实际, 行政管理当然无 制了这些岛屿——第一,当事国在 12 年独立后的代理行为:第 81 从谈起。 二,当事国最近的行为。假定因为这些岛屿没有经济价值,当事国 法院早在 18 96年审理的 “ 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 在独立后许多年都没有占领, 法院裁定即使如此, 后米行使主权的 以及 19 年审理的 “ 94 利比亚诉乍得领土争端寨”中已初步指出了 占领行为能被用做具有先占权利的证据。 法院因此把这些岛屿判给 种规则, 行为与法律不符以及在已经具有合法所有者的地区 在殖民时期以 即“ 后实施有效控制的当事国 被其他主体所有效控制的情况下, 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权利的合法所 23 . 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 . 有者,而不是实际控制者。 在没有明确的合法所有者的情况下,则 19 98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签署特别协定,请求法院在 成当优先考虑有效控制者。 在 2 0 ” 02年下半年国际法院就依据有 条约、 协定和其他由当事国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 裁定婆罗洲沿岸 效控制原则对两个涉及领土争端的案件做j判决。 = H 这两个案件分别 的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 当事国基于条约法、占有原 是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的“ 领土和海洋边界案” 以及印度尼西亚和马 则、有效控制和历史提出抗辩。 来西亚之间的 “ 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主权争议案” 这两个判决体现 法院开始分析 19 年 《 81 英荷协定》 裁定它没有划定有争议的 , 了有效控制原则在解�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尾屿、南⼩岛、北⼩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积约平⽅千⽶。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等⼈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特征》〔2 〕⼀⽂发表,提出在东海中⽇韩⼤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的尚未勘探的海底⽯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两国之间围绕东海⼤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陆架划界产⽣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趋激烈。
进⼊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规模开发利⽤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争更加尖锐。
⼀、中⽇双⽅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场(⼀)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本的领⼟。
根据《开罗宣⾔》〔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本应予以归还。
《旧⾦⼭和约》〔6 〕和美⽇《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影响。
(⼆)⽇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本官⽅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本领⼟的主要依据包括:⾸先,从先占⾓度讲,⽇本依据国际法中⽆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P377)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 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 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 规则。 如《联合国宪章》第43条、63条、77条、105 条第三项等。
保留的接受公约第20条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保留是国家单方行为cisg通知书2按谈判国数目条约目的和宗旨需要由每个国家同意时须全体当事国同意3国际组织宪章的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的效力公约第21条保留国与接受国按保留后的条约履行义务其他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保留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发生效力保留的撤回公约第22条1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须他国同意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3保留及保留反对的撤回自通知到达之日生效五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宪法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外交部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本人为全权代表的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委派代表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予以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关于处理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研究意义:正确了解南海问题,理智维护国家*。
1:南海的战略意义: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发现”权许多国际权威公法学家认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条件都是基本具备的。
奥本海指出:“现在,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
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
(调研报告 )后来,真正的实行占有被认为是必要的。
但是,一直到了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占领,而且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种规定相符合。
