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消费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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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计税价格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1)对于自产自销或者自产自用并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应
税消费品,当缺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参考的计税价格时,应该 采用以下公式所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应纳消费税的 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对于自产自销或者自产自用并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 费品,当缺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参考的计税价格时,应该采用 以下公式所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专 门用来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在生产 (加工)领域通常由成本(加工费)、利 润和税金共同组成,在进口贸易领域则通 常由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关税和其 他相关税金共同组成。构成计税依据的税 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包含在价格中的税金, 不包括在价格中的增值税不属于组成计税 价格的内容。
(一)销售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 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Fra Baidu bibliotek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 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收费:承运 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 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应税白 酒的销售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 缴纳消费税。
(一)销售额
(2)外币的折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 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结算 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收入。纳 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 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数量
第七章 消费税制度
朱为群 上海财经大学
本章概述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税额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什么是消费税? 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消费税具有哪些特点呢?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谁?
国内生产经营环节的纳税人
进口环节的纳税人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有害消费品 奢侈消费品
3.消费税的税目具体包括哪些?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15年起,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5个大类的应税消费 品。
消费税税的税目解释
烟 酒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摩托车 小汽车
消费税税的税目解释
高尔夫球以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税率 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
率 纳税人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 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1.计税数量的具体规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
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海关
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组成计税价格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三种情况: 销售额 计税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的内涵和外延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 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未扣除增值税 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 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 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 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组成计税价格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1)对于委托加工并实行从价计征定率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当受托方缺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参考的计税价格时,就应该采 用以下公式所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依 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对于委托加工并实行符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 方缺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参考的计税价格时,就应该采用以下 公式所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 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
2.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处理。税法根据包装物是否随同
产品销售和是否收取押金的三种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① 对连同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是否单
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 对只收取押金而不随同产品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其所收取的 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 再退还的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③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凡纳税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对销售除啤酒、黄 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