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管理、承包经营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设施农用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土地。

(四)生产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实验的设施用地,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

(五)附属设施,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

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六)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施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和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明确任期目标责任。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保护标志以及涉及设施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的产业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协调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指导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提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区(含新区,下同)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使用及承包管理、设施农用地管理,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擅自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功能和弃耕抛荒等行为。

市、区发改、财政、建设、环保、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同级规划国土和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基本农田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市、区相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划定条件】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范围、坐标和质量要求等。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地块,应当满足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地块及周边无污染源、土层达到一定厚度、能够满足耕种等要求。

第九条【划定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划定、指标管理。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

第十条【划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确认。

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区域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更新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章承包经营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主要用于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发展高科技农业。

第十二条【使用方式】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用途符合发包地块的功能和农业产业规划;

(二)没有承包基本农田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最近3年内没有因农业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投标人条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招标平台】本市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工作应当通过本市建设交易平台或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

第十五条【招标程序】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编制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

标方案,区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方案须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招标方案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

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

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协商方式】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基本农田承包经

营权:

(一)市、区政府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被农业部、科技部认定为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

(三)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农业科研领域创新团队;

(四)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引进的农业科研领域创新团队;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协商方式申请程序】申请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农业科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主管部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征求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协商方式承包基本农田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与承包方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期限】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8年。

由农业企业出资参与改造的基本农田试点项目及重点

农业高科技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承包费用】首次承包期内,基本农田承包费按净耕地面积每年每亩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执行;新增耕地的基本农田承包费按净耕地面积每年每亩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承包费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市财政资金专户。

首次承包期满后,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力情况、市场行情、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基本农田承包费最低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农田改造试点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包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在批准期限内减免承包费。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及示范文本】基本农田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基本农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承包的基本农田及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基本农田的用途和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功能等;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承包费、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使用要求】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包。

第二十三条【到期处置】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时,由发包方收回。发包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根据本办法重新组织基本农田经营权招标工作,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四条【合同终止后资产处置】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的,由发包方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予以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提前解除合同后资产处置】发包方提前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经审计后参照征地拆迁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承包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发包方,并在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或赔偿。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被提前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在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占用补偿】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内,

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情况汇报

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验收组领导: 首先我代表焉耆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对前来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抽调业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我局抽调一批业务骨干进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划定、上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件编绘、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为工作的开展完成打下基础。 (三)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有效保障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确立了永久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质量保证原则、科学协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原则。

(四)制定技术路线和工作任务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基础,以乡、村为单位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采取全野外调查方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每个图斑内的农户数、承包面积等信息进行统计,与每个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是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二是落实到地块。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幅图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乡镇村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三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

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样吗

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样吗 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坚守耕地红线,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性质、情节认定和法律责任与占用一般耕地等其他农用地是不同的。在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必须准确判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才能精准查处,落实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重点问责的要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简称《查处规程》)对如何准确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样吗?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明确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应当以法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为依据。既然具体的基本农田是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划定落实到地块的,因此,要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为准,看违法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规划图上的基本农田地块。为此,《查处规程》明确: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 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ArcGIS在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中的应用

ArcGIS在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中的应用 摘要: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具体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的保护。本文以蒙阴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项目为例,探讨了应用ArcGIS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法,详细论述了项目区基本农田现状图和规划图的制作和输入的方法,提高了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关键词:土地规划;基本农田;ArcGIS 1引言 基本农田,顾名思义,就是指耕地资源最基本、最优良的部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根据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是“饭碗田”、“保命田”、“子孙田”、从这个比喻中,我们不难掂量出基本农田保护的份量。基本农田保护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第二次调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和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按县(市)、乡(镇)和村集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界驻。这里以蒙阴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为例,详细介绍了如何使用ArcGIS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设计与图件编制,该方法革新了传统的手工方法,对提高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工作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ArcGIS的功能特点 ArcGIS作为通用的工具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经过不断的完善,发展成为具有完善的地理数据输入、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空间分析、图表输出等功能模块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相比其它行业软件,ArcGIS具有一下功能特点: 1)实现工作区管理、数据管理(Coverage,TIN,GRID,LATTICE,INFO等)、数据转换、投影转换、坐标转换、建立拓扑关系、修改属性表结构以及进行地理分析等。 2)具有交互式的图形编辑环境。可建立Coverage、数字化、编辑空间和属性数据、输入和编辑标注、Coverage接边。 3)栅格分析处理模块,可以对栅格数据进行输入、编辑、显示、分析、输出、其分析模型包括基于栅格的市场分析、走廊分析、扩散模型等。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式版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意义 当前农村问题是我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二、目前土地保护的局势 中国现有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XX年中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1%,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却养活着世界20.1%以上的人口。在这种背景下,当土地资源进一步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压力,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优质的耕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时,粮食安全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xx规划、我国经济持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下面我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 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畴。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省(市、区)**市(盟)**县(市、区、旗)和**省(市、区)**市(盟)**县(市、区、旗)。 〔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 二、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属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在项目选址选线过程中通过**个方案比选,其中,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经实地踏勘,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平均质量等别**;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平均质量等别**,

