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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救助人员和收养弃婴、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号)有关规定办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绍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条件通知如下:一、放宽居住落户在本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所居住房屋为本人合法产权住宅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租赁落户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本市城镇地区所居住房屋为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法住宅用房,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住房未设立家庭户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处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四、放宽人才落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以内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处。

五、放宽就业落户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青公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19〕19号各区(市)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优良招才引智环境。

现就人才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长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1日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佛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第一条引进人才的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条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

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

第四条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我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地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人才发〔2018〕5号)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户口审批通过怎么通知

户口审批通过怎么通知

户口审批通过怎么通知
不是:
1,户口批准入户只是表明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经审批,决定给予办理入户的一种证明文书;
2,当事人还是要凭该通知单和身份证、接收方的户口本等资料,去办理落户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没有办完,当事人还需要凭通知单和身份证、接收方的户口本等资料,去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批准入户通知单只是表明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经审批决定给予办理入户的一种证明文书。

落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
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
4、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准备好相片);
5、落户口手续办理完毕。

可以,毋容置疑。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宁公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宁公规〔2020〕2号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本科学历人才落户门槛。

本科学历人才年龄上限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落户政策不变(以上均含非全日制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

其他落户要求仍按照《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0〕1号)办理。

二、放宽大专学历人员落户我市条件。

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我市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一)办理材料:1、入户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4、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5、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落户地址。

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

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本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工作单位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书。

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3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3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3日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若干政策为取消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加大公共服务供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落户及办理居住证政策(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取消非户籍人口迁入以“稳定住所、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限制,实现外来人口“落户无门槛,迁入无障碍”。

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

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即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常住人口登记,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落户地址可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内、省外户籍人口迁入审批,实行省外网下发准迁,省内网上发准迁,迁入业务“一站式办结”。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外迁入落户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外迁入落户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外迁入落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哈公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外迁入落户政策的通知哈公规〔2021〕1号各分、县(市)局、阿城区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放管服”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人才流入,经过广泛调研,我局决定对我市现行市外迁入落户政策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落户力度(一)出台实施在校学生来哈落户新政策。

凡是在全日制技工院校、中专含以上院校读书的在校学生可以凭在校证明材料,到本人或父母购买房产所在地、租赁房屋居住地、亲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在校读书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证、在校证明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房屋租赁手续。

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等相关材料。

到亲属户籍地落户的,需提供亲属同意落户证明书、亲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二)出台实施省内各地引进人才来哈落户新政策。

哈市范围以外,黑龙江省内各地区引进的统招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本人自愿可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派出所、道外区南马路派出所、南岗区巴山街派出所、香坊区文政派出所、松北区祥安大街派出所申请落集体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在职证明等相关材料,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徐政办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抓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吸引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口积极落户我市,为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工作目标加快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完成省定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我市城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1.23•【字号】长公办〔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长公办〔2008〕230号各处室、支队、警校、分县市局: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正确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引导人才集聚,服务我市创业富民工程和创业之都建设,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城乡落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长沙市城区的落户政策(一)购房落户1、落户条件: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购房票据、长沙市公安局印制的《迁入户口情况调查表》、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投资兴业落户1、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3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10人(含)以上的企业,可将企业法人代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票据、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武汉大学生落户短信通知

武汉大学生落户短信通知

武汉大学生落户短信通知
武汉大学生落户审核通过后,将收到审核通过提示短信,按照短信提示办理后续事项即可,预审通过信息可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中“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审核通过短信样式大致:您申请的【【武汉】大学毕业生落户】(办件编号为:xxxxxx)已预审通过,请前往个人中心查看。

如选择窗口办理,收到此短信后请带齐申请材料前往【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必公安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如选择邮寄办理,揽投员将上门送达《准予迁入证明》。

收到《准予迁入证明》后请尽快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您申请的【武汉】大学毕业生落户(办件编号为xxxxxx)已办结,请前往个人中心查看。

