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打通不动产登记“中梗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遗留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问题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初始登记(具体时间以属地实际实施时间为准)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权属合法、大部分已完成产权登记且仅少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商品房、单位代建房等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商品房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买卖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2.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齐全,但买卖合同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若该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浙江省2008年修改版、浙江省2018年修改版),需先行完成合同备案,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合同在2000年之前签订的,则无需进行备案和出具住建部门的备案意见。
3.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缺失的,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存续的,可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对应资料的复印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依法注销、且存在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采用由其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房、代建房(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委托房屋开发公司统建的房屋)与集资建房,可按照原相关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二、稳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查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含需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的,应予以办理。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一、背景介绍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完善。
2.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初期,由于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3. 随着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历史遗留问题概况1. 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初期,存在登记不规范、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情况,造成部分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
2. 部分不动产存在多次抵押、异地重复登记等情况,导致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抵押权优先顺位等方面的纠纷。
三、处理原则和目标1.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目标:清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法、公正和准确。
四、具体处理措施1. 完善登记档案和信息比对: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梳理和整理工作,对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强化登记信息核查:针对存在疑点的不动产,开展严格的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加强登记数据更新: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性和完整性,减少因信息不全引发的问题。
4. 规范登记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加强登记人员培训,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5. 加强法律监管和审查: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未来工作重点1. 多渠道宣传政策法规: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完善登记方式和手段:推动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4. 强化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结语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权利和利益保障的基本制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任务。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使不动产登记问题日益凸显。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隐患。
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要明确目标,明确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等。
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很难形成长期有效的解决机制。
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国情的长效机制,并加大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核心矛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备。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评台,推进电子化登记和信息互通共享,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更好地弥补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至关重要。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长效机制的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完善法律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构建稳定和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还需加大政府投入和管理力度。
政府作为整个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主体,应当在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提高管理和监管能力,确保长效机制的持续稳定运行。
还需要加强对参与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共同参与。
只有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不动产登记问题能够迎来新的一轮改革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本文中,笔者对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探讨,并提出了明确的观点和建议。
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
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引言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发展,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例如不动产登记不完备、不动产界线争议等,这些问题给不动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化解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不动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措施一: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和整合1.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登记的范围和登记义务。
2.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整合。
3.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和考核,确保登记工作的及时和准确。
措施二:加强不动产界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1.建立完善不动产界线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评估和裁决服务。
2.促进不动产界线调查技术的应用,提高界线争议解决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加强不动产界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措施三:加大违法违规登记和交易的查处力度1.完善不动产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2.增加对违法违规登记和交易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风险。
3.加强不动产市场的监管,强化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措施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服务1.简化不动产登记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2.提供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条件,推行电子化登记服务。
3.加强登记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更加便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和办理服务。
措施五:推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1.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数据核查和修复机制。
2.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备份和存储,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3.建立便捷的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结论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保障不动产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和整合、加强不动产界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加大违法违规登记和交易的查处力度、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服务,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我们可以逐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推动不动产市场向良性发展。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新政〔2018〕2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新政〔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7〕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民生优先,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加快办理。
市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在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单位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追缴有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2日] 点击次数:1191 为积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屋产权或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商品房办理土地分摊、历史用地(用房)的不动产登记等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系列问题,是分散登记制度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尊重历史。