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最终选择方案**(需详细展开说明原因)。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项目已经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需详细说明具体措施,如增加桥隧比、控制站点规模等),减少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 四、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占用情况〕通过将踏勘论证后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分析,该项目总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涉及的图斑**个、平均质量等别**。其中,占用**市(盟)**县(市、区、旗)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涉及的图斑**个、平均质量等别**;占用**市(盟)**县(市、区、旗)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涉及的图斑**个、平均质量等别**。 该项目共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或不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其中,该项目占用**市(盟)**县(市、区、旗)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涉及的图斑**个、平均质量等别**;该项目占用**市(盟)**县(市、区、旗)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涉及的**个、平均质量等别**。(具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意义 当前农村问题是我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 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 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 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土地保护的局势 中国现有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2020年中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1%,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却养活着世界20.1%以上的人口。在这 种背景下,当土地资源进一步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压力,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优质 的耕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时,粮食安全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 要重视质量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十一五规划、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跨步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同时,也 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村基本农田的破坏。城市化向农村扩展,工 业化向农村蔓延,都直接或间接的给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 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同辈群体虽是孩子自发的组织,但只要引导得当,它会成为不可忽视的教育力量。班 主任首先要以持久而真诚的关心赢得孩子的信赖,掌握同辈群体交往的“小秘密”,尤其 要与群体的“小首领”交上朋友。其次通过交谈、游戏、讨论等形式引导孩子们妥善处理 群体内的矛盾,正确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增强孩子对不良社会诱因的“免疫力”。最后通 过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闲暇教育,吸引群体成员投身于集体生活, 弥补孩子的亲情缺憾,创建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群体文化。 近年来,土地非农化使得我国的有效耕地数量极度减少,使耕地的数量面临着严重的 威胁。在这中间,很大一部分土地的非农化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有关。 在我们的周围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和智慧获取家 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的子女却留在了农村家里,与父母相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方法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方法 一、基本农田相关概念 (一)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具体的基本农田地块。 (四)基本农田图斑 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地类图斑。 (五)永久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党组在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文件中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按照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将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的保护”。我们理解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国家基本的粮食安全,实行永久保护、严禁占用和调整的优质基本农田。

这个永久首先是标示牌永久,然后是地块区位上的永久,就是说这一片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就不能随便动。根据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那么这对于正确、合理地划定基本农田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二、基本农田划定程序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资料搜集与整理。 1、组织准备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一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不仅仅是国土系统的事,与全市各部门、各地区的发展息息相关。组织工作,各县政府应组建由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和土地、农业及其它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和解决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划区定界工作中的问题;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布局方案。 2、技术准备 工作计划制定: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使用,人员组成与工作统一安排。 技术方案制定: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区定界的方法及内

