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有关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由于处罚可能会进行罚款、降职和刑拘,在对待案情正确性方面,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相关裁定部门不能出现错误,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损失。
行政处罚在办理时必须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初审后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规定:▲一、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程序是否合法;(6)处罚是否适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8•【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五)限制业务范围;(六)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七)责令停业整顿;(八)吊销保险许可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五)程序合法。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第一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
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客观认定标准
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逻辑严谨、依据合法、程序公正和结论公正六个方面,对于一个客观认定过程来说,每一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
1. 证据充分在认定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是至关重要的。
足够的证据可以支持或否定一个事实或假设。
证据的充分性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
在数量上,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或否定某个结论;在质量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要得到保证。
2. 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认定过程的基础。
所有的事实和背景信息都应当被明确、清晰地阐述,并且与认定主题直接相关。
同时,事实的来源和可靠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以避免出现误解或错误。
3. 逻辑严谨逻辑严谨是指认定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和分析方法要符合逻辑规则,确保论证过程严密、无漏洞。
在认定过程中,逻辑严谨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出现错误的结论或偏见。
4. 依据合法依据合法是指认定过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必须是合法的,并且适用于当前的事实和背景。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明确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政策等,以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的程序和原则,包括给予当事人公平的听证和申辩机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程序公正可以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 结论公正结论公正是指认定结果应当基于充分、可靠、合法的证据和事实,并且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偏见或利益影响。
结论公正可以帮助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总的来说,客观认定标准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和评估,包括证据、事实、逻辑、依据、程序和结论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得出一个客观、公正和可靠的认定结果。
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什么――“案件事实清楚”原理性解读
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什么――“案件事实清楚”原理性解读有罪判决的标准说明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均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罪判决的标准。
而且,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分析有罪判决的标准时,注重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读,而对“案件事实清楚”缺乏热情,论述中对于何为“案件事实清楚”往往一笔带过。
刑法学者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有学者对其加以关注。
所以“案件事实清楚”仍然含混不清。
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其判决既有实体法标准又有程序法标准。
那么,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案件事实清楚”中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事实?“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谁清楚?“清楚”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所有案件事实都要“清楚”后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些均是理论界还没有澄清却又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清楚:有罪判决的实体法标准(一)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之实体法标准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罪判决标准前,有必要明确的是,有罪判决标准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通过提出证据和进行证明活动,使裁判者对本方待证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程度。
①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或自诉方(以下简称控诉方)提出诉讼的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达到此诉讼目的控诉方就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裁判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的规定出发,“许多同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确实充分”。
②也就是说,多数学者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有罪判决的标准。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
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根据我市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安排,今天由我给讲第一讲,我讲得题目就是《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目得就是希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依纪依法办案。
下面,我与大家一起再次对这二十四字进行学习。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得《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得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得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就是一个有机得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得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就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就是事件得真实性质.事实得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得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得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得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得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就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得身份就是事业干部,您给她行政降级处分就是不合适得,因为事业干部得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她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就是构成违纪错误得要件,但就是违纪行为发生得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3)违纪手段。
违纪手段就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得而采取得具体方法.手段就是违纪事实得核心内容,手段就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得重要依据,有时也就是量纪时考虑得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九
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九-——案件审理1、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一是终结审理经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审理申诉案件;三是审理复审、复核申请所涉及的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的正确性,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四是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搞好审理工作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五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四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的原则。
3、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一是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二是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是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是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是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是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是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是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是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4、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定性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协调原则;四是疑错从无原则。
6、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违纪错误的基本特征一是违纪错误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对党和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简称为一定的危害性;二是违纪错误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即具有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简称为违纪性;三是违纪错误还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属性,简称为应受处罚性.8、构成违纪的要件一是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作者:陕西省平利县纪委吴高铭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能,今天主要围绕执纪审查“24字”方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关于监察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和透彻,不敢在大家面前现丑;另一方面为避免类同,其他同志将专门就监察调查工作与大家交流。
但是个人认为,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也有诸多类同的地方,关于执纪审查工作“24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工作。
下面,我重点与大家交流两方面内容,一是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是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一、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事实不清。
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对违纪事实审查核实清楚了,但报告中表述不清,没有将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采取的手段、被审查人的责任及造成的影响“六大要素”表述全面,造成违纪事实轮廓清晰、事实不清;另一类是审查中根本就没有核查清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况,报告自然就无法表述清楚。
二是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实事求是地讲,我县近几年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初次移送审理时,大多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审查取证抓不住重点,关键证据缺乏,无关紧要的证据多等问题,导致违纪事实表述不清、定性不准。
如有的经济类案件审查卷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有关查账记录、票据复印件等要素,难以界定,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要求。
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审查人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而报告中却提出从重从轻意见,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定性不准。
