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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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一、背景与目的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煤矿瓦斯进行监测监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以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二、管理规定1. 瓦斯监测设备维护规定1.瓦斯监测设备应每日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电源、传感器、数据传输等。

2.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准确性。

3.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4.定时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清洗检查传感器,更换生命周期内的配件等。

2. 瓦斯数据管理规定1.瓦斯数据应实时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传输。

2.数据存储应按照煤矿瓦斯监测规定的要求进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

3. 瓦斯泄漏应急反应1.瓦斯泄漏应急情况下,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紧急处理过程中,需确保设备操作和数据监测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3.在事故处理过后,需要对瓦斯泄漏事故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制定,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三、考核细则1. 设备运行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保养维护,保养记录要完整清晰。

2.每季度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记录要完整清晰。

3.设备运行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2. 数据传输情况考核1.瓦斯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应每小时完成一次,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

2.数据传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3. 事故处置情况考核1.对瓦斯泄漏事故的处置时间和处置效果进行评价,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事故处置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四、总结以上是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议企业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考核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能够有效运营,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矿井安全和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包括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所有环节。

三、瓦斯监测系统选购1. 矿井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和工作面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遵循性能可靠、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实用耐用的原则。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瓦斯监测系统安装1. 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位置。

尽量选择运行稳定、光照条件好、瓦斯浓度高的区域安装。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确保瓦斯浓度的准确测量。

五、瓦斯监测系统使用1. 矿工使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前,应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禁止随意更换操作参数。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六、瓦斯监测系统维护1. 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维护周期。

2.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测等工作。

3.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维护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经授权的配件,以及私自拆卸设备。

4. 维护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结果。

七、瓦斯监测系统报警与处理1.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检测到超过安全限值的瓦斯浓度时,应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收到报警信号后,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工、撤离等,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目录一、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2)二、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三、操作规程 (13)四、岗位责任制 (14)(一)、监控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4)(二)、瓦斯监控组长岗位责任制 (14)五、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7)六、设备管理制度 (17)七、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8)八、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9)九、监控故障报告制度 (20)十、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21)一、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1.1.实行24小时值班制,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并保证系统入网点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送到上级服务器, 认真交接班, 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2.机房不整洁不接班, 室内东西短缺不接班。

3.当班出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 当班不处理不交接班, 如因特殊原因当班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汇报, 没处理、没汇报不接班。

二、交接班时必须把当班遗留问题向下班交待清楚, 交班人交待不清楚, 不能走, 接班人问不清楚, 不能接班。

三、值班人员因事或因病, 不能正常上班时, 请假事宜, 必须提前1天办理, 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

四、瓦斯事故应急预案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 具有易燃易爆性, 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一大安全隐患, 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以下五种因素相关:(1)存在引燃瓦斯的点火源(瓦斯最低点火温度650—750度)或火花(瓦斯最低点为能0.28mj);(2)环境中氧气的浓度大于12%;(3)瓦斯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5%—16%内;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以抢救遇难不员为主, 必须做到“有巷必入”, 要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 发现火源及时扑灭。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避免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测点设置所有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点。

瓦斯监测点的安装位置应当在容易积聚瓦斯、瓦斯浓度高的地方。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通风情况、瓦斯扩散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监测点。

二、监测设备要求1. 设备品牌地方煤矿使用的所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瓦斯检测仪器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核准或品牌不明的瓦斯监测设备。

2. 设备安装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瓦斯防治规定:安装位置应当靠近检测点,且方便检修和更换。

监测设备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3. 设备维护瓦斯监测设备每季度需要进行一次检修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瓦斯监测设备每日必须进行数据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2. 数据存储地方煤矿要建立稳定、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每时每刻保障监测数据的安全可靠。

存储数据备份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3. 数据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应当由一名专责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对于监测数据异常或超过警戒值的,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和报警。

4. 数据报送地方煤矿监测数据报送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将核准的监测数据上报相关部门。