(二)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事项,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平稳过渡、确保新旧证书有效衔接。
坚持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优化工作衔接流程,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证书,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坚持推进登记资料移交和数据资料整合。
国土、房产、林业、农业及乡镇政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清单,合理确定移交登记资料的介质(纸质和电子),并组织专人有序开展移交工作,保证移交的登记资料完整、齐全,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建库。
(五)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房产、林权等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并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的连续、安全、便捷。
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交易管理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
(六)妥善处理登记发证纠纷。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因登记发证内容导致纠纷的,由登记机构负责处理;因专业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导致纠纷的,由相关专业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因不动产登记机构载于登记簿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与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纠纷的,各自形成意见报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部分群众购房后不能办证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函(2019)319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拟订《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6、《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7、《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部分群众购房后不能办证9、问题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函(2019)31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10、自然资规字(2018)5号);11、《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0〕44号);12、《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1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14、《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15、《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主要起草内容(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未同步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未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时期,权利人转移不动产时应分别办理房产、土地的转移手续。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陇政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政策性难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把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在启动和保留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便民利民、合力攻坚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积极消化问题存量,控制问题增量。
二、处理范围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完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不动产。
三、处理方法根据申请主体,按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类处理。
四、优先解决个人购买住房或建房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两类问题(一)为实施征收拆迁,县级以上政府相关征收机构建设或安置的安置房,由相关征收机构牵头,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土地权源证明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齐全的,个人缴齐相关费用,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2.由于特殊原因,土地权源证明材料不齐全和缺少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验收材料,个人缴齐相关费用,经权籍调查和公告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自然资源部门按国有划拨土地出具证明材料,持政府征收机构确认文书,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对策分析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2-06-22T13:21:03.38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6期作者:朱雅丽[导读] 其内容包含完善规范性政策、科学开展业务操作及强化技术保障性力度等,从而有效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质量。
广东恒源空间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16200 摘要: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专业的研究与调查,精准找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对策,其内容包含完善规范性政策、科学开展业务操作及强化技术保障性力度等,从而有效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技术保障性引言:在落实全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过程中,对此前该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为解决与不同产登记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需借助多项技术类指导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此后不动产登记工作效果。
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1政策规范性不佳针对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而言,与该问题相关的政策规范度将形成较大问题。
比如,部分房屋审批与土地应用存有不一致现象,部分项目开发商对规划条件进行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容积率、用途与规划条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改变,若该工程项目没能通过此后该项目的验收复核,权证办理的难度将快速提升。
此外,部分房地产项目还存有重复抵押等现实问题,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多数房地产项目多在土地抵押处办理登记,若土地抵押的登记还未注销,且仅获与土地抵押相关的银行同意时,该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将产生重复抵押现象,该开发企业在到期后无法还贷时,该购房群众难以进行房屋不动产的登记。
1.2业务操作不善一方面,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操作上看,注销登记存在些许问题。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前,若因拆迁或征收而引发的不动产消失,因业务操作不善,部分人群没能办理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当房屋出现倒塌或拆迁等状态时,相关用户也可申请不动产的注销。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中还会形成受理抵押的登记范畴问题,一般来讲,在受理与不动产相关的抵押登记期间,要对抵押者主体资格进行合理认定,并及时控制民间抵押借贷的办理方法,由于不同区域的受理范围与标准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业务操作不善等不良情况,无形中减低抵押登记的实际效果,继而引发更多群众企业的投诉[1]。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自然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新时期政府实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改革任务,更是完善和健全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原分散登记下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突出,不动产在实施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对策引言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稳步推进,平稳地渡过了磨合期,不动产登记改革向纵深发展,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快中求好”的总基调,以改革创新带动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
但由于原分散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造成登记难和上访事件显著增多。
为了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逐步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方法。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房屋已登?而土地未登记的我国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土地用途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的,属于违法用地,不得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只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要解决只能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
原购房人凭借原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
若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全登记,登记机构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成因与思考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成因与思考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深入,各地由于过去分散登记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逐步显现,老百姓对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和诉讼也明显增多,给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提质增效,'最多跑一次'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统一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化解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矛盾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如何处理房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破解思路和解决办法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法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以来,登记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年代久远,成因复杂,是分散登记时代造成的,面对各种疑难杂症,登记部门即要把握原则性和法律法规的底线,还要找准突破口,运用灵活性,即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违法问题合法化;既要维护已取得产权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遗留问题处理和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性并保护第三人权益;即涉及多个部门,又涉及政策法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办理的背景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到2014年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再到2016年各地实现了从分散登记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这一过程中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产权意识不断提高,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形成了一定社会舆论压力。
