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一岗双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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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辽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构建集团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四)《集团公司岗位说明书》
第二条名词解释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制:“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集团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战略发展总部是集团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战略发展总部下辖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年度考核方案,具体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实施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实施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办公室汇总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后,经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集团公司考核意见和奖惩方案,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类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评价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其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为核心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在评定先进、优秀、劳模和晋升之前,须征求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意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指示、要求,负责领导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及辽宁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专业队伍建设。
5.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体系中;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6.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集团上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7.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保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9.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随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10.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指示、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
划。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障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产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装备等的投入,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稳定,负责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和规划,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6.经常性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8.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期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验证,制定完善改进安全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有关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0.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按照集团领导分工,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其主要安全责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