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纠纷案例分析六】加拿大移民失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移民中介要求追加项目方为共同被告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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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纠纷案例分析六】加拿大移民失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移民中介要求追加项目方为共同被告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2年徐先生与移民中介公司签订《移民合同》及《补充协议》,徐先生委托移民中介公司办理加拿大雇主担保移民,咨询服务费共13万加币。徐先生按约累计向移民中介公司支付了咨询费318217元。之后徐先生多次要求移民中介公司提供移民申请进度文件,但移民中介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文件,也没有为徐先生取得加拿大萨省提名函或加拿大纽芬兰省或新不伦瑞克省提名函。2015年7月,徐先生向移民中介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移民中介公司与案外人加拿大项目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助咨询萨省雇主担保类移民合同》,因此移民中介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凯耀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驳回了追加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移民中介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为徐先生的移民咨询服务提供有效文件,导致不能为徐先生办理移民服务,现徐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拿大萨省省选移民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徐先生与移民中介公司签订的《加拿大萨省省选移民咨询合同》及《补

充协议》自2015年7月起解除;

二、限移民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徐先生退还咨询服务费318217元;

三、限移民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徐先生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季运达律师分析:

投资移民客户与移民中介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后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本案中涉及到的《合同法》相关条款主要有: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移民中介公司因没有能为徐先生提供合同约定的移民服务,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附:本案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43号判决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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