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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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侵权责任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它为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提供了一种救济的途径。

其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在损害赔偿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量和方式,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损害赔偿的数量和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可以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和不适,这种损害无法通过经济补偿完全抵消,但可以通过赔偿金的形式予以补偿。

其次,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它旨在帮助受害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双方的证据和理由,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调解是一种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方式。

它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与救济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方面,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受害人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且在查找证据和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另一方面,在赔偿方面,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差异较大,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量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在救济方面,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程序的繁琐性也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侵权行为查处和追究的机制,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支持了原告 的部分诉讼请 求 , 即判令被告退还部分 其限定于侵权损害赔偿 的属概念。认为违约损害赔
旅游费。这种做法不 仅在司法实践中通行 , 而且也 偿应当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 将精神损 害赔偿加上“ 侵 得以了理论界的普遍支持 。 期通过旅游获得休闲、 娱乐及享受 , 由于被告的违 但 权” 作为限定词 , 似没有体 系上 的依据。笔者认为 , 是违约财产损害赔偿 , 二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精
[ 收稿 日期]0 6 3 6 20 —0 —0 [ 作者简介] 李 冰(9 8 , 河南安 阳人 , 州大学 2 0 级硕 士研究生; 17 一) 男, 郑 03 李文峰 (94 , 河南 17 一) 男,
安阳人 普资讯
2 0 年第 8 06 期
广西 社会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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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0 8. 0 6
( 总第 14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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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 损害赔偿 是 指加 害 人造 成 他 人 财 产或 人 身损 害
依法应 承担赔偿损失 的民事责任 , 目的在于弥补 告的住宿条件极为恶劣 ( 男女 8 人混住一室 ) 。在事 时 , 是侵权 责任与违约责任共有 的救济 先未告 知原 告 的情 形 下 , 告 之 导 游 又未 随 团 同行 受害人的损失 , 被 回穗 , 让原告 自行返 回。于是原告诉诸法 院要求返 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遭受精神痛苦或精 还全程旅游费 , 赔礼道歉 , 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 神利益 的丧失而要求一定 的财产赔偿 。其 中损害一
3 可否 在现 有 法律 框 架下 解 决 。根据 现有 法 律 . 1违约是否会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 指对 规定 , . 精神损 害赔偿仅 限于侵权行 为。因而若想在 民事主体精神活动 的损 害, 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精 现有法律框架 内解决这一 问题 , 只有通 过违约和侵 以下 几个 问题 的分析 中得 出结 论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6期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甘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源自汉430073)摘要:违约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野,否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既可实现完全损害赔偿规则理论之证成, 亦能在实践中经受可预见性规则的检验,司法实践中以保险合同尤为常见。实践与理论的对立不仅反证违约所致精神损 害确有保护的必要,亦能反映《合同法》与《民法总则》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存有不足。在解释论下,以《合同法》抑或《侵权 责任法》为请求权基础的两条路径均存在解释的空间,但在实施路径上前者难以突破责任竞合制度之限制。立法论下,该 问题在民法典中逻辑无法自洽,应予调整。相较于类型化处理后制定司法解释的合同保护路径,扩大精神损害保护范围的 侵权救济路径更为可取。《人格权编》第779条用语存在歧义应作修改。
■支持■未支持
作者简介:甘文强(1994-),男,四川广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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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态度,到后来逐渐修正为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是否保护需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德国传统民法对于违约精神损 害赔偿也持否定态度,但实际上通过扩张财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实现对非财产损害的保护,2002年的《德国民法 典}进一步予以了肯定。《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直接对因违约所致非财产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也持肯定态度。⑼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竞合;合同编;人格权编
—、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学界的目光都聚焦在违约行为是否可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发生及因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有无赔 偿之必要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鲜有论及。①近年来,学界的观点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 识到特殊合同类型下存在保护违约精神损害的必要。对于《合同法》第122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法解释学认为,尽管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同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法律后果发生(请求权竞合)。但纵观 《合同法》全文,在合同领域,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并不发生关联。若严格依实定法之规定推论,实践中应无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的可能。然而通过对司法实践相关判例进行分类梳理,发现“异常”判决不在少数。 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与法学理论推断之间的背离是否可反证现行法存有漏洞 ,不无探讨的价值和余地。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大陆法系中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一)法国法1.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损失的种类在法国,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受到的损失。

1(1)积极损失(Damnum emergens)与消极损失(Lucrum cessans)这一区分起源于罗马法。

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

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

前者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列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

”(全部赔偿原则)根据此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即对于债务人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2)物质损失(Dommage materiel)与精神损失(Dommage moral)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或者说是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损失,法国学术界曾一度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而仅在于保护其经济利益,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是现在的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和采纳了精神损失的损害赔偿。