邮寄办理的,请等待办结件和相关材料的邮寄。

礼嘉实验小学提前落户通知

礼嘉实验小学提前落户通知

礼嘉实验小学提前落户通知
6月10日,礼嘉实验小学发布了礼嘉实验小学2021年秋期招生简章。

跟去年一样,招生区域是龙湖两江新宸、华侨城、晟景台三个项目。

但在招生政策方面,除了三对口以外,出现了一条特别提示:2022年入学的,户口迁入时间应在1年以上;2023年入学的,户口迁入时间应在2年以上;2024年以后入学的,户口迁入时间应在3年以上。

落户时间以8月31日为界。

鉴于我校学位异常紧张,从2022年起,适龄儿童入学除符合“三对口”招生政策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入学条件:(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有100%房屋产权。

(二)2022年入学的,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取得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迁入时间应在1年以上;2023年入学的,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取得和适龄儿童户口迁入时间应在2年以上;2024年以后入学的,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取得和适龄儿童户口迁入时间应在3年以上。

以上时间界定以8月31日为界。

(三)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所购二手房为条件申请入学的,前业主子女需已毕业或已不在学校就读。

物业落户通知

物业落户通知

物业落户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本小区将于近期开始进行物业落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物业落户是指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中,实现社区、居民与物业公司的有效沟通和管理。

本次落户工作将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物业公司配合完成。

2、物业公司将派遣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安全保卫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同时,也将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向业主介绍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为了确保物业落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业主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有发现小区内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欢迎及时向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反映。

最后,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致
敬礼!
XX小区物业管理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7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7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人口集聚,特别是吸引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落户舟山,全力支撑和保障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持续提升城市活力,打造落户最优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城镇(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落户政策通知如下:一、扩大“零门槛”落户人才群体。

对中职(含技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取得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可凭证书直接申请落户,允许先落户后就业,并将年龄放宽到男45岁、女40岁;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不受年龄限制,进一步吸引和便利人才落户。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一并申请落户。

二、试行人才落户租售同权政策。

对经认定为市特优人才(D类)、市高级人才(E类)、市基础人才(F 类)(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的,在舟山落户且租住公租房或出租房的,子女就学可享受“有户有房”政策。

三、放宽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门槛。

对35岁以下来舟人员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在住所或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落户。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四、降低兴办经营企业落户条件。

对在舟兴办经营企业(个体户)的法人代表、法定负责人、占投资额50%以上的股东本人在舟落户的,取消原需缴纳税费3万元以上(岱山县、嵊泗县2万元以上)的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企业(个体户)所在地社区落户。

东莞入户短信通知

东莞入户短信通知

东莞入户短信通知
各镇街拟入户人员名单全部完成公示,塘厦等部分镇街目前已开始向被确定入户的新莞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已被确定入户的喜讯。

收到喜报的新莞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迁入镇街居委会直接办理接收证明,各镇街居委会将在本月底前完成接收证明办理工作。

日前,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副局长王xx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积分入户越到收尾越关键,相关各部门都不敢马虎,整个公示阶段,市里对各镇街的公示都进行了督导,接下来的入户办理阶段,市里也将继续督导,将指标一一落实到位。

据介绍,接下来入户者可持相关证件到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户x 股申请办理入户,随迁家属也应带好相关证件。

公安部门将在2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入户者可凭入户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治安户x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最后,入户者可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x股办理落户手续。

王xx提醒,“除了入户办理手续中的少量工本费外,不允许再收取任何的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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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买房落户实施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7月1日之前以及2016年12月31日以后网签备案者不享受此次落户优惠政策)
西安购房落户条件:
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注意:购买非70年公寓及其他商业不能享受此次落户政策。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流程:
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入住小区开具的物业入住证明;
10.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在本市有工作的随迁配偶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在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后,不再出具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要多长时间?
1.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

2.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法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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