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一览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2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doc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英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划规泄》,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轻: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需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泄。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火微生物类別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火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左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淸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英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物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以及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卫生用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进口消毒产品和国产消毒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 27955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5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产品disinfection product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器材(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厕所用卫生纸除外)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3.2 消毒剂 disinfection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3.3 消毒器械disinfection apparatus具有消毒或灭菌功能的,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切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的装置或设备,不包括指示器材。
3.4 指示器材indicator包括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的消毒产品。
3.5 生物指示物bilolgical indicator对特定灭菌处理有确定的抗力,可供使用的微生物检验器材。
3.6 化学指示物chemical indicator根据暴露于某种灭菌工艺所产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在一个或多个预定的消毒或灭菌工艺参数上显现变化的指示器材。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屮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在中国境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英展示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划规泄》,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轻: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需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规泄。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火微生物类別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火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左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淸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英中产品标签容已包括说明书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 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 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 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 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 注。 3、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 (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4、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 质激素”等等。 [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 年份)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 、“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卫消准字第XXXX号
• 消毒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均禁止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以及疾病 症状和疾病名称(疾病名称作为微生物名称一部分时除外,如“脊髓灰质炎病 毒”等)。 标签和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 书写要求”的规定。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 )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 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 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 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 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 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写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识标注一览表

注:表中“B”表示必须标注的内
隐形眼镜护 理用品 说明书标注 B B B B
B B B(消毒作用) B B B
B(消毒作用) B
B B B
包装 说明书 包装标签 标签 标注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卫生湿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项)
B B B
B BBB源自B(卫生湿BB B B
B B B B
B(卫生湿 B(卫生湿
B B B
备注
杀灭率大 于等于 消毒级产 90%,可标 品应标注 注“有杀 “消毒级 菌作用 ”字样 ”;抑菌 达到50%, 可标注“
消毒产品标识标注一览表( 消毒产品标识标注一览表(三)
百货类别 标注内容 商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联系电话、邮政编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地址) 主要原料名称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口产品 除外)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 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限制使用日期 剂型、规格 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 理和灭杀微生物类别 灭杀微生物类别 注意事项 主要原料名称 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使用寿命(注意主元器件寿命 执行标准 消毒剂 包装 说明书 标签 标注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消毒器械 卫生用品 抗(抑)菌剂 包装标签 B B B B B 说明书标 注 B B B B
17种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合格

序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日期限制使用日期或有效期/保质期标注的生产单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被采样单位结果判定或批号标签说明书结论1妇阴洁抑菌洗液液体150ML/瓶镇平仲景药业有限公司豫卫消证字〔2004〕第0013号惠州百姓大药房下角店不合格不合格2樟兴TM妇尔康湿痒洗液液体250ML/瓶0902********江西樟兴药业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05〕第0283号惠州百姓大药房下角店不合格不合格3新元堂兔耳风妇阴洁洗液液体180ML/瓶201010江西新元堂健康制品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03〕第0087号广州市海珠区东兴堂药房不合格不合格4喷脚王喷剂液体60ML/瓶2011年04月江西和圣堂药业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06〕第0379号广州市海珠区东兴堂药房不合格不合格5天罡感快喷液体20ML/瓶2011年04月西安福润德医药科技陕卫消证字〔2005〕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不合格不合格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0197号药房6金坤宁洗液液体160ML/瓶2010年2月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陕卫消证字〔2002〕第0010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7淦超蛇骨消湿油液体20ML/瓶00701082009年1月8南昌市淦超蛇骨消湿油厂赣卫消证字〔2003〕第0069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8可立爽脚立爽液体15ML+10g/瓶南阳市二医厂豫卫消证字〔2003〕第0007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9今诺科诺眼部护理液液体10ML/瓶090401..156至2011年04月10日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陕卫消证字〔2008〕第0288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10舒美佳乳液液体5MLX7/盒2010年03月西安福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陕卫消证字〔2005〕第0197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11金桑子喷雾剂液体20ML/盒2010年12月西安中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陕卫消证字〔2002〕第0010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12草珊瑚口腔喷雾剂液体10ML/瓶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03〕第0080号广州市海珠区绿翠大药房不合格不合格13保仕洁女仕抗菌洗液液体180ML/瓶201102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卫消证字〔2003〕第0020号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三分店不合格不合格14福荫树肤阴舒洗液液体200ML/瓶09050501成都福荫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川卫消证字〔2003〕第141号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三分店不合格不合格15妇康平衡乳液体3x10ML/盒08030781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苏卫消证字〔2004〕第0011号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第一不合格不合格。
(2021年整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
