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49页)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3)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 (3)第四章审计实施程序 (6)第五章审计结果 (8)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经理人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规范某某置地江苏公司(下称江苏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某某置地江苏公司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经理人任职期间管辖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实施,执行有关法规及江苏公司整体政策情况,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经理人及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指定的其他经营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确定经营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人力资源管理及明确工作责任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是指江苏公司所辖城市公司的经营负责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五条有以下情形时,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经理人离任,包括调离、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二)经理人任职满5年,由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开展实施;(三)经理人管辖公司进行重大合并、分立、出让或出售和关闭等资产变动行为;(四)其他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根据需要,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参与审计。
第七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不得低于经理人负责管理资产总额的70%;管辖公司户数不得低于管辖公司总户数的50%。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以经理人任期起止(仍在任的以审计时为止)时间为审计期间,为便于财务数据核算原则上将审计期间取整为年度或半年度之间,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责任界定,仍以经理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法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情况;(二)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及执行效果;(三)“6S”预算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四)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性;(五)对法律、法规以及某某置地政策的遵循情况;(六)资产、负债、权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七)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可持续性及主营业务的增长情况;(八)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持续改善情况;(九)投资业务的管理和回报;(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十一)潜在亏(盈)情况;(十二)或有事项;(十三)团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情况;(十四)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品牌维护情况;(十五)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 上期) 捶
国 资委派 出 工作 人 员会 同配合 审计工作 的 国资委 直接组 织实施企 业经
社会 中介机构等组成审计项 目组 , 具体实旖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审计项 目 组一般下设财
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
会计 、 济等方面 的专业知 识 , 经 由国资委 派
出; 审计项 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组 。 务审计组主 财
荐、 国资委核准 、 邀请招标 方式选 定具有 相 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 并根据 已确定
的审计 目标 、 范围和具体 要求 , 选定的 社 与
要由聘请 的社会 中介机构人 员( 或企业内部 审 计人 查 江苏通 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过 程 中,最 为感人至深的是通裕集 团工人
转变。以通裕集 团改制为例 , 私有化过程 起来 。 底 瓦解 工 人阶 级 的社 会 地位 和 合 法权
利。
在上述意义上 ,必 须作 出三个基本
的区分 : 第一 , 必须在 自由竞争的或 自我
的强烈的 责任感和主人公态度 。他们的
展而 不是 单纯的经济发展的思考 。也 只
经济均 存在 导向专制 主义 的可能性 ; 在 当代 条件下 ,经济 自由主 义扭 曲了中国
现代 经济的历史 、垄断 了对于极 权主义 的论述 ,它所创造 的是 一种精心结构的
思想 专 制 。
有在这个 框架内 ,争取经济正义 的斗争 才 能与 争 取社 会 公 正和 政 治民 主 的斗 争, 以及对不 同的发展模 式的探讨 , 系 联
业内部审计机构 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国资委
第十条
审计项 目组。 审计项 目组组长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制改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产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真实、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进行,结果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务审计、合规审计等形成有机衔接,提高审计效益。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和资产使用情况;(二)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执行政策情况及资产使用情况;(三)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从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突出审计对象的政策执行情况,并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范围和任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等方式,获取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收集证据材料:对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四)审计评估: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分析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五)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评估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明确问题与建议,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机关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开展相应的追责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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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在管理经济工作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为了有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下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抽查对象的确定:根据审计需求和重点,确定抽查对象,主要包括国企的领导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责任的人员。
2. 审计范围的划定: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对领导人员、财务人员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范围。
3. 审计目标的确定: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包括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为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4. 审计方法的选择:根据审计目标和任务,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包括会计核算、数据分析、抽查核实等。
5. 审计程序的安排:制定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实地调查、数据核对、问题识别、整改建议等。
6. 审计报告的撰写: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理、建议改进等内容,要求客观、准确、有实质性。
7. 审计结果的处理: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报送给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跟踪和追责,同时建议改进措施。
8. 审计监督的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巡查、召开审计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一、引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旨在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全面分析。
二、审计标准和原则1. 审计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审计原则(1)独立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不受外界干扰,维护审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证据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基于充分的证据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问题导向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应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从重要问题入手,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
1. 准备阶段(1)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根据任务要求和相关法规,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收集资料和准备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及时调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归档整理,准备工作底稿。
(3)组织人员和分工: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应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组织审计人员,并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 实施阶段(1)核查和检查: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范围和目标,对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并收集证据。
(2)经济责任追溯和计算:根据核查和检查的结果,审计人员应进行经济责任的追溯和计算,确保责任的界定准确。
(3)问题分析和评估:审计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问题的性质、影响和原因得到清楚界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审办发[200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经征得巾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同意,现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仟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丁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仟期经济责任审汁丁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厂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贬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仔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第三条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汁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厂部的任期经济责仟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及乡、镇政府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仟。
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经济责任履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了最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旨在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规范,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经济责任落实。
二、内容1.细则的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参与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和决策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涉及重大公共资源和资金的公共机构。
2.细则的基本原则细则明确了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和有效性等。
3.细则的具体要求细则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范围的界定、审计方法的选择、资料的获取和保管、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报告的编制等。
4.细则的配套措施细则还配套制定了相应的培训和监督措施,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同时,还规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报告和整改落实的要求。
三、影响1.强化财务管理通过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揭示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财务管理问题,推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推进经济责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经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强化责任追究。
