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及用工方法
用工单位变更时劳动的处理方法与程序
用工单位变更时劳动的处理方法与程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用工单位变更的情况。
当雇佣关系的一方发生变更,例如公司合并、搬迁、转让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程序。
本文将就用工单位变更时劳动的处理方法与程序进行论述,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处理用工单位变更时,应当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用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用工单位应当承继原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同等条件继续工作的权利。
因此,在用工单位变更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劳动者当用工单位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
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变更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劳动者顺利地过渡到新的用工单位。
三、劳动合同的继续有效用工单位变更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新用工单位应继承原用工单位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薪资待遇、职务等。
劳动者在变更后保留原有的权益,不会因单位变更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四、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尽管劳动合同的权益和义务继续有效,劳动者与新用工单位仍需重新协商一些重要事项。
双方可以就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样可以保证双方的合作更加顺利,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当劳动者与新用工单位在变更后产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首先,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说明争议的原因和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仲裁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六、建立良好的用工单位变更档案为了更好地处理用工单位变更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完善的档案系统,包括劳动合同、单位变更通知、变更协议等相关文件。
劳动变更的法定程序
劳动变更的法定程序劳动关系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
当雇主或雇员需要对劳动合同中一些重要事项进行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文将介绍劳动变更的法定程序,以保障雇主和雇员权益的平衡。
一、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雇主和雇员协商一致,并书面达成变更协议。
变更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劳动变更的核心原则。
雇主和雇员应当通过面谈或书面沟通等方式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交流,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双方可以就变更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协商解决,确保变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三、书面合同变更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
双方应当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变更内容、生效时间、执行方式等。
变更协议应当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保留双方的副本作为证据备查。
四、通知提前期在变更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应当提前通知雇员,并征得其同意。
通知提前期一般依据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相关规定进行规定。
在通知提前期内,雇员可对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决策,以便双方能够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决策。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登记一旦劳动合同发生变更,雇主应当将变更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是确保劳动关系变更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能够为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变更登记包括向劳动部门提交变更的申请材料,并保留相应的变更文件备查。
六、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变化或员工所属部门调整等,可能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劳动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依法进行集体合同谈判,并征得工会或代表员工的委员会的同意。
同时,变更过程中要保证员工权益不受损害,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
七、争议解决如果在劳动变更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请教劳动行政部门或居住地的劳动仲裁机构,以寻求专业的仲裁或调解帮助。
有需要时,双方也可以正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合同变更书范本通用版本5篇
劳动合同变更书范本通用版本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特制订本劳动合同变更书。
一、变更事项1. 乙方岗位变更:原岗位为______,现变更为______。
2. 工作地点变更:原工作地点为______,现变更为______。
3. 薪资调整:原薪资为______,现调整为______。
具体薪资构成及支付方式按照甲方公司的薪酬制度执行。
4. 工作时间调整:原工作时间为______,现调整为______。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按照甲方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其他条款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劳动合同变更。
2. 乙方应理解并配合甲方的合理需求变更,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遵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
三、变更生效时间本劳动合同变更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变更书未尽事宜,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 本合同变更书是原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变更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合同变更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注:以上合同协议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变更书最简单三个步骤
劳动合同变更书最简单三个步骤以下是劳动合同变更书最简单的三个步骤:一、基本步骤1. 提出变更要求- 这一步至关重要。
首先得有一方提出劳动合同需要变更。
可能是雇主,比如说因为公司业务调整,有个岗位职能需要有所改变;也可能是员工,像我之前有个朋友,他因为家庭原因想要调整工作时间,就得向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那部分的要求。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口头提出,最好赶紧书面化。
我就试过一次只口头说了变更工作地点的事儿,结果后面就有点扯不清。
所以啊,这种重要的事儿,要么一开始就书面提出,要是口头说了,也要尽快补个书面的东西。
- 对了,这里可以用像申请书之类很简单的形式。
只需要写清楚变更的内容,比如是工资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还是工作时间变更等,再写上为什么要变更。
就像砌房子要打好地基一样,这个提出变更要求就是整个劳动合同变更的基础。
2. 协商一致- 双方要开始商量了。
双方都得如实把自己的想法和情况说出来。
公司一方呢,得讲讲公司的难处或者是变更能带来的好处。
员工也得好好表达自己的需求。
这就像是两个人讨价还价,但是都得讲道理。
我以前见过一个事儿,公司要给员工降薪(因为公司效益不好),但是一开始没有好好跟员工说清楚公司面临的困境,员工心里就很不舒服,觉得公司是故意压榨。
所以啊,在这一步要互相理解。
双方围绕着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间、变更后的待遇等问题进行协商,直到大家都觉得可以接受为止。
这里容易忽视的细节就是,协商的时候要有记录。
哪怕是简单的记一下双方都说了什么,达成了哪些共识。
避免后面不认账。
3. 签订变更书- 这是最后的关键步骤。
当双方都协商好了,就得把协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这个变更书得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把相关的信息都写全。
像变更后的岗位名称、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
签订的时候呀,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每一个字。
我自己就出过差错,之前签一个合同变更书的时候,没仔细看工作地点的变更范围,后来差点吃大亏。
