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409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03***** 出版社2009 北京修订说明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现范制订、修订计划(笫一批)》的通知”(建标标函[2007]第125号)要求,本规范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
补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2.补充叠压供水、太阳能和热泵热水供应等节能技术原则规定。
3.完善居住小区设计流量计算;4对同层排水管道设计提出要求;5.推荐具有防涸功能的新型地漏,禁用钟罩(扣碗)式地漏;6.根据科硏测试成果,调整通气系统不同设置条件下排水立管最大设计通水能力。
建筑给水的设计要求
建筑给水的设计要求1.1水质标准水质标准是按不同用水对象而制定的相应标准。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的要求。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锅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1985的要求。
饮料矿泉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87的要求。
净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o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各自行业标准的要求。
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于1985年颁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2水质防护措施水质防护措施如下: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B.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C.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A.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B.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C.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D.由城市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E.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用水管道的起端。
F.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
本规程的修编,结合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的修订,协调了 上海消防局近年来颁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总结了本规程使用以来设计、 审图以及消防建审和验收所反映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本市有 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有关国 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公共走道、前室、消防前室、电梯厅等公共活动和公共安全疏散使用 的地方。 2.1.9 所有部位 all place
民用建筑内的公共部位、功能使用部位和设备使用部位等。功能使用
4
部位也包括库房和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的部位。设备使用部位包括建 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m2 的卫生间(厕所间)、非电气用的设备用房(含空 调机房、排风机房、水泵房等)、使用面积大于 3m2 的管道井等部位。 2.1.10 附属特殊建筑 accessory building of specialties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
统。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 ire water supply system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 超高层建筑 skyscraper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 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 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
关于现行建筑消防水系统规范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
关于现行建筑消防水系统规范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近些年来关于建筑水系统的消防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规》)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以下简称《喷规》)等陆续出版发行并已在工程实践中开始使用,这无疑大大推进了我国的建筑消防事业发展。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疑问,现集中把一些主要问题和疑问列举出来供大家一起探讨,为完善我国建筑水消防事业尽一些微薄之力。
一.2014版《建规》中将原2005版《高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商住建筑室内消防设施进行弱化处理,把一、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分的喷淋系统取消了,这与建筑消防强化的趋势相违背。
原2005版《高规》第3.0.1条中将一、二类商住建筑以强条形式化为公共建筑,并在规范第7.6.3、7.6.4条中也以强条形式明确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在2014版《建规》第5.4.10.3条中做了“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而其后的第8.3.3条的喷淋系统设置场所将原2005版《高规》规定的内容给删除了,也未见相近条文的表述和补充。
这造成了现阶段室内消防设计中将以前需要在一、二类高程商住楼的公共走道和电梯前室等需要设置喷淋系统公共场所给全部取消了,弱化了此部位的灭火功能。
总做周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具有工程造价投入少,受人为影响干扰小,自动可靠等的一系列优点,而高层建筑特别是一类高程建筑的火灾扑灭难度大,基本上需要靠自救才能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高程建筑中的住宅建筑内部的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窗帘等都是易燃物,具有火灾燃烧快,燃烧猛烈等特点,而其居住的空间基本都有老人、儿童等一些行动不便,逃生困难的人群,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大部分时间在此空间生活,受火灾威胁影响大。
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014年复审结果的通知
湘建科函〔2015〕5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13年底以前发布实施的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
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10项,废止标准9项,修订或局部修订标准4项。
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废止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即日起停止施行。
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15年2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在两年内按照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备案。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7日附件。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各类建筑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公共建 筑 1.医阮;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以上部分的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多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场。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2 布臵在室内时,同一商业单元内至少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 可跨层保护,相邻单元内的消火栓可相互保护; 3 设在建筑物底层(或独立建造)、相互间(每间内车位数不 超过2个)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墙体材料分隔的汽车库, 当室外给水管水量、水压能够满足室外消火栓直接灭火要求时, 可用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室内消 火栓宜设在外墙上或不影响汽车通行的室外。(联排别墅的汽 车库、半地下车库可参照)
7.4.4 轻便消防水龙箱应固定安装于自来水龙头正 上方200mm处,箱体内配备内径25mm、长度10m 的水带,接口公称通径15mm和口径10mm的水枪。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系统设置场所问题
审查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规模上考虑了与其它灭火设施设置标准的衔接; 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具体内容由刘总讲!