2.损失的确定性与机会损失根据法国法,损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

对于发生在将来的损失,如果合理地具有可计算性,那么该损失也应得到赔偿。

当时如果损失的发生取决于假设的未来事件的发生,则这种损失(dommage eventual)不具有确定性,不应得到损害赔偿。

(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并无义务赔偿保险受益人的“损失”。

在法国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所谓“机会损失”(perte d’une chance, loss of a change)。

在该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在其假设违约方当事人不违约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全部,法院将会估计受害方当事人实际成功的概率(probability)。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财产 损害 是指 权利 人在 财产 上所 发 生 的损害 .凡 一
切财 产上 不利益 的变动 均在 其 中 。它不 但包 括财 产
的积 极减 少 . 且包 括财 产的 消极不 增加 。 而 非财 产损
害是 指权 利人 在财 产之 外所 受 到 的损害 .包 括精 神 指 导 的立法之 下 .合 同关 系 中 的债权 人 向债务 人提
首先 .有 损 害必 有救 济 ”这一 理 念是 民法 理论 “
及 民法 实践不 断完 善 、 断进 步 的重要 信条 。 于这 不 基

思 想 . 民法 中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责任体 系 而违 在
[ 作者 简介 ] 红 玲 (9 6 )女 , 东 费县人 , 京 -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民商 法 专 业 2 0 孙 18 一 , 山 北 f L 0 8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损 害和身体 损 害 身体 损 害会衍 生 出精 神损 害及 医 疗 费等 财产 损 害 [。毫无 疑 问 . ” 在合 同关 系 中 , 务 债
人 的违 约行 为会 对债 权 人造 成 财产益 受 到 一 定 的损 害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 0 . 1. 法 2 7p 1) 0 3
1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域 的精神损 害赔 偿 一直 持怀 疑 和否定 态 度 。但是 现

( )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请 求 符合 法律 的基 本原 一 违
笔 者 认 为 . 种 “ 教 旨主 义 ” 这 原 的思 潮 不 符 合 民
法 、 同法 的基 本原 理 。 合
实生 活 中在许 多情 况下 仅仅 赔偿 违 约 的财产 损 害不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徐 智新 刘 菁
( 南大学 , 南 昆明 ,5 0 0 云 云 6 00 )

要: 当人们 把旅 游作 为一种精 神产 品 消费 , 行社 的违 约行 为不可避免 地会 给旅 游者带 来 旅
或 多或 少精神 权益 的侵犯 。 文通过 对旅 游合 同本质 及违 约精神损 害赔偿 正 当性 的分析 , 本 论证 游客
旅游者所期望的精神愉悦的程度便是其旅游的预期利益。
如果排除旅游期望中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观想象, 据出游经验
借鉴德国的方式, 建立旅行社为旅行辅助人负责制度, 形成责任 链条。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居间条款无效, 杜绝旅行 社使用居间条款来逃避责任。一旦发生由于具体旅游给付提供
人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先由组团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赔付, 确
21 0 0年 2月 第 1 ( 第2 期 总 7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j n gr ol e o ra o a i Maa e C l g T nn e
J n ay 2 1 a u r 0 0
No1 S m o2 . ( u N .7)
得精神损害赔偿 , 学术界有很大争议 ,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
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 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种期望精神利益的 合同中,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收稿 日期 :09 1— 4 2 0 — 12 作者 简 介 : 智 新 (9 5 )女 , 南大 学 民商 法 研究 生 。 徐 18 一 , 刘
和对旅游信息的理性分析, 人们出游前就能够预见到精神利益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在民法中,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合同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害,被动方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常见的损害赔偿方式。

首先是违约方履行债务,即违约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损害降至最低,尽量还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关系。

其次是损害赔偿,即违约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受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最后,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方式。

违约金是根据违约合同约定的一定金额进行支付,作为对违约方违规行为的惩罚。

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排除当事人追究违约方实际损失的权利。

二、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与救济方式在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是被侵权方的一种重要权益保护方式。

民法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的疏忽、违法行为,二是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对于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被侵权方的损害赔偿可以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进行补偿。

三、无过错责任中的救济方式在无过错责任中,救济方式是用来保护无过错责任方的一种手段。

民法中常见的无过错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责任和公序良俗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当事人面对不可抗力的情况,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并可以免责。

公序良俗责任是指当事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

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

收稿日期:2020-07-02作者简介:张子越(1992-),男,福建莆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张子越(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解决因纯粹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场合,受损害人无法得到完全救济的法律问题。

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请求权,在法条适用中受损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该法条是为充分保护边缘案例的受损害人而排除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0)01-0042-08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01214.005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全国人大表决,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凝聚着数代民法学者接续奋斗的劳动与汗水,使民法学界的多年夙愿得偿。

