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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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
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
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
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6.1.2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7.1.4 建议修改为:
7.1.4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2.2 建议修改为:
7.2.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3.1 建议修改为:
7.3.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5.2 建议修改为:
7.5.2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应小于7.0m。
8.1.1 建议修改为:
8.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方便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
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
4 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超市、旅馆、疗养院,医院中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及手术部: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2)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2;
6 设置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办公楼、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建筑、宿舍、幼儿园、老年公寓、教学楼、科研楼、研发楼等。
7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2)设置在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3)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
9 特等、甲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
10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
11 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空邮袋库。
12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中游泳场所除外)。
1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
18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0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2.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湿式系统。
9.1.7 建议修改为:
9.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附近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2.1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9.5.1 建筑物内(净空高度≤8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2的规定。
表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