四、监测预警1. 预警机制地方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预警机制。

当监测数据超过警戒值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和预警。

2. 预警响应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 预警处理地方煤矿在接收到监测预警信号后,应当对可能积聚瓦斯的区域进行疏散,停止生产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检修和校准。

五、监测报表地方煤矿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表制度,每月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制作煤矿瓦斯监测报表,并上报相关部门。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

瓦斯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

2、严格管理。

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科学配置。

合理配置瓦斯监控系统,保证监测区域的全面覆盖和监控。

四、管理责任1、煤矿领导班子负总责,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运行及维护管理,建立专门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团队。

3、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配置1、根据煤矿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瓦斯监控系统。

2、设备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购质量合格的设备。

3、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安装。

六、系统运行1、设备的开启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2、系统运行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数据监控1、系统需要保留监控数据,在需要时提供相关数据。

2、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3、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需要做好,防止泄露。

八、维护管理1、设备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寿命。

3、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备的性能。

九、安全培训1、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附则1、对于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煤矿工作者认真遵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摘要本文档旨在制定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运行和有效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1. 系统简介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监测和管理煤矿井下瓦斯浓度、风量、温度等数据的综合性系统,包括传感器、数据采集仪、控制中心、报警设备等多个模块。

其主要功能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监测、数据分析、数据报警等。

通过对地方煤矿瓦斯的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瓦斯超标等异常情况,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2.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1 设备维护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具体维护内容包括对各个传感器和数据采集仪进行检查、清洁和校准,对存储介质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可靠保存,以及对控制中心和报警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2 数据采集和存储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是系统运行的核心。

所有瓦斯浓度、风量、温度等数据应定期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在数据采集和存储时,应注意记录日期、时间、设备编号等细节信息,以便进行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处理。

2.3 数据监测和分析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及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以发现瓦斯超标、风量不达标等异常情况。

系统应定期生成统计报表,提供给管理人员进行决策。

2.4 数据报警和应急措施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报警功能。

当瓦斯超标、风量不足等异常情况出现时,系统应立即发出报警,并触发应急措施。

应急措施包括及时通知现场矿工、关闭工作面、关停机械设备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2.5 系统管理和维护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结论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制定本文档的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助于规范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可靠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一、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需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1、监控室负责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平安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修理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根据采掘接替支配,准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支配,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仔细填写修理、调校记录,建立平安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仔细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

每日必需检查平安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依据风量、瓦斯变化状况进行仔细分析、查找变化缘由,制定防范措施。

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批阅。

(5)监控修理管理人员依据生产变化状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准时汇报处理。

2、监控修理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准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掌握图。

3、调度室负责仔细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支配平安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

发觉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准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状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平安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状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准时精确供应采掘接替方案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平安技术措施时,必需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

协调通风部门准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为基本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企业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瓦斯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风量充足,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抽采制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第四章瓦斯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发生瓦斯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瓦斯,或者发生瓦斯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旨在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测和管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运行状态、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浓度和其它重要参数的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实施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进行系统安全性能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合理的权限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数据管理制度第一条数据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后期查找和统计。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规范,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操作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的步骤和要求。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1. 引言随着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矿井瓦斯爆炸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矿山生产秩序。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矿井内部环境监测。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证系统高效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及考核细则。

2. 系统管理规定2.1 设备安装2.1.1 选型原则根据煤矿井下实际使用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应选择稳定、精度高、响应速度快、可扩展性好、易安装和维护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

2.1.2 安装要求设备应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能精确地测量、探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并能稳定地运行。

2.2 系统监测2.2.1 监测频率为了及时、准确发现瓦斯超标情况,对地下瓦斯浓度、流量和温度等参数的监测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实时监测、报警并能保存数据。

2.2.2 报警系统系统应设有可靠、稳定的报警系统,通过声光、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地、准确地发出报警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2.3 数据分析2.3.1 数据处理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需对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处理和明确标注,在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等环节中要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2 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评估矿内瓦斯浓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分析瓦斯生成的机理,以及部署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2.4 维护保养2.4.1 系统巡检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需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包括硬件设备、数据处理系统、通讯网络等设备维护保养。

