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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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通讯补贴规定

财务制度 通讯补贴规定

财务制度通讯补贴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通讯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员工通讯费用报销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通讯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1. 通讯补贴的范围包括电话费、短信费、网络费等与工作相关的通讯费用。

2. 通讯补贴的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确定,并根据员工所属部门和职位进行区分。

3. 通讯补贴的发放方式为月度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公司财务部门确定。

四、通讯补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 员工需在每月月底前将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发票、账单等)交给所在部门的财务人员。

2. 部门财务人员需在次月初将员工的通讯费用报销清单上报给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3. 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报销清单后,将根据标准对通讯费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将通过邮件或公司内部通知方式通知员工和部门财务人员。

五、通讯补贴的管理
1. 公司财务部门将对通讯费用的发放和报销记录进行统计和核对,确保补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公司在发现有不当使用通讯补贴的行为时,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3. 员工需如实如数申请通讯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追回通讯补贴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其他
1. 公司保留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权利,并将调整和修改后的规定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通知全体员工。

2. 对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有争议之处,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解释和裁决。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报销。

三、补助标准1、国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2、国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3、特殊情况下,如业务需要,部门经理可提高出差话费补助标准,但需提前报批。

四、补助范围1、包括手机通讯费用(不含增值业务费用)、上网费用以及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费用。

2、不包括漫游费用、增值业务费用以及私人通讯费用。

五、领取要求1、员工需在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与公司保持联系,完成工作任务。

2、员工需妥善保管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如发票丢失,须提供按金额出具的证明文件。

3、员工需于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六、审批流程1、员工在出差之前,需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出差计划及预计通讯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员工需在出差结束后,准备完整的通讯费用报销资料,提交至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3、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资料提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4、财务部门审核认定无误后,进行报销,将款项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

七、违规处理1、员工未按规定提交通讯费用报销资料者,取消相应的通讯费用补助。

2、员工通过虚假、变造等手段骗取通讯费用补助者,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3、部门经理不按规定审批出差通讯费用补助,涉及严重失职或不作为情形的,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或废止,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细化实施,公司领导团队监督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团队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讯费用的补贴标准,旨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他们正常开展工作。

通讯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也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的。

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

通讯补贴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能够满足工作人员的通讯需求,也不应过高或过低,以免浪费或影响工作积极性。

其次,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通讯费用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

通讯费用的补贴对象一般包括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一般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补贴范围一般包括电话费、上网费、快递费等通讯费用。

另外,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补贴管理制度,明确补贴标准、发放程序、使用范围等具体规定,加强对通讯补贴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通讯费用的变化,通讯补贴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通讯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补贴标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讯补贴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通讯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同时,通讯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与时俱进,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更好地满足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2.19•【文号】计价费[1998]第218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计价费〔1998〕第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1992年发布的,执行五年多来,对于充分节约和有效利用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规范和加以完善。

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行[2000]3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0.03.1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3月14日京财行〔2000〕39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移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以下同)和无线寻呼机。

本规定中党政机关是指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

二、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公费为工作人员安装、配备通信工具,其他各项费用也一律自理。

三、已用公费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和安装的车载电话,2000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无线移动电话包括入网费,以下同)的90%、1999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80%、1998年购置的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50%作价过户给个人,个人不要的,由单位集中上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市财政;1997年以前购置的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

过户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今后由工作人员自行交纳有关通讯费用。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在公用经费中增设"离退休人员交通费"科目,用于核定离退休人员提高交通费标准增加补贴。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离退休干部车辆配备事业改革的暂行规定》(省委办发[2004]29号)规定,对退回原配备车辆省级人员发放交通费补助。这项补助,根据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据实核定。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专款专用的有效途径。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要统一布置、统一批复,各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目录将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购买性支出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会同采购办提出审核意E见,预算处在批复部门预算时连同政府采购预算一起批复到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所涉及的预算经费全部进入户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除特殊情况不再下拨各部门单位,由国库处实行直接支付。
3、9月21日至10月30日,省财政厅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按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
人员级别数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厅等部门核定的职数核定。
车辆数严格按照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的车编数以内的实有数核定。
(三)支出预算的核定
1、人员经费的核定
党政机关和全额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60%核定;中央下划单位和实行省垂直管理部门继续实行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定预算,人员经费在预算限额内自行分解;科学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政府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核定;医院不核定在职人员经费,按照病床综合定额核定项目经费划归省财政厅社保处集中管理;经费包干单位人员经费在包干基数内自行分解,不足部分自筹解决,财政不予弥补;经费核减完和已退出预算单位财政不予核定经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职包干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按照省级预算定额标准核定;中央下划、实行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经费总额包干单位离退休经费不单独核定,在预算限额内自行分解;经费核减、退出预算单位离退休经费在核减完经费或退出预算之前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由财政按标准核定,退出预算之后新增离退休人员经费财政不予核定。