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102065.html, 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冯洁孟东峰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05期 基本农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基本农田的保护,施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持续的增长,保护基本农田的压力变得日益严重。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创新工作方式,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双赢局面,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对广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广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截止2017年4月,广西已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约24.40万亩,大部分优质耕地已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做到划足数量,保证质量。但是,由于广西的特殊的地形地貌、建设发展情况等原因,广西基本农田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本农田划定与相关规划用地布局未能有机衔接,基本农田保护难度较大。发改、交通、建设、旅游、水利等多个部门的项目用地都有可能涉及到基本农田。但是由于基本农田布局划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等未能有机衔接,要么导致项目难以落地实施,要么导致基本农田被占用。随着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多部门的规划需进一步协调优化。 保护基本农田奖惩机制不尽完善、农村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现象难以管控。一方面,基层耕地保护力量不足。由于人员、经费的限制,导致基层政府和国土部门保护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基本农田难以得到有效管护。另一方面,由于耕种的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对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低靡,出现基本农田撂荒现象。其三,农民对于依法进行申请宅基地的用地意识较弱、村屯的建设与规划拖后,导致农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频出。目前广西仅是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个人或集体的相应奖补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的奖惩机制仍然有待完善。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等情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部分优质耕地被建设占用,新补充的耕地又存在耕作条件较差,质量偏低等情况。此外,在基本农田划定时,存在着将偏远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却因发展建设需要未纳入基本农田的情况。从而导致基本农田总体质量不高。 广西基本农田保护的完善对策 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坚决贯彻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和制度,始终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严格执行以“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邵武市基本农田调整 划定方案 邵武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6月

目录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 (3) 二、目的与任务 (3) 三、组织形式 (3) 四、基本要求 (4) 五、基本程序 (4)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技术方法和流程 (4)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技术要求 (6) 1、基本农田现状分析 (6) 2、基本农田调整范围的确定 (6) 3、基本农田的确定 (8)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 (8) 5、基本农田的编号 (8) 八、图件编制 (9) 1、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内容 (9) 2、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方法 (9) 3、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要求 (10) 九、数据库建设 (10) 1、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的基本内容 (10) 2、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属性表结构 (11) 十、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1) 1、数据汇总 (11) 2、表册编制 (11) 十一、检查与验收 (12) 1、成果内容 (12) 2、成果检查与验收 (12) 附录一基本农田图式图例 (13) 附录二基本农田要素属性结构表 (13) 附录三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 (15)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 1、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基本农田总体布局不变的基础上,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 2、保护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和成片耕地的原则。 3、基本农田数量按规划指标不减少,质量按生产条件不降低的原则。 二、目的与任务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目的: 通过调整划定,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其局部开展调整划定,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现势性和科学性,为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依据。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任务: 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规程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 三、组织形式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组织实施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9版)

附件1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2019版) 2019年2月

目次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缩略语 (5) 5 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编码与定位基础 (5)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7) 7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26) 8 数据交换内容和格式 (30) 9 元数据 (3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样本 (32)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元数据示例 (3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及数据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TD/T 1053 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库标准 TD/T 1028-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 XXXX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础地理信息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GB/T 13923-2006] 。 3.2 要素feature 真实世界现象的抽象[GB/T 17798-1999]。 3.3 类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要素的集合。[TD/T 1016-2007] 3.4 层layer 具有相同空间特征和属性的实体及其属性的集合[TD/T 1016-2007]。 3.5 标识码identification code 对某一要素个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TD/T 1016-2007]。 3.6 矢量数据vector data 用x,y或(x,y,z)坐标表示地图图形或地理实体的位置和形状的数据[GB/T 16820-1997]。 3.7 栅格数据raster data

基本农田及保护方面的知识

基本农田及保护方面的知识 一、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 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该词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举行的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即“通过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基本农田”。之后,虽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农田的中心内容没有变化,即高产稳产田,强调了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异,反映的是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二、基本农田划定范围 下列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信息和编号。 (二)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4张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等3张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和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图层,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1)、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2)、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2、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资料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报部备案) (2)、2010年度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资料 3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 (1)、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2)、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 (3)、数据库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库; (4)、文字资料: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文字资料。 4农用地分等资料 (1)、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 5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 (2)、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模板】

附件3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符合受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 〔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和**市(盟)**县(市、区、旗)。(跨省项目,增加表述:该项目为跨省项目,涉及**、**、**共**个省份。) 〔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规划修改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该项目符合**情形,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 〔规划修改原则〕规划修改应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

约用地等原则。 〔规划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相关规划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总体情况及指标调整情况〕规划修改情况综述,并重点说明规划修改前后,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土地用途区调整情况〕规划修改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等用途区调整情况。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详细说明该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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