自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以住分散登记造成的产权交叉缺漏,但因部门职责交叉不可避免地造成土地登记与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登记范围,权利主体不一致等诸多问题,伴随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转移工作以及信息共享整合工作的逐步落实,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的深入推进逐步显现出来。
1.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现状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也是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对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它并非是物权的创设,而是物权的公示。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我区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没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以及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的房屋首次登记问题(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已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好房屋的,根据现行规划管理职责,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符合工程规划的依据。
(二)水东地区,凡在2014年10月前已建好的单位建设项目和2015年3月前已建好的个人自建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代替房屋竣工验收的材料作为首次登记的依据。
对于其他各镇在2015年10月13日规划事权下放前,没有房屋竣工材料申请首次登记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房屋加层超建问题超建部分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办理意见,对超建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然后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再由区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工程许可部分进行登记;超建部分用阴影标示,不予登记。
三、房屋基底超出用地红线的问题(一)自建房基底超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房产证基底超出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且房屋基底面积比土地宗地面积大的,可沿用原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
房屋拆旧建新,新建的房屋不能超出土地宗地红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2.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由于自然资源部门与规划部门的坐标系不统一,导致房屋基底不完全在宗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基底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一致,属整体平移的。
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践与思考——以嘉兴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为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8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目的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突出问题为重点,在遵守法律政策底线、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创新,细化政策配套,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迈向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整体水平。
2021年1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出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
为此,嘉兴市区在学习借鉴海南省、绍兴市等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不同类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切实解决嘉兴市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此,嘉兴市区针对文件中需要细化说明的地方,进一步明确操作要点,统一办理口径,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制定了操作指南。
一、 嘉兴市区主要做法(一)厘清思路明路径,做到解题分类施策1.共性问题统一化解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等系列活动,推进市区历史遗留问题破难工作,协调市、区两级部门,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分析,按照“缺主体”“缺权属”“缺手续”等不同情形分类施策,对共性问题形成统一处理意见,争取“发现一个,解决一类”,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成效最大化。
同时,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认真梳理摸排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项目跨宗地建设等问题。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划拨用地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等划拨土地两证缺失、出让年限不一致、房产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出让用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超容积率、配建商业等问题,稳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的和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国土提交、政府决策、部门承办”的流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困难,保护善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X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542号),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47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24号)精神。
三、分类办理方法和程序(一)历史划拨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建设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属于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原县沿路办开发的商业、住宅用房,城镇居民自建房;(2)出让面积:以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和楼层数确定土地出让面积。
住户有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计算。
(3)出让年限:住宅、商业出让起始时间都按照第一位房屋所有人办理出让手续(或房屋建成)时开始或按照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时间,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4)土地性质:把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5)出让金核算:X年前办理的,以2012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4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95元/平方米为基价;X年后办理的,以X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574元/平方米,住宅一级451元/平方米为基价;补交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减已出让年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石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石政发〔2017〕15号为解决国有土地上由于种种原因,已入住多年的住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产权观念和契约意识,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妥善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不动产登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立足于便民利民,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涉及范围和办理对象本《意见》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
办理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确已无法完善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项目。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二)项目建设单位已依法终止,同时无承继单位的商品房住宅项目;(三)已列入专项整治项目,经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确认的,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善手续的住宅项目;(四)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项目。
三、申请主体确认(一)项目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二)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三)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中国的经济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而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基础,也是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存在着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为了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引导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下文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农村土地确权颁证问题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前置工作,也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程中的关键环节。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限制等因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和权益受到侵犯。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逐步启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推出一揽子农村土地改革的可操作方案,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权属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评估、村庄规划等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长效制度,为解决历史留下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二、房产所有权证书违法纠纷由于前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规范、不全面,以及个别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一些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了严重质疑。