2.4.2 设备维护设备维护保养需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按照保养计划和标准规范进行维护,并随时记录设备的维护细节和操作记录。

3. 考核细则3.1 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考核为保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效、安全地运行,要定期制定并执行系统运行状态考核计划,对设备安装、设备运行、数据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矿长是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3. 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

4.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技术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6.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监测监控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监测系统与设备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和瓦斯涌出情况,选择合适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2. 瓦斯监测设备应当包括传感器、分站、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报警装置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维护保养等信息。

四、监测内容与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风速、风向、风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2. 瓦斯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并实时显示在监控屏幕上。

3.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对矿井内的瓦斯情况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当瓦斯浓度超过报警值时,监测系统应当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控制设备,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测管理与维护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管理制度,明确监测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检测。

第三条煤业集团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负责集中监控和管理煤矿的瓦斯监测信息。

监控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瓦斯监测人员,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及紧急事故处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瓦斯监测网络,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和监测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系统,及时获取和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警、处置和上报。

第六条煤矿应当采用先进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测校准,并进行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七条煤矿应当实行有关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瓦斯监测监控信息。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瓦斯管道、井下通风设备和瓦斯排放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瓦斯排放畅通和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涉及瓦斯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等相关内容。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 有效控制瓦斯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1号) 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 ]1002号), 结合全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校验合格证”、”产品( 计量器具) 合格证”、”产品(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 且系统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 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 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表计量校验制度。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 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 并每班配备2名专职校验人员, 从事专职校验人员, 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没有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 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 或实际控制人) 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县( 市、区) 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 逐级进行信息反馈。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 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和系统管理资料。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从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一、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指挥中心.<二>、主要职责:1、负责传达党和国家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方针、政策、指令以及决定,并严格贯彻执行.2、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的审批工作.4、建立健全各种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和牌板,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维检修记录,负责各种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使用.5、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工作,对所查隐患落实专人负责处理.6、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监测监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监控管理职责及业务划分(一)矿长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三>生产指挥中心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2.负责安全监控主机<包括监控主机和上传主机的软硬件>、环网交换机、分站、传感器、监测缆线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回收、故障处理、检修、维护、巡检等工作.3.负责安全监控装置的定期调试、校正工作,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5.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内业资料填写、整理、保管工作.6.负责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动态系统图的绘制、修改、打印、保存、报送等工作.7.负责安全监控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每3个月备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8.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工作.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9.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标校、测试、测点变更、有计划停风等信息的上报工作.10.负责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汇报工作.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原因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本单位相关人员发送报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生产指挥中心.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及时安排处理或启动应急预案.矿生产指挥中心应跟踪处理结果并记录备案.11.值班过程中发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或网络通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12.负责安全监控各类信息的收集、记录、存档工作,并及时将报警及故障原因录入监控联网系统.需填写的记录包括:监控值班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处理记录、监控系统测点变更记录、主扇局扇停风及其切换记录.13.每周总结分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及运行情况,经通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公司总工办.14.负责矿内局域网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网络出现的问题,确保矿内安全监控网络通畅.15.