纵观《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1]。

细读人格权编,其中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权利救济条款,正是针对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九百九十六条可谓是《民法典》创新性、现实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但是,如果以请求权角度审视第九百九十六条时,会发现该法条中受损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性质是不明确的。

请求权性质不明确会导致法条适用出现混乱,既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亦不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然而当前学界对这一全新法条,特别是法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理论关注尚显不足。

①明确请求权性质是进行请求权基础研究的先决条件,王利明教授在阐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时就将明确请求权性质作为第一步骤。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笔者现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字: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约中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合同之诉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后所要求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赔偿实际物质利益损失,对于给另一当事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同时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又在违约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赘述之嫌疑。

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在合同中受害方因为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所产生以及精神损害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强行使违约方承担不可预见的责任,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合同违约之诉。

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英美法系1.英国根据英国判例上比较典型的阿迪斯诉格兰冯公司案,英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

因为英国合同法旨在救济而非处罚。

尽管大部分学者认为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中不能得到赔偿,但在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凸显了法律的不公平性。

因此,英国法律规定了三个例外原则,即在此在三种情况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第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第二,合同的目的为解除痛苦和烦恼。

第三,违反合同造成的不便和烦恼。

由此可知,英国法对于”合同目的”的案件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都是可以预见的。

法律违约救济

法律违约救济

法律违约救济在商业和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就会出现法律违约的情况。

法律违约救济,即违约方对于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是确保合同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法律违约救济的相关问题,包括救济类型、救济程序和救济结果。

一、救济类型在法律违约救济中,常见的救济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强制履行和解除合同。

1. 损害赔偿是常见的救济措施之一。

当一方违约并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受损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为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可以包括间接损失、利息和律师费等。

2. 强制履行是另一种常见的救济方式。

当一方主张合同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违约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院会通过判决书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支付款项、提供服务或交付货物等。

3. 解除合同是违约后的救济方式之一。

当一方违约且故意或者不能够修复违约行为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将使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救济程序在追求法律违约救济时,违约方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来实现其合法权益。

1. 提交索赔通知书:受损方通常需要向违约方提交索赔通知书,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违约的事实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索赔通知书应包含充分的证据材料和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求。

2. 进行调解或协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进行调解或协商,以寻求对彼此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调解或协商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或专业组织进行,以促成达成和解协议。

3. 提起诉讼:如果违约方无法达成调解或协商,或者无法接受受损方的要求,受损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受损方应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启动诉讼程序。

三、救济结果法律违约救济的结果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如合同的具体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双方的议价能力等。

1. 赔偿金额:在判决赔偿金额时,法院将根据受损方的损失、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摘要]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

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责任竞合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此处没有明确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说认为,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真正可以称得上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的里程碑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

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以侵权为基础的,所以,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违约行为并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之一。

{1}虽然理论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有否定态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所突破。

违约救济规则与赔偿限制比较--兼论我国实定法之规制

违约救济规则与赔偿限制比较--兼论我国实定法之规制

违约救济规则与赔偿限制比较--兼论我国实定法之规制杨惟钦【摘要】In breach liability,damage compensation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compensation is the major remedy regula-tion.However,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compens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all losses can be recovered.Rules in comparative law,such as foreseeable rule,causal rule,and direct rule,are to limit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In practice,we should ad-here to foreseeable rule for limiting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and make further definition on such issues as how to choose the standards of legal subjects,how to define subjective faults,and what contents should be predictable.%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

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违约救济;赔偿限制;可预见性;过错;因果关系【作者】杨惟钦【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合同订立后,很可能因当事人违约如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等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多种损害,包括经济上的损害和非经济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当前法学界颇有争议的论题之一。

虽然传统合同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阻却在违约责任的大门之外,但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判例都已逐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本文将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对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即“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预期利益+可预见性”公式,它是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出发,对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进行赔偿。

虽不能直接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但其“可预见性”的规定却为诸如旅游合同等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打开了一扇天窗。

此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也是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按照我国传统合同法的理解,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基于违约之诉获得合同利益与固有利益(人身与财产利益)受损的赔偿,或者基于侵权之诉获得固有利益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就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所有损害的赔偿,不符合“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一民法基本精神。

二、我国的相关司法判例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时,为了追求个案正义,也会基于特别情形支持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请求。

比较著名的案例有“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胶卷赔偿纠纷案”,“宋英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召回亲子案”等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骆小春【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4(40)1【摘要】《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

