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事管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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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损失的,搬迁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第九条 服务项目选择 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一般如下所列,但具体应根据甲方在附件中的选择为准。
9.1. 代办理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根据附件一确定的名单, 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 两周内负责到甲方员工所在劳动服务机
构办理录用和退工手续。
由于通知滞后造成社
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 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7.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
双方必须
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22.1. 本合同到期即行终止。
22.2.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如愿意续约,应在期满前三十天内续签本合同或相关附件。本合
同续签的,应就合同期限和其它需要变更的条款进行变更。
22.3. 本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附件也随之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同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
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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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另一方义务赔
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 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
第十七条 17.1.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7.2.
17.3.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有未尽事宜,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另 行订立补充约定。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提 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 6.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
6.2. 甲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多缴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按时支付委托管理费的,
除应足额支付外, 还应自应付款
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主违反本合同 8.1 的约定,可由未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自行确定违约
方的违约责任, 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所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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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到事宜, 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为甲方员工办理结婚、公证、各种行政关系等证明;包括员工的连续工龄证明,员工的 组织关系挂靠。
9.8. 代办理职称评定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9.9. 代办理外地员工工作寄住证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外地员工在沪工作期间办理工作寄住证。
申办费用由甲方员
工支付。
9.10. 代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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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签字有先后的,以后者的签字之日
为合同生效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期内,除本合同 10.3 的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三十天内, 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
每月月底前, 甲方庆根据本合同附件规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
具体支
付方式为以下四种:
11.1. 现金;
11.2. 支票
11.3. 贷记凭证
11.4. 电汇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如有异议,以中文文为准。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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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事管理合同》附件一
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
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
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5. 代办理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可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 为甲方员工代办理人身意外险, 家庭财产险, 医疗险等保险业 务。投保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9.6. 代办理出国(境)手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 申办费用由甲方支付。
9.7. 代办理各类证明身份的证明和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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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代保管人事档案
按用工手续将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乙方, 并根据人事档案保管规定, 做好保管和转
移工作。
9.3. 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
按照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代为甲方员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4. 代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开户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代为甲方员工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 并建立个人帐户,
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一
中,并以每月二十日乙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委托管理费结算依据。
10.2. 委托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
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3. 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每年四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自每年七月一
日起相应地调整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 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 本合
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定义 3.1. 附件: 本合同中 “附件” 指双方另行签订Hale Waihona Puke Baidu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2. 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的,由甲 方选择的,由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以及与前述人事管理相关联系的服务。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3.3. 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 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管理的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是《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人事管理合同》具有同等到 法律效力。
(二)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及管理内容等具体事宜,以本协议为准;详细内 容列于附表。
(三)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和结算,按照《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它事宜严格按照《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 甲、 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 应按《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的相关约定执行。 (六)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 本协议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如有异议,以本协议中文文本为准。
管理费之和。支付期限由未违约方确定。
第十五条 违约后的合同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
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
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力
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 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 益的权利。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 办理甲方员工的户口挂靠。 费用由甲方员工支
付。
9.11. 代办理蓝印户口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 为符合政策的外地员工代办蓝印户口。 费用由
甲方员工支付。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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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托管理费的确定
10.1. 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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