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概述海域使用金,顾名思义是指使用海域资源所必须缴纳的金钱。
该制度是国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用于管理、规范、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
征收主体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洋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划区管理,并实行对海域的使用、利用适当收费的制度。
征收范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范围主要涵盖船舶进出港口的费用和海洋资源的利用费用。
其中,船舶进出港口的费用是指船舶因在特定的港口停靠而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航道费、港口建设费、保安费等;海洋资源的利用费用则是指实际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所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专用海域使用权、渔业资源使用费等。
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征收标准考虑到海域资源的价值、开发利用程度、使用权期限、国家政策等多种因素制定。
缴纳方式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有两种:现金缴纳和电子缴纳。
现金缴纳是指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支付机构缴纳,实现方式主要是到相关机构窗口进行缴纳;电子缴纳则是指通过网络支付等电子方式进行缴纳,一般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进行缴纳。
征收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征收管理包括缴纳管理和使用监督。
缴纳管理主要包括对缴纳者的身份、缴纳标准、缴纳时间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实行缴纳的监督执法和罚款等处罚制度。
使用监督是指对缴纳者实际利用海域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海洋资源、损害海洋环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优点和不足实行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优点是多方面的。
首先,通过征收海域使用金,可以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
其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能够有效地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海洋生态资源。
最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也可以为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不过,实行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与使用对策
的征收标 准。此后广东省根据《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
暂行 规 定 》 , 结 合本 地 实 际情 况 , 相 继颁 发 了多项 海
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的
顺 利 开展 。1 9 9 6年 广东 省人 民政 府 以粤 府 [ 1 9 9 6 1 2 7
筹安排 、 专款专用” 的原则 , 主要用于海域 的整治 、
政策 、 资金 和管理等方 面狠抓落实 , 最大限度地发 挥海域使用金“ 杠杆” 作用 , 合理统筹海域使用金的
征收 和使用 , 以促进 海 洋经 济 的科 学发 展 。本 着 “ 取 之 于海 , 用 之 于海 ” 的原 则 , 海 域使 用 金 的征 收 和 合
理使用 , 可为落实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 十二五 ” 规 划、 建设 广 东 省综 合 开发 试 验 区提 供 更 多 的资 金 保
障和 财 政支 持 , 是 广 东省 率 先建 成 海 洋 强省 的重 要
动 力。
定》 , 提出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 , 明确 了海域有偿 使用制度 , 确定海域使用金包 括海域出让金 、 海域
[ 收稿 日 期] 2 0 1 5 — 0 3 — 0 8 [ 作者简介 ] 杨黎静 , 中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海洋经济 与管理 ; 谢素美 , 中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方向为海洋地理学 ; 王平 , 高级职称 , 硕士 , 研究 方 向为海域管理与资源评价。 [ 基金项 目]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长基金( 1 3 1 O ) ; 国家海洋局海洋公 益性行业 专项( 2 O l 4 o 5 0 2 9 ) 。
工作研究
广东 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与使用对策
杨黎 静 谢 素美 王 平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域使用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政策手段。
海域使用金是指对于那些使用海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征收金钱作为使用海域的代价,从而达到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目的。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起源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如今,海域使用金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在实践中,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主要适用于海洋经济中的渔业、海洋能源、旅游等领域。
依据相关法规,海域使用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海域使用金的计算方式会考虑到使用的面积,使用期限以及使用的方式等多种因素。
其中,使用面积是最主要的计算因素,根据使用面积的大小以及使用期限的长短,海域使用金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那些存在特殊防护和管理的区域,政府还会对这类区域进行特定的标准征收,以便更好地实现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其次,除了考虑使用面积等因素外,国家还会对于不同的产业、企业和个人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渔业企业来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对较低;而对于开发大型海洋能源项目的企业来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再次,为了确保充分利用和合理保护海洋资源,政府还会对于海域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即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规模和资质等因素,分别设立不同的管理等级。
这种分类管理体系可以更好的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同时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征收标准方面,国家和地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部分企业难以承受征收负担。
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一些不合法手段规避或逃避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改革,严格执行管理和监管,以确保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政策手段,在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央广网广州2022年7月5日消息(记者夏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发布《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下称《新标准》),延续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政策,即在2019年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
同时,《新标准》鼓励和引导近岸养殖向深远海布局,将位于“20米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同类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新标准》结合广东省海域特征和使用现状,对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城镇建设填海等13种用海方式进行3级海域级别划分。
对倾倒用海等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种用海方式未实行定级,继续沿用国家征收标准。
此次调整将开放式养殖用海中的其他养殖类型参照普通网箱(鱼排)养殖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并将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进一步简化。
此外,《新标准》明确,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
金额。
2024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2篇)
2024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域资源的使用和征缴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简称“海金”)是指向国家征收的海域使用权费,用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保护与管理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海金的征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第二章海金的计算和缴纳第五条海金的计算标准由各地的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六条海金的计算方法包括按面积计费和按收益计费两种方式。
按面积计费的标准以每平方公里计算,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收益计费的标准以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收入为依据,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海金应当按照年度缴纳,并于次年3月底前缴清。
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确填写海金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海金的缴纳地点为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海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海金的使用由国家海洋局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海金使用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海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域环境保护和治理。
2. 支持海洋科研,培育和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
3. 构建海洋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
4. 加强海洋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5. 支持渔业养殖和渔民生活保障工作。
6. 加强海洋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第十一条海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海洋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视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对滥用、挪用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缴滥用、挪用的款项。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1. 背景海域使用金是指在国家审批或下达海域使用许可证时,由承租人或使用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一种费用,也称为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制度,是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海域使用金的基本概念、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用途管理等方面进行介绍。
2. 海域使用金的基本概念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在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必须交纳的一项费用,是海域使用权的处置收入。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标准、程序、管理等都将直接影响到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享用权益。
