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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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城镇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级 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变更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
第六条2014年以来新建居住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情 况,按照《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新建标(2022)9号)文件要求,由自然资源 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摸排居住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情况,分类实施整改。
第二十条《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
19号)文件实施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及时移交当地民政部 门的,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民政、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开 展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 务质量。
第八条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在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整改的情况下,县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中有关规定,督促开发商依规 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布局规范1.合理规划不同功能区域,如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等,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互补发展。

2.合理分配用地面积,确保每个居住区的功能和容量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3.设置便利的交通网络,包括便捷的公共交通线路、道路系统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等,以方便居民出行和交通流动。

二、住宅建筑规范1.合理规划和设计楼盘内的住宅户型,注重通风、光线、采光等自然环境因素,提高居住舒适度。

2.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儿童游乐场、健身器材区等,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交互动。

3.建立住宅小区卫生管理规定,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整洁,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收运系统的建立。

三、环境保护规范1.植物绿化和景观设计,提高居住区的美观度和生态环保功能。

2.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控制噪音污染,合理设置隔音设施和噪音防护措施,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四、公共服务规范1.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公园等,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2.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体系和居委会机构,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的平台。

3.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包括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五、可持续发展规范1.鼓励住宅小区采用可再生材料和节约能源的建筑设计,在建筑材料选择和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提倡低碳出行,鼓励居民步行、骑行和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措施。

这些规范使城市的居住区更加宜居、宜人,促进社区团结和居民自治的发展。

同时,规范也为设计师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居住区的建设与管理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城市居住区建设规划

城市居住区建设规划

城市居住区建设规划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居住区的建设规划。

良好的居住区规划可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城市居住区建设规划的重要性以及规划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城市居住区的重要性城市居住区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场所,它不仅提供了人们的栖息和休息场所,更是社交、文化活动的场所。

良好的居住区环境可以改善人们的居住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合理的居住区规划还能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资者。

因此,城市居住区的建设规划至关重要。

二、居住区规划的内容1. 人口密度控制:居住区规划应考虑人口密度的问题,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避免人口集中过高导致的交通、环境等问题。

分散城市人口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城市的舒适度。

2. 绿地与公园规划:好的居住区规划应该注重绿地与公园的规划。

绿地可以提供人们休闲活动的场所,增加绿化面积可以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

3. 交通规划:合理的交通规划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一环。

规划应考虑交通枢纽的布局、道路网络的设计和公共交通的发展,以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方便市民的出行。

4. 住房建设:居住区规划需要考虑住房建设的需求。

规划应包括不同类型的住房,如高层住宅、别墅和经济适用房等,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5. 社区设施规划:城市居住区应包括完善的社区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店等。

这些设施的规划应考虑到市民的需求,方便他们的日常生活。

三、居住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居住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是确保规划成果得以有效落地的关键环节。

1. 政府部门的角色:政府在居住区规划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划政策,加强对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一环。

政府需要积极促进市民的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3. 规划评估和修订: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修订。

城市居住区的需求和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更新和修订。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建筑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筑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 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13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2.公建用地(R02) 15~25 3.道路用地(R03) 10~18 4.公共绿地(R04) 7.5~18
居住区用地(R) 100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
便道边线。
51
9、竖向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 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 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5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原则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
40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 41
绿化植物种植最低土层厚度
42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距离
43
8、居住区内道路分级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 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 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供热管线 的无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 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m;
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 构;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 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 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 计算。
31
6、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 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 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amp;Design (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第31号目录目录 (2)1 总则 (3)2 术语、代号 (3)3 用地与建筑 (5)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6)5 住宅 (7)6 公共服务设施 (9)7 绿地 (10)8道路 (12)9竖向 (14)10 管线综合 (14)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8)2 术语、代号 (31)3 用地与建筑 (32)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34)5 住宅 (35)6 公共服务设施 (38)7 绿地 (40)8 道路 (43)9 竖向 (48)10 管线综合 (49)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50)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0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amp;Design(2016年版)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居住区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1. 规划原则:居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健康、舒适。

2. 功能分区:居住区应合理划分居住、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绿地等不同功能区,实现功能互补,提高居住区的综合服务能力。

3. 交通规划:居住区内部交通应以人车分流为主,确保居民出行安全便捷。

同时,应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接入,提高居住区的可达性。

4. 绿地系统:居住区应设置足够的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休闲、运动需求,并改善居住区的生态环境。

5. 建筑密度与高度: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避免过度开发,保证居住区的通风、采光和视野。

6. 住宅设计:住宅设计应注重居住的舒适性和实用性,合理布局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同时考虑节能和环保。

7. 基础设施:居住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垃圾处理等,确保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8. 安全防护:居住区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消防、防盗、防灾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9. 智能化管理:鼓励居住区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

10. 可持续发展:居住区规划应考虑长远发展,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建筑和生态社区的建设。

11.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居住区规划和管理,通过社区协商、民意调查等方式,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2. 法规遵守:居住区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的更新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规划者、建设者和管理者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规范,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推动城市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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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者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

居住区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如表3-1。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四类用地构成,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2规定。

第三十四条居住区建设必须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按照城市不同密度分区和适建住宅层数,住宅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各级居住区人口密度和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如表3-3、表3-4、表3-5。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共九类公共服务设施,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
住区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各级居住区应当按表3-6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综合千人指标控制;居住区级、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7、表3-8规定;
(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按用地所占比例划分后与住宅用地分开布局,公共设施的布局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混杂。

在满足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的前提下,密度3区、密度4区新建居住区内20米以上道路两侧住宅,密度1区、密度2区内新建、改建的居住区15米以上道路两侧住宅,可建设裙房布置、无需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此之外居住区内其它地段住宅不得建设裙房;
(三)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住宅组团和居住小区或者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当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现状或者规划设施条件,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或者
适当提高有关项目的面积指标;
(四)地处流动人口较多地段的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规模增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或者相应提高相关项目的面积指标。

第三十六条居住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绿地及休憩地,以保证较好的居住环境。

(一)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居住区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级公园、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级集中绿地。

公共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至少应当有一面临区内主要道路设置;公共绿地应当集中设置,集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面积占公共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少于50%,并应当有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应当分别不小于1.5平方米、1平方米、0.5平方米;密度1区、密度2区内各级居住区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25%,密度3区、密度4区内的居住区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0%;
(二)住宅用地内必须安排休憩地。

休憩地人均指标一般控制为0.5-1平方米/人,旧城区应当不小于0.5平方米/人,新区应当不小于1平方米/人。

休憩地应当作绿地、儿童游乐场地、运动场地。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内应当有合理的道路系统,居住区内道路系统应当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有利于建筑布局的多样化。

(一)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级道路、小区级路、组团级道路和宅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一般应当符合表3-9的规定;
(二)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当有两个与外围道路相连的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当不小于150米。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当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不宜长于120米,并应当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应配建汽车和自行车、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停放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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