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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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
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
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3、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职能科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4、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确保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管理和服务,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错责任的认定
过错,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和要求,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局面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拖延、傲慢、懒散、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过错责任的种类
1、工作期间无工作积极性,虽不离岗但不能有效及时履职的,如串岗私聊,长时间会见私客等;
2、违背原则,发表、散布不当或严重不实言论,违规披露应当保密信息,导致影响系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执行公务中,对不属于本岗位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客观上有较大难度或办理过程中发生影响时效和结果的事项,不及时报告说明,不按规定分送承办股室,不告知办理程序,导致产生不良影响或受到投诉的;
4、对应保存的语音图像、影视资料保存不当造成遗失的;
5、办事人员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要求,不履行补正告知义务,或告知不详细、告知错误的;对行政不予许可事项不作详细
解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和权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
6、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错误不报告、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7、擅自为单位、个人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的;
8、重大事项不主动提交集体会审研究讨论、未经会议通过而独断专行,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
9、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发出错证或应负赔偿责任的;
10、不按单位规定程序办理,或者未经审核人审核,直接做出决定的;
11、违背内外网分离使用规定,违规接入使用内外网,对信息安全造成隐患和不良后果的;
12、因为工作失误,工作秩序混乱,造成文件、档案、资料丢失或损毁的。
三、过错责任追究
1、违反第1-6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2、违反第7-12条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奖金;
3、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