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条件叙
述,只有在高层建筑符合条件 情况下才能使用。
两者明显矛盾且违背常理,规
范将两类建筑要求合并表述解 决了两者的矛盾。
类似问题和“宜或不宜”的要
求作为“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也在本次编制中得到了调整。
商业网点等特殊情况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7.3.2 条文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的汽车库其消火栓的设置还宜遵循下 列原则: 1 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的布臵首层宜优先考虑在外墙布臵(户 外取用);
分析
1、表5.0.2 规定 5000<V≤20000 m3耐 火等级一、二级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为20L/s,因此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建 筑,只有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5L/s的才 符合本条款规定。 2、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 铺是否应设消防水池,应按10.2.1 条判 别!两路进水、有天然水源等情况都可以 不设消防水池; 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个人认为一般 都可以通过水泵接合器由消防车解决十分 钟后的供水。设消防水池的建筑是否一定 要设消防泵,也可以讨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09]81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主编单位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
联系电话:68799100。
附件: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二○○九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二○○九年三月
建筑专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排水条文修改
眸》15 页)。上部负压,下部正压,
压力现象明显
悬吊管 规范送审稿中,一个悬吊管上的雨水斗个 97 年版规范[1]和白皮手册[2,3]中,一
数没有做限制(原因是管内压力对各斗流 个悬吊管上的雨水斗不宜超过 4 个
量无影响)
(因为管内压力对各斗流量有影响)
系统
设计标准以外的雨水应由溢流系统承担, 当雨水量足够大时,也会发生虹吸排
它场所(按座位)
4.9.2 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7
qjΨFw
qy = —————
(4.9.2)
10000
注:当采用天沟设集水且沟沿溢水会流入室内时,设计暴雨强度应乘以 1.5 的系数
4.9.5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
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
排水稳定,为受控状态,系统特征不带压 水(《规范送审稿》条文说明 78 页)。
力(《回眸》16 页)。需保持不带压特性, 有明显压力。雨水斗带顶板,阻止空
需确保足量空气进入(《回眸》17 页) 气进入。
2.87 斗和重力流雨水斗在构造上有非常大的差别:阻气顶板;整流格栅
87(79)斗的发明者(清华大学和原机械部设计总院)也把它定义为两相流斗。 我国 97 年版规范给出的流量计算公式中有压力参数(水力学中的重力流公式无压力参 数) 与现行国标雨水利用规范相矛盾 3. 压力流雨水斗的上限流量值太大:流速;产品标准
表1
系统组
重力流雨水斗系统
87 型雨水斗系统
分
雨水斗 为自由堰流(《回眸》28 页)。确保足量空 是两相流斗(《回眸》16 页、24 页)。
气进入(《回眸》20 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编号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编号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文件编号
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收
意
见
填写示例:
1.本工程按国家工程技术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执行了有关部门批文及规范标准。
2.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相符;
3.本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含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内容)。
□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它相关的国家;
□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年修订版)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年修订版)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年修订版)Codefordesignofbuild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webarbs/book/130/11 64431.shtml说明:文中下划线部分:是修订的内容!1总则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5?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符号2.1术语2.1.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1.2生活杂用水non-dinkingwater?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
2.1.3小时变化系数hourlyvariationcoefficient?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1.4?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hourlywaterconsumption?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1.4A?平均时用水量averagehourlywaterconsumption?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1.5?回流污染backflowpollution?由虹吸回流或背压回流对生活给水系统造成的污染。
2009年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目录
2009年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目录序号现行国标代码及版本号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情况说明 主编部门主编单位1GB50498-200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9-5-132009-10-12009-5-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04号公告批准发布了该规范。
于2009-10-1起实施。
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2GB50284-200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11-282009-7-11998-9-3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批准发布,第186号公告,自1999-4-1实施。
2008-11-2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批准发布,第158号公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是对原GB50284-98的全面修订。
航空总公司民航总局公安部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3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2008-8-132008-11-12008-8-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于2008-11-1日起实施。
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4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2007-10-232008-1-12007-10-2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 -2007批准发布,第728号公告,自2008-1-1 实施。
公安部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5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7-10-232008-3-11992-1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批准发布,第807号公告,自1993-7-1实施。
2007-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2007批准发布,第733号公告,自2008-3-1 实施。
该规范是对原规范GB50166-92的全面修订。
公安部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6GB50414-200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7-4-132008-1-12007-4-1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批准发布,第629号公告,自2008-1-1实施。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带条文说明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带条文说明GB5021995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本条提出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该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系统的基础上进展起来的,不仅安全可靠,经济有用,而且具有适用范畴广,灭火效率高的优点。
水喷雾系统与自动喷水系统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爱护对象:系统的爱护对象要紧为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扑救难度大的专用设或设备。
二、适用范畴:该系统不仅能够扑救固体火灾,尚可扑救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三、水喷雾不仅可用于灭火而且可用于控火和防护冷却。
由于具备以上特点,水喷雾系统在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应用专门普遍,专门在工业领域中的石化、交通和电力部门获得了十分广泛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引进的大型成套石化、电力设备均配置了水喷雾系统,充分说明了该系统的应用差不多专门普及。
我国从六十年代开始研究水喷雾系统,并于七十年代将研究成果应用在变压器的爱护等方面。
为进一步推动水喷雾系统的应用,针对应用中存在缺乏配套产品和工程应用技术薄弱这两个环节,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与有关单位协作,按照公安部下达的科研打算,从1982 年开始对水喷雾系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先后完成了“自动喷水雨淋系统的研究”、“液化石油气贮罐火灾受热时喷水冷却试验的研究”和“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固定式水喷雾消防系统工程应用技术的研究”三个部级重点课题研究任务,实现了系统产品的配套和工程应用技术的差不多完善,使水喷雾系统的应用显现繁荣昌盛的局面。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石化、电力部门的有关规范均对应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场所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喷雾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十几年来我国各省市均已有不同行业的单位设置了水喷雾系统,爱护对象包括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液化石油气储罐、输煤装置等,其应用范畴和数量正在逐步扩大。