指导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并参与采掘作业规程审核.16.负责下一年度安全监控专项资金的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内容包括:当前监控设备使用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监控设备台帐、下年矿井生产接续情况、下年监控设备购置计划<四>安全环保部1.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安全员每班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甲烷、风筒传感器的悬挂标准进行监督.2>安全员每班负责对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人员,设备的悬挂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日安排安全员对各单位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的单位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2.负责组织对安全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追查处理,形成事故报告.<五>机电设备管理部1、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安全监控断电的要求提供断电范围、条件以及供电布置图.2、在作业规程中合理设计供电布置图并进行优化,为甲烷断电提供便利条件.<六>通防队1、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的分析,参与报警事故追查、处理.2、每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协助各采掘工作面迎头工作人员对甲烷、风筒传感器进行悬挂,要求悬挂必须符合标准.3、通防队每班负责安排瓦检员对矿各个地点的传感器进行巡检并对瓦斯传感器的误差率进行检查并记录《光干式瓦斯检查仪和甲烷传感器对照表》,如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值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通防队井下跟班人员,对井下各地点传感器检查到位,保证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相符.5、瓦检员负责每日配合安全监测工对瓦斯传感器值的核对工作,防止监测设备非正常报警.6、当班瓦检员必须对各工作地点的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气体异常、传感器显示值异常或传感器"黑屏"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7、负责便携式仪器配备及设置矿领导、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工>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矿井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应装备瓦斯报警矿灯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安监<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其他需要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管理需要确定.1)便携式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监测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2)做好便携式检测仪标校,并建立台账.<七>机运队1>对所在区域内的监控传感器和线路进行日常的除尘及防淋水工作.2>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所用开关的维护和停送电工作.3>每日跟班干部对责任区内的传感器定时观察,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生产指挥中心.4>对责任区域内的监控设备不能随意更改和移动,对确实要调整的设备及时联系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工及时处理.5>机运队停电必须将停电地点、时间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6>意外停电时对安全监控加强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八>各区队负责本队辖区内监控缆线延伸、回撤,传感器的挂设、使用及日常维护.1.采掘区队1>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电缆悬挂、设备迁移及日常除尘工作.2〔采掘区队每日跟班领导负责本班内安全监控设备规范使用及保护工作.3>采掘区队在移动监测设备时,必须安排具有一定电工基础及安全监控常识的专人操作,杜绝传感器在移动过程中受到碰撞,造成传感器非正常报警及设备损坏.4>采掘区队安排专人负责对监测传感器观察,出现异常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5>采掘工作面监控线路不够或回收时,当班班长应及时通知跟班电工,由跟班电工及时加线或回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6>采掘工作面工程完成或采面回采完毕时,由申请部门<单位>进行回收,并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员进行验收.严禁区队私自对监控线路和设备进行处理.2.各使用单位做好监控设备的防护工作.确保监控设备及监测线路的完好性.3.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传感器进行悬挂,发现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4.各使用单位在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长或专人将传感器移至安全区域,避免传感器受碰撞产生非正常报警.5.各单位在冲洗巷道、电缆时,必须做好监控设备及监控线路的防水工作.由于洒水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非正常报警的给予相应处罚.6.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考核办法.生产指挥中心定期进行考试,对不及格单位进行考核.三、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相应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2、矿调度员对瓦斯、一氧化碳、风机开停、瓦斯闭锁等报警信息和异常值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处理记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当班电工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问题原因,由安全监控员记录.3、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4、采掘工程开工之前,具备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并提交给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监控人员按照安装申请要求和相关规定协助、指导施工单位安装,运行正常2天之后及时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必须断电电源的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机电硐室及皮带等设备安装的各类传感器也按以上要求执行.5、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因此从中央变电所建立出一条安全监控专用供电线路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大于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矿生产指挥中心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待供电正常后再给予恢复.≤30cm ≥20cm6、各工作面传感器及电缆<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矿用阻燃光缆连接,严禁与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等安全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7、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或未验收合格,工作面严禁开工.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有安全监控员在场监护.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生产指挥中心及机电管理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9、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至安全距离,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后,班组长应及时将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 〔.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洒水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0、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保持清洁,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 内将两种仪器调准.附:传感器悬挂标准传感器悬挂据顶不大于30厘米,距巷帮不小于20厘米,悬挂位置应选择巷道顶板完好、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11、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设备出现的异常传感器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设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12、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设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13、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1>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2>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3>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责任者做出处罚.