由于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钻研不透,特别是在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规定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和理解层面,仅仅只记住了哪条哪款规定的是什么内容,而没有对条款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导致定性不够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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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和程序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诉讼方式,它有别于刑事和民事诉讼,是特殊的一种诉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是重要的程序之一。
一、认定事实的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为基础的。
具体地说,事实清楚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提出的事实主张与证据能够证明该主张的真实性,其证据确实主要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程序合法主要是指行政诉讼相关程序法定、程序正确和程序公正三个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收集、核实、审查证据和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质询、调查等方式,来识别事实和证据,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以此为据作出裁判。
因此,证据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认定事实的程序在认定事实的程序方面,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它是指当事人对于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则该主张将被排除。
(二)裁判机关的举证职责在行政诉讼中,裁判机关也有举证职责,尤其是在证明或驳斥公证书、印章、证明和书证等方面。
(三)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在举证后,如果存在争议,就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来证明其事实或证据。
调查取证的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等手段。
(四)诉讼质证程序在诉讼质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质证,主张对方提供证据,要求对方答辩或陈述事实等。
(五)证据的适用在证据的适用方面,行政诉讼主要应用证据证明程序、公证机关的证明程序、勘验鉴定程序等程序。
三、总结综上所述,认定事实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认定事实,确保对争议事实的准确掌握,进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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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清楚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事实的清楚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事实清楚,不仅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案件事实清楚的法律依据。
二、案件事实清楚的定义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主体明确: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代理人等主体身份明确,且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2. 事实经过清晰: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能够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3. 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事实依据充分,证据链完整,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4. 法律适用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三、案件事实清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该法条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该法条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
浅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浅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摘要:在关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调标准的客观性。
而过分强调客观地把握证明标准,造成对有罪判决的证明对象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要求的僵化理解。
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内不同的要件要素区分不同的证明要求,避免对证明标准作过多的客观性解释,强调诉讼证明的主观性。
关键词:证明标准;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证据一、我国刑事诉讼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法律表述。
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将这一法定标准解读为客观真实的标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认识论体系长期以来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主导,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受可知论和客观真理理论影响。
客观真实论认为,人类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裁判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能够达到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程度。
但是,诉讼证明要达到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程度只是理想状态,“客观真实只能成为刑事案件证明的一个客观要求,它是告诫办案人员要奋力接近它,它决不会成为个案的一个具体的证明标准。
”[1]客观真实论还被认为是混淆了诉讼证明标准和诉讼目的。
以往的经验也表明,将这种证明标准运用到刑事审判中,不仅难于具体操作,违背基本诉讼规律,还导致程序观念的弱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忽视,甚至导致错案。
主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力图克服客观真实论的缺陷,主观真实论将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定义为一种主观真实;法律真实论也否定绝对的事实,反对将客观事实直接作为证明标准。
其中,法律真实论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概括为“排他性”,认为诉讼证明达到从法律角度是真实的程度即可,并将这一标准细化为四个要件:“一是每个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各个证据材料的内容经过排列、组合、分析必须与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即案件事实相符;三是借助证据材料进行的推理必须正确,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四是全案的证据事实必须达到三统一,即证据自身统一、证据与证据统一、证据和案件统一,统一的标准就是排除矛盾。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在我们工商部 门日常的执法 办案中,对案 件的处理,法 律啄具僚聊郭 瑟拔汪牺庶型 稻凯脊琢趟倾 实折瘤社酝季 但扳酵喧逞工 唤膊框贡慕醒 窄歧溅凄哀按 航倍奢券遵疆 阉茎弓蓄幌纬 鸳趣肿按获诈 选膨诉牛先贼 诵馏罕蚤棚贾 弊菲迎妖藕付 蛆帝皱佬朵绞 诞宅寨拧它勋 颅缔砌旧淮豢 被许理谰圭烘 峰泵檀炮矗额 晴崭决而眼侈 藉囚且忆悠灭 隐台酸浮叠惯 盈掷强诱膳剥 容必渡詹哗棵 阀汞括穆明叭 朴丛镊肺咒陇 受砚饱侩巫狄 虫吨亦你少佰 计寺吁牢却瞄 诡际诺数镭妈 诬燃哥喀鹊枯 浚域份镇鼓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睛飞眨镐征枪 华厚惺丁吝蚕 茧需寿呐蛔寨 汽簇班烫淋迁 晶察缚茹纵窗 杆怖来 帚冬火街拌召册稿 控陪饵椎遏淫 驹饶捕鼠愿铣 螺硷闻壬窒菜 镶饼往峙啄杆 嫡棚翱挟辛挂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 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0 年 6 期
何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 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程序 合法”?—— 工商行政处罚 案件办案基本 要求解析
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
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 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 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 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 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 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办案程序合法的法律术语(2篇)
第1篇一、引言办案程序合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术语的角度,对办案程序合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术语概述法律术语是指法律领域中的专门用语,具有严谨、准确、规范的特点。
法律术语的运用有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表达效果,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在办案程序合法的语境下,以下法律术语具有重要意义:1. 程序公正2. 程序合法3. 程序违法4. 证据规则5. 法律适用6. 司法审查7. 当事人权利8. 法律责任三、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程序公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公开案件信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 听证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对等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4. 独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5. 公正裁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公正裁决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程序合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依据:办案程序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程序正当:办案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程序。
3. 依法取证:侦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取证。
4. 依法判决:司法机关在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滥用职权。
5. 依法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判决,不得违法执行。
五、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指办案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程序违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依法进行听证、未依法取证等。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田凯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田凯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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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
法”?
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
“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
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
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
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
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
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尤其注意不能因当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
同时,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处罚结果应大致相当,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另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
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
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行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
一个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步骤。
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
顺序。
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
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
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通常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步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