劳动合同变更及用工方法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思考——兼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激活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企业用工自主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中体现。
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直接规定只有第三十五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其中确立的协商一致原则,在实务中已普遍形成了只要一方想调整劳动合同既有约定就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相对固化观念,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实现形成极大的束缚。
笔者在本文中,以劳动法律师视角,结合广东省的实务,对现行《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进行细梳理、再认识和实务反思,以期在制度依据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激活”企业通过行使劳动合同变更实现用工自主权的通道。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当事人意志能否决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的角度,笔者认为可将前述内容分成四个类别:(一)不得变更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主体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记载,不得以变更方式进行更换。
基于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通过变更方式修改劳动合同中的主体。
一旦主体发生变动,原劳动合同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原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了,而是新的主体之间建立的新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原劳动部在1997年曾发文明确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进入新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
劳动合同中途变更甲方
劳动合同中途变更甲方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涉及到劳动者、原甲方和新的甲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的调整。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法律依据、变更程序、变更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1. 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者因个人发展需要,如提升职业素质、拓展职业技能等,可以向原甲方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请求。
此时,原甲方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 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组织结构调整、生产经营需要等,可能导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的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劳动者沟通,说明变更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3. 客观原因:由于客观原因,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
此时,原甲方和劳动者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事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程序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说明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劳动者有权了解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况,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变更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内容、期限等事项。
二、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签署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事项。
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五、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将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换签方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换签方案一、确定换签需求和范围。
首先得搞清楚为啥要换签,是公司业务调整啦,还是为了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啥的。
然后确定哪些人需要从劳动合同换成劳务合同,或者反过来。
这就像清点要搬家的东西一样,先知道都有啥,才能计划咋搬嘛。
二、员工沟通环节。
1. 开诚布公地聊。
要是把劳动合同换成劳务合同,就跟员工说:“亲,咱公司现在业务有点新变化,就像换了个新赛道跑步一样。
虽然要把劳动合同换成劳务合同,但是你放心,你的活儿基本不变,而且还有不少好处呢。
比如说劳务合同可能在时间安排上更灵活,就像你可以更自由地调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啦。
”要是从劳务合同换成劳动合同,就说:“宝子,公司觉得你特别靠谱,想让你更深度地融入咱们这个大家庭。
把劳务合同换成劳动合同,以后你就享受更多正式员工的待遇啦,像五险一金啥的,公司都会给你安排得妥妥当当。
”2. 答疑解惑。
员工肯定会有一堆问题,像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保障这些。
咱得提前准备好答案,就像学生考试前得复习一样。
比如说员工问劳务合同的工资咋算,就说:“咱是按照工作量或者工作时长来算的,清清楚楚,不会坑你一分钱。
而且还可能有额外的奖金,只要你活儿干得漂亮。
”如果是劳动合同的问题,就说:“工资每个月固定时间发,还会根据你的表现有年度调薪的机会呢。
”三、合同条款调整。
1. 从劳动合同到劳务合同。
工作内容:把之前劳动合同里详细的岗位职能简化一下,突出任务成果和服务内容。
比如说之前劳动合同写“负责公司市场部的文案撰写、活动策划等工作”,劳务合同就可以写“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市场部相关的文案撰写、活动策划等服务,达到公司规定的业务目标”。
报酬:明确是按小时、按项目还是按工作量计算报酬。
比如“每小时报酬为[X]元,每月根据实际工作时长结算”或者“完成[项目名称]项目,报酬为[X]元”。
社会保险:劳务合同里一般就不包含社会保险了,但是要和员工说清楚,他们可以自己去缴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且在报酬里可能已经考虑了这部分的因素。
劳动合同变更_用工主体
劳动合同变更用工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工主体进行调整的行为。
这种调整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时,或者用人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承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
劳动合同变更用工主体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变更用工主体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用人单位发生改制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变更用工主体的实践操作1.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时,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劳动合同的承继主体。
承继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享有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承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业务承包、转让后的用工主体。
业务承包、转让后的用工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享有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义务。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效力、期限等事项。
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劳动合同变更用工主体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手续的变更。
劳动变更的法律规定
劳动变更的法律规定
劳动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变更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定:
1. 变更前提:变更应当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所引起的,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2. 变更协商:劳动变更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事项、变更的生效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3. 变更通知:雇主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变更的事项,通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十日,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缩短通知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 劳动报酬:变更后,雇主应当按照新的变更内容确定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不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变更不同意的,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部分劳动变更或临时性的劳动变更。
