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证取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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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北京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综合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见证试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见证试验检测工作。

隶属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直属的上一级单位;利害关系的界定: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是见证试验机构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将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实时(24小时之内)远程传输。

4、人员(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臵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范本模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范本模板】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1 (11)附件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

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9)附件1 (12)附件2 (14)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6)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21)一、水泥 (21)二、砂 (23)三、石子 (23)四、轻集料 (24)五、常用掺合料 (24)六、混凝土外加剂 (25)七、砌墙砖和砌块 (28)八、防水材料 (30)九、钢筋原材 (37)十、钢筋接头(连接) (43)十一、混凝土 (47)123 ST (53)十二、砌筑砂浆 (55)十三、配合比申请 (57)十四、回(压实)填土 (58)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60)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60)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60)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60)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61)五、焊缝质量 (62)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64)一、墙体节能工程 (64)二、幕墙节能工程 (67)三、门窗节能工程 (68)四、屋面节能工程 (70)五、地面节能工程 (71)六、采暖节能工程 (71)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72)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73)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73)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74)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81)一、塑料管材管件 (81)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82)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 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地区试验取样要求汇总

北京地区试验取样要求汇总

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有见证材料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的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⑷用于承重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1 / 86⑸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⑹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⑺防水材料⑻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⑼沥青、沥青混合料;⑽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⑾建筑外窗;2 / 86⑿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电缆等;⒀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预应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⒁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3 / 86关于增加“7天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通知京建法(2014)18号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 ,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确保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本市增加“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增加7天标准养护项目,做到提前预警,立足预防,科学决策,避免事故。

4 / 86二、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在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作混凝土试件时,应增加一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并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

北京市对见证取样要求

北京市对见证取样要求

§4 砌体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5 混凝土结构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 钢结构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楼地面工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2、抹灰工程3、门窗工程4、吊顶工程5、轻质隔墙工程6、饰面砖(板)工程7、幕墙工程8、涂饰工程9、裱糊与软包工程10、细部工程11、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8 屋面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0 建筑电气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1 通风与空调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 建筑节能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7)1、墙体节能工程2、幕墙节能工程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须检测的项目和检测要求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门窗分项工程规定。

4、屋面节能工程5、地面节能工程6、采暖节能工程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8、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10.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10.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后进行系统性能检测)§13 智能建筑工程须检项目和检测要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 通讯网络系统2. 信息网络系统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5. 安全防范系统6. 综合布线系统7. 智能化系统集成8. 电源与接地9. 环境10. 住宅(小区)智能化。

北京市见证取样

北京市见证取样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6-1号开始执行作者:佚名建筑定额来源:网络点击数:245 更新时间:2010-12-9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 100%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 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 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 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 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 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 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 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 1)

北京地区试验取样要求汇总

北京地区试验取样要求汇总

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有见证材料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的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⑷用于承重墙体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1 / 86⑸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⑹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⑺防水材料⑻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⑼沥青、沥青混合料;⑽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⑾建筑外窗;2 / 86⑿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电缆等;⒀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螺栓预应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⒁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3 / 86关于增加“7天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通知京建法(2014)18号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 ,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确保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本市增加“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增加7天标准养护项目,做到提前预警,立足预防,科学决策,避免事故。

4 / 86二、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在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作混凝土试件时,应增加一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并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8)附件 1 (11)附件 2 (12)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17)一、水泥 (17)二、砂 (18)三、石子 (18)四、轻集料 (19)五、常用掺合料 (19)六、混凝土外加剂 (20)七、砌墙砖和砌块 (22)八、防水材料 (23)九、钢筋原材 (28)十、钢筋接头(连接) (32)十一、混凝土 (34)十二、砌筑砂浆 (41)十三、配合比申请 (43)十四、回(压实)填土 (44)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47)五、焊缝质量 (48)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49)一、墙体节能工程 (49)二、幕墙节能工程 (51)三、门窗节能工程 (53)四、屋面节能工程 (54)五、地面节能工程 (55)六、采暖节能工程 (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7)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63)一、塑料管材管件 (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64)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1.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①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②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

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2009-04-29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最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最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123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56目录78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 (1)9第二章见证取样文件 (3)10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 (12)11附件1 (16)12附件2 (18)13第三章一般施工流程 (22)14第四章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 (31)15一、水泥 (31)16二、砂 (33)17三、石子 (34)18四、轻集料 (35)19五、常用掺合料 (36)20六、混凝土外加剂 (37)21七、砌墙砖和砌块 (41)22八、防水材料 (45)23九、钢筋原材 (57)24十、钢筋接头(连接) (66)十一、混凝土 (74)2526十二、砌筑砂浆 (86)27十三、配合比申请 (88)28十四、回(压实)填土 (90)29第五章钢结构检测 (92)30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 (92)31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92)32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93)33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 (94)34五、焊缝质量 (95)35第六章建筑节能保温工程 (97)36一、墙体节能工程 (97)37二、幕墙节能工程 (103)38三、门窗节能工程 (106)39四、屋面节能工程 (109)40五、地面节能工程 (110)41六、采暖节能工程 (111)42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12)43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3)44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13)45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15)46第七章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 (126)一、塑料管材管件 (126)4748二.钢管脚手架扣件 (129)495051第一章名词术语说明521. 单位工程的划分:53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54分原则:55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56位工程。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21]289号〕,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及方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21]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当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21]289号文件附件〕;〔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工程、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标准?〔JGJ190-2021〕的规定,该标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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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九条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2、见证记录
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2:
见证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试验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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