”可见,当“先占”行为实施,且推定为合法状态时,应理解为被赋予了权利。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管辖方式主要是巡海和设治管理,这一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克利柏顿岛仲裁案、东格陵兰案中,国际仲裁或法院均指出一国对领土*的行使,是根据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领土的自然条件而确定管辖方式的,对不适合人居的岛屿要求宽些。
克利柏顿岛案仲裁裁决:“如果一块土地由于不适宜居住这个事实,从占领国最初在那里出现的时候起,就一直处于该国的绝对的没有争议的支配之下,从这时起,占有应该认为是已经完成了,因而这个占领就是完全的占领。
”由于南沙群岛不适宜人们常年居住,中国*主要通过巡海和设治管理的方式,宣告将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之下。
争端各国加紧军备,军费增加。
20xx年,世界经济呈现新兴经济体复苏较快、通货膨胀压力增大,但发达经济体复苏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分化走势,国内经济出现经济增速同比下降但物价涨幅同比上升的复杂局面。
我国抓住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将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宏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物价上涨势头初步得到控制,经济增长减速平稳。
海水的运动 教案
海水运动教学设计本节内容是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讲解的:1.水圈的组成。
主要简述了地球上各种水体的数量,陆地淡水的稀少及冰川的难以利用。
2.海水的性质及作用。
简述海水温度、盐度和密度的分布规律、成因及其对人类活动的影响。
3.海水的运动及影响。
通过波浪、潮汐和洋流三种海水运动形式来说明海水的运动对地理环境的影响。
4.水循环过程及意义。
根据水循环过程的各个环节阐述水循环对地理环境的意义。
区域认知:从区域视角理解波浪、潮汐、洋流的概念及分类。
综合思维:多角度综合分析海水运动人地协调观:结合现实中的地理现象,说明海水运动与水循环对人类活动的影响。
掌握波浪、潮汐、洋流的特征、规律及对地理环境的影响。
教师准备:课件、发学案等。
学生准备:结合学案课前预习。
【导入新课】今年的五四青年节,B站推出了一个名为《后浪》的演讲视频,我节选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与各位共勉。
那些口口声声“一代不如一代”的人应该看看你们像我一样我看着你们满怀羡慕你们有幸遇见这样的时代但是时代更有幸遇见这样的你们弱小的人才习惯嘲讽和否定内心强大的人从不吝啬赞美和鼓励向你们的大气致敬有一天我终于发现不只是我们在教你们如何生活你们也在启发我们那些抱怨“一代不如一代的人”应该看看你们就像我一样我看着你们满怀感激因为你们这个世界会更喜欢中国因为一个国家最好看的风景就是这个国家的年轻人不用活成我们想象中的样子我们这一代的想象力不足以想象你们的未来如果你们依然需要我们的祝福那么奔涌吧后浪我们在同一条奔涌的河流这里面有一句非常激昂的话:奔涌吧,后浪。
这里的“浪”其实是化用了我们地理上的浪一一波浪,海浪。
因此为了能更好地奔涌,我们一定要从源头上来探索“什么是浪?浪为什么会奔涌”否则,随便你怎么奔都只能是“裸奔”,所以为了不出丑,请大家跟随我的脚步,一起来学习一下海水的运动及影响。
本节学习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开展:1海水运动的意义2.海水运动的主要形式。
请学生带着这两个问题自行阅读P39最后一段并完成导学案第一部分。
浅析国际法中的禁反言原则
参考文献:
[1] 张卫彬.论海洋划界中的禁止反言原则[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1
[2] 向仲侠,李兰.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0,9
[3] 史中伟.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的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09
三、总结
在一般的教科书中,我们很难发现国际法基本原则中会出现禁反言原则一节,由于它的法律价值与其他原则相似,所以它的诸多理念都被公平正义等原则所包容。但是,经过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完善,禁反言原则业已成为国际法中公认的法律原则,而该原则的引入无疑对于当下许多国际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在判断一项承认或默认是否能够适用禁反言原则,能否作为案件重要证据的时候,最重要的还是遵守禁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中的第一要件与第二要件实际上也是对于承认和默认的一种评判标准。
二、禁反言原则之于南海争端问题
早在20世纪60年代,越南政府即已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有资料记载,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1958 年9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同年9月1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照会中国总理周恩来,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范文同的照会清楚地表明越南政府承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论有效控制规则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适用路径
论有效控制规则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适用路径作者:张晏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审理国家领土争端案件时,已将有效控制规则作为判断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适用思路。
首先,启动有效控制规则的前提是排除条约信守原则和保持占有规则的适用。
其次,审查当事国对争议领土实施有效控制的意图和行为,在不违背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将领土主权判归控制更有效的一方。
为了推进解决我国领土争端,应当充分考虑有效控制规则的可适用性,并完善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领土争端国际法院有效控制规则作者简介:张晏宁,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领土争端与有效控制规则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15一、有效控制规则适用路径的发展与演变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等五种。