同时,劳动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劳动变更的具体条款,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
关于违纪辞退的问题:
要抓现行,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客观存 在,并且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何为严重, 要有具体评判标准,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要经过民主程序,重视工会的作用,规章 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且通过民主程序公示,人人应知尽知。
有权辞退违纪职工的部门下达辞退通知书。
告知职工申辩的方法和渠道。发生纠纷通 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
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 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 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 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 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 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 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合同变更的经验总结
劳动合同的合同变更的经验总结一、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合同变更则是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就某些特定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终止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正确处理对于维护雇主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的合同变更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二、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享有法律保护。
在进行合同变更前,双方都应该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避免违法风险的发生。
三、协商一致,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在确保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明确变更的具体事项。
变更事项可能包括薪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
双方应将变更事项明确写入变更协议,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四、履行信息通知义务在劳动合同变更的过程中,双方均有通知义务。
雇主在变更合同事项之前需要向劳动者提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变更的理由、内容、时限等。
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确保变更协议的顺利执行。
五、避免不合理变更与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应尊重合同约定和现行法律法规,避免进行不合理的变更或者采取强制变更的措施。
任何一方在变更合同事项时,都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合理权益,确保合同变更符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六、谨慎处理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方式。
在处理合同终止时,双方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确保终止原因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七、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雇主和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合同变更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变更的程序和义务,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变更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双方可以寻求法律咨询师的帮助,明确合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风险要点。
八、总结与建议在劳动合同的合同变更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沟通、协商,并确保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1、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主要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工作条件和义务等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情形,此种变更需要双方书面签字同意。
2、劳动者归属变更:指劳动者被召解聘后,又因劳动者本人申请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将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种变更可以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实现,无需原劳动合同的解除。
3、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指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发生变更,包括延长、减少和调整合同期限等。
当劳动者通过调动或者招聘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时,劳动者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并就期限、工资津贴等作出确认。
1、双方协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协商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须及时签订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以记录变更内容,防止任何一方可能出现的强迫变更或误解。
2、用人单位提出变更:若劳动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提出修改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也有权同意变更,若劳动者拒绝变更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可获得赔偿或补偿。
3、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者也可提出单方面的申请,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用人单位如若同意,则可以签订新合同,用人单位若不同意,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变更前提是双方应当愿意签订变更协议,否则变更不得实施。
2、合同变更的内容: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单方以出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性质、工资制度等内容,内容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变更必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3、变更后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者有权享受变更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时间、费用、效能等条件和义务不得受到影响。
4、劳动合同变更的备案: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合同变更书并备案,并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变更书。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双方书面签字同意,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并依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
劳动合同书的修订与变更流程
劳动合同书的修订与变更流程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需要进行修订或变更。
本文将介绍劳动合同修订与变更的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一、修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的修订通常是因为双方对原有合同内容有不满或需要进行调整。
常见的修订原因包括工资待遇的调整、工作职责的变更、工作地点的调整等。
修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二、劳动合同的修订流程1. 协商沟通阶段当一方希望修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应与对方进行沟通。
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明确修订的内容和原因。
在此阶段,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沟通态度,以便达成共识。
