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沈亚峰讲义共19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徐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4〕163号)精神,设立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土地登记职责和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工作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及交易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三)将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林地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及交易流转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四)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地籍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和信息共享等地方性政策;拟订地方性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及滩涂渔业养殖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14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订。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订并负责实施。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解读
附件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目录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4)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4)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4)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 (5)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5)3.6 宗海 cadastral sea (5)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5)3.8 房屋 building (5)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5)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5)3.11 户 unit (5)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5)3.13 林班 compartment (5)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 (5)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5)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5)3.1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6)3.18 宗地图 parcel plan (6)4 缩略语 (6)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7)5.4 空间要素分层 (8)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7)附录 B (参考文献) (55)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一日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央军委及省、市关于人防、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防、民防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全市人防、民防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人防、民防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市人防、民防各类预案、计划和方案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人防、民防演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参与市应急救援等抢险救灾工作。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创建住宅产业化协调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创建住宅产业化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徐建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创建住宅产业化协调小组的通知(徐建发[2012]54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新城区、开发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28号)、《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创建“康居示范工程”实施意见》(苏建房〔2002〕172号)、《关于转发<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1〕5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水平,经研究,我局成立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创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军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副组长:刘浩鹰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忠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桂飞市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组员:高玉梅房地产开发处处长杨建勇建筑工程监管处处长王建华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处长陈俊华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肖竑行政许可服务处处长张淼质量监督站站长侍建怀装饰办主任范厚春安监站站长李化然审图中心主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产开发处,高玉梅任主任,王建华、杨建勇、陈俊华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协调创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省级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江苏省“优秀住宅示范工程”及“成品住房装修示范工程”。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目录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4二、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5---8三、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9---571、行政许可 (9)2、行政处罚………………………………………10—453、行政征收 (46)4、行政强制 (47)5、其他行政行为…………………………………48--57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敦萃职务局长单位地址:徐州市彭城路35号邮政编码:221005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7、《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
8、《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9、《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最新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与窗口设置
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与窗口设置一、咨询岗位职责(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咨询和导向服务;(二)负责协助登记申请人完成相关表格填写和资料准备;(三)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投诉受理。
二、查询岗位职责(一)负责受理申请单位和个人关于业务办理进度和查询申请;(二)负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依法受理单位个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三)负责做好查询业务情况的记录。
三、权籍调查岗(一)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受理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成果的审核应用。
(二)受理申请人关于权籍调查相关咨询。
(三)将测绘成果录入不动产数据库权籍调查系统。
(四)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已审核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四、受理(初审)岗位职责(一)切实加强主动服务意识。
叫号器在未办理业务时须处于等号(预办理)状态,做到有号就应(仅限于实行叫号器办理业务的政务大厅)。
(二)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单制度。
受理业务时,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一次性告知单或不予登记通知单);对于经审查(含审批)人员审查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件,应登记造册,如能够补正,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补正,并在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上由当事人签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补正通知;如不能够补正,应将相关资料退回当事人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
(三)认真防范业务办理风险。
全面审查登记材料,如必收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查验申请主体、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合法性(具体为查询不动产产权及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出租、征收等限制条件等,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核实当事人身份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信息和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重点审查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
(四)努力提高业务办理水平。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房地产税立法按程序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为主,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对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都要参与。
“中央要求财税体制改革20XX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从时间表看,不应拖到20XX年全国两会后,”贾康表示,不动产登记3月开始实施,到20XX年完成,也就是说,20XX年房地产税开征的配套条件应该是对得上的。
“暂行条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关于登记程序的问题,登记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未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如是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孙曾牵头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亦成为20XX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悉,国土部正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的相关准备。
据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的首任局长王广华介绍,国土部牵头制定的《实施细则》已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部门的意见。
短期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落地,不动产登记将在20XX年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其对于楼市的影响,亦被广泛关注。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开发商非常欢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绝不可能导致中国房地产滑坡,甚至崩盘,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虽然短期来看,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更不意味着能左右市场大盘的走势。
”在黄其森看来,真正影响市场掌握大盘的,依然是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与供求关系。
黄其森判断,随着央行降准、降息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出,20XX年的房地产市场基本面将好于20XX年。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结构