由于世界上无主地不再存在、使用武力为国际法所禁止、殖民地国纷纷完成独立,适用这些规则解决当下领土争端已经不再现实,因此创设新的领土取得规则势在必行。
有效控制规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步发展为判定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15-16世纪地理大发现时代,“发现”无主地成为欧洲各国竞相扩大殖民地范围,拓展领土主权的合法权源。
18世纪后为了解决日益激烈的领土争端,国际公认只有在“发现”无主地后继续实施有效占领,才能被认为合法取得领土主权。
20世纪前期,“有效占领”的观点开始出现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为有效控制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仲裁员胡伯认为,16世纪西班牙对帕岛的“发现”仅是一种“初级权力”,只有经过相当长时间“持续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有效占领才能转变为“完全权力”。
由于荷兰从17世纪就开始对帕岛实施管理,因此应当取得主权。
1933年“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中,法院根据“格陵兰由丹麦所有的事实没有在争议提出前被任何国家质疑”和“挪威以实际行动认可格陵兰归属丹麦”这两点认定格陵兰岛的主权归属丹麦。
国际法自考题-18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自考题-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日本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叫______A.外务部 B.外交部 C.外务省 D.政治部2. 瑞士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叫______A.外务部 B.外交部 C.外交委员会 D.政治部3.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______A.《特别使团公约》具体规定 B.《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C.派遣国和接受国约定 D.派遣国自行决定4. 下列各项中,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是______A.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B.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C.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D.以一切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并向其本国报告5. 在不正常或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中,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一般是______A.大使 B.公使 C.代办 D.临时代办6. 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的,需______A.经联合国准许为之 B.由两国协议为之 C.以大国意愿为之 D.以小国意愿为之7. 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______A.派遣国决定 B.接受国决定 C.双方协商决定 D.国际公约具体规定8.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才能派任的使馆人员是______A.使馆馆长 B.参赞 C.秘书 D.行政技术人员9.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外交官的是______A.翻译人员 B.武官 C.参赞 D.专员10. 在外交关系中,外交团的作用是______A.礼仪性的 B.政治性的 C.商业性的 D.永久性的11. 下列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是______A.秘书 B.主事 C.会计 D.译员12.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公使的国书由派遣国______签署。
A.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使馆馆长13. 给予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______A.代表性说 B.治外法权说 C.职务需要说 D.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相结合的主张14. 在下列有关使馆费用的选项中,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______A.对使馆提供特定服务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费用 B.使馆入境的公务用品,如车辆、办公用具等 C.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费用,如办理签证、执照等 D.使馆买卖或租赁馆舍的费用15.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涉及______A.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刑事管辖豁免 C.遗产继承诉讼 D.公务范围之外的私人商务活动诉讼16. 对领馆官员免纳的捐税有______A.国家性捐税 B.间接税 C.遗产税 D.资本税17. 使馆可以免纳税费,但不应免除______A.所得税 B.服务费 C.交通费 D.进口税18.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人员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是______A.外交人员的家属 B.行政技术人员 C.服务人员 D.私人仆役19. 接受国准许派遣国领事执行职务的证书是______A.领事任命书 B.国书 C.介绍函 D.领事证书20. 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被称为______A.协定 B.换文 C.联合声明 D.宣言21.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就某一重大法律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签订的______A.双边条约 B.多边条约 C.契约性条约 D.国际组织章程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是______A.