2. 写作修订协议一旦双方就修订内容达成一致,接下来需要将协商结果写入修订协议。
修订协议应包括原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如合同编号、雇主和劳动者的姓名等)、修订的具体内容(如工资调整、职责变更等)以及生效日期等。
修订协议需要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双方对修订内容的认可。
3. 存档备案修订协议签字确认后,双方应将协议存档备案。
存档备案的方式可以是将修订协议交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存档,或者由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协议副本。
存档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证据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流程与劳动合同的修订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提出的。
变更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下面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流程:1. 提出变更申请当一方希望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变更申请需要在提前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回应。
2. 对方回应收到变更申请后,对方应尽快回应。
回应可以是接受变更、拒绝变更或提出对变更内容的修改建议。
双方应通过协商和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相关法律和劳动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款
劳动合同变更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条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3.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 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条款应当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进行变更。
2.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3.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1.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劳动合同变更生效后,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视为修改,变更后的条款视为补充。
3. 劳动合同变更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四、劳动合同变更的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没有续签意愿的,劳动合同变更自行终止。
2.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变更的违约责任1. 双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因劳动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变更的争议处理1.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双方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或修改,以适应实际工作需求和环境变化的一种合同变动方式。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方式和程序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劳动双方的一致同意。
为了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下面将对中国司法解释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
工作岗位的变更通常是指员工在原有岗位上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求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
劳动报酬的变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方面的调整。
劳动时间的变更则针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调整,如调整工作时间、休假等。
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一致变更,即劳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方式要求劳动双方在变更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二是法定程序变更,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变更。
法定程序的变更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提前告知、劳动争议解决等。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双方在变更前应进行书面通知,并提前讨论和协商变更的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在法定程序变更的情况下,变更方在通知员工变更内容之前,需要提前与员工沟通,确保双方对变更的内容和程序都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同。
此外,劳动合同变更还需要遵守某些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劳动双方在变更前保持平等和自愿的状态,没有任何强迫和威胁。
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变更内容合理、公平,对员工的权益没有不利影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双方在变更过程中保持诚实和信用,不得故意隐瞒信息或做出虚假承诺。
2024年最新版劳动合同变更指导书
2024年最新版劳动合同变更指导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1.2 乙方(劳动者)1.3 合同变更的含义第二条:合同变更的范围2.1 变更合同的内容2.2 变更合同的形式2.3 不得变更合同的情形第三条:合同变更的条件3.1 甲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3.2 乙方同意变更3.3 变更协议的签署第四条:合同变更的生效4.1 变更协议的生效时间4.2 变更协议的失效时间4.3 变更协议的书面形式第五条:合同变更后的权益保障5.1 劳动报酬的变更5.2 工作职责的变更5.3 劳动条件的变更第六条:合同变更的解除和终止6.1 变更协议解除的条件6.2 变更协议终止的条件第七条:合同变更的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申请劳动仲裁7.3 法律途径第八条:合同变更的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8.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九条:合同变更的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责任9.2 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的强制性规定10.1 法律法规的适用10.2 强制性规定的遵守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的效力11.1 对已签署合同的影响11.2 对未签署合同的影响第十二条:合同变更的附则12.1 合同的修订12.2 合同的解除12.3 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的签署13.1 签署人的资格13.2 签署的形式13.3 签署的时间第十四条:合同变更的附件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效力14.3 附件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指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1.2 乙方(劳动者):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并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的自然人。
1.3 合同变更的含义: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变更的范围2.1 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等条款。
怎么变更劳动合同
怎么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效⼒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的合同所产⽣的约束⼒。
合同的效⼒可分为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效⼒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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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后,在合同尚未履⾏或者尚未履⾏完毕之前,⽤⼈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进⾏修改、补充或废⽌部分内容的法律⾏为。
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1)提出变更的要约:⽤⼈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在⼀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接到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答复,明确告知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3)订⽴书⾯变更协议:当事⼈双⽅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后签订书⾯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签字盖章后⽣效。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障碍时,法律允许双⽅当事⼈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调整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双⽅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利益的情况下,双⽅协商⼀致的;(2)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了重⼤变化,经合同双⽅协商⼀致的;(3)由于不可抗⼒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法完全履⾏的。
