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厂开发[2009] 4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8.14•【文号】工发电[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现就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
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改革,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
要积极支持政府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集体改⾰⼯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总⼯发[2011]48号颁布⽇期:2011-06-16执⾏⽇期:2011-06-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各全国产业⼯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集体改⾰⼯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办⼤集体改⾰⼯作中,充分发挥职⼯代表⼤会、⼚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依法维护职⼯合法权益,推动⼚办⼤集体改⾰顺利平稳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学习⽂件精神,提⾼对⼚办⼤集体改⾰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办⼤集体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的重要环节。
⼚办⼤集体改⾰涉及改⾰发展稳定的⼤局,涉及⼴⼤职⼯的切⾝利益,也是⼚办⼤集体职⼯最关⼼、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度,充分认识⼚办⼤集体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件精神,了解掌握⼚办⼤集体改⾰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作促进⼚办⼤集体改⾰顺利进⾏,使职⼯的合法权益在改⾰中得到有效维护。
⼆、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民主权利各级⼯会特别是改⾰任务较重的城市⼯会和企业⼯会在⼚办⼤集体改⾰过程中要增强⼯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案要充分吸取职⼯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公⽰;坚持企业的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安置⽅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
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以上的职⼯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记名投票⽅式进⾏,不能以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7]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7.27施行日期2007.07.27文号总工发[2007]28号主题类别工会,企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2007年7月27日总工发[2007]28号)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
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规划和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以及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都将于2008年底终止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明确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工会要通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民主程序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推动改制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壮大。
在企业破产重组时,努力保障职工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全。
在企业关闭时,促进各方面做好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促进本地区社会稳定,让职工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适用法律法规 (纸容器厂 2005-2006 年改制参考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36 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劳部发1994481 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2161 号《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634 号《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9 号《关于确定 2004 年度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 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单位】全国人大【颁布日期】 19860412【实施日期】 19870101【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题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章名】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总工发[2006]4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8.15施行日期2006.08.15文号总工发[2006]44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总工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工会工作和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人阶级新闻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05]32号),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工人日报在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人日报在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要求各级党政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要求工会组织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工会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京工商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10.28•【文号】总工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3日)废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9]21号
总工发[2009]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2009年4月30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王兆国同志《在与陕西省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座谈时的讲话》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王兆国同志《在与陕西省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座谈时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总工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王兆国同志《在与陕西省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座谈时的讲话》的通知(总工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与陕西省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座谈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1月10日在与陕西省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座谈时的讲话(2007年1月4日)王兆国同志们:这次元旦刚过就到陕西来,主要是按照中央关于做好两节期间送温暖工作的要求,和建国、春兰、纯清等同志一起,看望生产一线的干部群众,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困难职工和农民工。
首先祝大家新年好!陕西我过去来过多次。
这次来,感觉城乡面貌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陕西是中华民族文明和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在国内外的影响很大。
陕西也是中国革命的“摇篮”,1935年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延安成了当时中国革命的中心。
陕西人民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陕西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加快构建“平安陕西”的步伐,各行各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一是坚持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平稳发展。
陕西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确立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把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省里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实现了“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良好开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1•【文号】总工办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而专门研究开发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项目。
我国政府于2000年引进这一项目,由最初在少数城市进行试点,发展到目前覆盖100余个城市,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4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动组织就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项目实施工作达成基本意向。
2004年8月,全总书记处决定在黑龙江七台河市、辽宁阜新市、江西南昌市、河南洛阳市、湖北十堰市、四川自贡市、云南红河州七个城市开展SIYB项目的先期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工作,规范SIYB项目的运行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制定的《SIYB中国项目管理操作指南(修订版)》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5]13号)的要求,全国总工会将在各地工会报名的基础上,集中推选一批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部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进行SIYB培训授权机构的资质认定。
各地工会要高度重视,推选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报。
现就开展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目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对SIYB培训授权机构的认定,是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能否开展SIYB培训的基本条件。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3年9月21日)劳部发(1993)246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
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1991年 (1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1992年 (2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 (23)1993年 (4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45)1994年 (5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 (57)1995年 (6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4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1996年 (15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 (156)1997年 (168)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 (177)1998年 (1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9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7)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 (20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 (211)1999年 (13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 (13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 (219)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 (2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 (242)2000年 (245)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4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25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2001年 (276)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 (285)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 (29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 (295)2002年 (297)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 (309)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 (3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18)2003年 (33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32)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 (33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 (34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 (34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34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35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 (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 (36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 (370)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 (37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37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 (38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38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 (39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 (39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 (39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 (401)2004年 (40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0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004年1月19日发布) (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 (419)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 (4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 (42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6)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 (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 (43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004年6月12日发布) (4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436)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 (43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43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 (4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 (44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4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453)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 (461)2005年 (46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4)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68)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 (474)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6)附件 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7)附件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8)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479)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 (480)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 (48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 (49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 (49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505)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 (5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 (514)2006年 (52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 (520)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 (52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 (52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6)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 (5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 (53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 (535)2007年 (538)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 (538)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 (54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4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 (554)2008年 (5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55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 (59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 (595)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5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 (59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 (610)2009年 (615)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 (6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617)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 (6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 (622)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628)目录1991年目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05
施行日期2009.01.05
文号国税函[2009]9号
主题类别印花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结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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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
京厂开发[2009] 4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纪工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产业和直属基层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并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1、认真学习领会全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企改制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把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
绿色北京”做贡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两办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全总《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规范进行,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继续坚持“基层企事业单位改制民主程序预案征求意见制度”。
各区县、各集团(控股)公司要了解基层企事业改制情况,掌握其民主程序操作情况,在实施改制前,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将改制民主程序预案上报区县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事业单位上报市总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中有关民主程序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
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改制企业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到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级工会既要旗帜鲜明的支持改革,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日常监督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凡是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任务的局总公司,要掌握下属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
情况,并及时将进展情况、相关数据以及存在的问题上报市总工会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未能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或虽已发现,却不及时上报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
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
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发电[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现就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
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改革,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确保
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
要积极支持政府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有关要求,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
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
要协助企业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时限向职工公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对依法按政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在改制完成的企业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地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
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和有关政策的调研论证和制定、实施,参与、监督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和企业股权配置,参与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
要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履行民主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并监督实施。
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要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
履行职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完善企业改革方案;支持企业工会主席敢于坚持原则,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要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任何形式打击报复的,要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予以解决。
畅通信息渠道,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反映,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8月12日
主题词:企业改制企业关闭破产民主管理通知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2009年9月28日印发(共印6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