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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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
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 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
1819-1823年:为有效管理新加坡, 莱佛士发布了一套其后被称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并设下一套有统一律令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统,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系统。
1824年3月:《盎格鲁-荷兰条约》(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让条约》(Treaty of Cession)确认了新加坡为英国占领所有的法律地位。荷兰撤回所有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反对之声,并且放弃对马六甲海峡的争夺,以换取英方放弃对设立在明古连和苏门答腊的工厂的控制,将之让与荷兰。同年稍晚,侯赛因苏丹(Sultan Hussein)和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又与英国人立下第二个条约。柔佛苏丹王国愿意放弃对新加坡的统治。作为回报,英国人会支付更多的现金和其他补偿给苏丹。
1826年11月27日:出于东印度公司的申请,英国国会颁布了《第二宪章》。这个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三个地方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一般都认为这个宪章提供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依据。新加坡和马六甲、槟城在1826年合并成为海峡殖民地,在英国的海外殖民体系中隶属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
1833年,因英国国会对东印度公司占领地的级别重组,印度的参议会(Governor-General)获得了为海峡殖民地立法的授权。然而,这套架构能给出的司法公正判决耗时不定,质量又低,本地的商业社区对于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构仍然是不满意。
1855:《第三宪章》获授权颁布,以助舒缓日益增加的法庭积压工作量。随着1858年东印度公司的解散,海峡殖民地被转移到英属印度政府的控制之下。然而,在印度地域之外管辖海峡殖民地却导致了许多的不愉快,因为海峡殖民地的人们认为这样的统治带来了以下的结果:他们的利益诉求若不是被忽略了,至少也是被贬斥了。
1867年4月1日:海峡殖民地变为直辖殖民地,处于伦敦殖民办公室的直接管辖之下。
1868年:海峡殖民地的管辖法院被废除,随即建立起新的最高法院。1873年,最高法院实行进一步的重组,并获得了作为上诉法庭的聆讯地位。1878年,海峡殖民地的法院比照英国高等法院的变动,作出相应的结构调整。
1934年:刑事上诉法庭加入并成为最高法院架构的一部分。
1942年2月到1945年9月:日治占领时期,新加坡被命名为Syonan (意为“南方之光”),由日本军政府统治。到二战末期,战争的结果又将新加坡置于英国军政府(BMA)的临时统治之下。
1946年:海峡殖民地解体。槟城和马六甲于1946年成为马来亚联盟(及后在1948年变为马来亚联合邦)的一部分。新加坡独自成为拥有自身宪法体系的
直辖殖民地。但行政和立法的真正权力还是落在殖民地政府和官员手里,尽管在立法议会里本地人能够参与公共管理,拥有一定数量的选举议席。1948年举行了第一届立法议会选举。
1948年至1960年:紧急事态时期。马来亚共产党宣布了以武力夺取马来亚(1957年后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目标。新加坡和马来亚当局合力压制马共势力,发布严厉法令(包括允许不经审讯的羁押),掌握和挫败了共产联合前线的行动。
1953年:一个由其乔治.伦德尔爵士(Sir George Rendel)带领的宪法委员会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殖民地的宪法以及扩大公众参与自治的规模。殖民地政府接纳了委员会报告的大部分建议,包括将立法议会转变为一个主要由直选议员组成的议院。尽管如此,实权还是掌握在殖民政府和理事会的官员手上,而非选举议院成员手里。至此,从1948年到1951年,进步党是新加坡立法议院选举中四连胜的领导党派。
1955年:在第一届立法会议选举中,由大卫.索尔.马歇尔(David Saul Marshall)领导的劳工前线赢得立法议院可竞选取得的25个议席中的10席,藉此取代进步党成为领导政党。同年成立的人民行动党赢得3席。马歇尔成为首席政府大臣,并坚定地推动自治运动的开展。1956年,新加坡派出一支由立法会议所有政党议员组成的、不带政党偏见的代表团前往伦敦与英国当局就自治议题展开宪法磋商。
1956年:这次宪法谈判破裂后,马歇尔在6月6日辞去首席政府大臣的职位。马歇尔的副手,同时也担任劳工部长一职的林有福(Lim Yew Hock)继任为首席大臣。林有福率领1957年3月诞生的宪法代表团成功地与英方就何时创制一部新的新加坡宪法的主要内容达成和谈结果。
1958年5月28日:《宪法同意书》在伦敦签订。英国国会于8月1日通过《新加坡国家法令》,使新加坡在1959年成为一个非独立但自治的国家。
1959年5月:在第一届完全由选举决定的立法议院选举中,人民行动党赢得51个议席中的43席。6月3日,新的国家宪法生效,李光耀成为第一任首相。有了自治权利以后,新加坡通过与马来亚融合而走上独立的艰辛历程就此展开。
1961年5月27日:马来亚首相东故.阿卜杜.拉赫曼(Tunku Abdul Rahman)计划在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捞越、北婆罗洲和汶莱之间通过融合形成更紧密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关系。人民行动党倾向于赞同这项计划,一来是为了新加坡经济生存需要的原因,二来也想借此作为向英国当局争取政治独立的手段。前期的共产主义分子则视融合计划为一次帝国主义者的密谋。
1962年9月1日:人民行动党为融合计划提出的全国性公民投票议案获得通过。融合计划的主要内容指定吉隆坡的联邦政府拥有对国防、外交和对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