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临时用海
合计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开放式用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者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粞生41开放式养殖用海
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浴场用海指供游人游泳、媳水的用海。
43游乐场用海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发式用海。
附件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山
填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海
造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地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用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其
他
用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对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区域范围宁波市三江片区域,即海曙区、江东区以及江北区甬江街道的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区域。
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96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529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825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18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450元/亩。
征收其它农用地、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参照未利用地的标准执行。
三、新标准施行时间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09年1月起施行。
施行前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征收已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结束——。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得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得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ﻩﻩ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 石狮市晋江市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 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与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得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得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得,占用自然岸线得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得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得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得等别确定。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1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可编辑修改-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可编辑修改-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和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可编辑修改-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可编辑修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可编辑修改-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放式用海
5
其他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之外的用海
51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90
60
45
30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11.25
透水构筑物用海
3
2.55
2.10பைடு நூலகம்
1.65
1.20
0.75
按
年
度
征
收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等用海
0.75
0.60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海渔管[2002]9号2002年3月11日)第一条为实施《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2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面积,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综合考虑实际排他性使用面积的项目设计要求和业主申请面积界定。
海域使用金计征面积按照最终批准确权的面积征收。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四条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不得用其它票据代替。
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各市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领用、发放、结报和核销。
第五条专用票掘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第二联为收据,给缴款人;第三联记帐凭证,作票据领用单位会计记帐用;第四联财政核销,由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包括作废票据第四联),交当地财政部门据以记帐、核销。
第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以下简称“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分别套印“浙江省海域使用金代征专用章”。
缴讫证由省海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七条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浙江省海域使用金缴讫证领销登记簿”领用和核销。
该登记簿一式两本,分别由领用单位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使用。
第八条缴讫证每年更新印制,并以年份标记和图案加以区别。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一日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海曙、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以下简称三江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是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等10个行政村范围。
第三条凡在三江片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确定,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合法的土地权源证件确定。
第五条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第六条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用海类型界定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四方区)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二等:上海:奉贤区金山区南汇区天津:塘沽区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潮阳区澄海区濠江区金平区龙湖区)中山市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香洲区)三等:上海:崇明县天津:大港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港区)山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龙口市蓬莱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荣成市威海市环翠区烟台市(福山区莱山区芝罘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清市福州市马尾区晋江市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广东: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江门市新会区茂名市茂港区汕头市潮南区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霞山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三亚市四等:天津:汉沽区辽宁:长海县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瓦房店市兴城市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莱州市乳山市文登市烟台市牟平区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海盐县平湖市嵊泗县温岭市玉环县余姚市乐清市舟山市普陀区福建:长乐市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恩平市南澳县汕尾市城区台山市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五等:辽宁:东港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河北:抚宁县滦南县唐海县唐山市丰南区乐亭县山东:长岛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海阳市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招远市江苏:大丰市东台市海安县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通州市浙江:岱山县洞头县奉化市临海市宁海县瑞安市三门县象山县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电白县海丰县惠来县揭东县雷州市廉江市陆丰市饶平县遂溪县吴川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六等:辽宁:大洼县凌海市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黄骅市山东:昌邑市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寿光市无棣县沾化县江苏:滨海县赣榆县灌云县射阳县响水县浙江:苍南县平阳县福建:东山县福安市福鼎市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广西:东兴市合浦县海南: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万宁市乐东县。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07]10号)
用海类型界定
类型编码 类型名称 界定 1 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11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1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13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 2 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 22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工程用海 23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性人工渔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用海 3 围海用海 指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31 港池、蓄水等用海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32 盐业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33 围海养殖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4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41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 浴场用海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的用海 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放式用海 5 其他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之外的用海 51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3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54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55 取、排水口用海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56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浙财综〔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19〕2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计算确定。
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再另行制定。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上述项目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07]10号)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07]10号)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07]10号,单位:万元/公顷征海域等别收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用海类型方式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180 135 105 75 45 30填海造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地用海次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性 195 150 120 90 60 37.50 海征收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150 120 90 60 45 30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构筑物11.25 用海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 3 2.55 2.10 1.65 1.20 0.75港池、蓄水等用海 0.75 0.60 0.45 0.30 0.21 0.15围海用盐业用海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海围海养殖用海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开放式养殖用海具体征收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年度浴场用海 0.45 0.36 0.30 0.21 0.15 0.06 征开放式收用海游乐场用海 2.25 1.65 1.20 0.81 0.51 0.30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0.21 0.18 0.12 0.09 0.06 0.03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9其它用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4.50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0.45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4.50取、排水口用海 0.45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0.90注:东莞市海域属于二等。
用海类型界定类型编码类型名称界定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填海造地用海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11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仓储、住宅、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1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1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生产的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13 用海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构筑物用海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2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22 等用海海底仓储等的工程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23 透水构筑物用海性人工渔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用海指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围海用海性的用海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31 港池、蓄水等用海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3泊和回旋水域32 盐业用海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33 围海养殖用海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开放式用海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41 开放式养殖用海 4 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42 浴场用海指供游人游泳、嬉水的用海43 游乐场用海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放式44海用海其他用海指上述用海类型之外的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51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海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5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53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54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55 取、排水口用海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56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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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面积(公顷)
海域使用金征收额
转让面积(公顷)
海域转让金征收额
出租面积(公顷)
海域租金征收额
填海造地用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其他填海造地用海
构筑物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透水构筑物用海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等用海
盐业用海
围海养殖用海
开放式用海
1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13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
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21
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浴场用海
游乐场用海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其它用海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平台式油气开发用海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发用海
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临时用海
合计
0.90
临时
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海域转让金
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
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
类型名称
界定
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11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54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55
取排水口用海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56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附件3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单位:万元
用海类型
确权面积
(公顷)
征收金额
海域使用金出让金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海域使用权转让
海域使用权出租
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
新增项目征收金额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41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者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粞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
浴场用海
指供游人游泳、媳水的用海。
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44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发式用海。
其他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51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3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指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31
港池、蓄水等用海
指通过构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32
盐业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33
围海养殖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其中,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是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局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试点政策进行审批的养殖用海。
附件1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镇海北仑鄞州
慈溪
奉化宁海象山
征收方式
海域出让金
填
海
造
地
用
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105
75
45
一
次
性
征
收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0.9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120
90
60
构
筑
物
用
海
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
90
60
45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11.25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
22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工程用海。
23
透水性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性人工渔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用海。
围海用海
浅海筏式养殖用海
海水增养殖用海
0.063
0.052
0.041
浴场用海
0.30
0.21
0.15
游乐场用海
1.20
0.81
0.51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0.12
0.09
0.06
其他用海源自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9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4.50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0.45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4.50
取、排水口用海
0.45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2.10
1.65
1.20
按
年
度
征
收
围
海
用
海
港池、蓄水等用海
0.45
0.30
0.21
盐业用海
0.0045
围海养殖用海
池塘养殖用海
0.098
0.075
0.053
淤涨型高涂围垦
养殖用海
0.9
一次性征收
开
放
式
用
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0.188
0.15
0.113
按
年
度
征
收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滩涂海水养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