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好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及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实现“结构安全、环境优美、节约资源、质量最优、系统最优”的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黔高速工[2016]60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若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优化、完善、修改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参建各方应在其职责和授权权限范围内做好设计变更的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框图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组织机构框图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职责一、项目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二)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审批总监办上报的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及人员体系。
(三)组织开展项目办各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拟定项目办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五)对总监办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督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各参建单位设计变更管理人员进行履职情况抽查,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总监办,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80万元<变化金额≤150万元)的设计变更方案; 对设计变更(变化金额>150万元)提出方案审查意见。
(八)联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一般、较大、重大设计变更事宜。
(九)汇总、上报都安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二、总监办(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办有关的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及指南。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公路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计变更地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受理.设计变更建议书地格式、文件组成见附表一.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地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变更地设计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省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论证不充分,有权退回项目法人重新论证,必要时可直接委托专家组或有资质地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做平行论证.
第十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可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地勘察设计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报批程序由项目法人确定.一般设计变更分为即办变更和非即办变更.
5.特大桥地建设、安装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工期发生重大变化地,大中桥地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地,小桥数量变化地;
6.隧道地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地,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地;
7.互通式立交地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以及服务标准降低地;
8.分离式立交包括通道桥数量发生变化地、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及通行标准降低地;
㈠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地,审查部门按程序审批.
㈡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地,各审查部门例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审批;或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根据核查结论提出审批意见;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审查论证,根据审查(或咨询)结论提出审批意见.
㈠公路建设项目地参建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地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地项目法人应向相应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㈡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地变更建议,其他参建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原设计单位可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提出地变更建议,原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为一种可能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批、事中协商、事后验收”的原则,注重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变更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变更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划、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滥用和违规变更。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变更申请书由项目单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发送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评审会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发出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变更批复文件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方式、变更条件等,并设定变更实施期限和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变更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并提交变更实施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充分的技术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和方式应在技术上可行且具备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性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规范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公众利益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年1 1月16日印发**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依据**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和****厅《关于严格执行**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181号),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集团负责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
第三条在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必须维持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各建设项目管理处均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安全营运为目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gf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设计变更条件(一)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二)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难以施工;(三)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确需变更设计;(四)由于建设环境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五)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节约其它资源;(六)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元分别下达变更令。
第八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变更规避审批。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区所有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 变更管理程序3.1 提交变更申请设计单位首先需要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范围等。
3.2 变更申请审核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计合规性、变更工程项目影响、变更评估和变更影响评价等。
3.3 变更方案评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全面深入,以确保变更方案设计合理、施工安全可行、工期控制和成本控制。
3.4 批准变更变更方案编制按照程序完成后,应当提请审批,审批需要相关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
3.5 实施验收变更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检查、验收测量等。
4. 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4.1 变更申请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申请制度,明确变更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等。
4.2 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在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建立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并制定方案编制流程、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周期和成本。
4.3 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方案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组成、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方案设计质量和安全可行性。
4.4 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并加以解决。
4.5 变更报批制度所有设计变更都应当按程序报批,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合格后方可施工。
5. 实施效果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力促进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工程建设科学化、高效化。
6. 结束语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而制定,采用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使管理之路走得更加高效、科学、平稳,更好地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根据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具体的细则如下:一、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 变更应当保持公道合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3. 变更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规、程序公开、程序公正;4. 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 变更应当坚持效益为导向,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二、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或否决变更申请;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实施;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变更事项;5.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施工符合要求;6. 若变更后发现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追责。
三、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 变更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要求变更等;2. 变更方式有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变更应当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重要信息;4. 变更应当合理安排工期、资源和资金,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5. 变更应当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变更过程留有明确的痕迹。