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

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

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总页数】12页(P120-131)【作者】骆小春【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相关文献】1.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2.《合同法》项下的效率违约:理论反思与制度抉择——以效率违约适用性维度之审视为视角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6条为解释路径4.程序法视域下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5.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解释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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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冉某、蒋某夫妇为了 留住结婚这一人生中重要的时刻, 他们和情缘情婚庆服务部签订了
案例 068 研究 文/彭 霞
案例
22/2012
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研究要点】 在违约之诉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违约之诉,如不支持其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有悖于立法精神,如婚庆服务合同中的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 婚姻是人生大事,随着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庆服务已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年轻人的重要选择。 婚庆服务的特殊性对合同的履行方 提出了较高要求,可以说哪怕履行方一点点的疏忽与大意,也会给合同相对方带来很大不便甚至终生遗憾。 因此,基 于公平原则以及考虑到受害人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由这类合同产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像资料没有完整记录婚庆的场景, 其中从主婚人讲话到新人给客人 敬酒之前的部分画面没有刻录到 光盘里。 同月 18 日原告打电话告 诉周某部分画面没有,周某告诉原 告该部分画面没有是因为录像内 存卡遗失所致。
原告冉某认为, 由于被告提供的 婚庆服务存在瑕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所缴纳的婚庆服务费,并且被告的行为 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 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 告缴纳的婚庆服务费人民币 800 元,并 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 2 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观点的分歧
案例
22/2012
案例 研究 069
虽然判决最后支持了原告精神 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在审理过程 中,对于原告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的精 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存在着不同观 点。 一种观点,即传统的主流观点认 为,依照现行法规定,本案存在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若获得精神 损害赔偿,原告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 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 另一 种观点则认为,违约责任中可以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害人确实受到 了精神损害,而现有的责任竞合理论 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且现实生 活已经提出了这种要求。 “我们实应 勇敢地突破原有成解,在学说上承认 对违约场合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 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 统化,”①即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袁某辩称, 我与原告冉某 口头达成婚庆服务合同,由我给原告 提供婚礼场地布置,但不包括婚礼摄 像和刻录。 摄影师是原告自己联系 的,摄像和刻录的价格也是原告自己 与摄影师谈好的,摄影师与我不存在 雇佣关系,摄影师的过错不应由我承 担,我不同意返还原告缴纳的服务费 和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中的精神损害应否得 到救济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 精神损 害赔偿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中,但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 形, 即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完 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造成 另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痛苦, 这种 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因为精神 损害的产生并不和侵权行为的产生 必然联系, 并非只有侵权行为才会 产生精神损害。 事实上任何一个违 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精神 波动,只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如 本案这种婚庆服务合同中, 这种波 动会比较剧烈,使人产生悲伤、焦虑 甚至是愤怒、绝望等情绪。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10 条第 1 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袁某 返还原告冉某、蒋某婚庆服务费 200 元。 二、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冉某、蒋某 精神抚慰金 2000 元。三、驳回原告冉 某、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 一审:(2009)涪法民初字第 470 号
【案情】
原告:冉某、蒋某。 被告:袁某(涪陵区情缘情婚 庆服务部业主)。 法院查明,原告冉某、蒋某系 夫妻关系。2009 年 10 月 3 日,原告 冉某与被告袁某经口头协商达成 婚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 经营的涪陵区情缘情婚庆服务部 为二原告提供婚庆服务,服务的项 目有婚礼场景布置、摄影摄像并刻 录光盘, 其中婚礼场景布置费用 700 元,摄 影 摄 像 并 刻 录 光 盘 费 用 200 元,合计 900 元;原告冉某于当 天支付被告定金 200 元,并约定在 2009 年 10 月 16 日 举 行 婚 礼 时 支 付服务费 600 元,余款 100 元在原 告取光盘时付清。 协议达成后,被 告 电 话 通 知 摄 影 师 周 某 2009 年 10 月 16 日 有 摄 影 业 务,要 求 周 某 到时帮其去摄影。 2009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冉某委托其姐姐到被告的 涪陵区情缘情婚庆服务部支付服 务费,被告袁某出具了“今收到婚 庆 款 600 元 , 余 款 150 元 , 取 光 碟 时支付”的收条一张。 随后摄影师 周某同原告冉某的姐姐一起到原 告家和婚礼现场进行摄影。 摄影完 毕后, 周某将摄影录像刻录成光 盘。 同月 17 日下午,周某将光盘交 给原告,原告看后发现光盘中的影
【审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袁某之间达成 的婚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 法律保护。原告冉某按合同约定支付 被告服务费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

全面、 合理地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婚礼场景 布置服务项目,但在刻录光盘时遗失 了部分摄影内容,导致婚礼过程记录 不完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的 行为构成了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该部分的服务费 200 元。 同时,婚庆服务是一种特殊 服务,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 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 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应适当赔偿原 告精神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抚 慰金 2 万元过高,确定被告赔偿原告 精神抚慰金 2000 元。 被告答辩中提 出与摄影师周某之间未形成雇佣关 系, 不应赔偿原告损失的辩解理由, 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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