<4>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设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5>有权在监控设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14、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分站、备用电源.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15、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未定期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16、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二>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的管理1、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2、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生产指挥中心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3、矿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报送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中安全生产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4、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生产指挥中心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5、矿生产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地面中心站及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指挥中心,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6、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应对监控网络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7、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解决处理问题.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审阅.9、地面中心站和生产指挥中心监控室为矿井监控网络的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特许.四、井下气体超限报警处理制度1.监控员必须认真观测每班的安全监控传输信息,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2.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监控主机旁,严禁做其它无关事务.3.记清瓦斯报警情况,立即传达各种命令,准确填写记录.4.当传感器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防队值班人员、井下瓦斯检查员及工作面当班带班人员.5.瓦斯检查员接到命令后,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及通防队值班人员汇报.6.根据工作面气体超限的具体情况,调度员指派当班带班领导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并报矿值班领导.7.当井下各地点气体超限报警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撤离时,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矿总值班领导汇报,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待工作面气体恢复正常后,方可指挥人员恢复作业.8.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五、断电器的复电管理制度当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断电值时,井下断电器自动切断工作面区域的电源.为了安全、正确地给断电区复电,特制定以下制度:1.当瓦斯超限时,达到断电浓度<如 1.5%>时,断电器会自动切断电源.调度员要及通知瓦检员检查该区域瓦斯,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由该采区电工复电,不可违规擅自复电.2.当断电器在误动作情况下断电,影响采区生产时必须由调度员及时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维修监测监控设备完好情况.3.为避免断电器的误动作,工作面区域的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安全员及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严禁随意挪动.4.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传感器位置,一旦发现位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立即责令现场跟班干部或班组长更正,否则工作面不准作业.5.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一旦发现工作面停电,立即指派当班电工对工作面附近传感器进行认真检查.6.一旦发现传感器报警,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瓦检员对其气体检查.7.瓦检员检查后确定气体正常,传感器仍处于报警状况,矿调度员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系统人员下井进行维修,维修好后再通知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安排本班电工复电.8.本区域专职瓦检员对复电全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严禁工作人员强行复电或私自甩开断电器.六、设备的维修、储存、发放管理制度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监控设备,并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回收等工作.2.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损坏的设备由监控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若设备报废,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4.新进的设备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存放在库房内,进行统一管理;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5.新投入或新安装的设备由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发放设备使用台账,实行区域式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的监控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6.装置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陈旧设备;2>通过修理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时;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7.各单位人员应爱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其充分发挥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七、中心机房管理制度1.调度安全监控中心机房是矿井安全监控主要设备集中控制中心,监控技术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打扫,保持室内清洁.2.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机房设备全面了解,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主机数据和程序要定期进行备份.3.及时打印各项安全监控数据报表,并不断完善动态系统图.4.安全监控中心机房除相关监控技术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入内,违者进行罚款.5.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主机实时监控,主机出现问题后要立即切换备机工作,保证监控系统正常监控.6.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更新,防止病毒侵袭,中心机房不得上网或玩游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7.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不断学习监控软件知识,全面掌握安全监控的技术及硬件设备的功能.八、局域网、计算机管理制度1.矿井局域网络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管理、维护.2.出现问题、故障或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由网络维护员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记录.3.网络客户如果确实要进行如上操作,可向网络维护员说明,获得同意后方可操作.4.严禁在计算机有毒未杀的情况下发送电子邮件和拷贝文件到其它。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管理瓦斯监测和监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旨在确保矿井、工厂或其他工作场所中瓦斯浓度的监测和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以减少瓦斯事故和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该制度要求以下方面:1. 瓦斯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安装:制度规定了应选择和安装适应工作场所需求的各类瓦斯监测设备,包括传感器、控制系统和报警装置等,并明确了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2. 瓦斯浓度监测点位的设置:制度规定了瓦斯浓度监测点位的设置标准和位置,以确保监测点位的覆盖范围和监测效果,同时要求进行合理的布设和标识。