这有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绩效。
3.提升内部审计水平最新细则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加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督,有助于提升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对于加强财务管理、推进经济责任落实和提升内部审计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贯彻实施这些细则,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国资委公告2018年第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资委公告2018年第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2•【文号】国资委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资委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机构改革相关精神,国资委对截至2018年7月底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国资委第1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国资委2018年8月12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分析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1〕119号)7.关于认真落实中央企业综合分析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6号)8.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分析机制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3〕24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一〔2017〕161号)11.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61号)1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1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15.国资委关于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3〕208号)。
(完整word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2022年(财务内部审计)《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22]7 号2022-1-20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能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旨在促进经济管理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审计范围1. 国家机关:审计国家机关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
2. 企事业单位:审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
3. 其他组织:审计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活动合规性、专项资金使用等。
三、审计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真实、透明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公正性:审计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的框架下执行职责,不受外界干预或压力。
2. 独立性:审计机构应独立于审计对象,行使职能,确保审计行为不受审计对象的控制和影响。
3. 客观性:审计机构应客观地收集、分析和评价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真实性:审计机构应根据事实,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审核意见和审计报告。
5. 透明性:审计机构应及时公布审计活动和结果,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
四、审计程序1. 规划阶段:审计机构应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任务、范围和重点,确定审计方法和时间表,分配审计人员和资源。
2. 实施阶段:审计机构应通过现场调查、数据分析、取证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
3. 审计结论: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证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审计结论,并编制审计报告。
4. 报告发布: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及时送达审计对象,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
五、责任追究对于经济责任未履行或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以便依法追究责任。
1. 经济责任未履行的,应追究台账责任、保管责任、监督责任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____审计法》、《____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___〔____〕____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___,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由中国国家审计署制定的一项行业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中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这个细则是在广泛调研和专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细则共分为九个章节,包括总则、内部审计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计划和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内部审计报告、信息保护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和原则,强调内部审计应该服务于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内部审计组织章节则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要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计划和程序章节详细规定了内部审计的计划制定和程序实施的要求,包括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范围和周期的确定、审计方法和技术的选择等。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章节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工作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和要求,例如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等。
内部审计报告章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信息保护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信息保护章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审计文件和数据的安全。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章节则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中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它也促进了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之,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它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工作,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保障,促进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落实。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效、经济负责的一种审计活动。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我国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并对其实施进行了细则的制定。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于2002年正式颁布实施,共计19条规定。
该细则主要包括了审计任务、范围、程序、保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细则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
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依法查究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员工在财务管理、使用国家资产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挪用、侵占、浪费、滥用国家资产等问题,并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自然资源破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
其次,细则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审计机关应当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事务进行审计。
细则还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审慎、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还应当依法请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并组织实地调查、核实和勘验。
此外,细则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审计报告的编制、报送、公布、保密等环节进行了明确。
细则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报告上报给有关单位,对重大问题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报告进行公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该细则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推动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未来,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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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49页)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2006-1-20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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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四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五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
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
第七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经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重组企业或者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当报国资委确认。
第八条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
第九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会同配合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条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国资委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
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组。
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
财务审计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二)组织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三)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准备专家评议工作,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组。
绩效评价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员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委托方专业人员担任。
绩效评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二)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三)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四)配合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二)熟悉被审计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工作阶段。
第十五条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
(一)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当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特点,学习和掌握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
1.财务审计组在本阶段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
2.绩效评价组在本阶段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并与企业监事会沟通,就审计方案征求监事会意见等。
(五)被审计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3)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4)企业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财务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经审计项目组长同意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实施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基础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二)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