建筑工程设计现行标准规范目录
代替GB50034-92和GBJ133-90 代替GB50038-94 代替GBJ40-79 代替GB50041-92 代替GB50045-92 代替GBJ50046-95 代替GB50050-95 代替GBJ51-83
代替GBJ54-83 代替GBJ55-83 已有修订计划 代替GBJ58-83
代替GBJ61-83 代替GBJ67-84 代替GBJ68-84 代替GBJ69-84 代替GBJ72-84 代替GBJ73-84 代替GBJ74-84 代替GBJ78-85 代替GBJ84-85
GB50034-2004 GB50037-96 GB50038-2005 GB50040-96 GB50041-2008 GB50045-95 GB50046-2008 GB50050-2007 GB50051-2002 GB50052-95 GB50053-94 GB50054-95 GB50055-93 GB50056-93 GB50057-94 GB50058-92 GB50059-92 GB50060-92 GB50061-97 GB50062-92 GB50067-97 GB50068-2001 GB50069-2002 GB50072-2001 GB50073-2001 GB50074-2002 GB50078-2008 GB50084-2001 2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标准名称标准代号实施日期20030301200603012002040120061101200204012008070120060601200606012003090120061201200312012003010120040401200203011996060120080501200408012006110120030601199207011992070120030901备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修订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局部修订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局部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032001gb500052003gb500072002gb500092001gb500102002gb500112001gb500132006gb500142006gb500152003gb500162006gb500172003gb500182002gb500192003gb500212001gb5002395gb500262007gb500252004gb500282006gb500292003gb5003091gb5003191gb500322003代替gbj386代替gbj588代替gbj789代替gbj987代替gbj1089代替gbj1189代替gbj1386及97年修订版代替gbj1487及97年修订版代替gbj1587代替gbj1687代替gbj1788代替gbj1887代替gbj1987及2001年修订版代替gb5002194代替gb5002693代替gbj2587代替gb5002893代替gbj2990代替tj3078代替tj3178代替gbj3278gb一国家标准gbgbzgbt建筑工程设计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009年版1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高层民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版
4.1 系 统 选 择 ................................................................................................................................................27
4.4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9月1日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改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 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 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建设、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 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⑴补充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内容。⑵调整和补充了住宅,公共 建筑用水定额。⑶补充了管道连接防污染措施。⑷补充了新型管材应用技术。⑸住宅给水秒流量计 算采用概率修正公式。⑹统一各种材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⑺补充了水上游乐池水循环处理内容。 ⑻补充了冷却塔及水循环设计内容。⑼删去了推荐性标准在医院污水、游泳池给水排水等方面已有 的细节内容。⑽删除了生产工艺给水排水的有关条文。⑾补充了屋面雨水压力流计算参数。⑿调整 了集中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公式的适用范围。⒀删除了自然循环热水管道系统的计算。⒁ 补充了新型热水机组、加热器的有关应用技术要点和参数。⒂补充了饮用净水管道系统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 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现 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门二路25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国 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200041),以供修改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 淼 刘振印 何冠钦 冯旭东 桑鲁青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水系统
5 水灭火系统5.1 消防给水5.1.1 消防水池技术要求: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1.2 消防水箱技术要求: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5.1.3 气压给水装置技术要求: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建排规范2009修改指南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3.2.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要求。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 的要求。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25mm ,最大可不大于 150mm 。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3.3 系统选择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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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6.1.2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7.1.4 建议修改为:7.1.4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2.2 建议修改为:7.2.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3.1 建议修改为:7.3.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5.2 建议修改为:7.5.2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应小于7.0m。
8.1.1 建议修改为:8.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方便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
4 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超市、旅馆、疗养院,医院中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及手术部: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2)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2;6 设置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办公楼、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建筑、宿舍、幼儿园、老年公寓、教学楼、科研楼、研发楼等。
7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2)设置在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3)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
9 特等、甲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
10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
11 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空邮袋库。
12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中游泳场所除外)。
1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
18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0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2.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湿式系统。
9.1.7 建议修改为:9.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附近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2.1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9.5.1 建筑物内(净空高度≤8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2的规定。
表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注:1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10.2.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7 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8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3.10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4.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10.4.2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4 建议修改为:10.4.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A.0.2 建议修改为:A.0.2 标准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 mm(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B.0.1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B.0.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C.0.1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 ﹒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C.0.2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