![(2021年整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eaccc7964bcf84b8d57b83.png)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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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426号【发布日期】2005—11-04【生效日期】2006—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精心整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或(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涂改。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八)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第九条消毒器械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六)生产日期;(七)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八)运输存储条件;(九)注意事项。
(四)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杀菌原理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六)使用寿命(或主要元器件寿命);(七)注意事项;(八)执行标准;(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 生 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文号:卫监督发[2005]426号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应标注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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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效期 仅生产日期 仅生产日期
+保质期 -有效期
+保质期
+保质期
+保质期 -有效期
+保质期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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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9、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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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剂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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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杀灭微生物类别 12、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的杀灭率大于等于 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 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 7mm 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 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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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页脚内容
有效 期 /限定使用日期。 22、主要原料名称 23、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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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毒作用的 隐形眼镜护理 用品还应注明 主要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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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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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含量,杀灭 微生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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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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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二00九年九月
一、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和立法进程 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制定的背景 和法律依据 三、消毒产品的分类 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五、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要点 六、法律责任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和 立法进程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和 立法进程
卫生部还先后出台了《消毒技术规范》、《卫 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 规定》、《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 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和《消毒产品检 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还出台了《一次性使 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评 价方法与标准》、《隐性眼镜护理液卫生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消毒产品的分类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 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 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指示物(包括辐照强度 指示卡和消毒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指示物
消毒产品的分类
(五)灭菌包装物 1、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 物 2、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 物 3、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剂、消毒器械 管理的其他物品
消毒产品的分类
二、卫生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卫生巾(纸、带) 2、卫生护垫 3、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尿裤 2、尿布(垫、纸) 3、隔尿垫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产品名称标识基本要求
➢ 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 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
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 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有效成分含量等标识基本要求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书写要求
消毒剂、抗(抑)菌剂
➢ 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 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
消毒剂、抗(抑)菌剂
➢ 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戊二醛消毒液: “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 “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 45.0%~50.0%” (W/W)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马志鑫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案例1
某市药监和卫监部门陆续接到市民投诉 治疗鼻咽炎的“希银银离子2000+”的 产品,经查该产品自称是治疗鼻咽炎的 首选药品,但这些“药品”只有消毒品 备案号,却没有“国药准字”号,同时 说明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暗示疾病疗 效和大肆宣传“高效清除鼻炎、咽炎” 等疾病治疗效果,又因未能提供有关卫 生许可证被查处。
案例3
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对位于省城长江中路11号的 “甲丽净专业治疗灰指甲专营店合肥服务中心” 进行了依法查处。该醒目的广告牌上强调“甲 丽净专业治疗灰指甲”,并强调甲丽净治疗灰 指甲:一周去除病甲,半月长出新甲。卫生监 督人员对该店所有的消毒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后, 发现该店“世龙牛癣敌”、“肤康净”、甲丽 健、爽爽脚、脚垫消等8种产品分别明示或暗 示了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填写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共证据保存150余份 夸大宣传范围的消毒产品,责令该经营店立即 整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是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的规范,。
那么该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unjs小编一起来了解!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 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
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 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 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内容一览表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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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标签: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和其它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消毒(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抗菌(antibacterial):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是指专用于隐形眼镜护理的,具有清洁、杀菌、冲洗或保存镜片,中和清洁剂或消毒剂,物理缓解(或润滑)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不适等功能的溶液或可配制成溶液使用的可溶性固态制剂。
卫生湿巾:特指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的有杀菌效果的湿巾。
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0%,如标注对真菌有作用的,应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保持1年。
消毒级卫生用品:经环氧乙烷、电离辐射或压力蒸气等有效消毒方法处理过并达到《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规定消毒级要求的卫生用品。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