3. 瓦斯浓度监测频率与方法:制度规定了瓦斯浓度的监测频率和方法,如通过定时或实时监测,以及使用手持式或在线监测仪器等。

4. 瓦斯预警与报警机制:制度要求建立瓦斯浓度预警和报警机制,设定相应的浓度阈值,并规定监测仪器的报警信号和监测结果的处理措施。

5. 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要求,包括监测结果的记录方式、记录人员和记录周期,以及对瓦斯浓度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的方法和频率等。

6. 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要求,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和检修等,并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记录。

7. 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培训课程、考核标准和证书颁发等,以确保监测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8. 瓦斯监测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制度规定了瓦斯监测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要求,包括设备的期限和使用寿命,以保证监测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瓦斯监测和监控的工作场所,它能够确保及时掌握瓦斯浓度信息,预防和及时处理瓦斯事故,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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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有效操纵瓦斯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爱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1002号),结合全市地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外表校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系统工作稳固、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晋都市所有地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外表计量校验制度。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校验室,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并每班配备2名专职校验人员,从事专职校验人员,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没有设置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操纵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爱护测试等治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治理和爱护。

第六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和系统治理资料。

1、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瓦斯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专门情形上报制度,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2、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治理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操纵断电接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电子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3、系统治理资料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市局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当设在煤矿调度室或在调度室设置监测终端,并将所有信息在监测终端上显示出来。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治理。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县、市和省四级联网运行,并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指令。

二安装第九条晋都市所有地点煤矿新建矿井的矿井设计,必须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内容。

已开工建设和生产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操纵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图纸。

第十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应具备自动搜索跟踪瓦斯超限、停风区域,监测显示瓦斯浓度和区域断电报警;综合实时监测报警、操纵设备位置、运行及操纵状态;隐患报警、网络跟踪调度;分类查询、汇总;联网通讯中断自动监测、报警;应用权限分级治理;防病毒和数据安全爱护功能。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中心站主机的网络地址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调度中心划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纳“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十二条井下主站和分站,应当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三条防爆兼本安型等复合型本安防爆电源,应当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畴内,严禁防爆兼本安型电源设置在以下区域: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内等断电范畴。

第十四条矿用断电操纵器应采纳常开接点操纵隔爆型或隔爆兼本安型磁力起动器,将矿用断电操纵器的常开接点与磁力起动器停止按钮开关串接。

矿用断电操纵器应采纳常闭接点操纵隔爆型馈电开关,将矿用断电操纵器的常闭接点与馈电开关的分励开关并接。

使用断电操纵器操纵高压开关的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应保证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

第十五条严禁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操纵局部通风机。

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操纵被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机。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点。

第十七条防爆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即当与闭锁操纵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有故障时,必须切断监测监控设备所监测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当与闭锁操纵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固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即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刻许多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备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许多于2台,一台备用。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雷电爱护。

第二十一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帮(棚腿、支护)不小于200 mm。

第二十二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回采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1%CH42、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 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断电范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1%CH4,T2<1%CH4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3——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当T1不能操纵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布置T3。

报警浓度为:T1为1%CH4,T2为1%CH4,T3为0.5%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 T3为0.5%CH4断电范畴:T1、T2——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T2<1%CH4,T3 <0.5%CH44、回采工作面采纳串联通风时,进风顺槽风流中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所示设置。

T——串联通风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T为0.5%CH4断电浓度为:T为0.5%CH4断电范畴:T——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0.5%CH45、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 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6、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CH4。

7、装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机械化回采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0. 8m的爱护层的回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承诺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1、工作面风流操纵必须可靠;2、必须保持回风巷的设计断面;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1.5%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1.5%CH 4。

第二十四条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为:1%CH4,断电浓度为:1.5%CH4,断电范畴:采煤机电源,复电浓度:<1%CH4。

第二十五条专用排瓦斯巷中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5%C H4,断电浓度为:2.5%CH4,断电范畴:工作面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2.5%CH4。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所示设置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断电范畴:T1——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1%CH4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所示设置。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T1、T2为1%CH4断电浓度为:T1为1.5%CH4,T2为1%CH4断电范畴:T1、T2——掘进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T2<1%CH43、当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与回风巷中的甲烷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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