四、变更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变更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于违反变更管理办法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工程建设或撤销变更决定。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细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段改建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参照世界银行、亚行贷款项目和《望江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段改建工程的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G206桐城-安庆改造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本规则获得批准后,可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有错误、遗漏和部分缺失;2.勘察设计资料不全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出现重大问题;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所以无法如实指导施工;4.为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设计优化可以降低工程数量或成本或施工技术难度,在不增加相邻工序工作量和难度的情况下加快施工进度;6.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建设、文物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项目提出的设计变更;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是指因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自然因素和环境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出于工程发展利益的考虑,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发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和标准进行的修改和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原则:(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第十条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第十四条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第十八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二节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第十九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第二十一条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节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第二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九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第三十条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第三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第三十四条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二节变更工程的支付第三十六条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第三十七条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k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定义;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第三十八条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j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第三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时,对该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条“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第四十二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细目重新作价;第四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更实际费用;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开支;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第四十六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九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五十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文件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关于印发《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级公路管理局:为加强路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区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特点,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设计变更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加强学习教育,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学习,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实施,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必须先办理变更许可;需项目业主、设计审批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必须建立首问负责制跟踪办理,未按规定办结,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规范申报、审核、报批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报送文件材料,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审核批准时必须载明 - 1 -设计变更许可、单价与计量合同等条款依据,避免退文影响审批实施效率,甚至违规、违法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出现;隐蔽工程、抢险工程必须有全过程的影像证明材料,利于提高复核审批的准确性与效率。
三是严格实行公开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设计变更审批公示制度。
二、加强设计变更预控管理及台账管理。
项目开工时应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按项目建设中易出现变更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建立预控台账;建设实施期间应按规定向项目业主报送台账资料。
三、加强创新管理。
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对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质量与安全、加快建设的可能方案均应努力进行优化,减少投资,确保取得更佳效益;同时,要研究创新管理方式及预防机制,全面提高公路建设质量效益,又好又快地完成公路网建设任务。
四、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发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技术室、工程管理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公路安全、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美观的建设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及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建〔2010〕8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公路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8-08-15 作者:匿名单位:工程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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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所管的(以下简称“**公司”)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严禁违规进行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切实减少设计变更,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设计变更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七条**公司负责本公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部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做好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对重大设计变更等需要邀请专家现场查看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文件),负责缺项单价分析,会同建管部向省厅申报重大设计变更。
各项目办(**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简称)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具体落实,组织分析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外单价,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及上报或审批等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先立项后实施,立项方案必须方案可行、经济合理,有设计单位的变更图纸及各方的意见。
凡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若实施必须返工重做,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十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也可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设计变更条件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原设计深度不足时,为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存有错、碰、漏及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
(六)其它特珠情况。
第四章设计变更范围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大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设计变更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在设计变更方面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技术标准,控制工程总费用,严格控制批准的概(预)算。
(二)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三)负责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申报手续;(四)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五)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负责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六)协调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中的有关问题;(七)建立设计变更工程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八)对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九)公司所属项目办在设计变更审批后还应负责对设计变更报告资料的整理、存档,在有关部门审查时具体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一)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并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派驻的设计代表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强,熟悉设计文件,同时具备现场自主解决一般设计变更的能力。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处,并对设计代表人员进行授权,设计单位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设计代表处的职责和业务处理范围及设计代表的人员分工。
设计单位要为设计代表处配发设计代表处印章,印章文字格式为“***(设计单位)***(设计项目)设计代表处设计现场服务专用章”。
设计代表处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主要是计算机和设计软件),以便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三)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
(四)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设计变更职责:(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有负责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
(三)按合同约定会同项目办、设计、施工单位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四)按合同约定对新增工程细目进行单价分析,并报**公司核批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五)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设计变更职责(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按合同约定负责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
(三)原则上施工单位全面复核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若采用错误的设计施工,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四)原则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设计变更权限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由**公司经审查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查上报,一般设计变更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办主任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 2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项目主管领导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单项一次金额5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本着“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现场核查,实行会审制度,并形成现场会议纪要,作为变更的附件。
20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20万元—50 万元的变更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核查。
对于上述以外的超过权限变更设计(含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更等)方案由项目办初步拟定,报**部核批,确需专家现场确定的,由**部组织协调处理,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报公司进行审核;设计变更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杜绝盲目从事,轻率确定方案的行为发生,如果造成工程损失,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设计变更程序第二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一、立项(一)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办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部报告,**部联系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工程**部牵头会同**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建议、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方案比较调查核实情况、与原方案可行性、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论证情况;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4.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概预算文件,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司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进入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后,设计变更立项。
(三)**公司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会审纪要》附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1.设计变更建议书、进行现场核实、设计变更会审纪要;2.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3.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4.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变更的实施批准立项的重大设计变更,公司**部及时通知项目办填写设计变更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单位领导签认后,项目办及时组织实施(另行需招标的变更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程序一、立项(一)**公司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直接进入设计变更立项。
(二)**公司根据设计变更建议书资料,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设计变更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研究确定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会审纪要》。
(三)项目办建议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组织四方形成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后,报**公司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确认是否同意立项或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