不可抗⼒是指当事⼈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4)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劳动者的⾝体健康状况发⽣变化、劳动能⼒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了⼀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或者如果继续履⾏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流程
劳动合同变更流程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一些合理的原因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一种制度。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下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流程及相关事项介绍。
1.协商议定变更内容劳动合同变更的第一步是双方进行协商,商定需要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内容可以涉及工资、职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都需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书面申请变更确定好变更内容后,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时间等要素,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表示是否同意变更。
3.用人单位同意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变更,双方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在劳动合同正本后盖章。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详细列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条款,避免引起后续的争议。
双方应各保存一份备查。
4.用人单位拒绝变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变更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会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安排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申请仲裁处理。
5.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会进行调查和调解,最终作出仲裁裁决。
双方都需遵守裁决结果,否则会引起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被强迫或一方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
同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的权益。
若变更合同后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的变更流程需要经过协商、申请、确认和仲裁等环节。
双方应积极沟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合同变更的公平公正。
劳动中工作内容变更如何操作
劳动中工作内容变更如何操作在劳动过程中,工作内容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的业务调整、市场环境的变化、技术的革新,或者是个人能力与发展的需求等多种原因所致。
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妥善处理工作内容的变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作内容变更的含义。
工作内容变更指的是劳动者在原本的工作岗位上,其工作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这种变更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整体的;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
当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其一,要有合理的事由。
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必须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二,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给予劳动者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适应新的工作内容,通知的方式应当明确、有效,例如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
其三,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变更方案。
对于劳动者来说,面对工作内容的变更,也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第一步,要认真了解变更的具体情况。
包括新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环境等,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胜任。
第二步,如果对变更存在疑虑或不满,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
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步,如果决定接受变更,要积极调整心态,努力学习和适应新的工作内容,提升自己的能力,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协商变更工作内容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注重证据的保留。
例如,用人单位的通知文件、协商会议的记录、双方往来的邮件等,这些都可能在日后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的证据。
此外,劳动合同在工作内容变更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的变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工作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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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思考——兼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激活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企业用工自主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中体现。
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直接规定只有第三十五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其中确立的协商一致原则,在实务中已普遍形成了只要一方想调整劳动合同既有约定就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相对固化观念,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实现形成极大的束缚。
笔者在本文中,以劳动法律师视角,结合广东省的实务,对现行《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进行细梳理、再认识和实务反思,以期在制度依据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激活”企业通过行使劳动合同变更实现用工自主权的通道。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当事人意志能否决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的角度,笔者认为可将前述内容分成四个类别:(一)不得变更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主体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记载,不得以变更方式进行更换。
基于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通过变更方式修改劳动合同中的主体。
一旦主体发生变动,原劳动合同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原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了,而是新的主体之间建立的新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原劳动部在1997年曾发文明确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进入新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到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是否产生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等问题。