为了防止这些违法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影响,应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监管,建立房产所有权证书的统一管理机制,确保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违法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有关部门应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前期登记工作不规范问题前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规范导致了该领域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虚构房屋面积和伪造房屋使用权人等手段,瞒过了前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解决问题,应明确不动产登记流程、尽到审查义务,通过完善制度、完善管理、完善法律,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不动产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强对所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工作规范化和规范化程度,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抚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抚府发〔200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的“有房无证”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证的原则,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所建并已竣工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补交有关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规费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一)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具备缴款凭证,但原售房开发企业手续不全或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二)因城市规划建设(拆迁、扩路等)需要,拆迁户与原临川市政府有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易地安置建房,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三)个人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已经原计委立项,但未报房改部门审批,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的,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并报房改部门补办了审批手续的;(四)个人购买单位和开发企业合作建房的,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或因权属纠纷经法院裁定,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五)单位或个人购买因经济纠纷经法院裁判及因其他原因而进行拍卖的房屋,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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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自2017年自然资源部部署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以来,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1、2016年之前土地、房屋分属不同部门分别进行登记,部分小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没有办理土地分户登记;还有的购买二手房之后只过户了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转移登记;甚至有的房屋已交易过数次,但一直没有办理土地登记,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依法开展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年代久远,背景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也引起了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要求,“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信守政府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结合具体区域、具体案例,提出问题清单,提请政府专项研究解决。
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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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要求,“推动政府出台解决分散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满足群众正常办证需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38号)明确提出,“要用好现有政策,按照有利于便民惠民、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能继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疑难问题”。
2、从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2019年9月份情况通报来看,地方政府出台的972个政策文件(70%为政府发文),目前全国解决了630万件遗留问题,还有650万件尚未解决。
通报中列举了国内有关市的典型做法,并汇总了部分具体案例的处理措施。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认真借鉴和充分吸收。
目前我市尚未启动该项工作,《意见》急需出台,且《意见》中涉及的政策规定均是在国内城市已经适用的,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边界。
3、从省内情况看:济南、滨州、潍坊、威海、枣庄、济宁等市出台了相关政策。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兄弟城市的做法,符合自然资源部推荐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做法,本着让利于民,方便为民的指导思想确定完善土地手续的政策标准。
期间,征询了区级政府、镇街、社区和部分开发单位、市人民法院、司法局、住建局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二、适用范围
1、在行政区划上将范围界定为“德城行政辖区范围内”。
因为不动产登记为属地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承办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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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2、在土地性质上将范围界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上”。
为了避免国家明确禁止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即小产权房借机合法化。
3、在登记主体上将范围界定为“居民”。
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单位在历史上的一些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借机合法化。
4、设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原房屋登记部门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可视为房屋权属来源合法,视同有关规划和建设手续齐全,可区别于其他用地,纳入不动产登记问题解决范围。
5、本《意见》确定的处理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政策对于我市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六厅局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一是如何确定出让金缴纳的时间点。
竣工验收报告是最具权威的行政文书,考虑到房地产项目前期有可能没有或者资料不全,除竣工报告外依次按照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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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日期确定出让金缴纳的具体时间。
这一规定也符合符合《山东省审计厅关于住房审计整改中需改变土地性质整改要求的函》(鲁审执函〔2016〕65号)中“按照建房时点暂估应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要求。
按照最早时点考虑到一个小区分批次建设很普遍,最早时点在收费标准上容易接受,也体现政府让利于民的思想。
二是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划拨土地上房屋在转移时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的规定,在业主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省内各市都执行的这个标准。
出让用地按照评估为主的方式确定,均体现了政府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思想。
三是关于处罚。
有建设规划和用地两种情况:①建设规划方面的违法处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原房屋登记部门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可视为房屋权属来源合法,可区别于其他用地,纳入不动产登记问题解决范围,总的指导思想是“有证即合法”不再进行处罚。
②用地方面的违法处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既然默认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土地便不适用“收回”这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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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同时仅规定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建筑物给予没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力主体一致”。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查处注意事项中规定:“违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
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从大多数城市的办法来看,也没有关于处罚的条款,本《意见》对上述两方面处罚没有提及,做出的是不予处罚的结论。
(二)其他需说明事项
1、解决无用地手续的问题。
对于无用地手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建房项目,确定按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其他项目,按照协议出让完善用地手续。
2、解决土地与房屋用途不一致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确定了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的原则。
3、解决完善用地手续的主体问题。
确定了原开发建设单位、原单位的继承、合作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均可作为完善用地手续的主体。
经协商同意的个人也可以作为完善用地手续的主体。
4、解决完善用地手续与土地登记程序问题。
由单位完善用地手续的,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并核算出让金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单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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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后,为业主办理登记;由个人完善用地手续的,自然资源局评估核算后与首户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办理登记。
同一宗地上其他业主参照办理;对于原单位灭失的,确定可以由业主代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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