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集团带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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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集团带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各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实施的停气、降压、新建管线同原有带气管线碰口、动火、置换、放散及通气等工作内容。

其中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第二条带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带气作业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涉及到动火作业的还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附表一),并将带气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带气作业中如包含有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各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第三条带气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并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带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带气作业现场必须根据作业要求划定适当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六条因带气作业原因影响到用户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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