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将实施移动通讯补贴制

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将实施移动通讯补贴制

凤凰卫视1⽉31⽇消息,据⾹港⼤公报报导,中国内地将从本⽉开始⾸次为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这是⾃去年⼗⼆⽉以来,国家⼜⼀次提⾼中央⼀级公务员的薪俸标准。

据悉,内地于本⽉起,停⽌为中央及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配备⼿机、传呼机。

并且,与之相关的各项费⽤⼀律由个⼈⾃负。

内地公务员的⼯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基础⼯资、职务⼯资、级别⼯资、⼯龄⼯资。

另外,还有各种补贴构成⼯资性收⼊,如交通费、独⽣⼦⼥费等。

此次通讯补贴费则是⾸次列⼊补贴的范畴。

部级官员⽉补三百元有关⼈⼠透露,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由机关⼯作⼈员的职位和⼯作需要确定,中直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此次增加通讯补贴做如下规定:部级每⼈每⽉三百元,司(局)级⼆百四⼗元、⼀百⼋⼗元,科级⼀百三⼗元,科级以下⼋⼗元,⾼级技师、技师⼀百三⼗元,其它⼯作⼈员⼋⼗元。

另外,特殊岗位的⼯作⼈员,可在补贴标准之外,按情况每⽉增加⼀百或⼀百五⼗元。

特殊岗位⼯作⼈员需按规定严格审定报批。

所谓特殊⼯作岗位⼯作⼈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办公室⼯作⼈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作流动性较⼤的⼯作⼈员等。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特殊岗位意见,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与财政部协商审批。

有关⼈⼠指出,本次关于通讯补贴费管理措施的出台,是贯彻中共《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要求,也是规范政府⼯作⾏为,进⼀步完善通讯⼯具管理制度,提⾼⼯作效率,是透明经费⽀出的进⼀步动作。

同时也是对公务员不合理的⼯资结构进⾏改⾰。

机关⼯作⼈员在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补贴后,必须保证⼯作联系的畅通。

为此,各部门根据各⾃⼯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公务联系畅通放⾸位需要注意的是,在⽬前的技术条件下,国家⼯作⼈员在通讯⼯具的使⽤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对保密⼯作加强措施。

在办法实施前公款购买的⼿机等通讯⼯具,可按同类机型⽬前市场价的⼀半折价给个⼈使⽤。

国管财[2004]5号

国管财[2004]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我们会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机关通信服务中心财务制度

机关通信服务中心财务制度

机关通信服务中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通信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通信服务中心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二、财务管理1.财务管理目标(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做到严谨、规范的财务管理。

(2)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监管效率,保障资金安全。

(3)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财务资金用于事业发展。

2.财务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财务管理要遵循国家财务法规,严格合规操作。

(2)合理有效。

资金使用要合理规划,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公开透明。

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内外部审计和监督。

三、资金管理1.资金申请和使用(1)资金需事先申请,经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2)经费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能超支。

2.资金收支(1)定期对账,确保收支平衡。

(2)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杜绝滥用资金。

3.备用金管理(1)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需按规定报销。

(2)备用金使用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四、会计核算1.会计准则(1)依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工作要做到规范、准确。

2.财务报表(1)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相关部门。

(2)财务报表需真实、准确反映机关通信服务中心的财务状况。

五、审计监督1.审计机构(1)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2)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

2.整改措施(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2)确保审计监督有效发挥作用。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机关通信服务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严厉惩处。

七、附则本财务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领导审批。

对于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参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机关通信服务中心财务制度旨在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做到规范操作,共同维护机关通信服务中心的财务稳定和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07.21•【文号】财建〔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名称调整为无线电管理经费。

202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无线电型号核准测试支出纳入无线电管理经费支持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7月21日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

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优先满足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二)公平公正。

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平公正。

(三)激励约束。

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财建〔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修订《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推进网络强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建设运行维护。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建〔2018〕63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1月29日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成本核定、建设任务部署、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绩效管理,及时修改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

