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西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在西安单纯购房不能办理落户,最新的买房落户政策是:凡在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婚姻法》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均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或“城镇投靠”迁入户口。
“城镇户口”夫妻投靠不再限年龄。
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投靠到西安落户的相关规定。
目前据了解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文件)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在西安市市区单纯购房不能入户。
同时给您提供以下信息作为参考——
继调整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之后,市政府关于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
1.对高、中级技工敞开大门
企业引进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技师等技能人才,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申办落户都给予充分保障。
引进各类人才,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子女随迁的年龄由未成年放宽为未婚。
改变对技术工人落户的不公平限制。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申办落户,与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师、技师等申办落户,与高
2.工和工程师同等对待。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实行“三不限”,即: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毕业时间。
取消了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就业落户的行政审批制。
非西安市生源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
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即可办理落户。
非西安市生源中专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申办落户。
取消技校生落户限制
驻西安市的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具备了规定的条件,即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不受生源地、户口性质限制,也不再限于地址矿产、纺织、建材、冶金、化3.工、农林等苦、脏、累、险、艰苦专业。
农民工可落户
农民工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只要在西安具有了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即可申办落户,不受户口性质限制。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落户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都可申办落户,不受学历、学位、职称和执业资格、技术等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落户条件中规定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没有购房面积、金额、时间和“二手房”等限制。
4.放宽“三投靠”落户条件
夫妻间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的,配偶户口迁入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配偶与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龄和在市区居住时间限制;配偶无职业前来投靠落户的,居住年限由5年放宽至2~3年;配偶在市区就业的,投靠落户时不受婚龄、年龄、户口性质和在市区居住时间限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父母已在外省市离退休,或属原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投靠子女时不受年龄和父母身边有无子女限制。
新出生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在本市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在外地市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可申请迁移落户。
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投靠父母落户时,对其年龄没有限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亦可以随迁。
您可以参考以上政策,同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向房屋所属地派出所咨询相关事宜,落户事宜也是在派出所户籍科办理。
至于西安市以及具体区域除购房之外,其他在落户方面的条件和政策,建议您就此咨询一下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
雁塔区公安局户籍科:85586153,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户籍科:8651610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户籍:86753982,长安区公安局户籍科:85650927。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2-27 13:44【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2-27
执行日期:2006-2-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
各区县、各部门务必统一认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组织
实施,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新西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户籍人口
准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目标通过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资源的人口承载能力相平衡,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鼓励投资和纳税、促进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常住人口总量合理控制与结构、布局优化相结合的人口机械增长调控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把户籍人口的迁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
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调整政策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我市
正在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
(三)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原则。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技能型人才,鼓励
投资和纳税的准入政策,促进就
(创)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五)以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指导户籍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三、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准入制。
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
建立规范、统一的包括技术技能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和政策性入户等基本类别的全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体系。
以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
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户口的人员,均须达到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户籍人口准入条件。
(二)实行“先就业、后申办入户”政策。
除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外,对在我市就业并要求落户的外地户籍人员,实行先就业和办理暂住证,待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再申办入户。
(三)实行直接申报制度。
凡驻本市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来本市落户,分别向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申报,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理调动或迁入手续。
(四)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
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由设立单位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批准。
(五)在全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人口管理制度。
从2006年1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公安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申请调(迁)入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人员,凡在迁入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办理落户。
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公安局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安局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七)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临潼、长安、灞桥四区和户县、周至、蓝田、高陵四县行政区内4个中心城镇和50个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的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迁入人口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
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信息办、市统计局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协助,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
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各项人口准入政策顺利实施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协调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建设、规划、国土
资源、房屋管理、教育、人口计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人口机械增长的监督检查职能,不断完善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宏观调控管理机制。
建立调控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政策和措施协商制度,形成人口机械增长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调控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工作顺利进行。
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
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七条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上述人员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
口。
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
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
女可以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一)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
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
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
届毕业生。
(七)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一)、(二)、(三)、(七)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
户口。
第十四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
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
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
人员,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四)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五)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六)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七条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
(三)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
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第十八条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本人随子女连续居住满3年以
上。
(二)在外省、市离退休人员。
(三)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
第十九条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迁入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依法收养的被收养人,准予其登记或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本市市区常
住户口:
(一)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
(二)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
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
(三)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现要求回本市。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驻本市市区普通高等院校
(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市招生计划内录取的非本市市区生源学生,入学时可迁入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一律不迁转户口,农业户口的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就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人员,可迁入驻本市办事机构的
非农业集体户口:
(一)属派驻本市办事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指标。
第二十五条成建制单位迁入本市市区,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迁入各区小城镇的人员,3年内不能迁入本市其他市区。
第二十七条指令性计划移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零星移民涉及的农业户口人口迁入,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