为避免这个后果,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有企业(含国有绝对控股,下同)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关联国有企业时,往往采取计划经济时代的“调动”、“商调”、“人与资产成建制划转”等方式,从而使员工劳动关系连同对应工作年限等发生转移,由新国有企业整体承接,此过程中不产生经济补偿等经济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粤府办[2006]25号文中明确此情形下不得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非国有企业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关联或者非关联企业时,则往往采取三方直接协商转移劳动关系方式,三方达成一致后由新企业承接员工劳动关系和相应工作年限,三方约定此过程中不发生经济补偿等经济责任。
(二)只能优化条款。
劳动合同中劳动基准、社保等法定事项条款,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此类条款属于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的事项。
例如工作时间只能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执行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必须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规定,等等。
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取消,或者变更后的标准比法定标准更低、更差,而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提高标准,使之优于法定标准。
(三)变更效力受限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在正常情况下允许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调整,但因为《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即与计算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次数建立了直接关联。
2008年来部分企业通过反复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试图控制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次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由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将此类行为纳入可被认定无效行为的范畴。
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更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人社部起草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稿》(2015年6月版)也有类似的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变更的效力进行限制。
(四)允许自主变更条款。
除前述三类条款外,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及非必备条款,均允许企业与员工进行自主变更,但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如本文开篇所述,《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款只有第三十五条,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广东省地方性规定(含指导意见、纪要、参考意见等)中,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进行细化、扩展。
从允许作出变更决定的主体是否为企业单方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如下四大类。
(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
这是最通用的变更方式,企业与员工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固定,从而实现劳动合同变更。
企业需要尊重员工在协商过程中的真实意愿,不能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达到变更目的。
同时,企业务必关注员工在协商过程中是否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部分员工如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导致其不能自主表达真实意愿,由此达成的变更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单方决定变更,但需兼顾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除前述第三十五条直接规定了变更情形外,还在第四十条中授权企业在符合条件时行使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将该权利同时设定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必要的义务。
这个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特性,在实务中往往导致企业在行使该单方变更权时投鼠忌器。
从广东省情况看,本地化的规范性文件、裁审指导意见等也对企业单方变更权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条所隐含的企业单方变更权的行使条件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即企业必须固定证据,证实员工非因工伤病、已依法安排医疗期、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后,就拥有了“另行安排工作”的权利。
在此情形下,企业可以结合员工伤病实际、技能特长单方作出决定,安排员工从事其他的工作,且“岗变薪易”。
为了避免引起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和裁判机构的不利推断,企业还需要考虑薪酬变动幅度不超出合理范围。
从义务角度来看,企业必须“另行安排工作”,并进一步固定证据证实员工仍然不能从事该“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实务中大量案例表明,企业未履行该义务而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往往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须对员工承担赔偿金支付责任。
即使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到支持,其解除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对此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伤病后被鉴定为10级以上伤残的还产生6-12个月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2、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所隐含的企业单方变更权的行使条件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企业必须固定证据,证实员工所担负的工作职责、需要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因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完成目标任务后,就拥有了单方对员工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且“岗变薪易”。
同样,为了避免引起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和裁判机构的不利推断,企业需基于员工技能特点合理安排新的岗位,或者基于提升员工技能而安排其接受培训,且薪酬变动幅度不超出合理范围。
从义务角度来看,企业必须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进一步固定证据证实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能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实务中大量案例表明,企业未履行该义务而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往往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须对员工承担赔偿金支付责任。
即使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到支持,其解除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对此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在上述第1、2点情形中,实践中还出现以下现象:企业依法对员工安排培训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时,员工以多种理由拒绝接受企业的任何一种安排而消极怠工。
对此,是否支持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各地仲裁机构、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甚至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中,“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是企业较常采取的变更方式。
企业在证明基于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有权单方决定在本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工种、岗位之间临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而不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但本条规定未明确“临时”该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岗变薪易”。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第22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会议纪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机构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但作为裁判指导意见,在广东大部分仲裁机构、法院得到普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