国务院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D.外交部23.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需要出示其所代表的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的是______A.政府总理 B.国家总统 C.外交部长 D.谈判代表24. 证明某人具有代表该国或国际组织谈判、缔结条约资格的文件被称为______A.换文 B.约文 C.全权证书 D.规约25. 下列活动中不属于条约缔结必经程序的是______A.谈判 B.签署 C.登记和公布 D.批准26.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的加入一般是针对______A.开放性双边条约 B.多边国际公约 C.边界条约 D.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条约或国际公约27.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加入一般是指加入______A.双边条约 B.任何多边国际条约 C.边界条约 D.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国际条约28. 下列关于条约的加入与条约的生效的关系,正确的是______A.只能加入生效的条约 B.条约的加入以条约的生效为前提 C.加入适用于生效的多边条约 D.可以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一个未生效的条约29.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保留的方式为______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口头 D.保留国自行决定30. 关于条约赋予第三国权利的问题,下列正确的是______A.某一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否则对第三国不产生效力 B.某一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C.无论第三国是否同意,条约都不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D.无论第三国是否同意,条约都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有效的权利31. 如果一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一项义务,则______A.该条约是无效的 B.该条约效力及于第三国 C.只有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该国才受这一义务约束 D.第三国如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接受这一义务32. 下列不属于条约的有权解释主体的是______A.法学家 B.当事国 C.国际组织 D.国际仲裁机关33. 按照解释的效力,条约解释可以分为______A.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 B.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 C.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D.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34. 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是指条约的______A.中止 B.终止 C.停止施行 D.无效35. 确认“缔约双方的相互违约行为不能使条约终止或使终止合法化”这一观点的国际案例是______A.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 B.霍茹夫丁厂案 C.尼加拉瓜案 D.“孤独号”案二、多项选择题1. 现已生效或通过的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条约主要有______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C.《特别使团公约》 D.《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E.《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2.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______A.国家元首 B.政府 C.政府首脑 D.外交部 E.外交部长3. 在外交机关体系中,享有“全权代表权”的有______A.大使馆馆长 B.总领事馆馆长 C.国家元首 D.政府首脑 E.外交部长4.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______A.大使 B.代办 C.临时代办 D.公使 E.副大使5. 下列人员中,属于使馆行政技术职员的有______A.打字员 B.司机 C.传达员 D.译员 E.会计6. 使馆的服务人员包括______A.维修工 B.司机 C.秘书 D.随员 E.传达员7. 使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有______A.任期届满 B.派遣国召回 C.接受国要求召回 D.两国外交关系断绝 E.两国发生贸易摩擦8. 玛丽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
论国际法中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
论国际法中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刘天琦;蔡益根【摘要】近年来,有效控制规则被国际司法机构广泛应用到领土主权争端案件中,而这些实践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规则的内涵.有效控制规则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项,即“主权者行动意愿”和“权利的实际行使或显示”.有效控制规则的运用存在一定制约条件.现今南海部分国家采取多种行为以期适用有效控制规则解决岛礁主权争端,面对南海岛礁争端情势的日趋严峻,我国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期刊名称】《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5页(P68-72)【关键词】有效控制规则;南海争端;领土主权【作者】刘天琦;蔡益根【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广东珠海519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3(一)有效控制规则的概念“有效控制规则,就是通过考察并衡量当事国对争议领土的管理行为将领土主权判给管理更为有效的国家。