表1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100000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1001000000 境界与政区1001010000 行政区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20000 行政区界线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30000 行政区注记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2000000 地籍区空间1003000000 地籍子区空间1004010000 栅格要素1004010100 数字航空摄影影像1004010101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空间1004010300 数字栅格地图空间2000000000 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2001000000 不动产单元2001010000 宗地空间2001020000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空间2001030000 房屋2001030100 建筑物2001030110 自然幢空间2001030120 逻辑幢非空间2001030130 层非空间2001030140 户非空间2001030200 构筑物空间2001040000 森林、林木非空间2001990000 其它定着物2001990100 面状定着物空间2001990200 线状定着物空间2001990300 点状定着物空间2001060000 界址线空间2001070000 界址点空间2001080000 注记空间2002000000 不动产权利2002010000 所有权2002010100 土地所有权2002010110 国家土地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120 集体土地所有权非空间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2002010200 房屋所有权2002010210 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220 构筑物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300 森林、林木所有权非空间2002020000 用益物权20020201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20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300 宅基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400 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空间2002020500 农用地其它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600 海域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700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800 森林、林木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900 地役权非空间2002029900 其它相关权利非空间2002030000 担保物权2002030100 抵押权非空间2002040000 法定事项2002040100 预告非空间2002040200 异议非空间2002040300 查封非空间2003000000 不动产权利人非空间2004000000 不动产登记业务2004010000 受理申请非空间2004020000 收件非空间2004030000 收费非空间2004040000 审核非空间2004050000 缮证非空间2004060000 发证非空间2004070000 归档非空间1.1 空间要素分层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徐政办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速地名信息化进程,根据全省区划地名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这次地名普查主要是充分了解和收集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地理实体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
通过普查,建立徐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普查范围(一)行政区域名称;(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地片、区片)名称;(三)居民点名称;(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隧道)名称;(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名称;(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八)单位名称;(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名称;(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沟、河滩、泉、交会处、水利枢纽)名称;(十一)陆地地形(平原、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名称。
三、普查方法地名普查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进行,有组织地开展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沈亚峰讲义
第三阶段:不动 第二阶段:过渡 第一阶段:职责 机构已明确,未 阶段磨合完成后 ,开始发放不动 产登记进入成熟 阶段,优化升级 阶段。
开始发放不动产
证的阶段 。
产证的阶段 。
四、窗口设置的建议
第一阶段:职责机构已明确,未开始发放不动产证的阶段
这个阶段建议先行将相关登记
窗口合并办公,实现一个窗口 受理、登记、发证。
证软件系统的快速稳定
运行。
干为带头人,以点带面
。
四、窗口设置的建议
第三阶段:不动产登记进入成熟阶段,优化升级阶段。
取消AB岗,每个岗位由同一 人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尽可能的增加窗口数量,为以后的
林权、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2
整合优化窗口设置,逐步向多 功能、全业务窗口的目标努力
1
4
记等预留空间
可以在各乡级土管所设立便民 登记窗口
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沈亚峰
汇报内容
1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情况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成果 窗口建设的意义 窗口设置的经验、建议、注意事项
2 3
4
一、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情况
市本级设立4个不动产办
事网点, 102 个服务窗 口。2015年3月1日起,实
现房地一个窗口受理、登 记、发证。按照“统一窗 口受理,业务流程内部流 转,统一窗口发证”的模 式开展工作,方便群众不 动产业务办理。
四、窗口设置的注意事项
统一重新设计宣传单、宣传栏
按照规范要求和当地的登记需求设 计相应的宣传单,应包含申请登记
的类型和需要的材料、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登记地点 及咨询电话等需要告知的内容。 为了节约起见,建议按照登记类型
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解析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解析技术支持电话:6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2 3 6 9 1 1目 录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0第一章:单位管理................................................1.1 单位维护................................................... 2 1.2 新增单位查询............................................... 2 1.3 注销单位查询............................................... 3第二章:企业基础信息............................................2.1 基础信息填写............................................... 3 2.2 基础信息查看............................................... 5 2.3 基础信息变动记录........................................... 5第三章:产权树与投资树..........................................3.1 产权关系树................................................. 6 3.2 长期股权投资录入........................................... 6 3.3 投资关系树................................................. 7 3.4 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查看....................................... 8 3.5 长期股权投资历史对照分析................................... 8第四章:企业经营指标............................................4.1 月度经营指标录入........................................... 9 4.2 月度指标本级审核......................................... 10 4.3 月度经营指标上报......................................... 11 4.4 月度指标上报状态查看..................................... 11 4.5 月度经营指标分析......................................... 12 4.6 月度经营指标变化单位..................................... 12 4.7 企业行业分布月度数据查询................................. 13 4.8 年度财务决算导入......................................... 13 4.9 年度经营指标分析......................................... 14 4.10 企业行业分布年度数据查询................................ 14 4.11 企业行业比重年度构成分析................................ 14第五章:产权登记信息.......................................... 55.1 产权登记信息查看......................................... 15 5.2 产权登记历史信息查看..................................... 15 5.3 产权登记系统久其接口..................................... 15第六章:产权信息印证与查询.................................... 66.1 差异单位查看............................................. 16 6.2 差异单位印证............................................. 17 6.3 差异内容印证............................................. 172 2 6.4 企业信息填报预警......................................... 19 6.5 基础信息自定义查询....................................... 19 6.6 投资关系自定义查询....................................... 20 6.7 月度经营指标自定义查询................................... 21 6.8 年度经营指标自定义查询................................... 21第七章:通知与帮助............................................ 17.1 发布..................................................... 21 7.2 查阅..................................................... 22附件:产权密钥、用户申请表.................................... 3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简介产权管理系统是国资监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1.01.21【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0年12月1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铜山区、贾汪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由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房产登记交易机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
第四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土地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本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希龙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权属管理机构)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具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房屋产权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定期进行验证;(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发证,转移登记鉴证、变更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的产权审核和设定他项权利的登记工作;(三)调解房屋权属纠纷;(四)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五条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六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共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单元号物权法之不动产登记专题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不动产单元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对于“不动产单元”一词,许多人非常陌生。
不动产单元究竟有何意义、怎样确定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与不动产登记簿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在我国制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过程曾有很大的争议,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清晰透彻之说明。
不动产单元,也称不动产登记单元或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是指不动产登记中,用以确定不动产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物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最基本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之所以有“不动产单元”这个概念,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满足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
所谓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原则上,无论何种物权,它的客体都必须是特定的或可得特定的物。
否则,权利人是不可能对之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这就是“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依据该原则,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个的、特定的物,或者至少是可得特定的物。
这意味着:一方面,物权法上不承认集合物上可以存在所有权,一个特定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任何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单个的物,即具有独立性的、可被独立地加以支配的物。
如果不具有独立性的物,无法被独立地加以支配,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通过坚持物权特定的原则,才能有效的明确物的归属、保证每一个经济上有价值的物能够被独立的加以支配并投入流通,从而实现对物的有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就是对特定不动产上的权利的登记,既然登记的权利主要是不动产上的物权,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无论是土地、房屋、海域抑或其他的自然资源,它们都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
其次,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制主义模式的必然产物。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籍区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籍子区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