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

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通讯费补贴的管理,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效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下属所有员工的通讯费补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通讯费、上网费用等。

三、补贴标准单位将统一为员工提供通讯费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不超过100元,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发放时间通讯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发放途径通讯费补贴将通过工资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员工的个人账户。

六、报销范围通讯费补贴仅限于员工私人通讯费用,不包括单位公务通讯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话费、上网费等。

七、报销方式员工需在每月底前将已发生的通讯费用填写在通讯费报销单上,并在报销单上附上相关发票、凭证等材料,交由财务部门核对后进行报销。

八、审核程序财务部门将对每位员工的报销单进行审批,并核对相关发票、凭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九、发放流程一经审核通过,通讯费补贴将于下一月发放至员工的个人账户。

十、管理制度1. 员工应当如实填写通讯费报销单,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

2. 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每位员工的报销单,确保报销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通讯费补贴的监督,确保通讯费补贴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对于违规使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将按照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或修订,将提前通知全员并进行公示。

十二、结语通讯费补贴的财务制度旨在规范管理单位的通讯费用支出,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效率,做到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希望所有员工都能遵守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单位的发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讯费用的补贴标准,旨在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费用,并提高工作效率。

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快递、网络通讯等费用。

针对不同的通讯方式,可以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以保证工作人员的通讯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通讯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

其次,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于通讯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对于通讯费用的报销流程也应当规范,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向工作人员公布通讯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办法,让工作人员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于通讯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还应当与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通讯费用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可以通过调研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的通讯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证通讯补贴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公开透明地管理补贴资金,并与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以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通讯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讯补贴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公司内外的办事人员。

第三条通讯补贴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员工的实际通讯费用以及工作需要来确定。

第四条通讯补贴的发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审核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通讯补贴应当在员工的工资中以税前形式发放,不得视同其他名义。

第二章通讯补贴的标准和发放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实际的通讯费用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通讯补贴的标准。

第七条通讯补贴的发放应当以月度为周期,经过相应审核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至员工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对于有特殊通讯需求的员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特别制定通讯补贴方案,确保其正常的工作需求。

第九条员工应当如实向公司提供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和发票,以便公司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于在外出差期间产生的通讯费用,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并在差旅报销中统一处理。

第三章通讯费用的报销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通讯费用,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在报销通讯费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凭证,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的通讯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对于虚假报销通讯费用的行为,公司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通讯补贴的考核和调整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通讯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考核,确保通讯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六条对于通讯补贴标准和发放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调整,确保通讯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员工对于通讯补贴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通讯补贴。

第十八条对于通讯补贴使用不合理或滥用的行为,公司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扣发通讯补贴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通讯费用的监管和保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费用的监管制度,确保通讯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黑地税函[2006]11号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2.1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财行[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财行[2004]363号)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完善通信工具货币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信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通信补贴,具体标准为:(1)住宅电话补贴:正、副厅级每人每月80元;正处长每人每月60元;副处长每人每月40元;(2)移动电话补贴:正厅级每人每月30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25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以下(含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移动电话特岗补贴:每个特岗每月50元。

二、调整通信补贴标准后所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列“邮电费”科目),省财政不追加经费。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后,其出差期间的各种通信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将小灵通等电话费用转移至办公电话,变相报销话费。

四、机关工作人员领取通信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五、有关通信补贴发放范围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和《关于省直机关通信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1]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

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

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
公务员通讯补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的一种福利补贴,旨在帮助公务员解决
工作期间的通讯费用。

通讯补贴的发放标准一直是公务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公务员通讯补贴的标准,并对其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务员通讯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公务员的级别和工作
地点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级别越高,通讯补贴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工作地点的不同也会对通讯补贴标准产生影响,一线城市的通讯费用相对较高,因此通讯补贴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公务员通讯补贴的发放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发放到公务员的
工资卡上,另一种是以报销的方式进行。

对于直接发放到工资卡上的通讯补贴,一般是按月发放,而对于以报销的方式进行的通讯补贴,则需要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通讯费用的相关票据报销给单位,单位再进行审核和发放。

再次,公务员通讯补贴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各地区、各单位对于通讯补贴的
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公务员在享受通讯补贴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对于公务员来说,通讯补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也是对公务员工作
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因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能够更加关注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公务员通讯补贴标准是一个关乎公务员福利待遇的重要问题,希望各级
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通讯补贴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公务员提供更加合理和完善的通讯补贴政策,让广大公务员能够更好地享受到相关福利待遇,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现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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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
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

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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