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word参考模板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
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
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市政〔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三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四章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总体布局第二节优化提升城市核心区第三节大力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第四节加快推动县域城市发展第五节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五章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能力第一节持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全面提升城市宜乐宜游水平第三节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第四节提升产业带动就业能力第六章全力打造最宜居城市第一节建设舒适便利的精品城市第二节建设创新活力涌动的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第三节建设桂林特色的人文城市第四节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第五节建设和谐共生的绿色城市第六节建设健康安全的韧性城市第七章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节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第二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第三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第四节健全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第五节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第八章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第三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四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五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九章推动内外高水平开放协同第一节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二节加快建设桂北城镇群第三节加强跨区域协调发展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注重政策引导第三节分类试点示范第四节加强人才培养第五节实施评估考核前言《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擘画未来十五年城镇化发展蓝图,是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0)
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8-2030)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2)《中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8)《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75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12)《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评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1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1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国发〔2015〕75号)(15)《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321号)(16)《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17)《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20)《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22)《桂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2011)(23)《桂林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4)《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5)《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二、规划范围本次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桂林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桂林市区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部分地区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新区的临桂镇、四塘乡和庙岭镇部分地区等)和会仙湿地范围,总面积约907.32平方公里。
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 1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参考《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一)一类规划控制区。
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
(二)二类规划控制区。
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201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2017〕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桂林市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条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中小学、幼儿园与城市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遵循与城镇发展同步、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的原则,遵循新城区以新建学校为主、旧城区以改建扩建和撤并整合为主的原则,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推动全市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
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附件一)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3)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 建筑容量控制 (5)3 建筑管理 (7)3.1 建筑间距 (7)3.2 建筑退让 (11)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9)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1)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23)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27)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8)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8)4.2 给水与排水 (31)4.3 电力、电讯、邮政 (34)4.4 环卫设施 (35)4.5 综合管线 (37)5 城市景观环境 (40)5.1 城市建筑景观 (40)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1)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2)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2)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3)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4)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5)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7)7 附则 (47)附录A 术语 (49)附录B 计算方法 (53)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55)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8)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62)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63)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65)1 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07]28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桂林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桂北地区与桂湘黔交界地区的中心城市,肩负着加快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域发展的战略方针,桂林市第三届党代会、第三届人代会均明确提出了桂林市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目标。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积极发展城市新区,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全面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桂林市“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加快完成我市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和谐发展,根据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城市规划专题会议要求,特制定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组织机构(一)成立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决策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成员如下:组长:张秀隆市长副组长:束华常务副市长刘明昱副市长成员:蒋炳穗市政府秘书长齐军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局局长唐诚市环保局局长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莫庭金市水利局局长唐标文市市政局局长唐柳林市文化局局长李志刚市旅游局局长刘克新市交通局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局长程权秀峰区区长黄福喜象山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杨思情雁山区区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孔德有灵川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及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市政[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0〕16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市辖五城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桂林市规划局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五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和城区监察大队)受桂林市规划局的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监察,负责监督城乡建设,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各城区监察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市监察支队牵头,土地权属隶属城区的监察大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监察支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第四条市监察支队或城区监察大队对违法建筑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违法建筑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作为调查取证工作的见证人并签名);对拒不配合调查并妨碍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市政办函〔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0)》及相关规划文件,对我市建成区(包括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方位无盲区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于已处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资料。
对于已开工实施的学校、医院、小区、市政道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有条件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实施。
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纳入《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见附件)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市政[2009]88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的通知(市政〔2009〕8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桂林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为加快建设有桂林市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实力,推动桂林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桂政办发〔2009〕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强农业、重民生,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全面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1.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
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以政府宏观管理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在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技术依托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
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提出国家标准新项目,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突出重点,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市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24号灵川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7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努力创建具有桂林特色的城市管理模式,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组织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日常检查、考核和评比,定期通报考评情况。
二、考评对象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以下简称“六城区”)人民政府和灵川县人民政府。
三、考评范围(一)六城区建成区区域,灵川县八里街片区。
(二)重点考评点位: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漓江及内河沿岸、车站及农贸市场周边、施工工地、公厕、无物业小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
(三)市市政热线服务中心派遣任务办理情况。
四、考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7),确定城市管理考评内容,其中:部件分为六大类(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其它设施以及扩展部件);事件分为六大类(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以及扩展事件)。
五、考评标准(一)现场督查考评——《桂林市城市管理现场督查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4]45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8【实施日期】201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市政办〔2014〕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为有序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承担具体任务的牵头单位切实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各部门具体工作有机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各项改革和发展。
配合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配合牵头单位的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2014年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报送至市统筹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地区科,邮箱:glfgdqk@ ,联系人:农全兴,联系电话及传真:2829005)。
附件: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8日附件: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1 制定本县(区)、本部门2014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统筹办(市发展改革委地区科,下同)备案中央、自治区驻桂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
2制定实施方案,下达本县(区)、本部门2014年工作任务到下属相关部门,跟踪实施进度,向市统筹办提交全年工作总结。
3 督促检查本县(区)、本部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4 履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的相关职责。
5 统筹推进市政〔2012〕23号文件部署的各项改革。
6 完成本县(区)、本部门日常工作(宣传、报道、上传下达等)。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1.正南北朝向其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大于等于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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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E-mail:*****************.cn),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1.0.3 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2.1.2.1 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
2.1.2.2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
2.1.2.3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2 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建筑容量控制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 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条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 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 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2.3.3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表 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2.3.5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2.3.5.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5.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5.3 临时建筑2.3.6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 的规定适当调整。
2.3.7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
2.3.8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3.8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 2.3.8 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2.3.1和本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2.3.9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
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III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