3.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用途、面积、所在水域、出让时间、交易方式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而定。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根据不同用途、地区和市场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类制定。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应经过公示和听证,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4.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程序,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程序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征收对象确认: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式,确认应向何种主体单位或个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2.征收基础确认:确认本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征收基础,即海域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征收标准、缴纳方式等。
3.征收通知:制定征收通知书,告知承租人或使用者需要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及缴纳方式,告知承租人或使用者有关权益保护政策和法律责任。
4.缴纳海域使用金:承租人或使用者应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账户上缴纳海域使用金。
5.海域使用金的管理:对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进行专户管理,用于海域资源开发及保护。
5. 海域使用金的用途管理海域使用金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应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海域使用金的用途包括: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三个方面。
海域使用金的用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编制专项规划或编制专项规划中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等措施,加以保障和监督。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范围包括了各种海域资源的利用活动。
例如,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旅游业的经营、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等。
不同的利用活动可能会有不同的征收依据和费率。
对于渔业资源的利用活动,可以根据渔船的吨位、每年的捕捞量、使用的捕捞方式等进行征收。
对于海洋旅游业的经营,可以根据经营区域的面积、游客数量、销售额等进行征收。
对于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投资额、产出量等进行征收。
对于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可以根据勘探区域的面积、勘探用途、采选方式等进行征收。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具体执行和管理有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海洋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例如,中国海洋与渔业部负责管理国内海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定相关的征收标准和费率并监督执行。
同时,它还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管理和监督涉及海洋资源的利用活动,确保其合法、安全、可持续。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征收标准和费率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不同的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可能对征收标准和费率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要求。
其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涉及到不同层级的政府行政机构,征收的执行和管理需要统一的规范和程序,以避免出现重复征收、乱收费等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边远地区或资源开发较为困难的地区,如何公平合理地征收海域使用金也是一个难题。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海域资源的方式。
它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税收收入和管理利用者行为。
然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应对不同利用活动和管理需求的挑战。
只有通过合理、透明、公平的征收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海域资源,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财建[2009]4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当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九)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
其中: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的海域使用金支出,由国家海洋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一上”预算时,将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背景我国海域面积广阔,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开发潜力。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域资源的研究和利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实施了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概述海域使用金是指政府对非属于国家所有的海域资源举办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使用时,征收的一种经济管理手段。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是我国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海洋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目的在于鼓励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推动海洋产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海域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征收海域使用金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海洋资源利用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征收标准根据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地理位置和面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以海域的地理位置、面积等因素为依据。
海域的位置和面积越重要、越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就越高。
资源价值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也会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
如水域中的港口、航道、调度区等对海洋运输、贸易产业的支撑和促进,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石油、天然气等对能源和食品安全的保障和发展,这些海域的使用金也会相应提高。
使用方式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还考虑海域使用方式。
如开采海洋资源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使用海洋行为的船舶和海洋观光、娱乐等旅游活动,都需要征收相应的海域使用金。
时间因素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会根据使用时间长短进行差别化征收。
使用时间越长,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也会相应提高。
征收对象海域使用金征收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根据规定,所有非属于国家所有的海域资源举办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都需要进行征收。
具体征收对象包括:海洋资源开采和利用单位如石油、天然气、盐、海藻等资源开采单位和养殖、捕捞等利用单位。
海洋能源设施建设单位如海上风电、浪能等海洋能源设施建设单位。
船舶和海洋观光、娱乐等旅游船舶根据使用时长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也会有差别。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粤财综〔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5〕54号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南澳县、徐闻县、饶平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5月12日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海域使用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不同海域的使用类型
使用面积和年限
地理位置和环境因素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固定价格法
根据海域的固定价值和使用年限,确定一个固定的海域使用金价格。这种计算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忽略了海域的实际价值和市场变化。
海域使用金计算方法
评估拍卖法
通过对海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拍卖或招标,最终确定海域使用金的价格。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海域的实际价值,但评估过程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用途:如支持涉海企业发展等。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5
目前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征收法律依据不足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海域的征收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科学、统一的征收标准,容易造成不公平和资源浪费。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海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对海域的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意义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域使用的综合效益,还能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蓝色经济发展。
海域使用金征收目的和意义
初步探索阶段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但当时尚未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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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概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
引言
01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是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和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三、用海方式界定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用海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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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
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市(计划单列市除外)、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部分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指省或计划单列市)国库,属于各地级市以下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级国库。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
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有关规定办理,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缴款,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库。
第十条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列年度收支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海洋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