”*王慧:《有效控制规则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有效控制规则与传统国际法中规定的先占等领土取得方式不同,其主要在有关领土争议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和适用,并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判定标准。
1.1928年美国荷兰之间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归属的仲裁案件争议岛屿地处当时隶属西班牙的棉兰老岛(菲律宾)和当时隶属荷兰的纳努萨岛(印度尼西亚)之间,早在16世纪西班牙就发现该岛,但到1898年,美西两国达成了《巴黎和约》,条约中明确表明帕岛主权割让给了美国。
但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控制该岛。
在该仲裁案中,美国认为自己通过领土取得方式中的割让取得该岛主权,而割让成立的基础是与荷兰相比,西班牙发现该岛的时间更早。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反对,在荷兰看来,自己已采取了和平手段取得了帕尔马斯岛的领土主权。
负责审理该案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胡伯仲裁员在审理中认为: 根据19世纪的国际法,“发现并未创造确定的主权权利,而仅仅创造一项‘初步权利’ ……通过发现产生的‘初步权利’需要在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发现地区的有效占领转变成完全的权利”*D.J.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Sweet & Maxwell, 2004, P188-191.西班牙虽然先于荷兰发现该岛屿但是这种发现并不是在实质上有效占领了该岛屿,所以这种发现并不等同于获得岛屿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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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格陵兰案
丹麦诉挪威
国际常设法院,1933年
【案情】
1931年7月10日~挪威政府发表了一份声明~宣布对东格陵兰东部的埃立克劳德斯地实行占领。
宣布把格陵兰-东南部北纬63?40′和60?30′之间的地区置于挪威主权的管辖之下。
丹麦政府反对挪威政府的这些行动~两国由此发生关于东格陵兰领土主权问题的争端。
1932年7月18日~丹、挪两国分别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请求法院解决东格陵兰的主权归属问题。
丹麦认为挪威的行动构成对丹麦领土主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宣布挪威政府1931年7月10日的声明及其后采取的行动构成对现行法律形势的破坏~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挪威则认为东格陵兰是无主地~挪威政府有权加以占领。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两国的请求~并于1932年7月18日以命令把两份请求合为一案审理~并规定时间要求双方递交诉状和答辩状~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常设法院于1933年4月5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在诉讼中,丹麦认为,长期以来丹麦一直在整个东格陵兰持续和平稳定地行使主权,这是一个公认的历史,长期以来,没有任何国家反对过,连挪威本身也曾经以条约或其他方式承认丹麦在整个东格陵兰的主权,挪威不应该对此提出异议。
挪威则认为:丹麦对东格陵兰
的主权不包括挪威宣布占领的地区,该地区在挪威宣布占领以前是无主地,挪威有权加以占领。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很长的历史时期。
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有必要首先回顾几百年的历史,然后对格陵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1(远在10世纪的时候,即红艾立克(Eric the red)建立最早的两个北欧殖民地“艾斯特立拜格德”(Eystribygd)和维拜格德”(Vesdtribygd)的时候,现代领土主权的概念还没有产艇十三,四世纪时,挪威国王在格陵兰所享有的权利已相当于是主权了。
2(丹—挪王国的特殊权力是否及于整个格陵兰,从丹—挪王国1740年、1758年和1761年关于建立贸易垄断制的诏令看来,其统治权力已不仅限于当时的两块殖民地而是及于整个地区了。
挪威认为,从18世纪的历史文献看来,当时的“格陵兰”一词不可能包括东部海岸,因为当时东海岸尚未开发。
但十七、八世纪时侯的地图表明,当时人们对格陵兰东海岸的地理情况和特点已非常熟悉。
1914年,丹麦国王根据《基本条约》把挪威割让给瑞典,但格陵兰不包括在割让的范围而仍然留给丹麦王室。
1914年以后,丹麦继续在这块尚未殖民的区域行使权力,其程度已相当于有效的占领了。
在1915到1921年间,丹麦政府曾请求外国政府承认它在格陵兰的权力,这是就整个格陵兰来说的。
根据这些事实,国际常设法院认为,丹麦长期以来已对格陵兰持续和平鱼塘行使权力,可以认为丹麦已对整个格陵兰拥有有效的主权了。
从上述情况说明:在挪威宣布占领东格陵兰的时候,它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丹麦长期以来就行使主权的领土。
因而挪威1931年7月10日的宣布占领格陵兰东部地区是非法的。
国际常设法院在1933年4月5日,以12比2票通过判决,判定东格陵兰是丹麦领土,判决下达后两天,挪威撤回了1931年7月10日的法令和1932年7月12日的法令。
【评注】
本案接受了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关于“持续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观点:也吸取了克利柏敦岛仲裁案关于建立效占领的观点,通过具体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根据有力地说明丹麦巳在事实上确立了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从而解决了两国关于东格陵
兰的领土争端。
本案最大的价值是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对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本案特别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一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本案与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关于“持续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观点,对论证权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